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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00.3-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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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1. 120 A 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0000.3—2014代替 GB/T 20000. 3—2003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3 部分 : 引用文件

  Guidelinesforstandardization—

  Part3: Referenceto documents

  2014-12-31发布 201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0000.3—2014

  前 言

  GB/T 20000《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B/T 1《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GB/T 20001《标 准 编 写 规 则 》、 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和 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共同构成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 。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拟分为如下几部分 :

  — 第 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

  — 第 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 ;

  — 第 3部分 :引用文件 ;

  — 第 4部分 : 国家标准英文译本翻译通则 ;

  — 第 5部分 : 国家标准英文译本通用表述 ;

  — 第 6部分 :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 ;

  — 第 7部分 :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 ;

  — 第 8部分 : 阶段代码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指南 ;

  — 第 9部分 :采用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 。

  本部分为 GB/T 20000的第 3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部分代替 GB/T 20000. 3—2003《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3 部分 : 引用文件》。 与 GB/T 20000. 3— 2003相比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删除了 “可公开提供的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报告 ”和 “指南 ”四个术语及定义 ,增加了 “惟一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指示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直接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和 “间接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四个术语及定义(见第 3 章 ,2003年版的第 3 章) ;

  — 增加了 “总则 ”一章(见第 4章) ;

  — 增加了标准中引用文件时需保持技术协调性的规定(见 5. 1. 1) ;

  — 增加了避免标准中过渡引用的规定(见 5. 1. 7) ;

  — 增加了标准中引用文件的方法(见 5. 2. 1 和 5. 2. 2) ;

  — 删除了标准中引用非标准机构发布的文件的规定(见 2003年版的第 6章) ;

  — 修改了法规中引用标准的规定(见第 6章 ,2003版的资料性附录 A) ;

  — 删除了 ISO/IEC“引用标准 ”的原则规定(见 2003版的资料性附录 B) 。

  本部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6)提出并归 口 。

  本部分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薛海宁 、逄征虎 、白殿一 、强毅 、丁树伟 、刘慎斋 、陆锡林 、郑宇英 、朱平 、吴学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T 1. 22—1993;

  —GB/T 20000. 3—2003。

  GB/T 20000.3—2014

  引 言

  在编制规范性文件时 ,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标准或文件中的某些要求和内容 。使用引用文件的方法 ,既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编写工作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保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 ,又可以减少规范性文件的篇幅 、避免因重复抄录造成的差错 。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是国内外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学 、简便的编写方法 。 因此 ,正确使用引用文件的方法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准和法规1) 是规范性文件中数量最多且引用文件最为普遍的两类 。本部分在吸收国际上引用文件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给出了我国引用文件的普遍适用原则 ,并规定了标准中引用文件及法规中引用标准的一般要求 、引用方式和表述方法 ,供我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使用和参考 。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 ,可以借助标准制定人员的技术专长 ,更加科学合理地给出法规中的技术解决方案 。 由于标准是遵照公开透明的程序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 ,具有广泛认可度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还有助于法规的顺利实施 。通常情况下 ,标准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以保证标准反映最新的技术水平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 ,更有助于法规适应技术最新发展满足现实需求 。 因此 ,法规中引用标准是支撑法规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手段 ,制定法规时应当鼓励引用标准 。

  1) 指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在我国通常包括法律 、行政法 规 、地 方 法 规 、地 方 规 章 、部 门 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 3 部分 : 引用文件

  1 范围

  GB/T 2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引用文件的一般要求 、方法及表述 。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中引用文件及在法规中引用标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引用标准可参考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 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20000. 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 1 界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GB/T 20000. 1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

  3. 1

  惟一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exclusivereference(to standardsin regulations)

  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法规有关要求的惟一途径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

  注 : 改写 GB/T 20000. 1—2014,定义 13. 3. 1。

  3.2

  指示性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indicativereference(to standardsin regulations)

  指明遵守所引用的标准是满足法规有关要求的途径之一的一种引用标准的方式 。

  注 : 改写 GB/T 20000. 1—2014,定义 13. 3. 2。

  3.3

  直接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directreference(to standardsin regulations)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直接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标准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的引用方法 。

  注 : 直接引用的形式有两种 ,分别是注 日期引用和不注 日期引用 。

  3.4

  间接引用(法规对标准的) indirectreference(to standardsin regulations)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 ,仅列出执行法规时可参考的相关文件 ,不直接在法规中写明标准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的引用方法 。

  注 : 执行法规时可参考的相关文件是由立法机关或管理机构通过特定程序发布以满足法规有关要求的标准清单 。

  4 总则

  4. 1 编制规范性文件时 ,若需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文件的某些内容和要求时 ,通常不抄录需要重复的具

  体内容 ,而应采取引用的方式 。

  4.2 规范性文件中应只引用公开可获得的文件 ,不应引用文件草案和已废止的文件 。

  4.3 若规范性文件引用了其他文件 ,应适时关注被引用文件的版本状态 ,充分处理好被引用文件的版本有效性问题 。

  5 标准中引用文件

  5. 1 一般要求

  5. 1. 1 引用文件时 ,应充分研究和核实被引用文件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

  5. 1.2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引用其他标准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

  a)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

  b) 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 ,不应引用企业标准和其他行政区域地方标准 ;

  c) 企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 , 以及本企业的标准 。

  5. 1.3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引用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

  5. 1.4 在某些领域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不适用时 ,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引用国际标准化文件 。

  注 : 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 ISO、IEC和 ITU及 ISO 承认的其 他 国 际 性 组 织 发 布 的 标 准 ,其 他 国 际 标 准 化 文 件 目 前有 ISO 和 IEC发布的技 术 规 范(TS) 、可 公 开 获 得 规 范(PAS) 、技 术 报 告(TR) 、指 南(Guide) 、技 术 趋 势 评 定(TTA) 、工业技术协议(ITA) 、国际专题研讨会协议(IWA) 。

  5. 1.5 在标准中不宜引用下列文件 :

  —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

  — 仅适合在合同中引用的索赔 、担保 、费用类文件 ;

  — 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属某个企业所有而参与竞争的企业不易获得的文件 。

  5. 1.6 在标准中不宜出现要求符合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条款 ,例如不宜出现如下表述 ,“……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注 1: 标准使用者不管是否声明符合标准 ,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

  注 2: 为了帮助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标准而提供的附加信 息 , 可 以 资 料 性 引 用 法 规 。例 如 如 下 表 述 , “符 合 本 标 准是符合……(法规)的方法之一 ”(此表述宜在前言中给出) ,“……认证标志的使用参见《……管理办法》”。

  5. 1.7 在引用 其 他 文 件 时 , 若 被 引 用 的 内 容 又 引 用 了 另 一 个 文 件 时 , 则 应 直 接 引 用 后 者 , 避 免 过 渡引用 。

  5.2 标准中引用文件的方法和表述

  5.2. 1 在标准中引用标准自身内容的方法和表述见 GB/T 1. 1—2009的 8. 1. 2。

  5.2.2 在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或标准中其他部分的方法和表述见 GB/T 1. 1—2009的 8. 1. 3。

  6 法规中引用标准

  6. 1 一般要求

  6. 1. 1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 ,应采用特定的程序或评定方法对引用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价 , 以确保标准的内容能够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 。采用的程序或评定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法规约束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的适用范围和潜在风险 。

  6. 1.2 在法规中应仅引用标准中为满足法规的基本要求所需的内容 , 为此可以选择引用整个标准 、某

  项标准的特定部分或标准中的特定内容 。

  注 : 标准机构在未受法规制定机构委托的情况下制定标准 ,往往未考虑标准的内容是否会被强制执行 , 因而标准可能包含了法规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 。法规如果不加审慎地引用这样的标准 ,有可能使不需要强制执 行 的 内容具有强制性 。这给执行法规的各方面(特别是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

  6. 1.3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 ,应充分考虑引用标准的力度问题 ,可选择惟一性引用或指示性引用 。 通常情况下 ,惟一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直接引用的方法 ,指示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间接引用的方法 。两种引用方式在表述上是有区别的(见 6. 3) ,在法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

  6. 1.4 法规制定机关和标准机构之间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 ,就法规引用的标准进行及时信息沟通和交流 , 以促进标准更适用于法规的需求 。

  6.2 法规中引用标准的方法

  6.2. 1 直接引用

  6.2. 1. 1 注日期直接引用

  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是在法规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 、顺序号时 ,还明确注出标准的年号 , 即只有标准的特定版本适用于该法规 , 随后的修订版(包括修改单)均不适用 。

  注 : 这种方法有助于通过明确给出技术解决方案(符合所制定的法规)确保法律确定性 ,是一种最受限制的引用 ,在未来修订标准可能无法满足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 。

  采用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 ,若被引用的标准进行修改或修订之后 ,应及时研究新的修改或修订对于法规的适用性 ,并考虑是否修订法规中引用标准的相关条款 。

  引用标准的特定内容(例如引用具体的型式 、级别或类别 、具体的试验方法) 时 , 即对标准的特定章或条 、图表或附录的引用应始终使用注日期的直接引用 , 因为标准的任何修改或修订都可能导致其内部编号的改变 。

  6.2. 1.2 不注日期直接引用

  不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是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只给出标准的代号 、顺序号 ,不包括标准的年号 , 即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该法规 。若被引用标准进行修订 ,法规本身不需要进行修改 ,其引用的标准自动对应于该标准的最新版本 。这种引用方法相对于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更加灵活 。

  采用不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也应对被引用标准的任何修改或修订予以跟踪 , 以确定是否继续不注日期引用 。

  6.2.2 间接引用

  间接引用是不直接在法规中写明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 ,而是仅规定需满足的基本要求以及为实现这些基本要求可参照的相关文件 ,该文件独立于法规之外 ,并通过相应程序在特定媒体上发布 ,包含 一系列适用于满足法规相关要求的标准 。

  采用这种引用方法时 ,如果某项标准被修改或修订 ,不需修改法律文本 , 只需修改已发布的包含有标准清单的相关文件即可 。这种引用方法更易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

  正式发布的标准清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

  — 给出标准年号 , 以表明特定版本的有效期 ,从而确保法规的确定性 ;

  — 适时进行更新 ;

  — 便于使用者通过网站或其他手段获取或查询 。

  6.3 法规中引用标准的表述

  6.3. 1 注日期直接引用的表述

  在法规中注日期直接引用标准时 ,应明确写出标准的代号 、顺序号和标准年号 ,并给出标准名称 ,可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述形式 :

  —“……按 GB/T × × × ×—2002《 × × × ×》规定的…… ”; (惟一性引用)

  — “……按 GB/T × × × × . 1—2010《 × × × × 第 1 部 分 : × × × × 》中 的 试 验 方 法 进 行 试验 , … … ”; (惟一性引用)

  — “……遵照 GB/T × × × × . 3—2010《 × × × × 第 3部分 : × × × ×》中第 ×章中有关……的规定执行 ”; (惟一性引用)

  —“如果符合 GB/T × × × × . 1—2004《 × × × × 第 1 部分 : × × × × 》中有关……的具体要求 , 即视为符合本法规的要求 ”; (指示性引用)

  —“如果……(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符合 GB/T × × × ×—2008《 × × × × 》,则免除……(法规)规定的技术审批 ”。(指示性引用)

  6.3.2 不注日期直接引用的表述

  在法规中直接引用标准时 ,应明确写出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并给出标准名称 ,不应写出标准年号 ,可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述形式 :

  —“……应符合 GB/T × × × ×《 × × × ×》的规定 ”; (惟一性引用)

  —“……按 GB/T × × × × . 4《 × × × × 第 4部分 : × × ×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 (惟 一性引用)

  — “如果……(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 按照 GB/T × × × ×《 × × × × 》进行维护和修理 ,并符合 GB/T × × × ×《 × × × ×》的基本要求 ,则免除……(法规) 规定的检验 ”; (指示性引用)

  — “如果……(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的法定要求 ,如安全要求) 符合附件一提供的有关国家标准 , 即认为其符合本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指示性引用)

  6.3.3 间接引用的表述

  采用间接引用的方 法 时 , 应 指 明 标 准 清 单 的 发 布 单 位 及 具 体 发 布 媒 体 , 可 使 用 类 似 下 列 的 表 述方式 :

  — “……若设备符合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发表在……(发布媒体)上的《 × × × ×》(法规中所列出的文件名)中所列的相关标准或其部分 ,则视该设备符合本法规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

  — “《 × × × ×》(法规中所列出的文件名) 已经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 发表在……(发布媒体)上 ,按照文件中所列标准生产(开发或提供)的所有……(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都被推定为符合本法规第 ×条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

  — “当……(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 、过程或服务的法定要求 ,如安全要求)符合《 × × × ×》(法规中所列出的文件名)中所列的国家标准[《 × × × × 》已经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 发表在 … … 上(发布媒体)]时 ,该产品则被视为符合本法规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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