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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905-201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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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3 . 080 . 10 T 5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905—2017

  代替 GB/T 19905—200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Roadtankerforliquefiedgas

  2017-10-14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905—20 17

  GB/T 19905—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9905—2005《液化气体运输车》。 本标准与 GB/T 19905—2005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其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修改了标准范围(见第 1 章,2005 年版的第 1 章);

  — 删除了工作压力、设计压力等 6 个术语,并且增加了液化气体等 4 个术语(见第 3 章,2005 年版的第 3 章);

  — 修改了章标题,并且增加了用户或设计委托方的职责,修改了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的资格与职责的要求(见第 4 章,见 2005 年版第 4 章);

  — 修改了罐体用钢板、钢锻件、钢管和管件、堆积绝热材料、焊接材料等要求,并且增加了密封材料的要求(见 5.2、5.3、5.4.6,见 2005 年版 5.2~5.5) ;

  — 修改了整车、载荷、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大允许充装量等要求,并且增加了分析设计方法、最低设计金属温度、罐体最小厚度、二甲醚介质和泄漏试验等要求(见第 6 章,见 2005 年版第 6 章);

  — 修改了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要求(见第 7 章,见 2005 年版第 7 章);

  — 修改了焊接接头分类、材料复验、冷热加工、组装、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等要求,增加了 E 类焊接接头(见 8.1~8.4, 见 2005 年版 8.2、8.3) ;

  — 增加了氨检漏、卤素检漏及氦检漏等试验方法(见 9 . 2 . 3) ;

  — 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见附录 A) ;

  — 删除了“产品铭牌的格式和内容”“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见年 2005 年的附录 B、附录 C) ;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计计算”改为“罐体安全泄放量及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的计算”,且修改了罐体安全泄放量及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的要求(见附录 B,见 2005 年版附录 A) 。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2)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气体工业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广东建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理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南通中集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武汉中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铁岭黄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学文、周伟明、余柏建、魏勇彪、孙太平、陈朝晖、寿比南、谢铁军、吴全龙、蒋平安、王芳、王红霞、罗晓明、王家群、赵德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905—2005 。

  GB/T 19905—20 17

  引 言

  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及修订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法规所规定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其设计准则、材料要求、制造检验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等符合 TSG R0005 的规定。 本标准为协调标准,即按本标准建造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可满足 TSG R0005 的基本安全要求。

  标准的修订采用提案审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标准的修订提出建议,修订建议采用“标准提案/问询表”的方式提交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对收到的标准修订提案审查,按审查结果将采纳的技术内容纳入下版标准。

  标准提案/问询表 总第 号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 2 号 D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GB-T19905@cscbpv.org

  GB/T 19905—20 1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1 范围

  1 . 1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出厂文件、储存运输等要求。

  1 . 2 本标准适用于钢制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小于 0 . 1 MPa,容积不小于 1 m3 ,且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永久性连接的罐车。

  1 . 3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范围的罐车:

  a) 罐体材料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的;

  b) 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

  c) 国防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

  1 . 4 本标准适用的罐车范围包括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附件,以及定型底盘或半挂车行走机构、支座、操作箱等。

  1 . 5 罐体界定范围如下:

  a) 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

  b) 罐体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c) 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d) 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1 . 6 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不小于 50 mm 的接管(承压)、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 . 7 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 . 4—2011 压力容器 第 4 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 196 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

  GB/T 197 普通螺纹 公差

  GB/T 567 . 1 爆破片安全装置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

  GB/T 567 . 2 爆破片安全装置 第 2 部分:应用、选择与安装GB/T 567 . 3 爆破片安全装置 第 3 部分:分类及安装尺寸GB/T 713 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1804—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531 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 19905—20 17

  GB/T 3730 . 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3730 . 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 车辆尺寸

  GB 4351(所有部分) 手提式灭火器

  GB/T 4606 道路车辆 半挂车牵引座 50 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

  GB/T 4607 道路车辆 半挂车牵引座 90 号牵引销的基本尺寸和安装、互换性尺寸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6479 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8163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9948 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1567 . 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 . 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241 安全阀 一般要求

  GB/T 12243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881 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气制动管连接器

  GB/T 14976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7393 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

  GB/T 17600(所有部分) 钢的伸长率换算

  GB/T 20070 道路车辆 牵引车与半挂车之间 机械连接互换性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T 22653 液化气体设备用紧急切断阀

  GB/T 23336 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24511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钢板及钢带

  GB/T 25198 压力容器封头

  GB/T 26929 压力容器术语

  GB 50126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

  GBZ/T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SB 05-1426 漆膜颜色标准样卡

  NB/T 47008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合金钢锻件

  NB/T 47009 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

  NB/T 47010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

  NB/T 47013 . 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NB/T 47013 . 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2 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4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 47016 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NB/T 47018(所有部分)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JB/ T 4711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

  JB 4732—1995 钢制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标准(2005 确认)

  JB/ T 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T/ 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HG/T 20592 钢制管法兰(PN 系列)

  HG/T 20610 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PN 系列)

  HG/T 20614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选用配合规定(PN 系列)

  HG/T 20615 钢制管法兰(Class 系列)

  HG/T 20631 钢制管法兰用缠绕式垫片(Class 系列)

  HG/T 20635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选用配合规定(Class 系列)

  HG 2066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QC/ T 252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 T 310 半挂车支承装置

  QC/ 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 . 1、GB/T 150 . 4—2011、GB/T 3730 . 2、GB/T 3730 . 3 及 GB/T 2692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化气体 liquefiedgas

  在温度高于- 50 ℃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 50 ℃ ~65 ℃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 65 ℃的低压液化气体。

  3.2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roadtankerforliquefiedgas

  罐体充装液化气体,且与定型底盘或半挂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3.3

  单车 tanktruck

  罐体安装在定型底盘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GB/T 19905—20 17

  3.4

  半挂车 semi-trailer

  罐体安装在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3.5

  几何容积 geometricvolume

  按设计的几何尺寸确定(不计制造误差,但扣除内件所占体积)的罐体内部体积。

  3.6

  等效压力 equivalentpressure

  罐体所承受的在正常运输工况中因介质惯性力载荷作用而引起的压力。

  3.7

  基准钢 referencesteel

  系指设定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 为 370 MPa,断后伸长率(A)为 27%的基准材料。

  4 资质与职责

  4 . 1 资质

  4 . 1 . 1 罐车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4 . 1 . 2 罐车的设计、制造的单位资质应符合 TSG R0005 的有关规定,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

  4 . 1 . 3 罐车的制造单位除持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外,还应按国务院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产品制造资质。

  4 . 2 职责

  4 . 2 . 1 用户或设计委托方

  用户或设计委托方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罐车设计条件,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设计和制造应遵循的主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b) 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工作压力范围、装卸条件及方式、装卸压力、附加载荷及路况等;

  c) 充装介质,包括介质的编号、名称、类别、组分、物理与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有害杂质含量、介质对罐体材料的腐蚀速率及相容性等;

  d) 罐体容积;

  e) 预期使用年限;

  f) 对应波动压力的压力循环次数;

  g) 定型底盘或牵引车的型号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h) 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罐体材料选择、防腐、表面处理及特殊试验等)。

  4 . 2 . 2 设计单位

  4 . 2 . 2 . 1 设计单位应基于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完成整车设计,且对整车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GB/T 19905—20 17

  4 . 2 . 2 . 2 设计许可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满足 TSG R0005 的要求。

  4 . 2 . 2 . 3 设计单位应在罐车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全部设计文件。

  4 . 2 . 3 制造单位

  4 . 2 . 3 . 1 罐车为整车制造,制造单位对罐车制造质量负责。

  4 . 2 . 3 . 2 制造单位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制造,当原设计文件需修改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且对改动部位作出详细记录。

  4 . 2 . 3 . 3 制造单位在制造前应制定质量计划,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罐车的制造工艺控制点、检验项目及合格要求。

  4 . 2 . 3 . 4 制造单位的检查部门在罐车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标准、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质量计划(检验计划)的规定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出具相应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 . 2 . 3 . 5 每辆罐车检验合格后,制造单位应出具产品合格证。

  4 . 2 . 3 . 6 制造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并取得监检单位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4 . 2 . 3 . 7 罐车应按型号通过国务院汽车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的试验机构的型式试验或相关试验,且取得相应合格证明文件。

  4 . 2 . 3 . 8 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每辆罐车应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至少保存下列技术文件备查:

  a)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b) 罐体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文件;

  c) 标准规定的检验、试验项目记录;

  d) 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查、检验、试验记录;

  e) 出厂文件(符合第 12 章的规定);

  f) 原设计图。

  5 材料

  5 . 1 -般要求

  5 . 1 . 1 与充装介质接触的材料应与介质相容。

  5 . 1 . 2 与受压元件相焊的非受压元件用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

  5 . 1 . 3 材料制造单位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采用其他可追溯的标志。

  5 . 1 . 4 材料制造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齐全、清晰,且印制可追溯的信息化标志以及质量检验章。

  5 . 1 . 5 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章的复印件。

  5 . 1 . 6 制造单位应对取得的材料、外购件的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5 . 2 罐体材料

  5 . 2 . 1 -般要求

  罐体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罐体受压元件选材时,应考虑罐体的使用条件(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特性和操作特点等)、材料的性能(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罐体的制造工艺以及经济合理性。

  GB/T 19905—20 17

  5 . 2 . 2 境外材料与新材料

  境外牌号材料或新材料的使用应符合 TSG R0005 的有关规定。

  5 . 2 . 3 熔炼方法

  5 . 2 . 3 . 1 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为镇静钢。

  5 . 2 . 3 . 2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不小于 540 MPa 的低合金钢钢板、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20 ℃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5 . 2 . 4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5 . 2 . 4 . 1 焊接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材,碳含量不大于 0 . 250%、磷含量不大于 0 . 035%、硫含量不大于

  0 . 035% 。

  5 . 2 . 4 . 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不大于 540 MPa钢材,磷含量不大于 0 . 030%、硫含量不大于0 . 020% ;

  b )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 MPa 的钢材,磷含量不大于 0 . 025%、硫含量不大于0 . 015% ;

  c)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20 ℃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不大于 540 MPa 的钢材,磷含量不大于

  0.025%、硫含量不大于 0.012% ;

  d) 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 20 ℃且 标 准 抗 拉 强 度 下 限 值 大 于 540 MPa 的 钢 材,磷 含 量 不 大 于

  0.020%、硫含量不大于 0.010%。

  5 . 2 . 5 力学性能

  5 . 2 . 5 . 1 罐体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不大于 460 MPa,抗拉强度上限标准值应不大于 725 MPa,且能适应罐车在运输、使用中所遇到的环境条件,并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5 . 2 . 5 . 2 罐体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钢材,材料质量证明书中常温下的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之比应不大于 0 . 85 。

  5 . 2 . 5 . 3 罐体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冲击吸收能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冲击试验温度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

  b ) 夏比冲击吸收能量(KV2)最低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c) 当钢材标准中夏比冲击吸收能量指标高于表 1 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d) 厚度小于 6 mm 的钢板可免除冲击吸收能量试验。

  表 1 碳素钢或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夏比冲击吸收能量

  GB/T 19905—20 17

  5 . 2 . 5 . 4 夏比冲击吸收能量试样的取样部位和试样方向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冲击吸收能量试验每组取 3 个标准试样(宽度为 10 mm),允许 1 个试样的冲击吸收能量数值低于表 1 的规定值,但不低于表 1 规定值的 70%。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依次制备宽度为 7 . 5 mm 或 5 mm 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吸收能量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吸收能量指标的 75%或 50%。

  5 . 2 . 5 . 5 断后伸长率(A)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罐体用钢板的断后伸长率(A)应不小于 10 000/Rm (%),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 当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 不小于 540 MPa 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 17% ;

  — 当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 ) 小于 540 MPa 时,断后伸长率(A)不小于 20%。

  b) 当相应钢板标准规定的断后伸长率(A)高于 a)时,还应符合钢板标准的规定;

  c) 其他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d) 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按 GB/T 17600(所有部分)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符合 a)或 b)、c) 的规定。

  5 . 2 . 6 钢板超声检测

  罐体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应按 NB/T 47013 . 3 的规定进行,其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

  5 . 2 . 7 钢板

  5 . 2 . 7 . 1 罐体常用钢板材料的性能指标见表 2 。

  5 . 2 . 7 . 2 当采用表 2 以外的钢板时,除满足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表 2 罐体常用钢板性能指标

  5 . 2 . 8 钢锻件

  5 . 2 . 8 . 1 罐体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锻件应符合 NB/T 47008 的规定,低温罐体用低合金钢钢锻件应

  GB/T 19905—20 17

  符合 NB/T 47009 的规定。

  5 . 2 . 8 . 2 罐体用不锈钢钢锻件应符合 NB/T 47010 的规定。

  5 . 2 . 8 . 3 与罐体内介质接触且公称直径不小于 50 mm 的钢锻件的级别应不低于 Ⅲ级,其余钢锻件应不低于 Ⅱ级。

  5 . 2 . 9 钢管和管件

  5 . 2 . 9 . 1 钢管应符合 GB/T 150 . 2 及设计图样的规定,且还满足下列要求:

  a) 碳素钢、低合金钢钢管应符合 GB/T 6479、GB/T 9948 或 GB/T 8163 的规定。 与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接触的钢管,应符合 GB/T 6479 或 GB/T 9948 的规定,且应按相关标准逐根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 1 . 6 MPa且不低于按设计图样的规定;

  b) 不锈钢钢管应符合 GB/T 14976 的规定。

  5 . 2 . 9 . 2 管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管件采用钢锻件时其要求应符合 5 . 2 . 8 的规定。

  5 . 2 . 10 焊接材料

  5 . 2 . 10 . 1 罐体用焊接材料应符合 NB/T 47018(所有部分)的规定,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

  5 . 2 . 10 . 2 焊接材料选用应考虑焊接接头力学性能与罐体母材的匹配,且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标准规定的下限值,冲击吸收能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当需要时,其他性能也不应低于母材的相应要求。

  5 . 2 . 10 . 3 焊接材料应按 NB/T 47014 的要求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 . 2 . 10 . 4 制造单位应建立并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5 . 3 堆积绝热材料

  堆积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对设备和管路无腐蚀作用,且在遭受火灾时不大量逸散有毒气体;

  b) 具有良好的绝热性能和阻火功能;

  c) 与奥氏体不锈钢表面接触的,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 GB/T 17393 的规定。

  5 . 4 其他

  5 . 4 . 1 外购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 . 4 . 2 定型底盘应选用国务院汽车主管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同时有相应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当选用进口汽车底盘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有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

  5 . 4 . 3 半挂车行走机构应符合 GB/T 23336 的规定,且有相应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

  5 . 4 . 4 手提灭火器应符合 GB 4351(所有部分)的规定,且在有效期内。

  5 . 4 . 5 紧固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 . 4 . 6 密封垫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且不含有石棉。

  6 设计

  6 . 1 -般要求

  6 . 1 . 1 罐车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等的布置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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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 . 2 罐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 GB 1589 的规定,轴荷分配应合理,且轴荷及总质量应不大于定型底盘或半挂车的允许限值。

  6 . 1 . 3 罐车在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6 . 1 . 4 罐车的制动装置与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GB 12676 和 GB/T 23336 的规定,且半挂车应采用双管路制动系统。

  6 . 1 . 5 罐车的后悬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6 . 1 . 6 罐车应设置侧面防护装置。 侧面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1567 . 1 的规定,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不应超出侧面防护装置。

  6 . 1 . 7 罐车应设置后下部防护装置。 后下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1567 . 2 的规定,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罐车发生意外碰撞时,保护罐体、管路、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安全,其内侧与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部 的 管 路、安 全 附 件、仪 表 及 装 卸 附 件 的 外 端 面 在 长 度 方 向 垂 直 投 影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150 mm。

  6 . 1 . 8 罐车操作箱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且连接应牢固,其设置应满足车辆使用要求。

  6 . 1 . 9 罐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与光色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

  6 . 1 . 10 罐车两侧各应至少配备一只不小于 4 kg 的手提灭火器,且安装牢靠、取放方便。

  6 . 1 . 1 1 单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安装限速装置、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系统。

  6 . 1 . 12 半挂车的前回转半径及后间隙半径应满足 GB/T 20070 的规定。

  6 . 1 . 13 半挂车行走机构应符合 GB/T 23336 的规定。

  6 . 1 . 14 半挂车的牵引销应符合 GB/T 4606 或 GB/T 4607 的规定。

  6 . 1 . 15 半挂车车轴与悬挂装置应符合 GB/T 23336 的规定

  6 . 1 . 16 半挂车支撑装置的布置应不影响牵引车的转向行驶,半挂车支撑装置应符合 QC/T 310 的规定,其行车状态离地间隙应大于或等于 320 mm。

  6 . 1 . 17 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罐车的排气火花熄灭器应设置在罐体前端面之前,且不高于车辆纵梁上平面的区域内,排气火花熄灭器应符合 GB 13365 的规定;

  b) 非金属衬里的罐体应有防静电措施;

  c) 罐体及其附加设备的结构及安全技术应符合 GB 21668 和 GB 20300 的有关规定。

  6 . 1 . 18 采用堆积绝热结构的罐体的设计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6 . 1 . 19 物性受温度影响敏感的介质,其罐体应采用适当的结构以避免温度对介质产生的影响。

  6 . 1 . 20 罐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小于 10 年 。

  6 . 2 设计文件

  6 . 2 . 1 罐车的设计文件至少包括下列文件:

  a)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设计、制造及使用等阶段的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其基本内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b) 设计说明书,包括充装介质的主要物理与化学性质(编号、名称、类别及与工作温度相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和密度等)、危险特性、混合介质的限制组分以及有害杂质的限制含量要求、与罐体材料相容性等作出说明,还应对设计规范与标准的选择、主要设计结构的确定原则、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原则、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选择、主要外购部件(如定型底盘、行走机构)等的选用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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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设计计算书,包括罐体的强度、刚度、外压稳定性、容积、安全泄放量和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等计算,支撑结构强度计算,罐体与行走机构或定型底盘连接处的受力校核,罐车轴荷分配、重心和侧倾稳定性的计算,需要时还包括罐车结构强度应力分析计算、罐体传热计算等;

  d) 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及部件图、管路系统及流程图等;

  e) 制造技术条件,包括主要制造工艺要求、检验试验方法等;

  f) 使用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适用介质、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等的规格和连接方式、操作使用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和必要的警示性要求,以及应急措施等。

  6 . 2 . 2 设计总图、罐体图、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计算书应由设计、校核、审核 3 级签署以及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批准。

  6 . 2 . 3 设计总图应至少注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及设计制造依据的主要安全技术规范、产品标准;

  b) 工作条件,包括使用环境温度、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介质特性(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等;

  c)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设计载荷(含压力载荷和其他必要的载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等,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需注明介质的限定含量;

  d)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罐车的总质量、整备质量、罐体几何容积、单位容积充装量、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e) 设计使用年限;

  f) 需绝热的罐体,提出绝热措施;

  g) 特殊制造要求,如氮气或惰性气体置换要求等;

  h) 泄漏试验要求;

  i) 特殊耐腐蚀要求(必要时);

  j) 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规格、性能参数及连接方式;

  k) 装卸管口方位、规格、连接法兰标准等;

  l) 当运输中需气体保护要求,如氮气或其他不溶性气体的封罐压力限制等要求;

  m) 定型底盘型号、类别,半挂车行走机构型号;

  n) 罐车的前悬/后悬、接近角/离去角、设计限速、外形尺寸、轴距、满载时轴荷分配、最大侧向稳定角等;

  o) 铭牌位置。

  6 . 2 . 4 罐体的设计图应至少注明下列内容:

  a)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材料标准;

  b) 主要设计参数,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低设计金属温度、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量、最大允许充装量、充装介质及介质的危害性、几何容积、焊接接头系数等,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还需注明介质的限定含量;

  c) 圆筒、封头的设计厚度和最小成形厚度;

  d) 无损检测要求;

  e) 热处理要求(必要时);

  f) 耐压试验要求;

  g) 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当疲劳罐体时应标明循环次数)。

  6 . 3 罐体与定型底盘的连接

  6 . 3 . 1 单车设计时,应避免上装部分的布置对定型底盘车架造成集中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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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 . 2 当定型底盘车架需加长时,加长部分用材料应考虑材料的可焊性。

  6 . 3 . 3 应避免在车架应力集中区内钻孔或焊接。 当车架侧平面钻孔时,其孔边缘至少距上、下平面25 mm以上。

  6 . 3 . 4 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定型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允许偏差不大于 6 mm,罐体与定型底盘的连接应合理、牢固。

  6 . 4 罐体与半挂车行走机构的连接

  6 . 4 . 1 半挂车按罐体受力情况及连接方式可分为半承载式和承载式两种。

  6 . 4 . 2 半挂车车架应进行强度校核。

  6 . 4 . 3 承载式半挂车的罐体结构设计应满足 GB/T 23336 的要求,且罐体应进行附加重力载荷下的强度校核。

  6 . 4 . 4 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半挂车行走机构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偏差应不大于 6 mm。

  6 . 5 罐体

  6 . 5 . 1 -般要求

  6 . 5 . 1 . 1 强度计算和外压稳定性校核时,采用规则设计的应符合 GB/T 150 . 3 的规定,采用分析设计的应符合 JB 4732 的规定。

  6 . 5 . 1 . 2 当罐体强度按 GB/T 150 . 3 计算时,局部应力分析可按 JB 4732 的规定进行。

  6 . 5 . 1 . 3 罐体应基于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进行设计。

  6 . 5 . 2 载荷

  6 . 5 . 2 . 1 罐体设计时,应能够承受在正常装卸和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工况条件下的内压、外压、内外压力差等静载荷、动载荷和热应力载荷等,以及这些载荷的组合。 同时还应考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反复施加这些载荷而造成的疲劳失效。

  6 . 5 . 2 . 2 罐体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载荷:

  a) 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b) 装载量达到最大充装质量时的液柱静压力;

  c) 运输时的惯性力;

  d) 支座与罐体连接部位或支承部位的作用力;

  e)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f) 罐体自重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充装介质的重力载荷;

  g) 附件及管道、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h)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i) 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

  j) 冲击力,如由流体冲击罐体引起的作用力等;

  k) 因压力或温度变化、安装在罐车或罐体上的设备以及机械载荷等产生的周期性动载荷。

  6 . 5 . 2 . 3 罐体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按下列要求转换成等效静态力:

  a) 运动方向:最大质量的 2 倍乘以重力加速度;

  b) 与运动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当运动方向不明确时,为最大质量的2 倍乘以重力加速度);

  c) 垂直向上:最大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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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垂直向下:最大质量的 2 倍乘以重力加速度。

  注 1 :计算罐体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惯性力载荷时,最大质量为介质最大允许充装质量;计算罐体与行走机构或定型汽车底盘等连接处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惯性力载荷时,最大质量为介质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罐体及附件质量之和。

  注 2:上述载荷施加于罐体的形心,且不造成罐体内气相空间压力的升高。

  6 . 5 . 2 . 4 罐体外压载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般不小于 0 . 04 MPa外压;

  b ) 在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使用或其他工况中,可能经受大于 0 . 04 MPa外压时应按最大可能的实际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 当无法确定时,应按 0 . 1 MPa外压进行稳定性校核。

  6 . 5 . 2 . 5 当罐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疲劳分析:

  a) 设计的罐体与已有成功使用经验的罐体有可类比的形状和载荷条件,且根据其经验能证明不需做疲劳分析者,但对下列情况所产生不利影响应特别注意:

  — 非整体结构,如开孔采用补强圈补强或角焊缝连接件;

  — 相邻部件之间有显著的厚度变化;

  — 销座支撑、V 型支座、防波板与加强圈或罐体连接处等应力集中处。

  b ) 采用常温抗拉强度 Rm 不大于 540 MPa 的钢材时,下列各项循环次数的总和不超过 1 000 次 :

  — 包括充装与卸液在内的全范围压力循环的预计(设计)循环次数。

  — 压力波动范围超过 20%设计压力的工作压力环循的预计(设计)循环次数。

  — 包括接管在内的任意相邻两点之间金属温差波动的有效次数。 该有效次数的计算方法是金属温差波动的预计次数乘以表 3 所列的相应系数,再将所得次数相加得到总次数。

  — 由热膨胀系数不同的材料组成的部件(包括焊缝),当 (α1-α2)ΔT>0 . 000 34 时的温度波动循环次数,α1 、α2 是两种材料各自的平均热膨胀系数,ΔT为工作温度波动范围。

  c) JB 4732—1995 中 3.10.2.2 规定的全部条件。

  表 3 金属温差波动系数

  6 . 5 . 3 设计温度

  6 . 5 . 3 . 1 设计温度应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应不高于液化气体的临界温度。

  6 . 5 . 3 . 2 设计温度应不低于元件金属在工作状态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对临界温度高于 65 ℃的低压液化气体罐体设计温度一般应不低于 50 ℃,但介质特性不允许的除外。

  6 . 5 . 4 最低设计金属温度

  6 . 5 . 4 . 1 根据正常运输、使用、检验及试验中介质最低工作温度以及环境温度条件对罐体金属温度的影响,确定罐体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且不高于 -40 ℃ 。

  6 . 5 . 4 . 2 当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因环境温度的影响导致使用条件下罐体的金属温度低于- 20 ℃时,罐体设计应满足 GB/T 150 . 3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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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 . 5 最大允许充装量

  6 . 5 . 5 . 1 充装低压液化气体介质的罐车最大允许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且还应满足罐车允许的承载能力。

  a) 最大允许充装量按式(1)计算:

  W = Φm × V ……………………( 1 )

  式中:

  W —罐车最大允许充装量,单位为吨(t) ;

  V —罐车罐体几何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 ;

  Φm —单位容积充装量,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3 ) 。

  b ) 充装低压液化气体介质罐体的单位容积充装量,除按介质在 50 ℃时罐体内至少留有 5%气相空间及该温度下的介质密度、罐车允许承载能力进行确定外,还应保证罐体在 60 ℃时不应充满液体。

  6 . 5 . 5 . 2 充装液态高压液化气体介质的罐车最大允许充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且还应满足罐车允许承载能力:

  a) 充装非易燃易爆介质,当介质温度升至其蒸气压气达到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的温度时,在此温度下液体体积应不大于罐体几何容积的 98% ;

  b ) 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当介质温度升至其蒸气压达到安全阀的整定压力的温度时,在此温度下液体体积应不大于罐体几何容积的 95%。

  6 . 5 . 6 设计压力

  罐体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下列任一工况中工作压力的最大值,且无绝热结构的罐体设计压力应不

  小于 0.7 MPa:

  a) 充装、卸料工况的工作压力;

  b ) 设计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表压);

  c) 正常运输使用中,罐体内采用不溶性气体保护时,由介质在设计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表压)与罐体内顶部气相空间不溶性气体(如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等)分压力之和确定的工作压力。

  6 . 5 . 7 计算压力

  6 . 5 . 7 . 1 罐体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应不小于设计压力与液柱静压力、等效压力的之和。

  6 . 5 . 7 . 2 等效压力应不小于 6 . 5 . 2 . 3 规定的各方向上的惯性力除以所对应方向的罐体有效横截面的所得值中的最大值,且不小于 0 . 035 MPa。

  6 . 5 . 7 . 3 当罐体的液柱静压力小于设计压力的 5%时,可忽略不计。

  6 . 5 . 8 焊接接头系数

  罐体焊接接头系数取 1 . 0 。

  6 . 5 . 9 许用应力

  6 . 5 . 9 . 1 当罐体承受压力载荷时,采用规则设计的罐体,其材料许用应力按 GB/T 150 . 2 选取;采用分析设计的罐体,其材料设计应力强度按 JB 4732 选取。

  6 . 5 . 9 . 2 采用规则设计的罐体,当局部采用分析设计时,其材料许用应力按 GB/T 150 . 2 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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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 . 9 . 3 当罐体采用材料在 GB/T 24511 中规定了 Rp1.0 的值,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了钢板附加检验Rp1.0 值时,可使用 Rp1.0 来确定许用应力。

  6 . 5 . 9 . 4 当罐体承受运输工况中的惯性力载荷时,车架与罐体连接处材料的许用应力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a) 具有明确屈服点的材料,其许用应力为材料标准常温下的屈服强度除以 1 . 5 ;

  b ) 不具有明确屈服点的材料,其许用应力为材料标准常温下的 0 . 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除以 1 . 5 。

  6 . 5 . 9 . 5 螺栓材料在不同温度下的许用应力按 GB/T 150 . 2 和相应标准的规定选取。

  6 . 5 . 10 腐蚀裕量

  6 . 5 . 10 . 1 罐体的腐蚀裕量应由用户提供或设计确定。

  6 . 5 . 10 . 2 有均匀腐蚀或磨损的罐体元件,应按预期的罐体设计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及磨损速率)确定腐蚀裕量。

  6 . 5 . 10 . 3 罐体各元件受到的腐蚀程度不同时,可采用不同的腐蚀裕量。

  6 . 5 . 10 . 4 碳素钢或低合金钢制罐体,其腐蚀裕量应不小于 1 mm。

  6 . 5 . 1 1 罐体的主要设计参数

  6 . 5 . 1 1 . 1 常见无绝热结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见表 4 的规定。

  6 . 5 . 1 1 . 2 当充装介质超出表 4 时,其罐体主要设计参数应按 TSG R0005 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评审。

  表 4 常见无绝热结构充装液化气体介质的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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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5 . 12 罐体最小厚度

  罐体最小厚度(不包括材料厚度负偏差、腐蚀裕量以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工艺减薄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定材料为基准钢时:当罐体内直径不大于 1 800 mm 时,最小厚度 δ0 应不小于 5 mm;当罐体内直径大于 1 800 mm 时,最小厚度 δ0 应不小于 6 mm;

  b ) 罐体最小厚度按式(2)进行计算:

  ……………………( 2 )

  式中:

  δ1 —所用钢材的罐体最小厚度,单位为毫米(mm) ;

  δ0 —设定材料为基准钢时的罐体最小厚度,单位为毫米(mm) ;

  Rm —所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单位为兆帕(MPa) ;

  A1 —所用钢材的断后伸长率,% 。

  6 . 5 . 13 设计厚度

  罐体的设计厚度应不小于下列值的较大值:

  a) 按 GB/T 150(所有部分)或 JB 4732 确定的罐体计算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b ) 按 6 . 5 . 12 确定的罐体最小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

  6 . 5 . 14 最小成形厚度

  受压元件成形后保证设计要求的最小厚度。

  6 . 5 . 15 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

  6 . 5 . 15 . 1 液化气体介质的分类、品名及编号应符合 GB 6944 和 GB 12268 的规定。

  6 . 5 . 15 . 2 液化气体介质的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应符合 HG 20660 的规定。

  6 . 5 . 15 . 3 未列入 HG 20660 的介质由用户或设计单位按照 GBZ 230 确定其毒性程度。

  6 . 5 . 16 焊接接头

  6 . 5 . 16 . 1 对接焊接接头应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形式。

  6 . 5 . 16 . 2 接管、凸缘等与罐体之间的接头应采用不带垫板的全焊透结构。

  6 . 5 . 17 罐体用管法兰

  6 . 5 . 17 . 1 罐体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 5 . 17 . 2 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 和 垫 片 应 符 合 HG/T 20592 、HG/T 20610 、HG/T 20614 、HG/T 20615 、HG/T 20631 和HG/T 20635的规定,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密封结构应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且应考虑火灾情况下保证该结构不产生失效。

  6 . 5 . 18 人孔

  罐体上至少应设置一个公称直径不小于 450 mm 的人孔,且位置、数量和尺寸等应满足进行内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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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的需要。

  6 . 5 . 19 防波板设置

  6 . 5 . 19 . 1 相邻防波板、防波板与相邻封头之间的容积应不大于 7 . 5 m3 ,且防波板应能承受防波板之间所有液化气体在各个方向上的载荷。

  6 . 5 . 19 . 2 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其所在位置处罐体横截面积的 70%。

  6 . 5 . 19 . 3 防波板的厚度至少为 2 mm。当圆筒壁厚小于 6 mm 且直径大于 1 800 mm 的罐体,或圆筒壁厚小于 5 mm且直径不大于 1 800 mm 的罐体,防波板的壁厚应与圆筒的壁厚一样。

  6 . 5 . 19 . 4 防波板的设置应能满足罐体内部全面检验的要求,其结构应考虑各段之间的通气和排污。

  6 . 5 . 20 装卸系统及开口的设置及要求

  6 . 5 . 20 . 1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罐体装卸口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液面以下不允许开口 。

  6 . 5 . 20 . 2 罐体的装卸口应由三道相互独立并且串联在一起的装置组成,第一道是紧急切断装置,第二道是外部截止阀或等效装置,第三道是在装卸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等效的关闭装置,关闭装置应可靠且充装的介质不产生泄漏,在关闭装置完全关闭之前应有将装卸料管道中的压力安全释放的措施,装卸料装置(包括法兰)和保护帽(如有)应能防止任何意外开启。

  6 . 5 . 20 . 3 装卸口均应标明其用途。

  6 . 5 . 20 . 4 装卸口应设置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且应设置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

  6 . 5 . 20 . 5 除安全泄放装置开口、人孔、检查孔、仪表孔及排污孔等形成封闭的开孔外,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上所有直径大于 1 . 5 mm 的开口处均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6 . 5 . 2 1 倾覆保护装置

  6 . 5 . 2 1 . 1 当罐体顶部设置有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等时应设置倾覆保护装置,以防止因碰撞、翻车造成损坏,可设置为加强环或保护顶盖、横向或纵向构件等。 倾覆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有足够强度,保护装置应能承受车辆总质量 2 倍乘以重力加速度的惯性力;

  b) 罐体顶部的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 20 mm;

  c) 可能产生积液的倾覆保护装置应设置排放装置。

  6 . 5 . 2 1 . 2 安全泄放装置设置的保护罩应不影响罐体安全泄放。

  6 . 5 . 22 结构件的连接

  6 . 5 . 22 . 1 导线固定卡片、刹车线固定卡片、铭牌架等重量较轻的结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结构件材料强度应不大于与其相连接的罐体材料的强度;

  b) 结构件材料厚度应不大于与其相连接的罐体材料厚度的 0 . 70 倍 。

  6 . 5 . 22 . 2 当支座、销座、吊耳等主要受力结构件通过垫板与罐体连接时,垫板材料应与罐体材料牌号相同,或垫板材料屈服强度标准值应为罐体材料屈服强度标准值的 0 . 8 倍 ~1 . 2 倍,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垫板厚度不大于筒体或封头厚度的 1 . 5 倍,且不小于 5 mm;

  b) 垫板与罐体的焊接接头高度应不大于罐体厚度;

  c) 结构件在垫板上的焊脚距离垫板边缘的尺寸应不小于 4 倍的垫板厚度;

  d) 垫板的边缘应为圆角形状,圆角半径应不小于 4 倍的垫板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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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垫板上应设置一个透气孔;

  f) 垫板与罐体应连续焊接;

  g) 垫板宜避开 A、B类焊缝。

  6 . 5 . 23 绝热层

  罐体当有绝热层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绝热层应由保护完好、有足够厚度的绝热材料组成,并将罐体完全覆盖,绝热层应设置防潮层和防护层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进入水分或遭受损害,且保证导热率不大于0 . 67 W/(m ·K) ;

  b) 当绝热层外壳密闭且不透气时应有保护装置,以防止因罐体或其各个装置的气密性不够,在绝热层内产生任何危险压力;

  c) 绝热层应不妨碍罐体的附件和装卸装置的操作。

  6 . 6 罐体与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

  6 . 6 . 1 罐体支座形式可采用 V形支座、鞍式支座等,罐体与定型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可采用螺栓、焊接等方式。

  6 . 6 . 2 罐体与定型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应牢固可靠,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满足运输要求,且满足

  6 . 5 . 2 . 3的要求 。

  6 . 6 . 3 罐体与定型底盘或行走机构连接应按 JB 4732 进行局部应力校核,其许用应力应符合 6 . 5 . 9 的要求。

  6 . 7 管路

  6 . 7 . 1 管路的设计结构应避免热胀冷缩、机械振动等所引起的损坏,必要时应考虑设置温度补偿结构和紧固装置。

  6 . 7 . 2 管路的公称压力应不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 2 倍,且所有管路应能承受 4 倍系统工作压力时不破裂。

  6 . 7 . 3 管路布置时,应尽量减少弯道,缩短总长度,且满足下列规定:

  a) 管路联接应采用法兰或焊接结构,不应采用螺纹联接,焊接接头设计应优先采用全焊透结构;

  b) 管路与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连接应满足使用要求;

  c) 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25 mm;

  d) 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排气管、消音器、排气火花熄灭器的距离不小于 200 mm, 当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应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 . 7 . 4 管 路 焊 接 完 毕 后 应 根 据 焊 接 接 头 型 式 及 管 路 材 料 按 NB/T 47013 . 2 、NB/T 47013 . 4 和NB/T 47013 . 5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

  6 . 8 特殊耐腐蚀要求

  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罐体或受压元件,当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在设计图样上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必要时的热处理等技术要求。

  6 . 9 耐压试验要求

  6 . 9 . 1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 当结构或支撑、介质等原因,以及运行条件不应残留试验液体的罐车,可按设计图样的要求采用气压试验。

  6 . 9 . 2 罐体耐压试验压力按式(3)或式(4)确定:

  GB/T 19905—20 17

  a) 液压试验:

  犘T = 1.3犘 ……………………( 3 )

  b) 气压试验:

  犘T = 1.15犘 ……………………( 4 )

  式中:

  犘 —设计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

  犘T —试验压力最低值,单位为兆帕(MPa) ;

  [σ] —罐体元件材 料 在 耐 压 试 验 温 度 下 的 许 用 应 力(或 设 计 应 力 强 度),单 位 为 兆 帕( MPa) ;

  [σ] t —罐体元件材 料 在 设 计 温 度 下 材 料 的 许 用 应 力(或 设 计 应 力 强 度),单 位 为 兆 帕( MPa) 。

  c) 罐体各主要受压元件所用材料不同时,应取各元件材料的[σ]/ [σ] t 比值中的最小值。

  d) [σ]t 应不低于材料受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控制的许用应力(或设计应力强度)最小值。

  6 . 9 . 3 当采用大于 6 . 9 . 2 规定的耐压试验压力时,应在耐压试验前校核各受压元件在试验条件下的应力水平,罐体元件应按式(5)校核最大总体薄膜应力 σT :

  ……………………( 5 )

  式中:

  σT —试验压力下圆筒的周向薄膜应力,单位为兆帕(MPa) ;

  犘T —试验压力,单位为兆帕(MPa) ;

  犇i — 圆筒的内直径,单位为毫米(mm) ;

  δe — 圆筒的有效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 . 9 . 4 罐体元件最大总体薄膜应力 σT 应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

  犚eL(犚p0.2) —罐体材料在试验温度下的屈服强度( 或 0 . 2%规定塑性延伸强度),单位为兆帕( MPa) 。

  6 . 10 泄漏试验

  6 . 10 . 1 每辆罐车组装完毕后应进行泄漏试验,其试验方法包括气密性试验、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及氦检漏试验等。

  6 . 10 . 2 当采用气密性试验时,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其试验压力和试验介质等试验相关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 . 10 . 3 当采用氨检漏试验时,可采用氨-空气法、氨-氮气法或 100%氨气法等氨检漏方法,其氨检漏方法、氨的浓度和试验压力等试验相关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 . 10 . 4 当采用卤素检漏试验时,其真空度、卤素气体种类和试验压力等试验相关要求等内容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GB/T 19905—20 17

  6 . 10 . 5 当采用氦检漏试验时,其漏气速率指标等试验相关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7 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

  7 . 1 一般要求

  7 . 1 . 1 罐体的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及仪表,其配置要求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7 . 1 . 2 罐体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

  7 . 1 . 3 罐体的仪表包括压力表、液位计及温度计等。

  7 . 1 . 4 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及装卸软管等。

  7 . 1 . 5 选用的相关附件应与充装介质相适应。

  7 . 1 . 6 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应随产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有永久性标识或装设金属铭牌。

  7 . 1 . 7 安全阀、压力表与罐体组装前应进行调试和校验,合格后应重新铅封。

  7 . 1 . 8 罐体在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的安装,其附件与罐体或管路的连接方式可采用法兰、螺纹或焊接结构。

  7 . 1 . 9 紧急切断装置的操纵装置、压力表、温度计、装卸阀门和快装接头等附件宜集中布置,应设有防护装置,该装置具有防止相关附件被意外开启的功能。

  7 . 1 . 10 当附件之间存在有相对运动,应设置必要的支撑或采取紧固措施。

  7 . 2 安全泄放装置

  7 . 2 . 1 罐体应设置一个或多个安全泄放装置,不应单独设置不可复位类安全泄放装置,或不可复位类安全泄放装置与安全阀的并联。

  7 . 2 . 2 安全泄放装置应选用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或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爆破片的组合装置。

  7 . 2 . 3 安全泄放装置在设计上应能防止任何异物的进入和防止液体的渗出,且能承受罐体内的压力、可能出现的危险超压及包括液体流动力在内的动态载荷。

  7.2.4 安 全 阀 应 符 合 GB/T 12241 和 GB/T 12243 的 规 定,爆 破 片 装 置 应 符 合 GB/T 567. 1 ~ GB/T 567 . 3的规定。

  7 . 2 . 5 充装下列介质的罐体应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安全泄放装置:

  a)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b) 充装强腐蚀性的介质。

  7 . 2 . 6 充装腐蚀性介质或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选用的全启式弹簧安全阀的弹性元件应有与介质隔离的措施。

  7 . 2 . 7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安装在罐体的顶部,尽量铅直安装;

  b) 安全泄放装置的入口应设置在罐体液面以上的气相空间;

  c) 气体的排放应畅通无阻,排放口朝向与水平线夹角应大于 0°,且不应指向罐体和操作位置。

  7 . 2 . 8 罐体安全泄放装置单独采用安全阀时,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 1 . 05 倍 ~ 1 . 10 倍,额定排放压力应不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 1 . 20 倍,回座压力应不小于整定压力的 0 . 90 倍 。

  7 . 2 . 9 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非泄放状态下与介质接触的是爆破片;

  GB/T 19905—20 17

  b) 组合装置的排放能力应不小于罐体的安全泄放量;

  c) 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应高于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且不超过安全阀整定压力的 1 . 10 倍 ;

  d) 组合装置中爆破片最小泄放面积应大于安全阀的流道面积;

  e) 爆破片不应使用脆性材料制作,且爆破片在破裂时不应产生碎片、脱落物和火花;

  f) 安全阀与爆破片之间的腔体应设置排气阀、压力表或其他合适的报警指示器,用以检查爆破片是否渗漏或破裂,并及时排放腔体内蓄积的压力,避免因背压而影响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g)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按安全阀单独作用时的排放能力乘以修正系数 0 . 90 。

  7 . 2 . 10 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罐车完全处于火灾环境时或接近不能预料的外来热源而酿成危险时,以及压力出现异常情况时均能迅速排放;

  b) 各个安全泄放装置的组合排放能力应足以将罐体内的压力(包括积累的压力)限制在不超过设计压力的 1 . 2 倍;

  c) 多个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之和。

  7 . 2 . 1 1 安全泄放装置排放能力计算按附录 B 的规定。

  7 . 2 . 12 罐体与安全泄放装置之间不应装设过渡连接阀门。 当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罐体,为便于安全阀的清洗与更换,经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且正常使用期间采取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的可靠防范措施,方可在安全泄放装置与罐体之间装设过渡连接阀门,过渡连接阀门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

  7 . 2 . 13 通往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口处,不应有任何限制或阻碍气体排放的障碍。

  7 . 2 . 14 当使用泄放管时,应保证安全泄放装置能在最小阻力的条件下进行排放。

  7 . 3 紧急切断装置

  7 . 3 . 1 紧急切断装置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过流控制阀以及易熔合金塞等装置组成,紧急切断阀应符合 GB/T 22653 的规定,且应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 紧急切断阀阀体不应采用铸铁或非金属材料制造。

  7 . 3 . 2 罐体的装卸口处的紧急切断阀,在非装卸状态时应处于闭合状态,在罐车发生意外移动或发生火灾时应自动关闭,且能通过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关闭。 紧急切断阀操纵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任何由于冲击或其他疏忽而引起的意外开启,在操纵装置一旦损坏的情况下,紧急切断阀应能继续有效,紧急切断阀及其安装基座应得到保护,以防被外力损坏,或设计成可抵抗这些意外情况的结构(如阀体设计成剪式结构)。

  7 . 3 . 3 紧急切断阀应内置,其安装凸缘应直接与罐体相焊,紧急切断阀不应兼作他用。

  7 . 3 . 4 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操作装置应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

  7 . 4 导静电装置

  7 . 4 . 1 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应具有行车导静电功能,行车导静电方式至少选择下列一种:

  a) 罐车尾部安装行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拖地带应符合 GB 7258 和 JT/T 230 的规定;

  b) 罐车采用导静电轮胎,轮胎的导静电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7 . 4 . 2 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应有装设可靠的驻车导静电装置,且符合下列规定:

  a) 罐体、管路、阀门和车架等连接处的导电性应良好;

  b) 罐体金属与接地导线末端之间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电阻值不大于 5 Ω。

  GB/T 19905—20 17

  7 . 5 仪表

  7 . 5 . 1 一般规定

  7 . 5 . 1 . 1 直接与罐内介质连通的仪表不应采用易碎、易损材料制造。

  7 . 5 . 1 . 2 仪表应灵敏、可靠,并有足够的精度和牢固的结构。

  7 . 5 . 1 . 3 仪表露出罐体外的部分应设置能防止受到意外撞击的保护装置。

  7 . 5 . 2 压力表

  7 . 5 . 2 . 1 罐体应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

  7 . 5 . 2 . 2 应选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压力表。

  7 . 5 . 2 . 3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 1 . 6 级 。

  7 . 4 . 2 . 4 压力表表盘刻度的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 1 . 5 倍 ~3 . 0 倍,表盘直径应不小于 100 mm。

  7 . 5 . 2 . 5 压力表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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