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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 241-202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指南 清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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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RB/T 241—2023代替 RB/T241—2018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指南

2023-10-16发布 2023-12-01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代替 RB/T 241—2018《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

本文件与 RB/T 241—2018相比 ,主要修改如下 :

— 本文件在结构编排上 ,基本与 GB/T 27025—201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 一致 , 在 GB/T 27025—2019 提出 要求 的基 础上 , 删除 了校 准领 域的 相关内容 ;

— 按照 GB/T 27025—2019修改了相应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标能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史新波、卢行安、朱仕禄、祁冰、陈金哲、张庆波、陈迪、耿雷、刘滢、李文婷、李宏、张明珠、王若虹、王静等。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RB/T 241—2018。

引言

本文件包含了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能够证明其运作能力并出具有效结果的要求。

本文件在 GB/T 27025—2019基础上 ,结合国际和国内绿色产品检测活动及对其管理和评价的优良实践 , 以及绿色产品绿色属性和指标检测活动的特点 ,提出了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要求。

本文件也可作为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运作进行评价的依据 ,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市场的采信提供技术支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从事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能力、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从事绿色产品检测的机构 ,不适用于校准机构。

本文件也可用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客户、监管机构和认可机构也可使用本文件确认或承认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能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 ,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25—2019和 GB/T 33761—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绿色产品 green product

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

品质高的产品。

[来源 :GB/T 33761—2017,3.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 green productstestinglaboratory

依据绿色产品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检测 ,并具备绿色产品某个绿色属性所有项目 ,或者多

个绿色属性主要项目检测能力的机构。

4 通用要求

4. 1 公正性

4. 1.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公正地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 ,并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保证公正性。

4. 1.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应作出公正性承诺。

4. 1.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公正性负责 ,不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及其

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 ,承担社会责任。

4. 1.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持续识别影响公正性的风险。这些风险应包括其活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各种关系 ,或者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人员的关系而引发的风险。然而 ,这些关系并非一定会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公正性产生风险。

注 : 危及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公正性的关系可能基于所有权、控制权、管理、人员、共享资源、财务、合同、市场营销(包括品牌)、支付销售佣金或其他引荐新客户的奖酬等。

4. 1.5 如果识别出公正性风险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能够证明如何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这种风险。若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绿色产品检测以外的活动 ,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2 保密性

4.2.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通过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对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承担管理责任。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将其准备公开的信息事先通知客户。 除客户公开的信息 ,或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与客户有约定(例如 :为回应投诉的目的) ,其他所有信息都被视为专有信息 ,应予保密。

4.2.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依据法律要求或合同授权透露保密信息时 ,应将所提供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或个人 ,除非法律禁止。

4.2.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从客户以外渠道(如投诉人、监管机构)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时 ,应在客户和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保密。 除非信息的提供方同意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为信息提供方(来源)保密 ,且不应告知客户。

4.2.4 人员 ,包括委员会委员、合同方、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个人 ,应对在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 ,法律要求除外。

5 结构要求

5.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为法律实体 ,或法律实体中被明确界定的一部分 ,该实体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注 :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或其母体机构应是法定机构登记 注册 的法 人机 构 ,一般 为企 业法 人、机关 法人、事业 单位 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5.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定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该管理层全面负责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管理层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可以是一个人 ,也可以是由负责不同技术领域的多名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 ,共同负责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其技术能力应覆盖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测活动的全部技术领域。

5.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规定符合本文件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范围 ,并制定成文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仅声明符合本文件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范围 ,不应包括持续从外部获得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范围。该范围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测能力 :

a) 绿色产品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品质属性中至少一个属性的所有指标 ;

b) 绿色产品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品质属性中多个属性的主要指标。

5.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以满足本文件、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和提供承认的组织要求的方式开展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

5.5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 :

a) 确定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位置 , 以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间的关系 ;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所在的母体机构还从事检测以外的活动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中不仅应明确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自身的组织结构 ,还应明确母体机构的

组织结构图 ,显示 绿色 产品 检测 机构 在母 体机 构中 的位 置 , 并说 明母 体机 构所 从事 的其 他活动 ;

b) 规定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结果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或验证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

c) 将程序形成文件 ,其详略程度确保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实施的一致性和结果有效性。

5.6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人员(不论其他职责)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权力和资源 ,这些职责包括 :

a) 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 ;

b) 识别与管理体系或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程序的偏离 ;

c) 采取措施以预防或最大程度减少这类偏离 ;

d) 向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报告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改进需求 ;

e) 确保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有效性 ,充分考虑绿色属性及指标之间的交互影响 ,确保被检测产品满足绿色属性及指标的各项要求。

5.7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应确保 :

a) 针对管理体系有效性、满足客户和其他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 ;

b)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变更时 ,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 8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和监督机制。

6 资源要求

6. 1 总则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获得管理和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6.2 人员

6.2. 1 所有可能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人员 ,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应行为公正、有能力并按照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 , 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 ,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 ,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6.2.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将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结果的各职能的能力要求制定成文件 ,包括对教育、资格、培训、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要求。 除了法律法规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a) 从事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如果专业或学历不满足规定要求 ,则应具有 10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的检测经历 ; 同时还应具有各绿色属性和指标间交互影响的知识和进行分析的技能 ,具有绿色产品生命周期和绿色产品处置的相关知识 ;

b) 关键技术人员[例如进行检测结果复核的人员、检测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检测计划的制定人员、签发证书或报告的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检测结果意见和解释的人员] ,除需满足上述要求外 ,还应具有 3 年以上该专业领域的检测经历 ;

c) 适用时 ,检测方法验证或确认的人员、检测计划的制定人员、检测结果意见和解释的人员还应熟悉绿色产品的制造工艺和评价技术 ;

d) 授权签字人除满足 a)、b)要求外 ,还应具有本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注 : “同等能力 ”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a) 大专学历毕业后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8年及以上 ;

b) 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及以上 ;

c) 硕士学位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及以上 ;

d) 博士学位及以上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及以上。

6.2.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参与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人员具备正确分析各绿色属性和指标间交互影响的能力 ,具备与该项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 以及评估其参与的检测活动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程度的能力。

6.2.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应向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

6.2.5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开展以下活动的程序 ,并保存相关记录 :

a) 确定能力要求 ;

b) 人员选择 :确定已具备独立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人员 , 以及需要在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人员 ;

c) 人员培训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新聘用、录用的技术人员和现有技术人员拟参与新的技术活动进行培训。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识别参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人员的持续培训需求 , 以满足绿色产品检测活动对人员能力和资质的要求。应制定合理的培训方案并予以适当安排 ,保存相关培训记录。适用时 ,培训方案应包含对各绿色产品绿色属性和指标间交互影响的知识和进行分析的技能、绿色产 品生 命周 期相 关知 识和 绿色 产品 处置 相关 知识 的系 统培 训和 考核要求 ;

d) 人员监督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采用与其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能力的监督模式。承担监督职责的人员应具备与绿色产品相关的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偏离规定要求的处置以及结果评价等方面的相应能力 ;

e) 人员授权 ;

f) 人员能力监控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控制结果 ,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盲样测试、内部比对、能力验证、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的结果、现场监督实际操作过程、核查记录等方式对人员能力实施监控 ,做好监控记录并定期进行评价。

6.2.6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还应授权人员开展特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

a) 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 ;

b) 制定绿色产品检测计划 ;

c) 分析结果 ,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 ;

d) 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

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6.3. 1 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 ,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相关的设施应为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自有设施 , 除非另有规定。绿色产品检测活动所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储存空间、对相互干扰的设备和检测活动采取的隔离措施等。

注 1: 自有设施是指拥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施 ,包括独资购买并拥有全部产权、或长期租赁(满 2 年)。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通过签订合同 ,为完成绿色产品检测活动而临时租用或借用其他机构的设施 ,不被 认为 是自 有设施。

注 2: 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是指由绿色产 品检 测机 构的 人员 使用、维护、(必要 时)检定 或校 准、并对 使用 条件 进行控制。

注 3: 对结果有效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射、电源特性参数、大气压力、温度、湿度、照度、风速、声音和振动、特殊气体等。

6.3.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将从事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

6.3.3 当相关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 ,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效地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的控制或设施不满足绿色产品检测要求时 ,应停

止检测活动。

6.3.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

a) 进入和使用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区域的控制 ;

b) 预防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 ;

c) 有效隔离不相容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区域。

6.3.5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或永久控制之外的地点或设施中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时 ,应确保满足本文件以及绿色产品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有关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控制要求。

6.3.6 应采取措施确保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良好内务 ,必要时应制定专门的程序 ,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6.4 设备

6.4.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获得正确开展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绿色产品检测活动所需的设备应为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自有设备 , 同一设备在同一时期内 ,仅允许被一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使用 ,除非另有规定。

注 1: 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有多种名 称 ,包括 标准 样品、参考 标准、校准 标准、标准 参考 物质 和质 量控 制物 质。

ISO 17034提供了标准物质生产者的更多信息。满足 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 ,被视为是有能力的。满足 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标准物质时 ,会提供产品信息单/证书 ,信息中至少包含规定特性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对于有证标准物质 ,信息中包含规定特性的标准值、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

注 2: ISO 指南 33提供了标准物质选择和使用指南。ISO 指南 80提供了内部制备质量控制物质的指南。

注 3: 自有设备是指拥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设备 ,包括 购买 并拥 有产 权、或长 期租 赁 (2年及 以上)。绿色 产品

检测机构通过签订合同 ,为完成绿色产品检测活动而临时租用或借用其他机构的设备 ,不是自有设备。

6.4.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 ,应确保满足本文件对设备的要求。

6.4.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设备的程序 , 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绿色 产品 检测 机构 应指 定专 人负 责设 备的 管理 , 包括 但不 限于 校准、核查、维护等。

6.4.4 当设备投入使用或因校准、维修等原因在返回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其进行验证 , 以符合规定要求。

6.4.5 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 , 以提供有效结果。

6.4.6 在下列情况下 ,测量设备应进行校准 :

a) 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 ;和 (或)

b) 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

注 : 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类型可包括 :

— 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 ,例如使用天平测量质量 ;

— 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 ,例如温度测量 ;

— 用于从多个量值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

6.4.7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制定设备校准方案 ,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 , 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可信度。

6.4. 8 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 ,使设备使用人方便地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6.4.9 如果设备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 ,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 ,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 ,直至经过验证表明能正常工作。绿色产品检测机构 应检 查设 备缺 陷或 偏离 规定 要求 的影 响 , 并应 启动 不符 合工 作管 理程 序 (见7. 10)。

6.4. 10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的结果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 ,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绿色产品检测

机构应根据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定期间核查的方法与周期 ,并保存记录。

注 : 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宜考虑以下因素 :

a) 设备校准周期 ;

b) 历次校准结果 ;

c) 质量控制结果 ;

d) 设备使用频率和性能稳定性 ;

e) 设备维护情况 ;

f) 设备操作人员及环境的变化 ;

g) 设备使用范围的变化等。

6.4. 11 如果校准和标准物质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该参考值和修正因子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 , 以满足规定要求。

6.4. 1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 防止设备被意外调整而导致结果无效。

6.4. 1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有影响的相关设备记录。适用时 ,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设备的识别 ,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

b) 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

c) 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证据 ;

d) 当前的位置 ;

e) 校准日期、校准结果、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或校准周期 ;

f) 标准物质的文件、结果、验收准则、相关日期和有效期 ;

g) 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

h) 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的详细信息。

6.5 计量溯源性

6.5.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联 ,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 ,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注 : 在 ISO/IEC指南 99 中 ,计量溯源性定义为 “测量结果的特性 ,结果可以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与参考对象相关联 ,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

6.5.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

a) 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 ;或

注 1: 满足 GB/T 27025要求的实验室被视为是有能力的。

b) 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 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或注 2: 满足 ISO 17034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

c) SI单位的直接复现 ,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注 3: SI手册给出了一些重要单位定义的实际复现的详细信息。

6.5.3 技术 上不 可能 计量 溯源 到 SI单位 时 , 绿色 产品 检测 机构 应证 明可 计量 溯源 至适 当的 参考 对象 ,如 :

a) 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

b) 清晰的描述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 ,其测量结果满足预期用途 ,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

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6.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 ,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 :

a) 用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自身的活动 ;

b) 部分或全部直接提供给客户 ;

c) 用于支持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运作。

产品可包括测量标准和设备、辅助设备、消耗材料和标准物质 ,其中针对消耗材料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其品名、规格、等级、生产 日期、保质 期、成分、包装、贮存、数量、合格 证明 等进 行符 合性 检查 或验证。

服务可包括校准服务、抽样服务、检测服务、设施和设备维护服务、能力验证服务以及评审和审核服务。 当选择的相关服务的供应商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务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考虑更换供应商。

6.6.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以下活动的程序 ,并保存相关记录 :

a) 确定、审查和批准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

b) 确定评价、选择、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外部供应商的准则。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需要从外部机构获得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服务时 ,应选择相关检测项目能力满足本文件要求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 ;

注 : 如果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通过租赁合同将另一家机构的全部人员、设施和设备等纳入自身体系管理 ,则这部分能力视为由外部机构提供 ,而不是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自身的检测能力。

c) 在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前 ,或直接提供给客户之前 ,应确保符合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规定的要求 ,或适用时满足本文件的相关要求 ;

d) 根据对外部供应商的评价、监控表现和再次评价的结果采取措施。

6.6.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与外部供应商沟通 , 明确以下要求 :

a) 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

b) 验收准则 ;

c) 能力 ,包括人员需具备的资格 ;

d)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或其客户拟在外部供应商的场所进行的活动。

7 过程要求

7. 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7. 1.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该程序应确保 :

a) 要求被予以充分规定 ,形成文件 ,并被理解 ;

b)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

c) 当使用外部供 应商 时 , 应满 足 6. 6 条款 的要 求 , 并充 分考 虑绿 色属 性和 指标 之间 的交 互影响 ,确保该绿色产品检测过程和结果满足相关要求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告知客户由外部供应商实施的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并获得客户和相关方的同意 ;

注 1: 在下列情况下 ,可能使用外部提供的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

—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 ;

—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没有实施活动的资源和能力。

d) 选择适当的方法或程序 ,并能满足客户的要求 ;

注 2: 对于内部或例行客户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可简化进行。

e) 在合同评审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充分了解绿色产品的性能特点、评价规范、检测依据、判定依据、绿色产品储存要求、检测完成后样品处置方式等事项 ,并与客户达成一致 ;

f) 适用时 ,合同评审应核查绿色产品样品信息的真实性 ;

g) 根据评价绿色产品的需要 ,应让客户提供所需的相关生命周期和绿色产品评价属性的信息。

7. 1.2 当客户要求的方法不合适或是过期的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通知客户。

7. 1.3 当客户要求针对检测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如通过/未通过 , 在允许限内/超出允许限) ,应明确规定规范或标准以及判定规则。选择的判定规则应通知客户并得到同意 , 除非规范或标准本身已包含判定规则。

注 : 符合性声明的详细指南见 ISO/IEC指南 98-4。

7. 1.4 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 ,应在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活动前解决。每项合同应被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和客户双方接受。客户要求的偏离不应影响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诚信或结果的有效性。

7. 1.5 与合同的任何偏离应通知客户。

7. 1.6 如果工作开始后修改合同 ,应重新进行合同评审 ,并与所有受影响的人员沟通修改的内容。

7. 1.7 在澄清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控其相关工作表现方面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必要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给客户提供充分说明 , 以便客户在申请检测项目时能更加适合自身的需求与用途。

注 : 这种合作可包括 :

a) 允许适当进入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相关区域 , 以见证与该客户相关的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

b) 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7. 1. 8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评审记录 ,包括任何重大变化的评审记录。针对客户要求或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结果与客户的讨论 ,也应作为记录予以保存。

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7.2. 1 方法的选择和验证

7.2. 1.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所有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适当时 ,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以及使用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所用方法应为标准方法 ,适用时应包括相应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指定的标准 ,除非另有规定。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使用的检测方法实施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并及时跟进检测技术的发展 ,定期评审方法能否满足检测需求。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针对绿色产品检测专门制定检测计划 ,包括绿色产品样品数量、抽样安排(适用时)、各绿色指标检测的先后顺序等 , 以充分考虑绿色属性和指标之间的交互影响 ,确保该产品的检测过程和结果满足相关要求。

注 : 本文件所用 “方法 ”可视为是 ISO/IEC指南 99定义的 “测量程序 ”的同义词。

7.2. 1.2 所有方法、程序 和支 持文 件 , 例如 与绿 色产 品检 测活 动相 关的 指导 书、标准、手册 和参 考数据 ,应保持现行有效并易于人员取阅(见 8. 3)。

7.2. 1.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指定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方法 ,对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及其指定的用于检测的标准方法定期跟踪制修订情况 ,除非不合适或不可能做到。必要时 ,应补充方法使用的细则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注 : 如果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 ,或其他公认的规范文本包 含了 实施 绿色 产品 检测 活动 充分 且简 明的 信息 ,并便 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操作人员使用时 ,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 ,应制定补充文件或细则。

7.2. 1.4 当客户未指定所用的方法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并通知客户。推荐使用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 国家 标准 发布 的方 法 , 或由 知名 技术 组织 或有 关科 技文 献或 期刊 中公 布的 方法 ,或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方法。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制定或修改的方法也可使用。

7.2. 1.5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在引入方法前 ,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标准方法的能力进行验证。验证不仅应识别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等 ,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精密度、线性范围、检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标 ,必要时应进行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 , 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应保存验证记录。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 ,应在所需的程度上重新进行验证。

7.2. 1.6 当需要开发方法时 ,应予以策划 ,指定具备能力的人员 ,并为其配备足够的资源。在方法开发的过程中 ,应进行定期评审 , 以确定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开发计划的任何变更应得到批准和授权。

7.2. 1.7 对所有检测方法的偏离 ,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 ,做技术判断 ,获得授权并被客户接受。

注 : 客户接受偏离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

7.2.2 方法确认

7.2.2.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如需使用非标准方法、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或其他修改的标准方

法等 ,应进行方法确认。确认应尽可能全面 , 以满足预期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

注 1: 确认可包括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置和运输程序。

注 2: 可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技术进行方法确认 :

a) 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或评估偏倚和精密度 ;

b)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进行系统性评审 ;

c) 通过改变控制检测方法的稳健度 ,如培养箱温度、加样体积等 ;

d) 与其他已确认的方法进行结果比对 ;

e)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 ;

f) 根据对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样或检测方法的实践经验 ,评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7.2.2.2 当修改已确认过的方法时 ,应确定这些修改的影响。 当发现影响原有的确认时 ,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7.2.2.3 当按预期用途评估被确认方法的性能特性时 ,应确保与客户需求相关 ,并符合规定要求。

注 : 方法性能特性可包括但不限于 :测量范围、准确度、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

重复性或复现性、抵御外部影响的稳健度或抵御来自样品或测试物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以及偏倚。

7.2.2.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以下方法确认记录 :

a) 使用的确认程序 ;

b) 规定的要求 ;

c) 确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

d) 获得的结果 ;

e) 方法有效性声明 ,并详述与预期用途的适宜性。

7.3 抽样

7.3. 1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为后续检测而对物质、材料或产品实施抽样时 ,应有抽样计划和方法。抽样方法应明确需要控制的因素 , 以确保后续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在抽样地点应能得到抽样计划和方法。只要合理 ,抽样计划应基于适当的统计方法。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如需从客户提供的样品中取出部分样品进行后续的检测活动时 ,应有书面的取样程序或记录 ,并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

注 : 抽样除包含从一个批次抽取样品的活动外 ,还包含检测领域常用的概念 “采样 ”和 “取样 ”。

7.3.2 抽样方法应描述 :

a) 对取自某个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的选择 ,或地点的选择 ;

b) 抽样计划 ;

c) 从物质、材料或产品中取得样品的制备和处理 , 以作为后续检测的物品。

注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后 ,进一步处置要求见 7. 4 的规定。

注 2: 抽取是取出物质、材料或产品的一部分作为其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的一种规定程序。抽样也可能是由检测该物质、材料或产品的相关规范要求的。

7.3.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将抽样数据作为检测工作记录的一部分予以保存。相关时 ,这些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 :

a) 所用的抽样方法 ;

b) 抽样日期和时间 ;

c) 识别和描述样品的数据(如编号、数量和名称) ;

d) 抽样人的识别 ;

e) 所用设备的识别 ;

f) 环境或运输条件 ;

g) 适当时 ,标识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式 ;

h) 与抽样方法和抽样计划的偏离或增减。

7.3.4 负责抽样和运输物品的人员应能获得有关物品存储和运输的信息 ,包括影响检测结果的抽样因

素的信息。

7.4 检测物品的处置

7.4.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还检测物品的程序 ,包括为保护检测物品的完整性以及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与客户利益需要的所有规定。在处置、运输、保存/等候、制备、检测过程中 ,应注意避免物品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 ,尤其是检测之后要重新投入使用的物品。应遵守随物品提供的操作说明。 已检测过的物品处理程序应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 ,确保客户的所有权和专利权。适当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合同评审时明确对物品的处理方式。

7.4.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清晰标识检测物品的系统。 物品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负责的期间内应保留该标识。标识系统应确保物品在实物上、记录或其他文件中不被混淆。适当时 ,标识系统应包含一个物品或一组物品的细分和物品的传递。通常情况下 ,物品标识不应粘贴在易与盛装物品容器分离的部件上 ,如容器盖 , 因其可能会导致物品的混淆。

7.4.3 接收检测物品时 ,应记录与规定条件的偏离。 当对物品是否适于检测有疑问 , 或当物品不符合所提供的描述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开始工作之前询问客户 , 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并记录询问的结果。 当客户知道偏离了规定条件仍要求进行检测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报告中作出免责声明 ,并指出偏离可能影响的结果。

7.4.4 如物品需要在规定环境条件下储存或调置时 ,应保持、监控和记录这些环境条件。

7.4.5 当一个检测物品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物品的存放或安全作出安排 , 以保护该物品或其有关部分的状态或完整性。

维护检测物品安全的 原由 可能 出自 记录、安全 或价 值的 原因 , 或是 出于 对日 后进 行补 充检 测的考虑。

7.5 技术记录

7.5.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每一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技术记录包含结果、报告和足够的信息 , 以便在可能时识别影响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因素 ,并确保能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该绿色产品检测活动。技术记录应包括每项绿色产品检测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原始的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观察或获得时予以记录 ,并应按特定任务予以识别。

适用时 ,技术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

a) 样品描述 ,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及音频、视频形式的电子信息等 ;

b) 样品唯一性标识 ;

c) 所用的检测和抽样方法 ;

d) 环境条件 ,特别是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以外的地点实施的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

e) 所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信息 ,包括使用客户的设备 ;

f) 检测过程中的原始观察记录以及根据观察结果所进行的计算 ;

g) 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人员 ;

h) 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地点(如果未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固定地点实施) ;

i) 检测报告的副本 ;

j) 其他重要信息。

注 : 检测报告证书的副本是指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发给客户 的报 告版 本的 副本 , 可以 是纸 质版 本或 不可 更改 的电 子版本 ,其内容、格式等与发给客户的报告版本一致。

7.5.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技术记录的修改可以追溯到前一个版本或原始观察结果。应保存原始的以及修改后的数据和文档 ,包括修改的日期、标识修改的内容和负责修改的人员。

7.5.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规范的记录表格中或成册的记录本上记录和保存检测的原始数据和信息 ,也可直接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中 ,也可以由设备或信息系统自动采集的数据。 当使用数据处理系统时 ,如果系统不能自动采集数据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留原始记录。对自动采集或直接录入信息管理

系统中的数据的任何更改 ,应满足 7. 5. 2 的要求。

原始记录为试验人员在试验过程中记录的原始观察数据和信息 , 而不是试验后所誊抄的数据。 当需要另行整理或誊抄时 ,应保留对应的原始记录。

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7.6.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识别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 ,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考虑所有显著贡献 ,包括来自抽样的贡献。

7.6.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当由于检测方法的原因难以严格评定测量不确定度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基于对理论原理的理解或使用该方法的实践经验进行评估。

注 1: 某些情况下 ,公认的检测方法对测量不确定度主要来源规定了限值 ,并规定了计算结果的表示方式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只要遵守检测方法和报告要求 , 即满足 7. 6. 3 条款的要求。

注 2: 对一特定方法 ,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 影响 因素受控 ,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注 3: 更多信息参见 ISO/IEC指南 98-3、ISO 21748和 ISO 5725系列标准。

7.7 确保结果有效性

7.7.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结果的监控应覆盖到所有检测项目 , 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记录结果数据的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 , 如可行 ,应采用统计技术审查结果。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监控进行策划和审查。 当检测方法中规定了质量控制要求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符合该要求。适用时 ,应在检测方法中或其他文件中规定对应检测方法的质量监控方案。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在制定内部质量监控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a) 检测业务量 ;

b) 检测结果的用途 ;

c) 检测方法本身的稳定性与复杂性 ;

d) 对技术人员经验的依赖程度 ;

e) 参加外部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频次与结果 ;

f) 人员的能力和经验、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 ;

g) 新采用的方法或变更的方法等。

适当时 ,监控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a) 使用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物质 ,监控结果的准确性 ,通过获得足够的标准物质 ,评估在不同浓度下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

b) 使用其他已校准能够提供可溯源结果的仪器 ,监控设备之间的一致性 ;

c) 测量和检测设备的功能核查 ;

d) 适用时 ,使用核查或工作标准 ,并制作控制图 ;

e) 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 ;

f)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重复检测 ;

g) 留存样品的重复检测 ;

h) 物品不同特性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

i) 审查报告的结果 ;

j)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内比对 ;

k) 盲样测试 ,监控日常检测的准确度或精密度水平 ;

l) 抽查检测样品的识别标识和管理记录。

7.7.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尽可能通过与其 他绿 色产 品检 测机 构的 结果 进行 比对 以监 控能 力水 平。监控应予以策划和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两种措施 :

a) 参加能力验证 ;

注 : GB/T 27043包含能力验证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的详细信息。满足 GB/T 27043要求的能力验证提供者被认为是有能力的。

b) 参加除能力验证之外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制定的外部质量监控计划不仅应包括能力验证计划 ,适当时 ,还应包括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计划。在制定外 部质 量监 控计 划时 , 除应 考虑 7. 7. 1 中描 述的 因素 外 , 还应 考虑 以下因素 :

a) 内部质量监控结果 ;

b)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可获得性 ,对没有能力验证的领域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其他措施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c) 客户和管理机构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间比对(包含能力验证)的要求。

7.7.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分析监控活动的数据用于控制绿色产品检测活动 ,适用时实施改进。如果发现监控活动数据分析结果超出预定的准则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报告不正确的结果。

7.7.4 一些特殊的检测活动的检测结果无法复现 ,难以按照 7. 7. 1 进行质量控制 ,此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关注人员的能力、培训、监督以及与同行的技术交流。

7. 8 报告结果

7. 8. 1 总则

7.8. 1. 1 结果在发出前应经过审查和批准。除检测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同一份报告上出具特定样品不同检测项目的结果 ,如果检测项目覆盖了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 ,也可分专业领域出具检测报告。

即使客户有要求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也不得随意拆分检测报告 ,如将 “满足规定限值 ”的结果与 “不满足规定限值 ”的结果分别出具报告 ,或只报告 “满足规定限量 ”的检测结果。

一般情况下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按 GB/T 8170进行数值修约。

7.8. 1.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 ,并且应包括客户同意的、解释结果所必需的以及所用方法要求的全部信息。绿色产品检测机构通常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结果。所有发出的报告应作为技术记录予以保存。

注 1: 检测报告有时称为检测证书。

注 2: 只要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报告宜以硬拷贝或电子方式发布。

7. 8. 1.3 如客户同意 ,可用简化方式报告结果。如果未向客户报告 7. 8. 2 至 7. 8. 7 中所列的信息 , 客户应能方便地获得。

7. 8.2 报告的通用要求

7.8.2. 1 除非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有有效的理由 ,每份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 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

a) 标题(例如 “检测报告”) ;

b)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

c) 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地点 ,包括客户设施、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固定设施以外的地点、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 ;

d) 将报告中所有部分标记为完整报告一部分的唯一性标识 , 以及表明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

e) 客户的名称和联络信息 ;

f) 所用方法的识别 ;

g) 物品的描述、明确的标识以及必要时物品的状态及图像 ;

h) 检测物品的接收日期 , 以及对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至关重要的抽样日期 ;

i) 实施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的日期 ;

j) 报告的发布日期 ;

k)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

l) 结果仅与被检测、被校准或被抽样物品有关的声明 ;

m) 结果 ,适当时 ,带有测量单位 ;

n) 对方法的补充、偏离或删减 ;

o) 报告批准人的识别 ;

p) 当结果来自于外部供应商时 ,清晰标识。

注 : 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 ,未经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 ,能够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

7. 8.2.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 ,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 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明确标识。此外 , 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 ,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

7. 8.3 检测报告的特定要求

7. 8.3. 1 除 7. 8. 2所列要求之外 , 当解释检测结果需要时 ,检测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

a) 特定的检测条件信息 ,如环境条件 ;

b) 相关时 ,与要求或规范的符合性声明(见 7. 8. 6) ;

c) 适用时 ,在下列情况下 ,带有与被测量相同单位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被测量相对形式的测量不确定度(如百分比) :

— 测量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 ;

— 客户有要求时 ;

— 测量不确定度影响与规范限的符合性时。

d) 适当时 ,意见和解释(见 7. 8. 7) ;

e) 特定方法、法定管理机构或客户要求的其他信息。

7. 8.3.2 如果绿色产品检测机 构负 责抽 样活 动 , 当解 释检 测结 果需 要时 , 检测 报告 还应 满足 7. 8. 5 的要求。

7. 8.4 校准证书的特定要求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不涉及出具校准证书内容。

7. 8.5 报告抽样— 特定要求

如果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负责抽样活动 , 除 7. 8. 2 中的要求外 , 当解释结果需要时 , 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

a) 抽样日期 ;

b) 抽取的物品或物质的唯一性标识(适当时 ,包括制造商的名称、标示的型号或类型以及序列号) ;

c) 抽样位置 ,包括图示、草图或照片 ;

d) 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 ;

e) 抽样过程中影响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

f) 评定后续检测测量不确定度所需的信息。

7. 8.6 报告符合性声明

7. 8.6. 1 当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声明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考虑与所用判定规则相关的风险水平 (如错误接受、错误拒绝以及统计假设) ,将所使用的判定规则制定成文件 ,并应用判定规则。

注 : 如果客户、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判定规则 ,则无需进一步考虑风险水平。

7. 8.6.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在报告符合性声明时应清晰标识 :

a) 符合性声明适用的结果 ;

b) 满足或不满足的规范、标准或其中的部分 ;

c) 应用的判定规则(除非规范或标准中已包含)。

注 : 详细信息见 ISO/IEC指南 98-4。

7. 8.6.3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使用了外部的信息进行绿色产品符合性评定时 ,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7. 8.7 报告意见和解释

7.8.7.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如具备做出意见和解释的能力 ,应在管理体系中予以明确 ,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在合同评审时明确是否做出意见和解释 ,并将其依据制定成文件 ,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发布相关意见和解释。

注 : 根据检测结果 ,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 ,不属于本文件所规定的 “意见和解释 ”。

示例 :

“对被测结果或其分布范围的原因分析 , 比如在环境中毒素的检测报告中对毒素来源的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特性的分析。”

“根据检测结果对被测样品设计、生产工艺、材料或结构等的改进建议。”

7. 8.7.2 报告中的意见和解释应基于被检测物品的结果 ,并清晰地予以标注。

7. 8.7.3 当以对话方式直接与客户沟通意见和解释时 ,应保存对话记录。

7. 8. 8 修改报告

7. 8. 8. 1 当更改、修订或重新发布已发出的报告时 ,应在报告中清晰标识修改的信息 ,适当时标注修改的原因。

7. 8. 8.2 修改已发出的报告时 ,应仅采用追加文件或数据传送的形式 ,并包含以下声明 :

“对序列号为……(或其他标识)报告的修改 ”,或其他等效文字。

这类修改应满足本文件的所有要求。

7. 8. 8.3 当有必要发布全新的报告时 ,应予以唯一性标识 ,并注明所替代的原报告。

7.9 投诉

7.9.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过程来接收和评价投诉 ,并对投诉作出决定。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及时处理收到的投诉。

7.9.2 利益相关方有要求时 ,应可获得对投诉处理过程的说明。在接到投诉后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证实投诉是否与其负责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相关 ,如相关 ,则应处理。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所有决定负责。

7.9.3 投诉处理过程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和方法 :

a) 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以及决定采取处理措施过程的说明 ;

b) 跟踪并记录投诉 ,包括为解决投诉所采取的措施 ;

c) 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

7.9.4 接到投诉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负责收集并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 , 以便确认投诉是否有效。

7.9.5 只要可能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已收到投诉 ,并向其提供处理进程的报告和结果。

7.9.6 通知投诉 人的 处理 结果 应由 与所 涉及 的绿 色产 品检 测机 构活 动无 关的 人员 作出 , 或审 查和批准。

注 : 可由外部人员实施。

7.9.7 只要可能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正式通知投诉人投诉处理完毕。

7.9. 8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

7. 10 不符合工作

7. 10. 1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或结果不符合自身的程序或与客户协商一致的要求时(例如设备或

环境条件超出规定限值、监控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准则)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有程序予以实施。该程序应确保 :

a) 确定不符合工作管理的职责和权力 ;

b) 基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建立的风险水平采取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或重复工作以及扣发报告) ;

c) 评价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 ,包括分析对先前结果的影响 ;

d) 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

e) 必要时 ,通知客户并召回 ;

f)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注 : 不符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试验样品的处置不满足要求、试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测、质量监控结果超过规定的限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不满意等。

7. 10.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不符合工作和 7. 10. 1 中 b)至 f)规定措施的记录。

7. 10.3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次发生时 ,或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运行与其管理体系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采取纠正措施。

7. 10.4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尤其是直接从事检测和抽样活动的人员。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在内部审核中应特别关注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7. 11 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

7. 11.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获得开展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7. 11.2 用于 收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 或检 索数 据的 信息 管理 系统 , 在投 入使 用前 应进 行功 能确认 ,确保该系统满足所有相关要求 ,包括信息管理系统中界面的适当运行、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对管理系统的任何变更 ,包括修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软件配置或现成的商业化软件 ,在实施前应被批准、形成文件并确认。

注 1: 本文件中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 ”包括计算机化和非计算机化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相比 非计算机化的系统 ,有些要求更适用于计算机化的系统。

注 2: 常用的现成商业化软件在其设计的应用范围内使用可视为已经过充分的确认。

7. 11.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应 :

a) 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

b) 安全保护以防止篡改和丢失 ;

c) 在符合系统供应商或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规定的环境中运行 ,或对于非计算机化的系统 ,提供保护人工记录和转录准确性的条件 ;

d) 以确保数据和信息完整性的方式进行维护 ;

e) 包括记录系统失效和适当的紧急措施及纠正措施。

7. 11.4 当绿色产品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在异地或由外部供应商进行管理和维护时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系统的供应商或运营商符合本文件的所有适用要求 ,并确保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不泄露给无关人员。

7. 11.5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员工易于获取与本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的说明书、手册和参考数据。

7. 11.6 应对计算和数据传送进行适当和系统地检查。

8 管理体系要求

8. 1 方式

8. 1. 1 总则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从事绿色产品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该管理

体系应能够支持和证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持续满足本文件要求 ,并且保证绿色产品检测结果的质量。除满足第 4章至第 7章的要求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按方式 A或方式 B实施管理体系。如果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是某个机构的一部分 ,该机构的管理体系已覆盖了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活动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将该组织管理体系中有关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予以提炼和汇总 ,形成针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文件 ,并明确相关的支持性文件 ;如果针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建立单独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还应覆盖为支撑体系运作的所有相关部门。管理体系中有关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和相关支持部门工作职责的文件应由对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和相关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该组织的负责人批准。

注 : 更多信息参见附录 A。

8. 1.2 方式 A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

a) 管理体系文件(见 8. 2) ;

b)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见 8. 3) ;

c) 记录控制(见 8. 4) ;

d)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见 8. 5) ;

e) 改进(见 8. 6) ;

f) 纠正措施(见 8. 7) ;

g) 内部审核(见 8. 8) ;

h) 管理评审(见 8. 9)。

8. 1.3 方式 B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按照 GB/T 19001的要求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 , 能够支持和证明持续符合第 4章至第 7章要求 ,也至少满足了 8. 2~ 8. 9 中规定的管理体系要求。

8.2 管理体系文件(方式 A)

8.2.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应建立、编制和保持符合本文件目 的的方针和目标 ,并确保该方针和目标在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组织的各级人员得到理解和执行。

8.2.2 方针和目标应能体现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的能力、公正性和一致运作。

8.2.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管理层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8.2.4 管理体系应包含、引用或链接与满足本文件要求相关的所有文件、过程、系统和记录等。

8.2.5 参与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可获得适用其职责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信息。

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 A)

8.3.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控制与满足本文件要求有关的内部和外部文件 ,并及时获取与绿色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注 : 本文件所述 “文件 ”可以是与绿色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声明、程序、规范、制造商的说明书、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各种载体上 ,例如硬拷贝或数字形式。

8.3.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确保 :

a) 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其充分性并批准 ;

b) 定期审查文件 ,必要时更新 ;

c) 识别文件更改和当前修订状态 ;

d) 在使用地点应可获得适用文件的相关版本 ,必要时 ,应控制其发放 ;

e) 文件有唯一性标识 ;

f) 防止误用作废文件 ,无论出于任何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 ,应有适当标识。

8.4 记录控制(方式 A)

8.4.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存清晰的记录以证明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8.4.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对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备份、归档、检索、保存期和处置实施所需的控制。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合同义务。 除特殊情况外 ,所有技术记录 ,包括检测的原始记录 ,应至少保存 6年 ,且不少于被检测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法律法规、产品认证、行政许可或客户规定了更长的保存期要求 ,则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满足这些要求。技术记录 ,无论是电子记录还是纸面记录 ,应包括从样品的接收到出具检测报告过程中观察到的信息和原始数据 ,并全程确保样品与报告/证书的对应性。人员或设备记录应随同人员工作期间或设备使用时限全程保留 ,在人员调离或设备停止使用后 ,人员或设备技术记录应再保存 6年。

8.4.3 记录的调阅应符合保密承诺 ,记录应易于获得。 当特定相关方提出需求时 ,在满足 4. 2 要求的前提下 ,应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注 : 对技术记录的其他要求见 7. 5。

8.5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 A)

8.5.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考虑与绿色产品检测活动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 以 :

a) 确保管理体系能够实现其预期结果 ;

b) 增强实现绿色产品检测机构目的和目标的机遇 ;

c) 预防或减少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中的不利影响和可能的失败 ;

d) 实现改进。

8.5.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策划 :

a) 应对这些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

b) 如何 :

— 在管理体系中整合并实施这些措施 ;

— 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注 : 虽然本文件规定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策划应对风险的 措施 ,但并 未要 求运 用正 式的 风险 管理 方法 或形 成文 件的风险管理过程。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可决定是否采用 超出 本文 件要 求的 更广 泛的 风险 管理 方法 , 如通 过应 用其他指南或标准。

8.5.3 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应与其对绿色产品检测结果有效性的潜在影响相适应。

注 1: 应对风险的方式包括识别和规避威胁 ,为寻求机遇而承担风险、消除风险源、改变风险的可能性 或后 果、分担风险或通过信息充分的决策而保留风险。

注 2: 机遇可能促使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扩展活动范围 ,赢得新客户 ,使用新技术和其他方式应对客户需求。

8.6 改进(方式 A)

8.6.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识别和选择改进机遇 ,并采取必要措施。

注 :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可通过评审操作程序、实施方针、总体 目标、审核 结果、纠正 措施、管理 评审、人员 建议、风险评估、数据分析和能力验证结果识别改进机遇。

8.6.2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向客户征求反馈 ,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分析和利用这些反馈 , 以改进管理体系、绿色产品检测活动和客户服务。

注 : 反馈的类型示例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的沟通记录和共同评价报告。

8.7 纠正措施(方式 A)

8.7.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持续识 别和 管理 其运 作中 的不 符合。 当发 生不 符合 时 , 绿色 产品 检测 机构应 :

a) 对不符合作出应对 ,并且适用时 :

— 采取措施以控制和纠正不符合 ;

— 处置后果 ;

b) 通过下列活动评价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 以消除产生不符合的原因 ,避免其再次发生或者在其他场合发生 :

— 评审和分析不符合 ;

—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

— 确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类似的不符合 ;

c) 实施所需的措施 ;

d) 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

e) 必要时 ,更新在策划期间确定的风险和机遇 ;

f) 必要时 ,变更管理体系。

8.7.2 纠正措施应与不符合产生的影响相适应。

8.7.3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保存记录 ,作为下列事项的证据 :

a) 不符合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后续所采取的措施 ;

b) 纠正措施的结果。

8. 8 内部审核(方式 A)

8. 8. 1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应按照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 , 以提供有关管理体系的下列信息 :

a) 是否符合 :

— 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自身的管理体系要求 ,包括绿色产品检测机构活动 ;

— 本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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