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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273-202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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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200 CCS A 1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6273—202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Requirementofoperation and service foronlineperformancetalentagency

  2025-10-05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6273—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机构运营要求 1

  4. 1 运营服务项 目 1

  4. 2 管理制度 2

  4. 3 员工管理 2

  5 服务提供要求 2

  5. 1 签约服务 2

  5. 2 培训服务 2

  5. 3 内容生产服务 3

  5. 4 用户打赏互动服务 4

  5. 5 广告服务 4

  6 运营服务保障 5

  6. 1 运营信息留存 5

  6. 2 运营信息安全 5

  6. 3 违规信息上报 5

  6. 4 强化诚信管理 5

  7 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5

  附录 A (资料性)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建议条款 6

  参考文献 7

  Ⅰ

  GB/T 46273—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网络文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91)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无忧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咪咕音乐有限公司 、广州娱加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都华星璀璨娱乐有限公司 、海南联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州津虹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有咖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珅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思享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米络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 起 草 人 : 刘 克 智 、潘 燕 、刘 伟 、于 津 涛 、米 艾 尼 、落 红 卫 、谷 晨 、瞿 涛 、赵 恒 、朱 泓 、袁 敏 、宋黎明 、吴炎祖 、骆文军 、徐勇 、孙延涛 、陈金展 、王斌 、梁永坚 、刘子正 、周冬梅 、孔杰 、郝瑞 、尚莉莉 、梁婧 、梁横周 、康琳俊 、陈一波 。

  Ⅲ

  GB/T 46273—2025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运营服务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规范运营服务过程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73—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网络表演 onlineperformance

  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 ,通过互联网 、移动通讯网 、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3.2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 onlineperformance talentagency

  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 、制作 、营销等经营活动和网络表演者的签约 、推广 、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主体 。

  3.3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onlineperformanceplatform

  提供网络表演综合服务的平台类经营主体 。

  3.4

  网络主播 livestreamer

  基于互联网 , 以直播 、实时交流互动 、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 、出镜 ,提供网络表演 、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

  4 机构运营要求

  4. 1 运营服务项目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提供涵盖网络表演内容策划 、组织 、制作 、资源整合 、渠道营销推广等经营活动服务 ,可为网络表演者提供职业规划 、签约 、形象包装 、商业推广 、权益代理 、社群维护等专业化的经纪活动服务 。

  1

  GB/T 46273—2025

  4.2 管理制度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建立健全经纪机构运营管理制度并予以公示 ,其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员工管理与培训制度 、内容审核制度 、应急处置制度和运营信息管理制度 。

  4.3 员工管理

  4.3. 1 入职与培训

  应遵循以下要求 。

  a)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在网络表演经纪人员等员工入职前 ,核验其真实身份 ,对违法失德人员 、行业禁止人员或其他不适宜从业的人员 ,不应录用 。

  b)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自行组织开展员工入职培训 、专项培训 、定期培训等工作 ,完成培训考核后方可投入工作 。

  c)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开展培训应包含网络表演者运营合规 、内容生产合规 、消费管理合规 、盈利模式合规等基础内容 。

  4.3.2 经纪人员配比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网络表演经纪人员 。 网络表演经纪人员与所签约网络表演者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1 ∶ 100。

  5 服务提供要求

  5. 1 签约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签约服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核实真实身份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应通过核实身份证 、面谈 、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对网络表演者进行身份核实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应在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其真实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 ,为其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

  b) 保护未成年人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应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 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 ,应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在征询监护人意见时 ,应向监护人解释有关网络表演者权利 、义务 、责任和违约条款并留存相关交流记录 。

  c) 抵制伪造身份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抵制伪造身份网络表演者借用 、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约 ,还可提请行业领域相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联合抵制 。

  d) 不应与违规网络表演者签约合作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与网络表演者签订协议前 ,应核实其是否属于监管部门 、行业领域相关社会团体组织发布的违法违规名单人员 。不属于行业违规名单人员 、违法失德人员或其他不适宜出镜的人员 ,方可签约 。

  e)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为网络表演者提供经纪服务 ,应签订协议 , 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并建议将协议建议条款写入协议 ,维护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条款见附录 A。

  5.2 培训服务

  5.2. 1 思想道德与合规培训服务

  思想道德与合规培训服务包括以下方面 。

  a) 政策法规教育 :组织学习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 ,包括《网络主播行为规

  2

  GB/T 46273—2025

  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 , 明确表演内容底线和行为边界 。

  b) 职业道德与社会责任 :开展职业道德 、社会责任 、公序良俗等方面的培训 ,引导网络表演者自觉抵制低俗 、庸俗 、媚俗内容 ,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内容 。

  c) 未成年人保护专题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增强网络表演者在内容设计 、互动环节 、打赏管理等环节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 。

  d) 违法失德案 例 警 示 : 结 合 典 型 违 规 案 例 开 展 警 示 教 育 , 强 化 网 络 表 演 者 的 法 律 意 识 和 底 线思维 。

  5.2.2 职业技能与专业素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与专业素养培训服务包括以下方面 。

  a) 专业能力提升 :根据网络表演者细分领域(如音乐 、舞蹈等) 开展表演技能 、内容创意 、表达沟通 、镜头表现等专业化培训 。

  b) 运营与合规实务 :培训包括用户互动规范 、打赏管理要求 、广告合规指引 、版权基础知识 、税收管理等实务内容 。

  c) 分层培训机制 :逐步建立网络表演者从播前规范 、职业基础到业务能力提升的分级培训机制 ,支持网络表演者持续提升专业水平 。

  d) 培训记录与效果评估 :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记录培训内容 、课时 ,并将培训完成情况作为网络表演者上岗 、合作延续的重要参考 。

  5.3 内容生产服务

  5.3. 1 正向内容引导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引导与组织制作 、营销正向网络表演内容 。

  5.3.2 正向内容题材

  正面内容题材包括但不限于 :

  a) 具备专业能力或较高技艺水平的舞蹈 、声乐 、器乐 、曲艺 、魔术 、杂技 、戏剧 、脱口秀等文艺表演 ;

  b)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技艺 、游戏游艺技艺等展示与表演 ;

  c) 面向青少年对象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业内容 ;

  d) 在表演内容外 ,鼓励创作如旅游目的地展示 ,历史人文讲解 , 乡村采风宣传 ,直播助农 , 弘扬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 、个人品德的正向故事与公益活动展示等其他具有思想价值 、社会价值或文化艺术价值的内容 。

  5.3.3 负面内容管控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建立系统化的负面内容管控服务机制 ,为网络表演者提供内容安全支持与风险防控保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

  a) 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 ,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 ,在表演者内容发布前进行审核 ,或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 , 防范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传播 ;

  b) 定期向签约网络表演者提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负面内容清单 ,并对其直播及短视频内容进行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导 ;

  c)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已发现的违规内容 ,应立即要求表演者停止传播并消除影响 , 同时记录处置过程 ,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 、警告 、限制合作 、终止合作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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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6273—2025

  d) 对内容审核人员和表演者开展常态化培训 ,使其清晰理解政策底线和违法违规后果 ,提升整体内容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

  5.4 用户打赏互动服务

  5.4. 1 未成年人打赏防护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打赏识别与防护机制 , 主动提供打赏风险提示和消费管理指导 ,严禁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诱导其消费的内容和行为 。

  5.4.2 理性打赏引导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指导签约网络表演者倡导理性互动 ,杜绝语言刺激 、虚假返利 、线下利益承诺等诱导过度打赏行 为 。 提 供 话 术 和 行 为 规 范 培 训 , 帮 助 表 演 者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 维 护 健 康 的 互 动氛围 。

  5.4.3 互动反欺诈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建立反欺诈机制 ,严禁任何伪装身份 、虚假承诺或隐瞒事实的诈骗行为 。加强对第三方合作 、人员招募及培训宣传的审核 ,杜绝冒用平台名义或夸大合作事实 ,保障用户信息与财产安全 。

  5.4.4 诚信互动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强化真实数据管理 ,禁止以虚假消费 、数据造假 、虚假宣传 、控评 、刷榜 、流量造假等方式炒作打赏热度 。提供真实互动环境 ,杜绝虚构收益 、粉丝数据 ,篡改直播间人气 、点赞量或伪造用户评价等行为 ,维护用户信任和市场秩序 。

  5.4.5 资金合规管理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加强打赏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管理 ,严禁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打赏 。 主动引导用户树立正确消费观念 ,杜绝暗示或鼓励用户通过借贷 、透支等不良方式进行消费 。

  5.4.6 涉赌行为防范服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及宣传 ,不应组织或诱导用户付费参与机会性游戏 、通过承诺以高价值产品或现金作为回报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不应宣扬博彩类游戏 、网站等非法渠道 。

  5.5 广告服务

  5.5. 1 广告制作服务要求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接受广告主委托 、通过在直播和短视频中植入广告形式制作并发布广告 ,或者为网络表演者提供广告内容制作服务的 ,应遵守以下要求 。

  a)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制作广告前 ,应对广告主拟制作的内容严格自审 ,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相关要求的 ,应当拒绝制作 。

  b)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的广告制作应当具有一定创意或积极向上的故事情节 。其中 “创意或积极向上的故事情节 ”应避免低俗 、恶搞或贬损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鼓励传播科学知识 、传统文化或公益理念 ;不含误导性信息或夸大产品功效 。

  4

  GB/T 46273—2025

  c)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制作的广告中含有其他语种对白 、旁白 、解说等的 ,应添加中文简体字幕 ;汉字使用需符合《通用规范汉字表》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

  5.5.2 广告发布服务要求

  广告发布服务应遵守以下要求 。

  a)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发布广告前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核对广告内容 ,确保广告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文件相关要求 。

  b)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制作 、发布的广告 ,应当与广告主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关 ,且不应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

  c)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制作与发布直播与短视频广告时应当 自觉保护 自身知识产权 ,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

  6 运营服务保障

  6. 1 运营信息留存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及其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 、保存 ,并根据不同情形 ,采取限制服务 、停止合作 、提请行业领域相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

  6.2 运营信息安全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对存储的网络表演者信息妥善处理 ,并对敏感信息等数据按照 GB/T 35273—2020进行处理和保护。

  6.3 违规信息上报

  相关要求包括以下 2项 。

  a)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 ,应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 ,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

  b)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违规处理结果 、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 、保存 ,并根据不同情形 ,采取限制服务 、停止合作 、提请行业领域相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

  6.4 强化诚信管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失信名单机制 , 强化诚信管理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规范采取公开谴责 、取消会员资格 、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

  7 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7. 1 可建立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服务评价管理机制 ,制定质量管理目标 ,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7.2 可根据不同评价目标 ,从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和经纪人员要求等方面选择评价要素 ,设计评价指标体系 ,实施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活动 。

  7.3 可分析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制定整改措施 ,持续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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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6273—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经纪服务协议》建议条款

  下列内容建议写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与表演者的经纪服务协议中 。

  A. 1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组织 、引导表演者表演以下内容 ,否则表演者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

  A. 1. 1 法律法规类包括以下方面 :

  a)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b) 危害国家统一 、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c) 泄露国家秘密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d) 煽动民族仇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 、习惯的 ;

  e) 宣扬邪教 、迷信的 ;

  f) 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

  g) 宣扬淫秽 、赌博 、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i)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j) 有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A. 1.2 道德规范类包括以下方面 :

  a) 表演方式恐怖 、残忍 、暴力 、低俗 ,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

  b) 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

  c) 以偷拍偷录等方式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d) 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

  e)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A.2 表演者应当如实申报收入或请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代扣代缴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A.3 表演者应当自觉遵守《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直播与短视频行业的规范要求 , 落实本协议相关条款 ,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的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以追究表演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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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6273—202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4号)

  [2] 通用规范汉字表 国发〔2013〕23号

  [3]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令第 51号

  [4]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2号

  [5]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文市发〔2016〕33号

  [6]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文旅市场发〔2021〕91号

  [7]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广电发〔2022〕36号

  [8] 关于发布生物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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