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883-2018 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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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 . 100 . 40 X 8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883—2018
代替 GB/T 19883—2005
果 冻
Jelly
2018-06-0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988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9883—2005《果冻》。
本标准与 GB/T 19883—200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修改了产品分类(见第 4 章,2005 年版的第 4 章);
— 修改了规格要求(见 5 . 4 , 2005 年版的 5 . 4) ;
— 将表 2 中可吸果冻的可溶性固形物指标调整为“≥10 . 0(g/100 g)”(见 5 . 5 , 2005 年版的 5 . 5) ;
— 删除了表 3 中二氧化硫残留指标要求(见 2005 年版的 5 . 5) ;
— 修改了可溶性固形物的试验方法(见 6 . 5 , 2005 年版的 6 . 5) ;
— 在微生物限量试验方法中增加了取样相关要求(见 6 . 7) ;
— 修改了标签要求(见 8 . 1 , 2005 年版的 8 . 1) 。
本标准由全国休闲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90)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焙糖协果冻专业委员会、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蜡笔小新(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晋华和佐(厦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雅客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康贝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仙之宝食品有限公司、湖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明月海藻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顽皮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九魁、陈岩、张斌、孙佳江、黄湛深、赵小林、蔡演红、蒙文权、王玲玉、胡海利、曾贵彬、肖芳、江会红、许树树、陈垦、吴飞远、张国防、张渤、盛华栋、陈洪波。
GB/T 19883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883—2005 。
GB/T 19883—2018
果 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冻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果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 .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200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92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果冻 jelly
以水、食糖和(或)淀粉糖等为主要原料,辅以增稠剂等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果蔬制品、乳及乳制品等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4 产品分类
4 . 1 根据组织形态分类
4 . 1 . 1 凝胶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能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呈凝胶状的果冻。
4 . 1 . 1 . 1 杯形凝胶果冻
以杯形材料包装,且杯口用盖膜经热封口的凝胶果冻。
GB/T 19883—2018
4 . 1 . 1 . 2 其他凝胶果冻
除杯形凝胶果冻以外的凝胶果冻。
4 . 1 . 2 可吸果冻
内容物从包装容器倒出后,呈半流体凝胶状,能够用吸管或吸嘴直接吸食的果冻。
4 . 2 根据原料分类
4 . 2 . 1 果味型/果味果冻
添加的果汁(浆)和果肉总含量低于 15%或不添加果汁(浆)和果肉的果冻。
4 . 2 . 2 果汁型/果汁果冻
原果汁(浆)总含量不低于 15%的果冻。
4 . 2 . 3 果肉型/果肉果冻
含有不低于 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包括整个水果/果条/果块/果粒/果丁/果片等)的果冻。
4 . 2 . 4 含乳型/含乳果冻/果冻布丁/布丁
添加乳或乳制品,且蛋白质含量不低于 1 . 0%的果冻。
4 . 2 . 5 其他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5 要求
5 . 1 原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 . 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5 . 3 净含量偏差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
GB/T 19883—2018
5 . 4 规格要求
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 ≥3 . 5 cm;其他凝胶果冻净含量应 ≥30 g 或内容物
长度 ≥6.0 cm。
5 . 5 理化要求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要求
5 . 6 污染物限量要求
产品中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5 . 7 微生物限量要求
产品中的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9299 的规定。
5 . 8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要求
产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 . 1 感官
将内容物倒入白色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肉眼观察色泽及异物,鉴别气味,品尝滋味。
6 . 2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3 规格
用精度为 0 . 1 mm 的游标卡尺测量长度,用精度为 0 . 1 g 的天平称其净含量。
6 . 4 蛋白质
按 GB 5009 . 5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5 可溶性固形物
取果冻产品的胶冻部分(剔除果冻中的固相物质,如果肉、椰果等),用组织捣碎机或勺子捣碎,制备成测试液。 取测试液,用数显糖度计直接测定,或者按照 GB/T 10786—2006 规定的方法,用阿贝折光
GB/T 19883—2018
仪测定。
注:GB/T 10786—2006 规定的测定方法为仲裁法。
6 . 6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 7 微生物限量
带管盖的袋装可吸果冻,取样时应从袋身中上部剪开取样。
微生物限量按 GB 19299 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 . 1 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7 . 2 取样量
从每批产品中按质量的五万分之一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最低不得少于 2 kg。
7 . 3 出厂检验
7 . 3 . 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仅限预包装果冻)、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 . 3 . 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
7 . 4 型式检验
7 . 4 . 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 目 。
7 . 4 . 2 每年至少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 . 4 .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主要原料时;
b ) 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 . 5 判定规则
7 . 5 . 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 . 5 . 2 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 复验时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 . 1 标签
8 . 1 . 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
GB/T 19883—2018
量,其他内容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8 . 1 . 2 标签上应按 4 . 2 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8 . 1 . 3 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浆)总含量,当果汁型果冻中添加的原果浆含量不低于 10%时可以标示为果浆果冻。
8 . 1 . 4 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总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冻可以标示为什锦果肉果冻,也可根据实际使用的果肉名称进行标示。
8 . 1 . 5 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或“含乳果冻”。
8 . 1 . 6 其他型果冻当以某种原料命名时,应标示该原料的添加量。
8 . 1 . 7 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 3 mm。 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采用上述方式标示如下内容:“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8 . 2 包装
8 . 2 . 1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8 . 2 . 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
8 . 2 . 3 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称量(称重)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称重)或其他方式不限。
8 . 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等污染性货物混运。 运输中应防止挤压、碰撞 、日晒、雨淋、冻结。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
8 . 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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