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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74-2017 酞菁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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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87 . 060 . 10 G 5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674—2017

  代替 GB/T 3674—1993

  酞 菁 蓝 B

  phthalocyanineblueB

  2017-1 1-01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674—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3674—1993《酞菁蓝 B》,与 GB/T 3674—199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GB 1250”改为其修订版“GB/T 8170—2008”,“GB 5211 . 5 、GB 5211 . 6 、 GB 5211 . 7、GB 5211 . 8、GB 5211 . 10”改为其合并修订版“GB/T 5211 . 5—2008”,“GB 9285”改为其修订版“GB/T 3186”,“GB 1715”改为“GB/T 5211 . 18—2015”;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717、GB/T 5211 . 12—2007、GB/T 5211 . 20、GB/T 6682—2008、GB/T 13451 . 2”(见第2 章,1993 年版的第 2 章);

  — 增加了“水悬浮液 pH 值”试验项 目、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见第 4 章和 6.7) ;

  — 增加了“水萃取液电导率”试验项 目 、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见第 4 章和 6 . 8) ;

  — 颜色、相对着色力测定时采用了商定的参照颜料(见第 4 章,1993 年版的第 3 章);

  — 增加了仪器法测定颜色的试验方法(见 6 . 2 . 3) ;

  — 增加了仪器法测定相对着色力的试验方法(见 6 . 3 . 3) ;

  — 修改了筛余物总量的试验方法,由“干筛法”改为“湿筛法”(见 6 . 9 . 1 , 1993 年版的 4 . 6) ;

  — 增加了筛余物中“铁质、砂”的试验项 目 、试验方法及技术要求(见第 4 章、6 . 9 . 2 和 6 . 9 . 3) 。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双乐化工颜料有限公司、宣城亚邦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丽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捷虹颜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利达颜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仁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龙口联合化学有限公司、中国染料工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顺明、徐再汉、张晓明、沈苏江、张东江、郑进峰、王正贤、王赫、张燕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674—1983、GB/T 3674—1993 。

  GB/T 3674—20 17

  酞 菁 蓝 B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酞菁蓝 B产品的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由邻苯二甲酸酐、尿素、氯化亚铜等原料制成的非稳定 α 型结晶体酞菁蓝 B颜料。产

  品以颜料索引号颜料蓝 15 标识,主要用于油墨、涂料、塑料等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17 颜料水悬浮液 pH 值的测定

  GB/T 1864—2012 颜料和体质颜料通用试验方法 颜料颜色的比较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5211 . 2—2003 颜料水溶物测定 热萃取法

  GB/T 5211 . 3 颜料在 105 ℃挥发物的测定

  作)

  GB/T 5211 . 19 着色颜料的相对着色力和冲淡色的测定 目视比较法

  GB/T 5211 . 20 在本色体系中白色、黑色和着色颜料颜色的比较 色度法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3451 . 2 着色颜料相对着色力和白色颜料相对散射力的测定 光度计法

  3 产品结构式

  本标准规定的酞菁蓝 B产品结构式如下:

  GB/T 3674—20 17

  分子式:C32 H 16 N8 Cu

  相对分子质量:576 . 04(2016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 要求

  产品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要求

  GB/T 3674—20 17

  5 取样

  产品按 GB/T 3186 的规定取样,也可按商定方法取样。 取样量根据检验需要确定。

  6 试验方法

  6 . 1 一般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在试验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及以上纯度的试剂和符合 GB/T 6682—2008 中三级水要求的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6 . 2 颜色

  6 . 2 . 1 总则

  提供了两种方法:A 法 目视法和 B法 仪器法。 可商定选用其中任一方法。 仲裁时选用 B法。

  6 . 2 . 2 A 法 目视法

  按 GB/T 1864—2012 中的规定进行。 分散体的制备选用 自动研磨机法。 颜料分散体及样板的制备和评定方法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 . 2 . 3 B 法 仪器法

  按 GB/T 5211 . 20 中的规定进行。 颜料分散体及样板的制备和评定方法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 . 3 相对着色力

  6 . 3 . 1 总则

  提供了两种方法:A 法 目视法和 B法 仪器法。 可商定选用其中任一方法。 仲裁时选用 B法。

  6 . 3 . 2 A 法 目视法

  按 GB/T 5211 . 19 中的规定进行。 颜料分散体及样板的制备和评定方法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 . 3 . 3 B 法 仪器法

  按 GB/T 13451 . 2 中的规定进行。 颜料分散体及样板的制备和评定方法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6 . 4 105 ℃ 挥发物

  按 GB/T 5211.3 中的规定进行。试样量取 5 g。

  6 . 5 水溶物

  按 GB/T 5211.2—2003 中的规定进行。试样量取 2.5 g。

  6 . 6 吸油量

  按 GB/T 5211.15—2014 中的规定进行。试样量取 2 g。

  GB/T 3674—20 17

  6.7 水悬浮液 PH值

  按 GB/T 1717 中的规定进行。

  6 . 8 水萃取液电导率

  按 GB/T 5211 . 12—2007 中的规定进行。 结果以水萃取液电导率表示,单位为微西门子每厘米

  (μS/cm)。

  6 . 9 筛余物

  6 . 9 . 1 筛余物总量

  按 GB/T 5211 . 18—2015 中的规定进行。

  6 . 9 . 2 铁质

  将按 6 . 9 . 1 规定试验后的筛余物收集在亮光白纸上,用磁性强度不低于 3000 GS 的磁棒在下方来回拖动,再将拖动后磁棒上吸取的铁质分离在纸的另一侧,多次反复这一操作过程,直至磁棒上不再有铁质吸附为止。 对所收集的铁质进行称量。

  铁质含量 w 以铁(Fe)的质量分数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式(1)计算:

  w …………………………( 1 )

  式中:

  m1 — 铁质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m — 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6 . 9 . 3 砂

  按 6.9.2 规定将铁质分离后,将剩余的筛余物收集至 100 mL 的烧杯中,加入少量浓硫酸(至少将其

  全部浸没),用玻璃棒轻轻搅拌或放置一段时间,待可溶性杂质分解后,用水多次漂洗,直至可溶性杂质

  漂洗干净且至中性后,放置于(105±2) ℃烘箱中烘干至恒重,收集烧杯内的砂直接称量。

  砂含量 w 以砂的质量分数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式(2)计算:

  w …………………………( 2 )

  式中:

  m2 — 砂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

  m — 试样的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6 . 10 耐化学性

  按 GB/T 5211 . 5—2008 中的规定进行。 其中耐水性试液制备按 GB/T 5211 . 5—2008 中 5 . 1 . 2 . 1 使用冷水进行,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结果均以滤液的沾色级别表示。

  7 检验规则

  7 . 1 检验分类

  7 . 1 . 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GB/T 3674—20 17

  7. 1 .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颜色、相对着色力、105 ℃挥发物、水溶物、水悬浮液 pH 值、水萃取液电导率、筛余物(筛余物总量、铁质、砂)共 9 个项 目 。

  7 . 1 . 3 型式检验项 目包括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 . 2 检验结果的判定

  7 . 2 . 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 GB/T 8170—2008 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7 . 2 . 2 所有项 目 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试验样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 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印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标准编号、生产批号、净含量、生产 日期。

  8 . 2 包装

  根据需要可选用复合袋或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箱、桶包装。 也可用其他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

  8 . 3 运输

  运输、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包装污染和破损。 产品在运输中应防止雨淋和 日光曝晒。

  8 . 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严禁与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并注意防潮防火。 未拆封的产品有效贮存期为 3 年,超出贮存期的产品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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