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483-2009 铝土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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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20 . 10 H 6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4483—2009
铝 土 矿 石
Bauxite
2009-10-30 发布 2010-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4483—2009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 DZ/T 0202—2002《铝土矿 、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中铝土矿一般工业指标的划分规定,在沉积型一水硬铝石 、堆积型一水硬铝石和红土型三水铝石三种类型铝土矿石相应牌号前分别加注 C、D、H 字样以示区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来源于 YS/T 78—1994 , 但新增加了五个牌号:CLK6-62 、CLK3 . 5-55 、DLK6-5 、DLK4-45 和 HLK4-45 。本标准未纳入其中的 LK3-53 和 DLK8-50 两个牌号 。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韶宁 、吴光跃 、张杰 、杨腾举 、曾萍 、李林海 、杨开国 、王昭文 、刘海石 。
Ⅰ
GB/T 24483—2009
铝 土 矿 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土矿石产品的分类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 、运输 、贮存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氧化铝 、刚玉型研磨材料和高铝水泥等用的由含水氧化铝 、氧化铁与氧化硅等组成的铝土矿石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2009 散装矾土取样 、制样方法
YS/T 575(所有部分) 铝土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 . 1 产品分类
铝土矿石按矿床 、矿石类型分成沉积型一水硬铝石 、堆积型一水硬铝石及红土型三水铝石三大类型,每种类型按化学成分划分牌号 。
3 . 2 化学成分
3 . 2 . 1 铝土矿石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矿床(矿石)类型
牌号
w(Fe2 O3 )/w(SiO2 )
(铝硅比)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Al2 O3
Fe2 O3
S
CaO+MgO
TiO2
水分
≥
≤
沉积型
(一水硬铝石)
CLK12-70
12
70
5
0 . 30
1 . 5
—
7
CLK8-65
8
65
8
0 . 50
1 . 5
—
CLK6-62
6
62
9
0 . 50
1 . 5
—
CLK5-60
5
60
10
0 . 50
1 . 5
—
CLK3 . 5-55
3 . 5
55
—
0 . 8
—
—
堆积型
(一水硬铝石)
DLK15-60
15
60
20
0 . 10
1 . 5
—
8
DLK11-55
11
55
25
0 . 10
1 . 5
—
DLK6-50
6
50
28
0 . 10
1 . 5
—
DLK4-45
4
45
28
0 . 10
1 . 5
—
红土型
(三水铝石)
HLK7-50
7
50
18
—
—
2
8
HLK4-45
4
45
18
—
—
2
HLK3-40
3
40
25
—
—
3
1
GB/T 24483—2009
3 . 2 . 2 用作高铝水泥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w(Fe2 O3 ) ≤2 . 5%, w(TiO2 ) ≤3 . 5%, w(R2 O)(一价金属氧化物)≤1 . 0%, w( MgO) ≤1 . 0% 。
3 . 2 . 3 用作研磨材料的铝土矿石应符合下列要求:
w(Al2 O3 ) ≥70%、w(Fe2 O3 ) ≤5%、w(TiO2 ) ≤ 4 . 5%、w(CaO+ MgO) ≤ 1 . 0%, w(Fe2 O3 )/ w(SiO2 ) ≥12 。
3 . 3 粒度
铝土矿石最大标称粒度不大于 150 mm 。
3 . 4 外观质量
铝土矿石中不得混入杂物 。
3 . 5 其他要求
需方对铝土矿石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
4 试验方法
4 . 1 铝 土 矿 石 的 化 学 成 分 按 YS/T 575 或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的 其 他 方 法 的 规 定 进 行,仲 裁 分 析 按YS/T 575 的规定进行 。
4 . 2 铝土矿石的粒度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或合同)注明 。
4 . 3 铝土矿石中混入的杂物以 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和验收
5 . 1 . 1 铝土矿石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
5 . 2 组批
铝土矿石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铝土矿石组成 。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铝土矿石应进行化学成分 、外观质量的检验 。需方需要检测粒度时,需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
5 . 4 取样
5 . 4 . 1 铝土矿石化学成分的仲裁取样和制样按 GB/T 2009 规定的方法进行 。
5 . 4 . 2 粒度和外观质量的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5 . 5 . 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但可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
5 . 5 . 2 粒度和外观质量不合格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6 标志 、运输 、贮存
6 . 1 标志
每批产品应插牌标志,标明:
a) 产品名称 、商标;
b) 批号;
c) 净重;
2
GB/T 24483—2009
d) 牌号;
e) 本标准编号;
f)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
6 . 2 运输
每车厢(货仓)应装运同一牌号的产品,不得混装 。
6 . 3 贮存
产品堆放场地要干净,防止混入杂物 。
6 . 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地址;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和车(船)数;
e) 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发货 日期 。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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