RB/T 060.6-2021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第6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清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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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ⅠCS 03 . 120 . 20 CCS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060 . 6—2021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能力验证实施指南第 6 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Guidanceontheimplementationofproficiencytestinginforensicscience— part6:ⅠdentificationforthespeedofⅤehicleinⅤolⅤedinroadtrafficaccident
2021-11-04 发布 2022-01-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RB/T060《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能力验证实施指南》的第 6 标准,RB/T06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法医病理鉴定;
———第 2 部分:法医临床鉴定;
———第 3 部分:法医毒物鉴定;
———第 4 部分:文书鉴定;
———第 5 部分:声像资料鉴定;
———第 6 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管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涛、贾汝静、冯浩、赵炳南、张海燕、方建新、陈强、张鹏杰、葛曼丽、李平凡、王腊梅、曹实。
引言
本文件是 GB/T2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专业的应用指南。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属于解释性能力验证活动,本文件对该领域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等给出了指导,有助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本文件不涉及对能力验证提供者管理要求的内容,相关内容参见 GB/T2704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第 6 部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实施的资源、能力验证计划设计、能力验证物品、给参加者的作业指导、能力评定和能力验证报告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043—2012 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27043—20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identificationforthespeedofⅤehicleinⅤolⅤedinroadtrafficaccident
鉴定人根据事故形态、现场痕迹、物证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进行分析和计算,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能力验证 proficiencytesting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注:改写 GB/T27043—2012,定义 3.7。
[来源:GB/T27043—2012, 3.7 ,有修改]
指定值 assignedⅤalue
对能力验证物品的特定性质赋予的值。
[来源:GB/T27043—2012, 3.1]
能力验证物品 proficiencytestingitem
用于能力验证的样品、产品、人工制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设备部件、测量标准、数据组或其他信息。
[来源:GB/T27043—2012, 3.8]
能力验证提供者 proficiencytestingproⅤider
对能力验证计划建立和运作中所有任务承担责任的组织。
[来源:GB/T27043—2012, 3.9]
能力验证计划 proficiencytestingscheme
在检测、测量、校准或检查的某个特定领域,设计和运作的一轮或多轮能力验证。
注:一项能力验证计划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或检查。
[来源:GB/T27043—2012, 3.11]
参加者 participant
接受能力验证物品并提交结果以供能力验证提供者评价的实验室、组织或个人。
[来源:GB/T27043—2012, 3.6]
分包方 subcontractor
能力验证提供者所用的从事本准则中规定活动并影响能力验证计划质量的组织或个人。
注:术语“分包方”包括许多能力验证提供者所称的合作方。
[来源:GB/T27043—2012, 3.14]
4 资源
4 . 1 总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提供者需具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活动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分包方等。
4 . 2 人员
4 . 2 . 1 人员构成
组织和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的人员,按照不同岗位和职责主要包括计划负责人、技术专家、技术人员等。
4 . 2 . 2 人员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提供者的人员需满足 GB/T27043—2012 第 4.2 条的规定。
4 . 2 . 3 计划负责人
4 . 2 . 3 . 1 计划负责人职责包括:
a) 组织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方案设计和运作;
b) 签发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
c) 处理能力验证计划的投诉、质量事故和不符合工作等。
4 . 2 . 3 . 2 计划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包括:
a) 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的长期雇用人员;
b) 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职级),及 10 年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工作经历;
c) 熟悉能力验证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并具备多次(3 次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运作经验。
4 . 2 . 4 技术专家
4 . 2 . 4 . 1 技术专家的职责包括:在计划负责人的支持下,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方案设计与论证、参加者能力评定等活动。
4 . 2 . 4 . 2 技术专家的任职条件包括:
a) 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的长期雇用人员或签约人员;
b) 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职级),及 10 年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鉴定工作经历;
c) 熟悉能力验证相关技术标准,并具备能力验证计划的运作经验。
4 . 2 . 5 技术人员
4 . 2 . 5 . 1 技术人员的职责包括:在计划负责人的指导下,协助选择能力验证物品;操作特定的仪器设备,承担能力验证物品的制备与核查等。
4 . 2 . 5 . 2 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包括:
a) 通常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的长期雇用人员;
b) 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职级),并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工作 5 年以上;
c) 熟悉能力验证计划运作过程。
4 . 3 设备和设施
能力验证提供者需具备获得与能力验证计划运作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主要包括用于能力验证物品的制备、处置、检测、鉴定、储存和分发,以及数据处理、记录、通讯和资料检索的设备和设施。
4 . 4 分包方
4 . 4 . 1 当能力验证提供者需要将工作分包时,需证明分包方的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胜任指定的任务,并符合 GB/T27043—2012 中 5.5 的规定。
4 . 4 . 2 若对能力验证物品包装、传输等非技术环节分包,需对分包方是否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
5 能力验证计划的设计
5 . 1 计划类型和项目
5 . 1 .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类型通常为定性计划和解释性计划。
5 . 1 . 2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主要方式和技术特性,能力验证计划涉及的鉴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 基于事故形态的车辆速度鉴定;
b) 基于车载事件记录数据的车辆速度鉴定;
c)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速度鉴定;
d) 包含以上两项或多项方法的综合鉴定。
5 . 2 方案策划
5 . 2 .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设计方案宜与实际鉴定过程相一致。
5 . 2 . 2 计划负责人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等能力验证相关方的需求和行业技术状况,确定能力验证计划的
目标,尽可能识别直接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质量的所有环节和过程,组织技术专家设计制定能力验证计划的方案。
5 . 2 . 3 每次能力验证计划需选取不少于 3 名技术专家(总数为奇数),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方案设计与论证、参加者能力评定等活动。
5 . 2 . 4 制定文件化的方案,说明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目标、目的以及基本设计情况,并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a) 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
b) 能力验证项目负责人、能力验证专家及运作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c) 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分包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有分包);
d) 参加者需满足的条件;
e) 能力验证计划预期的参加者数量和类型;
f) 所选定案件的特性,包括参加者需要鉴别的有关信息;
g) 对能力验证物品预期特性的描述;
h) 对能力验证物品制备的方法及技术要点的要求;
i) 能力验证物品质量控制、储存、分发及确认的要求;
j) 防止参加者串通或伪造结果的合理预警措施,以及当怀疑串通或伪造时可执行的程序;
k) 将提供给参加者的信息描述,以及能力验证计划各阶段时间表;
l) 参加者准备鉴定的材料以及进行检验鉴定所使用的方法或程序的有关信息;
m) 物品均匀性、稳定性的检验方法及能力验证物品是否满足鉴定技术要求的确认方法;
n) 为参加者准备其使用的所有标准化报告格式;
o) 参加者能力评价的准则;
p) 返回给参加者的数据或信息的描述;
q) 参加者结果和根据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所做结论的公布范围描述;
r) 能力验证物品丢失或损坏时需采取的措施;
s) 参与能力评定的能力验证专家的选择和确认。
5 . 3 指定值
5 . 3 .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指定值宜以技术专家公议的方式确定。
5 . 3 . 2 根据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计划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技术,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能力验证计划的指定值通常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被鉴定车辆速度数值)、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对应状态或过程)。
5 . 3 . 3 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前,需将指定值形成文件。
6 能力验证物品
6 . 1 物品的类型
6 . 1 .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物品通常是以电子储存介质为载体的文件化样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
6 . 1 . 2 根据制作过程,能力验证物品可分为原始件和复制件,提供给参加者的能力验证物品为复制件。注:原始件为原始制作形成的电子文件,复制件为对原始件复制形成的电子文件。
6 . 2 物品的制备
6 . 2 . 1 能力验证物品的制备需按照能力验证方案设计进行。
6 . 2 . 2 能力验证物品的制备以尽量符合本专业鉴定实践为原则,能力验证物品原始件制备需考虑如下内容:
a) 能力验证物品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监控视频等如使用真实案例的案卷材料,需首先备份原始材料,并遮盖或隐去个案信息,如车辆号牌、事发地点等;
b) 如使用模拟案例,需对能力验证物品包含的关键信息进行核查与确认,并利用模拟试验采集相关数据,作为确定指定值的参考依据。
6 . 2 . 3 在能力验证物品原始件制作完成后,需由来自不同机构的不少于 3 名专家确认其特性与指定值的一致性。
6 . 2 . 4 在能力验证物品制作完成后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对其文件数量、特定等方面进行校验,确保物品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6 . 3 物品的标识和分发
6 . 3 . 1 确保能力验证物品包装物和/或电子载体(如光盘)上有明确的唯一性编号标识,并确保唯一性标识在整个能力验证过程中清晰可辨。
6 . 3 . 2 能力验证物品宜由合规的服务方发送至参加者,并确认送达情况。
6 . 3 . 3 当参加者未收到能力验证物品运输/传输载体,或者运输中载体损坏,或者存在缺陷的(如电子载体不能正常运行等)需有程序规定补救的措施。
7 给参加者的作业指导
能力验证提供者需为参加者提供文件化的作业指导,并随能力验证物品一并发放给参加者。 作业指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参加者需按照日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检验标准、方法对所提供能力验证物品进行观察检验,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经确认的非标方法等,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专业知识对能力验证项目作出综合判断;
b)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需要回答问题的具体要求;
c)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反馈格式要求;
d) 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中有关不确定因素的说明;
e) 能力验证提供者接收反馈结果的截止日期;
f) 能力验证参加者用于询问的详细联络信息。
8 能力评定
8 . 1 评定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计划中的参加者能力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参加者给出的最终结果;
b) 获得结果的过程中发现关键指标的完整性;
c) 分析判断的准确性;
d) 文书表述的规范性。
8 . 2 评定方法
8 . 2 . 1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能力验证的能力评定宜采用专家公议方式。
8 . 2 . 2 能力评定宜根据参加者的结果与指定值的符合程度进行,通过对参加者反馈的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推导计算等关键指标 “加权打分”量化评价参加者的表现,如:采用专家公议的量化评价表格的方法。
8 . 3 评定流程
8 . 3 . 1 参与评定的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总数为奇数);每份案卷由 2 名(含)以上专家共同做出评价。
8 . 3 . 2 在正式评分前,所有技术专家需统一理解评分标准,随机抽取参加者结果 3 至 5 份,按照确定的评分原则和方法独立打分。对同一个参加者结果,当专家间评分极差超过预设总分的 10% 时,应重新统一对评分标准的理解。
8 . 3 . 3 对于同一个参加者结果,当不同专家的评分产生不同性质的结论或评定结论处于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交界值时(如+5 分或-5 分),可由第三名专家或者全体专家复核,并按照多数原则确定结论并形成记录。
8 . 4 评定结论
评定结论分为“满意”“基本满意(有问题)”“不满意”三种:
a) 鉴定意见正确且总分不低于专家公议设定的满意分值,为“满意”;
b) 鉴定意见错误或总分低于专家公议设定的基本满意分值,为“不满意”;
c) 其他情况均为“基本满意(有问题)”。
注:满意、基本满意(有问题)的分值,通常根据能力验证计划的目标、鉴定方法和技术现状由技术专家公议设定。
9 能力验证报告
9 . 1 总体报告
总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能力验证提供者的名称和详细联系信息;
b) 计划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联系信息;
c) 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位、签名或等效标识;
d) 分包活动的说明(如有分包);
e) 报告发布日期和状态(如初期的、中期的或最终的);
f) 报告的页码和清晰的结束标记;
g) 结果保密程度的声明;
h) 能力验证计划报告的编号和清晰标识;
i) 对能力验证物品的清晰描述,包括能力验证物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的必要细节;
j) 参加者的检验鉴定结果;
k) 对指定值(鉴定意见和依据)的清晰描述;
l) 用于确定指定值的程序;
m) 能力评定的准则和程序;
n) 对应每组参加者使用的检验鉴定方法/程序的指定值(如果允许参加者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程序);
o) 能力验证提供者和技术专家对参加者的能力评述;
p) 能力验证计划设计和实施的信息;
q) 基于本轮能力验证结果的评述或建议;
r) 参与方案设计和能力评定的能力验证专家的信息。
9 . 2 个体报告
需要时,可向参加者提供个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编号;
b) 参加者代码;
c) 报告发布的日期;
d) 能力验证物品的描述;
e) 指定值的清晰描述;
f) 能力评定的准则和评价依据;
g) 对参加者能力评定的结果及解释;
h) 参加者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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