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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857-2010 粮油机械 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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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7 . 260 X 9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4857—2010

  粮油机械 板件 、板型钢构件

  通用技术条件

  Grain and oilmachinery—

  Technicalrequirementsforplates& componentsofsteelofplatemodel

  2010-06-30 发布 201 1-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4857—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文斌 、阮竞兰 、王新 。

  Ⅰ

  GB/T 24857—2010

  粮油机械 板件 、板型钢构件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薄板制件(以下简称板件),以及由板型钢(薄板 、扁钢 、轻型型钢 、弯曲型钢等)组成的构件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构件组合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和标志 、储存 。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 3 mm 的金属薄板制件及由厚度不大于 5 mm 的板型钢组成的构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52 . 1 紧固件 铆钉用通孔

  GB/T 1800 . 3—1998 极限与配合 基础 第 3 部分:标准公差和基本偏差数值表

  GB/T 3375 焊接术语

  GB/T 12467 . 3 金属材料熔焊质量要求 第 3 部分:一般质量要求

  GB/T 12620 长圆孔 、长方孔和圆孔筛板

  GB/T 13914 冲压件尺寸公差

  JB/T 3223 焊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JB/T 4378 . 2 金属冷冲压件 通用技术条件

  JB/T 8930 冲压工艺质量控制规范

  ISO 15612 金属材料焊接的程序和鉴定 焊接程序试验 第 12 部分:点焊 、缝焊和凸焊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75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 . 1

  冲压 pressing

  板料经分离或成形而得到制件的工艺的统称 。

  3 . 2

  冲压件 stamping

  用冲压的方法制成的工件或毛坯 。

  3 . 3

  拉深 drawing

  拉延 tensile

  变形区在一拉一压的应力状态作用下,使板料(浅的空心坯)成形为空心件(深的空心件)而厚度基本不变的加工方法 。

  3 . 4

  塌角 sunk angle

  冲截或下料后,刀口附近材料被冲压所形成的圆角 。

  1

  GB/T 24857—2010

  3 . 5

  毛刺 burr

  下料或冲截后,制品断面一侧边缘出现的尖锐毛边 。

  3 . 6

  承载件 bearing

  用作承受载荷的部件 。

  3 . 7

  参振框架 vibration frame

  振动设备中,做为参振质量的框架 。

  4 基本要求

  4 . 1 一般要求

  4 . 1 . 1 构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

  4 . 1 . 2 配合尺寸:不低于 GB/T 1800 . 3—1998 中 IT13 级 。

  4 . 1 . 3 非配合尺寸:不低于 GB/T 1800 . 3—1998 中 IT16 级 。

  4 . 1 . 4 构件应光洁 、平整 、无毛刺 。

  4 . 2 分类与平面度公差

  4 . 2 . 1 构件按使用性能,分为机构件与承载件 。

  4 . 2 . 2 机构件有工作件 、板壁件 、槽斗件 、罩壳件,具体公差如下:

  — 工作件,如淌板 、匀料板 、分流板 、受料板 、调节板 、闸门板等影响料流分布 、气流分布 、密封性能 、工作性能的板件,表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25 ;

  — 板壁件,如外墙板 、内隔板 、门板 、盖板 、撑板等,一般不影响工作性能,但可能影响总成装配和产品外观,表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50 ;

  — 槽斗件,如装在机内用于集料 、引料的淌槽 、淌嘴 、漏斗等,一般不影响工作性能 、产品外观和装配基准,表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50 ;

  — 罩壳件,如防护罩 、防尘罩及各种罩壳,表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50(防尘罩的结合面应平直以适应密封要求)。

  4 . 2 . 3 机构件作为安装 、装配基准时,直线度及平面度的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4 . 2 . 4 承载件,如机架 、参振框架等,直线度及平面度的公差值应为 1 000 ∶ 1 。

  5 构件组合

  5 . 1 组合件分类及要求

  5 . 1 . 1 按工艺分为铆合件 、焊接件(压焊件 、熔焊件 、钎焊件等)、冲压件(按分离工序:切断 、落料 、冲孔 、切 口 、切边 、剖切;按成形工序:弯曲 、卷圆 、扭曲 、拉深 、翻孔 、翻边 、扩 口 、缩 口 、滚弯 、起伏 、卷边 、胀形 、旋压 、整形 、校平等)。

  5 . 1 . 2 所用组合件均应光整,无毛刺 、无缺损 、无沟痕 、凸棱 、折痕等 。

  5 . 2 铆合件(板与板 、板与型钢)

  5 . 2 . 1 铆合件的铆钉孔一般采用配作 。

  5 . 2 . 2 铆钉孔直径按 GB/T 152 . 1 的装配规定执行 。

  5 . 2 . 3 钉距公差等级不低于 GB/T 1800 . 3—1998 中 IT16 级 。

  5 . 2 . 4 铆合面应平整贴合,缝隙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

  2

  GB/T 24857—2010

  表 1 缝隙规定

  铆钉距/mm

  允许缝隙/mm

  平面

  曲面

  150 ~ 180

  0 . 20

  0 . 30

  180 ~ 1 120

  0 . 23

  0 . 35

  1 120 ~ 1 180

  0 . 26

  0 . 40

  1 180

  0 . 30

  0 . 45

  5 . 2 . 5 铆合件的边缘应平齐无明显的错边 。板与板铆合或板与型钢铆合后,两元件的错边不应超过

  表 2 的规定 。

  表 2 错边规定

  铆合边长/mm

  边缘偏离/mm

  ≤500

  1

  >500

  2

  5 . 2 . 6 铆合后板面应无严重塌角,铆钉头部应光滑整洁,完整无缺,与板面密合 。

  5 . 2 . 7 与物料接触的板面 、桶体 、滚筒等的铆合面应采用沉头铆钉 、平头铆钉 、平沉头铆钉 、扁平头铆钉 、击芯铝铆钉等,使铆钉头部与构件成一平面,且完整平滑 。

  5 . 2 . 8 接触腐蚀物的铆接件,应采用扁平头铆钉或平头铆钉 。

  5 . 3 冲压件

  5 . 3 . 1 冲压件的材料 、形状和尺寸 、表面热处理应符合 GB/T 13914 和 JB/T 4378 . 2 的要求 。

  5 . 3 . 2 冲压件的工艺质量控制应符合 JB/T 8930 的规定 。

  5 . 3 . 3 密集冲孔件中圆孔和长孔筛片应符合 GB/T 12620 的技术要求 。

  5 . 4 压焊件(包括点焊 、缝焊 、凸焊)

  5 . 4 . 1 应按 ISO 15612 规定的焊接规范程序执行 。

  5 . 4 . 2 焊件表面焊前应清理,保持无锈蚀 、无附着杂物 、油脂等 。

  5 . 4 . 3 焊件贴合面应平整无明显缝隙,边缘整齐无明显错边,焊件缝隙 、错边按 5 . 2 . 4 及 5 . 2 . 5 执行 。

  5 . 4 . 4 焊点(或缝)应牢固 、无脱焊 。应无未焊透 、表面微溶 、焊核中有气孔或松散组织(表面凹陷深度不应超过板厚的 20%)等缺陷 。

  5 . 5 钎焊件

  5 . 5 . 1 主要是锡焊合有镀层和无镀层的薄板制件,包括桶 、筒 、直管 、弯管 、锥管 、罩盖 等 单 件 及 组 合件等 。

  5 . 5 . 2 套管类制件应有区别套口与插口的标记,插口端可在拼缝外剪出缺口以便识别和套接 。

  5 . 5 . 3 钎焊缝应结合牢固 、平整光滑,无漏焊 、脱焊,焊缝中不得有未熔融的钎粒和焊附杂物颗粒 。

  5 . 5 . 4 有镀层的焊件表面应保持光洁,不得有焊剂沾污 。

  5 . 6 熔焊件(包括电弧焊 、气焊)

  5 . 6 . 1 熔焊件的焊接质量应符合 GB/T 12467 . 3 的规定 。

  5 . 6 . 2 焊件母材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有 关 安 全 、卫 生 标 准 的 规 定 。 焊 条 、焊 剂 、焊 丝 等 填 充 材 料 均 应 符 合JB/T 3223 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

  5 . 6 . 3 焊接母材应根据成品要求预先进行校正 。

  5 . 6 . 4 机构件板与板对接时,两板面应平齐 。板与型钢焊接时可采用搭接,为控制变形均应采 用 间断焊 。

  5 . 6 . 5 承载件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中应给出焊接技术要求 。

  GB/T24857—2010

  GB/T 2 4 857 2 0 1 0

  —

  5 . 6 . 6 焊缝不允许有咬肉 、烧穿 、裂纹 、气孔 、陷坑等外部缺陷 。

  5 . 6 . 7 焊缝应宽度一致 、焊波均匀 。

  6 试验方法

  6 . 1 测量检验

  所有直线度 、平面度 、间隙等几何尺寸的公差测量应使用符合精度等级要求的测量工具检验测量 。

  6 . 2 其他检测

  所有组合件的检测,给定标准的按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检验;其他要求采用常规方法和感官检验 。

  7 检验规则

  7 . 1 抽样方法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 5%,但不少于 2 件 。

  7 . 2 出厂检验

  7 . 2 . 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 4 . 1 、4 . 2 、5 . 2 、5 . 3 、5 . 4 、5 . 5 、5 . 6 执行 。

  7 . 2 . 2 每批出厂产品必须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出厂 。

  7 . 3 型式检验

  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按本标准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

  b) 产品投产后,当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连续生产三年;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 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

  7 . 4 判定规则

  7 . 4 . 1 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规定 。

  7 . 4 . 2 对任一件或任一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允许修复一次后,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8 标志 、储存

  8 . 1 板件 、板型钢构件应有批号标志,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

  8 . 2 板件 、板型钢构件,经检验合格后,根据技术要求应涂漆或防锈底漆,应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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