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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172-2017 藤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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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 195 Y 8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172—2017

  代替 GB/T 23172—2008

  藤 编 制 品

  plaitedrattanproducts

  2017-12-29 发布 2018-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3172—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3172—2008《藤编制品》。 本标准与 GB/T 23172—2008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2008 年版的第 2 章);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修改了外观中的表面、边要求(见 5 . 1 . 1 、5 . 1 . 2 , 2008 年版的 4 . 1 . 1、4 . 1 . 2) ;

  — 增加了外观中的刺绣和印花要求(见 5 . 1 . 3) ;

  — 修改了规格尺寸要求(见 5 . 2 , 2008 年版的 4 . 2) ;

  — 增加了填充物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 3 和 6 . 3) ;

  — 修改了含水率的试验方法(见 6 . 4 , 2008 年版的 5 . 3) ;

  — 修改了甲醛含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 5 表 1 和 6 . 5 . 1 , 2008 年版的 4 . 4 . 1 和 5 . 4 . 1) ;

  — 增加了 pH 值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5 表 1 和 6.5.2) ;

  — 修改了色牢度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 5 表 1 和 6 . 5 . 3 , 2008 年版的 4 . 4 . 3 和 5 . 4 . 3) ;

  — 增加了重金属元素含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 5 表 1 和 6 . 5 . 4) ;

  — 修改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5 . 5 表 1 和 6 . 5 . 5 ,2008 年版的 4. 4. 2 和 5 . 4. 2) ;

  — 修改了型式检验规则(见 7 . 3 , 2008 年版的 6 . 2 . 2) ;

  — 修改了标志要求(见 8 . 1 , 2008 年版的 7 . 1) ;

  — 增加了附录 A 和参考文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鄞州区蔺业经济联合总会、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宁波黄古林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兴明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宁波丝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集士港金土地工艺编织品厂、宁波市鄞州兴艺家居用品厂、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和、余自生、李秉刚、陈广家、俞斌、方明法、王绍剑、陈向敏、秦扬飞、杨加兴、熊国红、魏晓英、张麓茜、胡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172—2008 。

  GB/T 23172—20 17

  藤 编 制 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藤编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藤材或以藤材为主配以织物材料编织而成的藤编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 .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912 . 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 6675 . 4 玩具安全 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藤编制品 plaitedrattanproducts

  用藤材或以藤材为主配以织物材料编织而成的各种制品。

  3.2

  婴幼儿藤编制品 plaitedrattanproductsforinfants

  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藤编制品。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用途分为藤席、藤垫、藤枕等。

  GB/T 23172—20 17

  5 要求

  5 . 1 外观

  5 . 1 . 1 表面

  5 . 1 . 1 . 1 产品表面应光滑平整,色泽基本一致,不应有明显的藤条断裂、污迹和发霉现象。

  5 . 1 . 1 . 2 产品表面应编织紧密、均匀,无明显瑕疵。

  5 . 1 . 1 . 3 产品表面应图案清晰,层次分明。

  5 . 1 . 2 边

  5 . 1 . 2 . 1 卷边应整齐、平顺,无破裂。

  5 . 1 . 2 . 2 包边应平顺、牢固,不起皱、不翻毛边。

  5 . 1 . 2 . 3 除装饰缝制针码外,针码应均匀、无跳针,每 30 mm 内针码不应少于 5 针 。

  5 . 1 . 3 刺绣和印花

  5 . 1 . 3 . 1 针码平服,无线头;图案花型变化自然,疏密适当;绣面洁净、平整,无污渍,贴绣平服,无明显漏绣。

  5 . 1 . 3 . 2 印花应清晰,无污渍,无漏印。

  5 . 2 规格尺寸

  5 . 2 . 1 产品上应明示长度、宽度或直径的尺寸(异形产品除外)。

  5 . 2 . 2 长度、宽度、直径允差均为 ±20 mm。

  5 . 3 填充物

  填充物应干净,整洁,不外漏,不应有除原料、填充材料外的其他杂质。

  5 . 4 含水率

  含水率应不大于 12%。

  5 . 5 卫生安全

  产品的卫生安全要求见表 1 。

  表 1

  GB/T 23172—20 17

  表 1(续)

  6 试验方法

  6 . 1 外观

  平铺在自然光线下或在 40 W 日光灯下目测检验。

  6 . 2 规格尺寸

  目测并用分度值为 1 mm 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6 . 3 填充物

  将产品拆开后进行目测检验。

  6 . 4 含水率

  按附录 A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 . 5 卫生安全

  6 . 5 . 1 甲醛含量

  按 GB/T 2912 . 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5.2 PH值

  按 GB/T 757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 . 5 . 3 色牢度

  6 . 5 . 3 . 1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按 GB/T 3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GB/T 23172—20 17

  6 . 5 . 3 . 2 耐摩擦色牢度按 GB/T 392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试样尺寸不足时,则用脱脂纱布(干摩擦)和充分浸透纯净水的脱脂纱布(湿摩擦)分别在有色部位 100 mm 以内用力往返擦拭 10 次 。

  6 . 5 . 4 重金属元素含量

  按 GB 6675 . 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6 . 5 . 5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 GB/T 175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当检出苯胺和/或 1,4-苯二胺时,再按 GB/T 23344 检测。

  6 . 5 . 6 针头及金属异物

  用检针器进行测试。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 . 2 出厂检验

  7 . 2 . 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7 . 2 . 2 出厂检验按 GB/T 2828 . 1—2012 的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 Ⅰ 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 、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 2 。

  表 2

  7 . 2 . 3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出厂检验单件产品不合格。

  7 . 3 型式检验

  7 . 3 .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 12 个月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超过 6 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 . 3 . 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的合格批中抽取,按 GB/T 2829—2002 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 Ⅱ 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 目 、要求、试验方法、样本大小、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判定数组见表 3 和 7 . 3 . 3、7 . 3 . 4 。

  GB/T 23172—20 17

  表 3

  7 . 3 . 3 含水率应符合 5 . 4 的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 3 . 4 甲醛含量、pH 值、重金属元素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应符合表 1 中的相关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 3 . 5 一项不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 1 标志

  产品或销售单位包装上应标有如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d)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 规格尺寸;

  f) 含有填充材料的产品应标明填充材料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

  g) 婴幼儿藤编制品应标注“婴幼儿”或“36 个月及以下”或按照 GB 31701—2015 中 4 . 1 . 4 的规定标注“GB 31701 A类”;

  h) 席类产品应有使用说明。

  8 . 2 包装

  产品包装物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

  8 . 3 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和重压。

  8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

  GB/T 23172—20 17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含水率的测试方法

  A.1 原理

  产品试样中所包含水分的质量与全干试样的质量之比,表示试样中水分的含量。

  A.2 仪器设备

  A.2. 1 天平,精度应达到 0.001 g。

  A.2.2 烘箱,应能保持在(103±2) ℃。

  A.2 . 3 玻璃干燥器和称量瓶。

  A.3 试样

  截取试样尺寸约为 20 mm×20 mm。

  A.4 试验步骤

  A.4 . 1 将取到的试样尽快称量(犿1),精确至 0 . 001 g。

  A.4 . 2 将试样放入称量瓶,置于烘箱内,在 (103±2) ℃的温度下烘 8 h 后称量其质量后再放入烘箱内,以后每隔 2 h称量试样一次,至最后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试样质量的 0 . 5%时,即认为试样达到全干。

  A.4 . 3 在 (103±2) ℃的温度下烘 8 h后,从中选定 2 个 ~3 个试样进行一次试称,以后每隔 2 h 称量所选试样一次,至最后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试样质量的 0 . 5%时,即认为试样达到全干。

  A.4 . 4 用干燥的镊子将试样从烘箱中取出,放入装有干燥剂的玻璃干燥器内的称量瓶中,盖好称量瓶和干燥器盖。

  A.4 . 5 试样冷却至室温后,用干燥的镊子将试样自称量瓶中取出称量(犿0) 。

  A.5 结果的表示

  含水率按式(A. 1)计算,精确至 0 . 1% 。

  犠 …………………………( A.1 )

  式中:

  犠 —试样含水率,% ;

  犿1 —试样初始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

  犿0 —试样全干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

  GB/T 23172—20 17

  参 考 文 献

  [1]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914108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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