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5740-2025 进口无醇葡萄酒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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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160.20 CCS X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 T 5740—2025
进口无醇葡萄酒检验规程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non-alcohol wines for import
2025-12-11发布 202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SN/T 5740—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清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中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关风险防控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强、王萍、刘涛、赵凤、胥洪、曲润波、范栋、卜春玲、刘会梅。
I
SN/T 5740—2025
进口无醇葡萄酒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无醇葡萄酒的产品分类、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置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进口无醇葡萄酒的检验和结果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7—2006
GB/T 15038—2006
GB/T 25504—2010
葡萄酒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冰葡萄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醇葡萄酒 non-alcohol wines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脱醇加工而成的酒精度小于0.5(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
检验批
同一报关单项下,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产品品牌、产品原料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4 产品分类
按颜色分为红无醇葡萄酒和白无醇葡萄酒。
1
SN/T 5740—2025
5 抽样
5.1 按检验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抽样数量见表 1。
表 1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1
1
5
2
2
3
3~50
3
3
51~1 200
5
2
1 201-3 500
8
1
≥ 3 501
13
1
5.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海关标识,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报关单号。将两瓶样品封存,原则保留六6个月备査,有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其他样品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送样和留样的样品还需要贴上海关封条。
6 检验
6.1 现场检验检疫
6.1.1 检查进口无醇葡萄酒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集装箱号、封识号、木质包装、内外包装标识内容、货物实际数量等与申报信息和随附单证是否相符。
6.1.2 海关查验指令有要求的,如查验是否存在夹藏、商标是否侵权等,应对指令要求的项目内容逐一查验。
6.1.3 外包装检验
包装物应清洁,无异味、无霉变、无污染,无破损、无湿浸。
6.1.4 内包装检验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 的规定,包装物应清洁,封口无鼓塞、无渗漏。
6.2 标签检验
预包装无醇葡萄酒中文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要求,预包装无醇葡萄酒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要求。无醇葡萄酒外包装和内包装在华注册号标注应符合海关相关要求。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3 感官检验
按照GB/T 15038—2006 中的第3章检验。
6.4 理化检验
6.4.1 酒精度
按照 GB 5009.225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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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740—2025
6.4.2 干浸出物
按照 GB/T 15038—2006 中的4.3检验。
6.4.3 柠檬酸
按照 GB/T 15038—2006 中的4.6检验。
6.4.4 蔗糖
按照 GB/T 25504—2010 中的6.2.2检验。
6.4.5 铅
按照GB 5009.12检验。
6.5 真菌毒素检验
按照 GB 2758 的规定执行。
6.6 食品添加剂检验
按照 GB 2758 的规定执行。
6.7 微生物检验
6.7.1 沙门氏菌按照GB 4789.4检验。
6.7.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 4789.10检验。
7 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置
7.1 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本文件以下四项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 酒精度应小于0.5 %(体积分数);
b) 感官检验应符合 GB/T 15037—2006 中5.1 的要求;干浸出物、柠檬酸应符合 GB/T 15037— 2006 中5.2 的要求;
c) 蔗糖应符合 GB/T 25504—2010 中5.2 的要求;
d) 铅、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微生物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
7.2 不合格品的处置
7.2.1 不合格项目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应责令进口商退运或者销毁。
7.2.2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退运或者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