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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114-2020 竹编家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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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 195 Y 8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1 14—2020

  代替 GB/T 23114—2008

  竹 编 家 居 用 品

  plaitedbamboohouseholdproducts

  2020-1 1-19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3 1 1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23114—2008《竹编制品》。

  本标准与 GB/T 23114—2008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GB/T 251 、GB/T 3920 、GB/T 3922 、GB 6675 . 4 、GB/T 7573 、 GB/T 23344,删除了 GB 18401—2003,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标准版本(见第 2 章, 2008 年版的第 2 章);

  — 增加了婴幼儿竹编家居用品、竹块制品的定义(见第 3 章);

  — 删除了经线、纬线、缺丝(见 2008 年版的第 3 章);

  — 删除了产品分类(2008 年版的第 4 章);

  — 修改了外观中的刺绣和印花要求(见 4 . 1 . 3 , 2008 年版的 5 . 2 . 1 . 3) ;

  — 修改了规格尺寸要求(见 4 . 2 , 2008 年版的 5 . 3) ;

  — 增加了填充物要求和试验方法(见 4 . 3 和 5 . 3) ;

  — 修改了甲醛含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 1 和 5 . 4 . 1 , 2008 年版的 5 . 4 . 1 和 6 . 4 . 1) ;

  — 增加了 pH 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 1 和 5 . 4 . 2) ;

  — 修改了色牢度要求(见表 1 和 5 . 4 . 3 , 2008 年版的 5 . 4 . 3 和 6 . 4 . 3) ;

  — 增加了重金属元素含量要求和试验方法(见表 1 和 5 . 4 . 4) ;

  — 修改了型式检验的要求(见 6 . 3 , 2008 年版的 7 . 2 . 2) ;

  — 修改了标志要求(见 7 . 1 , 2008 年版的 8 . 1) 。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海曙区蔺草协会、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阜南县天亿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宁波黄古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茂林竹木工艺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兴明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荣广家居有限公司、宁波丝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华业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金土地工艺编织品厂、安吉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明、余自生、高甲甲、李秉刚、俞斌、李杰、陆浩成、陈广家、王绍剑、陈向敏、秦扬飞、谈立山、晏许超、宫宝利、姚玉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3114—2008 。

  GB/T 23 1 14—2020

  竹 编 家 居 用 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编家居用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竹材或以竹材为主配以织物材料或其他材料编织而成的竹编家居用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竹编工艺品和竹编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 2828 .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912 . 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 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GB 6675 . 4 玩具安全 第 4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 pH 值的测定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婴幼儿竹编家居用品 plaitedbamboohouseholdproductsforinfants

  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竹编家居用品。

  3.2

  断丝 brokenbamboofilament

  竹丝发生的断、裂。

  3.3

  透胶 adhesiveseepages

  胶黏剂渗透到竹编家居用品表面。

  3.4

  竹块制品 bamboo-blockproducts

  由竹块串接而成的竹编家居用品。

  GB/T 23 1 14—2020

  4 要求

  4 . 1 外观

  4 . 1 . 1 产品表面

  4 . 1 . 1 . 1 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污迹、发霉现象及断线、断丝、透胶现象。

  4 . 1 . 1 . 2 应编织紧密、均匀。

  4 . 1 . 1 . 3 图案应清晰、层次分明。

  4 . 1 . 2 边

  4 . 1 . 2 . 1 包边应平顺、牢固,不起皱、不翻毛边。

  4 . 1 . 2 . 2 卷边应整齐、平顺,无锯齿、无破裂、修边光平。

  4 . 1 . 2 . 3 除装饰缝制针码外,针码应均匀,无跳针,每 30 mm 内针码不应少于 4 针 。

  4 . 1 . 3 刺绣和印花

  4 . 1 . 3 . 1 针码应平服,无线头;图案花型应变化自然,疏密适当;绣面应洁净、平整,无污渍,贴绣平服,无明显漏绣。

  4 . 1 . 3 . 2 印花应清晰,无污渍,无漏印;印花、烫花无重叠。

  4 . 2 规格尺寸

  4 . 2 . 1 产品上应明示长度、宽度或直径的尺寸(异形产品除外)。

  4 . 2 . 2 长度允许偏差 ±20 mm,宽度、直径允许偏差 ±10 mm(异形产品除外)。

  4 . 2 . 3 竹块制品规格尺寸允差为单位竹块最大尺寸的二分之一 。

  4 . 3 填充物

  填充物应干净,整洁,不外漏,不应有除原料、填充材料外的泥沙、石粉等杂物。

  4 . 4 卫生安全

  产品的卫生安全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GB/T 23 1 14—2020

  表 1(续)

  5 试验方法

  5 . 1 外观

  将产品置于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 lx~600 lx范围内的光照下目测检验。

  5 . 2 规格尺寸

  目测并用分度值为 1 mm 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5 . 3 填充物

  将产品拆开后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 300 lx~600 lx范围内的光照下目测检验。

  5 . 4 卫生安全

  5 . 4 . 1 甲醛含量

  于产品不同位置截取三块边长不小于 5 cm 的正方形样块,每个样块分别测试。 将样块剪碎混匀后称取 1 g作为试样,按 GB/T 2912 . 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结果取平均值。 样品不足时,可在多个产品上取样。

  注:对于长方形产品,在其对角线四等分点处取样;对于圆形产品,在其直径四等分点处取样;其他形状的产品,可参照上述原则选择取样点。

  5.4.2 PH

  按 GB/T 757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 . 4 . 3 色牢度

  5 . 4 . 3 . 1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按 GB/T 3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 . 4 . 3 . 2 耐摩擦色牢度按 GB/T 392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试样尺寸不足时,则用脱脂纱布(干摩擦)和充分浸透纯净水的脱脂纱布(湿摩擦)分别在有色部位 100 mm 以内用力往返擦拭 10 次,按 GB/T 251的规定进行判定。

  GB/T 23 1 14—2020

  5 . 4 . 4 重金属元素含量

  按 GB 6675 . 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 . 4 . 5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 GB/T 175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当检出苯胺和/或 1,4-苯二胺时再按 GB/T 23344 规定的方法检测。

  5 . 4 . 6 针头及金属异物

  用检针器进行测试。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 2 出厂检验

  6 . 2 . 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产品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6 . 2 . 2 出厂检验按 GB/T 2828 . 1—2012 的规定进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 Ⅰ 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 、要求、试验方法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 2 。

  表 2

  6 . 3 型式检验

  6 . 3 .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等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后,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 12 个月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超过 6 个月,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 . 3 . 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表 3 中的项目按 GB/T 2829—2002 中判别水平 Ⅱ 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型式检验的单项判定见表 3 和 6 . 3 . 3、6 . 3 . 4,综合判定见 6 . 3 . 5 。

  GB/T 23 1 14—2020

  表 3

  6 . 3 . 3 甲醛含量、pH、重金属元素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应符合表 1 中的相关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 . 3 . 4 对产品中面积不超过整件制品面积 2%的小型组件不考核 4 . 4 中甲醛含量、pH、重金属元素含量、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要求。

  6 . 3 . 5 型式检验出现一项不合格即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 . 1 标志

  产品或销售单位包装上应标有如下中文内容:

  a) 产品名称;

  b )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d)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e) 规格尺寸;

  f) 含有填充材料的产品应标明填充材料主要成分的通用名称;

  g) 婴幼儿竹编家居用品应标注“婴幼儿”或“36 个月及以下”或标注其他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婴幼儿制品安全技术类别;

  h) 席类产品应有使用说明。

  7 . 2 包装

  产品包装物应牢固、无破损、防挤压、防潮。

  7 . 3 运输

  产品搬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雨淋和重压。

  7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

  GB/T 23 1 14—2020

  参 考 文 献

  [1]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914108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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