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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339-2026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 名  称:JTS 339-2026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 下载地址2
  • 类  别: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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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JTS 339—2026

  主编单位: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2 0 2 6 年 第 1 0 号

  现发布《〈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S 339—2026)》(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水运工程 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6年5月1 日起施行。原《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 310— 2004)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 主编单位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复。《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 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mwtis.mot.gov.cn/syportal/sybz)

  查询和下载

  《规范》第4.3.11条、第6.1.5条、第10.2.1条、第10.2.6条、第10.3.3条的黑体字 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6年2月6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经深 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完成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 310—2004)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船闸电气设计、保障 船闸安全和高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智慧港口和智慧航道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发布实施, 我国内河航运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船闸电气向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发展趋势明 显。同时,在大量船闸建设和运行的工程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为更好适应船闸工程建设需求,在归纳总结原规范使用情况和我国船闸电气设计、建设、 管理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供配电、照明、运行控制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通信和广播、线路、防雷和接地等技术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总则”章中,修改了内河船闸电气设计的适用范围。

  2.“术语”章名调整为“术语和缩略语”,新增“缩略语”节 术语新增了手动运行、上 位机、下位机、集散控制等。

  3.“基本规定”为新增章,规定了船闸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收集资料、现状评估、三 新技术、网络安全等通用要求

  4.“供配电”章由“供电系统”章和“配变电所及配变电装置”章合并而成。“负荷计 算及无功补偿”节名调整为“用电负荷”;“配变电装置”节名调整为“变配电装置及布 置”;新增“电力监控”节

  5.“照明”章中,“照明供电”节名调整为“照明配电和控制”;新增“照明光源、灯具及 节能”节;更新了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明确了生产照明设备能效等级,补充了室外生产 照明的控制功能和方式

  6.“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章名调整为“运行控制系统”。“运行控制流程”节名 调整为“系统功能”;“运行控制系统的现场检测”节名调整为“监测、检测设备”;“控制 室”节名调整为“现地控制室与集中控制中心”;新增“系统构成”“通行信号”“船闸群远 程集中控制”等节;取消原规范“管理系统”节

  7.“视频监控系统”为新增章,设置“系统功能”“系统组成与网络结构”“监控布设” “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等节 规定了系统功能、系统组成、网络结构、监控布设和平台联网 等要求

  8. “通信、工业电视和广播”章名调整为“通信和广播”新增了船闸综合语音、船载

  自动识别系统(AIS) 基站等要求,补充了船闸广播功能;原规范“工业电视”节部分内容调 整至“视频监控系统”章。

  9.“线路”章中,新增“电力线路”和“控制与通信线路”节;“线路敷设”节由“室内线 路”和“室外线路”节合并而成

  10. “防雷和接地”章中,新增了防雷分类、雷电防护等级等要求,更新了船闸建筑物 和设施必须设置防雷装置的范围,补充了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的要求。

  11.取消原规范“信号和标志”章,“信号”节部分内容调整至“运行控制系统”章。

  本规范第4.3.11条、第6.1.5条、第10.2.1条、第10.2.6条、第10.3.3条的黑体字 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 有限公司、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北航务管 理处、武汉理工大学、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 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王仙美 刘 轰

  2 术语和缩略语:刘 轰 王仙美 齐俊麟

  3 基本规定:刘 轰 宁 武 金坚良

  4 供配电:蒲 皓 王建林 王 瑞

  5 照明:蒲 皓 徐爱彬 孙保虎

  6 运行控制系统:刘 轰 宁 武 刘 军 杨 全 林

  7 视频监控系统:石 磊 刘 军 蒲 皓

  8 通信和广播:石 磊 初秀民 张 雷

  9 线路:王 瑞 杨全林 王建林

  10 防雷和接地:王 瑞 张 雷 孙保虎 徐爱彬

  附 录A:张 雷 石 磊

  本规范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部审,2026年2月6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 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 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 号,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10014,电话:025-88018888),以便再修订时 参考。

  关于发布《船闸电气设计规范》 (JTJ 310—2004)的通知

  交水发〔2004〕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 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电气设计规 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 310—2004,自 2 0 0 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第六篇 电气设计)》(试行)(JTJ 266—87)同 时 废 止

  本规范的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4条、第3.2.8条、第4.1.4条、 第4.1.10条、第4.2.2条、第5.1.1条、第5.2.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2条、 第5.3.3条、第6.1.5条、第6.3.10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3.2条、第8.1.1 条、第10.1.2条、第10.1.8条和第10.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 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船闸电气设计规范》(JTJ 310—200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船闸设计规范(第六篇 电气设计)》(试行)(JTJ 266—87)的基础上修 订而成。主要包括供电系统,配变电所及配变电装置,线路,照明,防雷和接地,信号和标 志,通信、工业电视和广播,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原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 规划设计院),参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船闸设计规范(第六篇 电气设计)》(试行)(JTJ 266—87)自1987年发布实施以 来,对提高我国船闸工程的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随着我国船闸工程建设技术的发展,该规范已难以满足船闸工程建设发展的需 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本规范在总结我国50多年来,特别是近10多年来船闸电气建设在科研、设计、安装、 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广 泛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补充、完善而成。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原规范与国家现行 标准不协调的内容以及近年来在船闸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元(器)件和新工艺等 内容。

  本规范的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2.4条、第3.2.8条、第4.1.4 条、第4.1.10条、第4.2.2条、第5.1.1条、第5.2.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2 条、第5.3.3条、第6.1.5条、第6.3.10条、第7.2.1条、第7.2.5条、第7.3.2条、第8.1.1 条、第10.1.2条、第10.1.8条和第10.4.1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建

  标〔2002〕273号)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共分10章27节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黄旦初

  2 术语:黄旦初

  3 供电系统:黄旦初

  4 配变电所及配变电装置:黄旦初

  5 线路:张 明

  6 照明:张 明

  7 防雷和接地:何 斌

  8 信号和标志:何 斌

  9 通信、工业电视和广播:张 明

  10 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系统:仲伟皋

  本规范于2004年9月9日通过部审,于2004年12月14日发布,自2005年4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 验和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 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太升北路35号,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技术处,邮政编码:610017), 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船闸电气设计的技术要求,提高船闸电气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内河船闸的电气设计。

  1.0.3 本规范应与船闸工程设计的其他规范配套使用

  1.0.4 船闸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通行信号 Traffic Signal 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的统称

  2.1.2 进闸信号 Entry Signal 指挥过闸船舶进闸的信号

  2.1.3 出闸信号 Exit Signal 指挥过闸船舶出闸的信号

  2.1.4 程序运行 Program Running

  船闸按设计程序连续自动运行的控制方式。

  2.1.5 手动运行 Manual Running

  船闸按设计程序分步骤手动开关闸门和阀门的控制方式 2.1.6 点动运行 Jog Running

  按下按钮即启动受控装置运行,松开按钮即停止受控装置运行的一种控制方式。在 船闸调试、维修或处理故障时使用

  2.1.7 上行控制程序起始状态 Starting Status of Upstrcam Control Program

  上闸首闸门和阀门全部关闭,下闸首阀门关闭,下闸首闸门开启到位,下闸首进闸信 号为绿色的状态

  2.1.8 下行控制程序起始状态 Starting Statc of Downstrcam Control Program

  下闸首闸门和阀门全部关闭,上闸首阀门关闭,上闸首闸门开启到位,上闸首进闸信 号为绿色的状态

  2.1.9 越位保护 Offsidc:Protcction

  船闸闸门或阀门开终或关终后,限位装置失效时,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又称超行程 保护。

  2.1.10 上位机 Mastcr Computcr

  具备发出控制船闸操控指令和统计分析功能,具有人机交互界面的计算机。

  2.1.11 下位机 Lowcr Controllcr

  直接控制船闸现场设备运转,实时获取现场设备运行状况的控制及传感设备。

  2.1.12 集散控制 Distributcd Control

  以通信网络为基础,综合应用计算机、通信、显示和控制等技术,实现船闸运行过程集 中管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监控技术

  2.2 缩 略 语

  2.2.1 ATSE——Automatic Transfcr Switching Equipncnt,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2.2.2 TC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

  2.2.3 IP——Intcrnct Protocol,网际互连协议

  2.2.4 UPS——Unintcrruptihlc Powcr Systcm,不间断电源

  2.2.5 LED——Light Emitting Diodc,发光二极管

  2.2.6 PLC——Programmablc Logic Controllcr,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2.2.7 FS——Full Scalc,满量程

  2.2.8 GIS——Gc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cm,地理信息系统

  2.2.9 AIS——An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cm,自动识别系统

  3 基 本 规 定

  3.0.1 船闸电气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实用先进、节能高效、可扩展和可维护等基本 原则

  3.0.2 船闸电气设计应满足船闸总体设计的要求,统筹兼顾,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 材料和新设备

  3.0.3 船闸电气设计应收集相关规划文件、船闸总体布置、外部电源及网络、闸阀门和启 闭机控制及检修要求、同区域或相邻梯级船闸电气建设现状等资料。

  3.0.4 改建、扩建的船闸电气设计应对现有船闸电气设备及系统现状进行评估

  3.0.5 船闸电气的设备布置方案应满足方便运行维护的要求;关键设备或元器件宜冗余 配置,并配备一定的备品备件

  3.0.6 船闸变配电所、现地控制室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洪水重现期50年高水位

  0.5m, 并应采取预防设备被浸泡的有效措施。

  3.0.7 船闸电气的网络安全技术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 求》(GB/T 25070)、《交通运输 信息安全规范》(GB/T 37378)等的有关规定

  4 供 配 电

  4.1 一 般 规 定

  4.1.1 供配电设计应根据船闸工程特点、规模和建设规划,遵循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 未来发展的原则

  4.1.2 供配电设计应按照船闸等级、运行需求、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当地供电条件,合 理确定方案。

  4.1.3 船闸供电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 和0.4kV 两种电压

  4.1.4 正常运行情况下,船闸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信号灯为±5%额定电压;

  (3)除生产照明外,其他用电设备为±5%额定电压。

  4.1.5 船闸上闸首和下闸首应配备检修电源,船闸闸室中部可根据检修需求增设检修 电源。

  4.1.6 船闸上闸首和下闸首动力电源、室外生产照明电源应取自船闸变配电所不同的出 线开关。

  4.2 用 电 负 荷

  4.2.1 船闸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船闸等级、运行繁忙程度和船闸用电设备的重要性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I 级船闸的工作闸门启闭机、工作阀门启闭机、运行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船闸信息系统、通信与广播和生产照明等主要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4.2.1.2 船闸事故闸门启闭机的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4.2.1.3 其他级别船闸的工作闸门启闭机、工作阀门启闭机、运行控制系统、视频监控 系统、船闸信息系统、通信与广播和生产照明等主要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4.2.1.4 船闸其他用电负荷宜为三级负荷

  4.2.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应能正常供电。

  4.2.3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个电源供电时,第一电源宜采用电网高压 电源。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高压专用线路供电,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2.4 船闸用电负荷的计算范围应包括船闸运行区域、生产管理区域和生活辅助区域等。

  4.2.5 船闸用电负荷计算应分别计算动力负荷、照明负荷、生产管理负荷、生活负荷等;

  并应考虑船闸用电负荷的同时系数,计算船闸总用电负荷。

  4.2.6 船闸动力用电负荷计算方法应按船闸的运行流程或检修流程选用,并应符合下列 规 定

  4.2.6.1 单线单级船闸各闸首运行设备动力用电负荷或检修设备动力用电负荷应选 最大一组电动机额定功率进行负荷计算。

  4.2.6.2 单线单级以外的船闸运行设备动力用电负荷的计算,应考虑不同船闸同时运 行的工况

  4.2.7 船闸动力用电负荷以外的其他用电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算。

  4.2.8 变压器的容量应按船闸总计算负荷合理选用,单线单级船闸当电动机全压启动 时,应满足启动电流最大的一组电动机的启动要求。多线船闸、多级船闸共用变压器时, 应考虑多台电动机同时全压启动的工况。

  4.2.9 船闸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应大于0.95。当配电系统不能满足功率因数值的要求 时,应设置无功补偿设备。

  4.2.10 无功补偿设备宜采用动态自动补偿方式,并在船闸变配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4.2.11 船闸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 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 等的有关规定。

  4.3 电 气 接 线

  4.3.1 具有两个外部电源的船闸,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4.3.2 具有两个外部电源的船闸变配电所,高压和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4.3.3 船闸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 不宜多于三级

  4.3.4 船闸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情况, 也可采用环式或树干式

  4.3.5 具有两个高压电源且设有高压变电站的I 级船闸,高压变电站到变配电所的两路 出线,应取自不同母线

  4.3.6 船闸电力变压器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宜选用联结组标号D,ynll 的三 相干式变压器,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7 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母线分段开关和低压出线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4.3.8 低压母线为双电源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不具备隔离功能 的断路器时,在总开关出线侧和母线分段开关两侧,应设置隔离开关。固定式配电柜中, 低压出线开关的电源侧应设置隔离开关

  4.3.9 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投方式的低压联络断路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9.1 低压联络断路器应设置“自投自复”“自投手复”和“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 位置切换开关。

  4.3.9.2 低压联络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低压侧进线断路器因手动、过载或

  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联络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4.3.9.3 低压侧进线断路器与低压联络断路器应有电气联锁。

  4.3.10 船闸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单相用电设备接入0.4kV 三相系统时, 宜三相平衡。

  4.3.11 自备电源接入船闸变配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与外部电源间应设互锁装置,严禁 并网运行。

  4.4 自 备 电 源

  4.4.1 从电网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合理时,船闸应设发电机组作为 自备电源。发电机组宜设置在船闸变配电所内发电机室

  4.4.2 发电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船闸主要用电负荷的需要,船闸其余用电负荷应具备自 动切除的功能

  4.4.3 发电机组的容量宜按下述方法计算,并选择其最大者:

  (1)按主要用电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启动电流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启动电动机时母线容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4.4.4 发电机组应设置快速自动启动装置和双电源切换装置,并应具有连续三次自启动 的功能。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自备电源和外部电源之间应能 手动切换

  4.4.5 发电机组的性能、排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 组 第1部分:用途、定额和性能》(GB/T 2820.1)的有关规定

  4.5 变 配 电 所

  4.5.1 船闸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宜采用室内变配电所,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进出线方便;

  (2)接近电源侧;

  (3)设备吊装和运输方便;

  (4)避开地势低洼和易积水的场所。

  4.5.2 船闸变配电所设置数量应根据船闸总体布置、用电负荷分布和进出线走廊等,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5.3 船闸变配电所可设置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室、机修室等,其耐火等级应符合 表4.5.3的规定。

  表4.5.3 船闸变配电所各房间耐火等级

  4.5.4 船闸变配电所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可设置空气调节设施和除湿设备。

  4.5.5 船闸变配电所的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变配电所室内地坪宜高出室 外地面150mm~300mm 或设置防水门槛。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应采取防水措施。

  4.5.6 船闸变配电所不应有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 光窗、通风窗、门和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措施。

  4.5.7 当船闸变配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1个通向室外的平 台或通道的安全出口

  4.5.8 船闸变配电所宜设自然采光窗,高压配电室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1.8m, 低 压 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

  4.5.9 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室门的高度和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尺寸,高度 加0 . 5m、宽度加0.3m 确定,其疏散通道门的高度不宜小于2.0m, 宽度不宜小于0.75m

  4.5.10 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 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4.5.11 变压器、配电装置和裸导体的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当在变压器室和配电室内 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 软线吊装。

  4.5.12 发电机室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 规定。

  4.6 变配电装置及布置

  4.6.1 具有两个高压电源的船闸变配电所,宜设置两台变压器。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船 闸正常运行最大负荷的要求,当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另一台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 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

  4.6.2 干式变压器外壳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 。设置在船闸变配电所室内的非封闭 式干式变压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m 的固定围栏,变压器外廓与围栏的净距不宜小于 0.6m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当二者在配电室内靠近布置 时,其外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中 IP2X 防护等 级的有关规定。

  4.6.4 干式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表4.6.4 干式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

  续表4.6.4

  4.6.5 配电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6.5.1 配电室的布置应便于设备操作、巡视和检修。

  4.6.5.2 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柜宜采用全封闭式,当同一房间内的高压开关柜和低 压配电柜有裸露导体时,柜间净距不应小于2m

  4.6.5.3 配电室过道上部遮栏与地面的距离应满足搬运设备的要求,且不应小于 1.9m

  4.6.5.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 时,柜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当配电柜两个 出口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设出口。

  4.6.6 高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高压开关柜,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4.6.6的 规定:

  表4.6.6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 nn)

  注:①采用柜后免维护可靠墙安装的开关柜靠墙布置时,柜后与墙净距应大于50m, 侧面与墙净距应大于200m;

  ②通道宽度在建筑物的墙面遇有柱类局部凸出时,凸出部位的通道宽度可减少200mn.

  4.6.7 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低压配电柜,其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4.6.8 低压配电柜应留有备用柜位,低压配电装置应留有备用回路。高压开关柜宜留有 备用柜位。

  4.6.9 高压配电装置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回路的最高运行电 压,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回路的持续工作电流。导体和电器的动稳定和热稳定应按短 路条件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6.9.1 采用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不验算热稳定。

  4.6.9.2 除采用具有限流作用的熔断器保护外,导体和电器应验算动稳定。

  4.6.9.3 采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4.6.10 低压配电装置除应满足所在系统的标称电压、频率和回路的计算电流要求外,尚 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和热稳定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

  的接通和分断能力。

  4.6.1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 及以下变电所 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6.12 发电机室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6.12.1 发电机室的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要求

  4.6.12.2 发电机组宜横向布置。发电机室与配电室相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 缆沟宜布置在靠配电室侧

  4.6.12.3 发电机组之间、机组外廓与墙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 检修和布置附属设备的需要,有关尺寸应符合表4.6.12的规定。

  表4.6.12 发电机组之间及机组外廓与墙壁的最小净距

  4.7 电 力 监 控

  4.7.1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设计应遵循实用先进、可扩展和可兼容等原则

  4.7.2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的监控对象宜包括高压负荷开关或高压断路器、低压进线断路 器 、ATSE、低压无功补偿装置、低压出线断路器、变压器、发电机等设备。

  4.7.3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船闸变配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等基本功能

  4.7.4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架构,宜由电力测控单元、智能开关、低压智 能无功补偿控制器、ATSE 控制器、变压器温控仪、发电机控制屏、通信管理机、以太网交 换机、监控主机、工作电源和软件等组成

  4.7.5 电力测控单元、智能开关、低压智能无功补偿控制器、ATSE 控制器、变压器温控 仪、发电机控制屏等宜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 RS485 接口或 RJ45 接口,通信协议采用Modbus-RTU 或 TCP/IP 等标准 协议;

  (2)通过RS485 总线与通信管理机进行通信。

  4.7.6 通信管理机应具备向上与监控主机通信,向下与变配电各终端设备通信的能力, 并具有下列功能:

  (1)完成终端设备的数据采集和转发;

  (2)完成不同协议规约转换;

  (3)具有多种通信方式,支持RS485、以太网等多种传输方式,支持各种串口、网络通 信规约

  4.7.7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的工作电源宜设置UPS, 蓄电池的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h

  4.7.8 船闸电力监控系统软件应具有良好的实时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可接入船闸运 行控制系统软件统一管理。宜具有下列功能:

  (1)采集变配电设备的电力参数信息,以图形化、可视化方式实时显示变配电设备工 作状态;

  (2)向变配电设备发送控制命令,保证船闸变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形成监测数据和操作指令的日报表、月报表及年报表等;

  (4)统计分析船闸各类用电负荷的能源能效及电能消耗趋势。

  5 照 明

  5.1 一 般 规 定

  5.1.1 船闸照明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船舶驾驶和船闸运行安全,正确识别船闸周围环境,正确处理人与光环境 的协调性;

  (2)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利的阴影;

  (3)合理确定显色性、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

  (4)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指标

  5.1.2 船闸照明按用途可分为生产照明和办公与生活照明。船闸生产照明宜分为室内 生产照明和室外生产照明;船闸办公与生活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 准》(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5.1.3 船闸生产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船闸生产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5.1.3.2 船闸上闸首、下闸首作业面宜采用混合照明

  5.1.3.3 需要减少眩光反射的区域宜采用局部照明。

  5.1.3.4 标示水工建筑物位置的区域宜采用局部照明。

  5.1.4 船闸生产照明种类宜分为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船闸集中控制中心、现地控制 室、变配电所、启闭机房、消防泵房和电缆廊道应设应急照明。

  5.2 照 度

  5.2.1 船闸生产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5.2.2 船闸运行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邻近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 匀度不应小于0.5

  5.2.3 船闸室内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船闸室内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续表5.2.3

  5.2.4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照度标准值

  5.2.5 船闸生产照明设计照度计算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的有关规定。

  5.3 照明光源、灯具及节能

  5.3.1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透 雾性强的LED 光源。LED 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5.3.2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设计应避免船闸运行区域的光源对船闸工作人员、船员、摄像 机等产生视觉眩光。

  5.3.3 船闸生产照明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 1 部 分 一般要 求与试验》(GB 7000.1)的有关规定。室外生产照明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5.3.4 船闸生产照明设备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2级。

  5.3.5 船闸室内生产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 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有关规定

  5.3.6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灯杆宜选用可倾倒式结构。

  5.3.7 船闸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5.4 照明配电与控制

  5.4.1 船闸生产照明电源电压宜采用交流220V

  5.4.2 船闸生产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不宜小于其额定电 压 的 9 0 %

  5.4.3 船闸生产照明的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

  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5.4.4 船闸生产照明的三相照明线路分支回路中应采用低压断路器、交流接触器进行保 护和控制

  5.4.5 船闸生产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 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5.4.6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控制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具备解除遥控的功能。需单灯控制的 灯具宜预留相应的控制接口。

  5.4.7 船闸生产照明应按船闸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确定照明控制点亮的范围。室 外生产照明回路宜按闸室两侧、上游靠船墩、下游靠船墩、导航墙等采取分区、分组方式 布设

  5.4.8 闸室两侧的室外生产照明回路宜具备闸室照明全开、半开功能,并采用调节照度 的节能措施

  5.4.9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5.4.9.1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宜纳人船闸运行控制系统统一集中控制,具备手动、自动、 时控、光控等控制功能。

  5.4.9.2 船闸室外生产照明宜在闸首机房或变配电所设置照明控制箱,具备现地手动 控制功能

  6 运行控制系统

  6.1 一 般 规 定

  6.1.1 运行控制系统的控制对象应包括闸门和阀门启闭机组、通行信号设备等。

  6.1.2 运行控制方式按操作地点可分为船闸远程集中控制、船闸集中控制和闸首现地控 制;按操作方式可分为程序运行、手动运行和点动运行。

  6.1.3 由两个传动装置共同驱动的升降式平板闸门,宜采用机械同步控制。人字闸门、 三角闸门宜采用电气同步控制

  6.1.4 I、Ⅱ、Ⅲ级船闸的运行控制系统宜设置备用或冗余运行控制系统。

  6.1.5 在违反船闸工艺流程的误操作情况下,运行控制系统不应产生误动作。

  6.1.6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应设置UPS, 现地控制室可设UPS, 蓄电池的放电时间不应小 于 1h

  6.1.7 运行控制系统的室外现场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6.2 系 统 功 能

  6.2.1 运行控制系统应满足船闸闸门、阀门及启闭机等工艺流程的要求,具有运行控制 流程、互锁、容错、应急处理等功能,尚应考虑高水头船闸、多级船闸、省水船闸、通闸等运 行控制要求。

  6.2.2 船闸运行控制流程可分为上行程序和下行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上行程序宜以上行控制程序起始状态为起始点,关下游闸门→提上游阀门→ 闸室内外水位齐平→开上游闸门→落上游阀门,上行程序结束即进入下行程序起始状态。

  6.2.2.2 下行程序宜以下行控制程序起始状态为起始点,关上游闸门→提下游阀门→ 闸室内外水位齐平→开下游闸门→落下游阀门,下行程序结束即进入上行程序起始状态。

  6.2.3 系统的互锁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同闸首闸门和阀门的互锁;

  (2)相邻闸首闸门、阀门的互锁;

  (3)程序运行和手动运行的互锁;

  (4)运行控制系统与备用运行系统的互锁。

  6.2.4 系统的容错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1 船闸集中控制功能故障时,不应影响现地运行控制的运行。

  6.2.4.2 系统软硬件损坏或故障时,不应造成运行控制系统的误动作。

  6.2.5 系统的应急处理功能应包括急停主回路电源、紧急强落阀门等功能。急停物理按

  钮和紧急强落阀门物理按钮应同时设置于各闸首机房、现地控制室、船闸集中控制中心、 船闸远程集中控制中心,并有明显标志。

  6.2.6 高水头船闸运行控制应考虑闸室超灌、超泄和输水系统空蚀和振动等工况

  6.2.7 多级船闸的运行控制应具有根据运行调度规程改变船闸运行级数的功能,并满足 闸室补水、溢水的要求。

  6.2.8 省水船闸运行控制应具有省水模式和非省水模式的功能。

  6.2.9 开通闸运行状态下,运行控制系统应能使船闸处于闸门均开启和阀门均关闭的 状 态

  6.3 系 统 构 成

  6.3.1 船闸运行控制系统由上位机设备及软件、下位机设备及软件、控制网络、通行信号 设备、监测和检测设备等组成,并应采用集散控制方式。

  6.3.2 上位机设备宜由监控主机、数据库服务器、现地监控工作站、打印机、控制台等组 成,应具备船闸集中控制功能。监控主机宜采用“一用一备”方式。

  6.3.3 上位机软件宜采用主流工业控制组态软件开发,并具有下列功能:

  (1)船闸运行工况实时显示和控制主画面;

  (2)启闭机工作状态及参数图形显示画面;

  (3)实时水位和历史水位曲线图;

  (4)室外生产照明控制显示画面;

  (5)控制系统设备和网络设备在线监视画面;

  (6)PLC 状态点一览表画面;

  (7)系统故障自诊断和报警显示画面;

  (8)系统历史故障查询功能;

  (9)运行控制数据的统计和趋势分析功能;

  (10)运行报表自动生成及打印功能;

  (11)其他功能。

  6.3.4 下位机设备可由PLC、现地控制操作台、控制柜、变频器等组成,应具备船闸现地 分散控制功能

  6.3.5 PLC 控制设备宜由底板、电源模块、中央处理器(CPU) 模块、通信模块、离散量输 入模块、离散量输出模块、模拟量输入模块、模拟量输出模块等组成,应根据实际功能需要 合理配置相应模块。

  6.3.6 PLC 控制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宜采用直流24V 开关电源供电,电压波动 应在PLC电源模块允许范围内

  6.3.7 PLC控制设备的输人、输出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1 应根据船闸控制对象合理确定各模块输入、输出点数,并预留不低于10%的 可扩展容量。

  6.3.7.2 输入、输出模块驱动能力应满足外部负载要求,并具有隔离功能

  6.3.8 多线船闸、多级船闸、多梯级船闸和统一管理的区域多座船闸的PLC 控制设备硬 件配置宜统一。

  6.3.9 闸门、阀门的调速控制可采用变频器、电比例泵等方式。变频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6.3.9.1 变频器功率应预留不低于15%的富裕量。

  6.3.9.2 变频器宜具有网络接口,并考虑配置与其匹配的电抗器、滤波器和制动装置 等保护设备。

  6.3.9.3 变频器安装不应干扰PLC 控制设备正常运行,应避免振动与电磁干扰,并保 证通风

  6.3.10 控制柜宜配置工业级触摸式显示屏和物理按钮,具有触摸现控和按钮操作闸门、 阀门的功能。

  6.3.11 下位机控制软件应满足标准化、模块化和高可靠性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6.3.11.1 宜按功能块进行软件设计,并具有动作互锁功能。

  6.3.11.2 程序变量命名应遵循唯一性和见名知义原则,宜包括功能、位置等信息。程 序变量地址应统一规划

  6.3.12 控制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2.1 控制网络应单独组网,宜采用工业环网架构

  6.3.12.2 网络协议应采用通用标准协议。

  6.3.12.3 网络带宽不宜低于1000M/s。

  6.3.12.4 控制网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控制网络通用技术要求 有线网络》 (GB/T 38868)的有关规定

  6.3.13 控制网络应采用实时性强、可靠性高的工业级设备;交换机宜具备带环网控制、 冗余电源功能,光口和电口数量应满足使用需求,备用电口不宜少于2个。

  6.3.1 4 船闸控制域与管理域间应采用技术隔离手段,在主机终端、网络边界、区域隔离、 数据加密等方面做好安全防护,在物理层面实现与其他网络及外部公网的安全隔离。

  6.3.15 运行控制系统应做好上位机、下位机、监测与检测设备等设备的IP 地址规划

  6.4 通 行 信 号

  6.4.1 船闸运行控制系统应设置通行信号

  6.4.2 通行信号可分为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应以红色信号表示禁止通行,绿色信号表 示允许通行。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装置宜采用双色点阵式LED 信号灯。

  6.4.3 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宜设置在闸首附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1 信号装置的安装高程应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2m~5m

  6.4.3.2 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的控制应纳入运行控制系统,具备程序控制和手动控制 功能

  6.4.3.3 进闸信号和出闸信号应能在信号装置处现地检修操作

  6.4.4 运行控制系统可考虑闸室有效长度界限灯和闸室宽度界限灯等船闸助航设施的 用电需求

  6.5 监测、检测设备

  6.5.1 运行控制系统的现场检测应包含闸门和阀门运行位置、互锁状态、水位、启闭机运 行参数、电力拖动系统主回路电气参数、控制回路电气参数、过闸安全监测等。

  6.5.2 参数检测传感器宜采用绝对值传感器或电流型传感器,电流型传感器选型应考虑 精度、温漂、线性和重复性等指标。

  6.5.3 保护用的检测传感器宜采用开关量传感器。

  6.5.4 人字闸门的船闸运行控制系统应配置检测闸门合拢的设施,并具有处理合拢失败 的能力

  6.5.5 闸门和阀门应设置运行到位和越位保护的限位开关。根据船闸实际情况可选择 机械接触式或光电式开关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同一功能的限位开关配置数量不少于2个;

  (2)机械接触式限位开关使用寿命不低于10万次。

  6.5.6 水位传感器选型应考虑可靠性高、性能一致、维护方便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6.5.6.1 测量量程应满足船闸上下游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要求,同时预留不少 于10%的富裕量。

  6.5.6.2 测量精度不应超过±0.1%FS

  6.5.6.3 水位实时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应大于5s

  6.5.6.4 根据船闸运行实际情况可采用投入式、雷达式、超声波式、激光式、浮子式等 类型。

  6.5.7 船闸可设置船舶超警戒线、船舶超高、船舶吃水检测等船舶过闸安全监测设备,并 与运行控制系统智能联动

  6.6 现地控制室与集中控制中心

  6.6.1 控制操作台布置应便于人员操作、监视和维护。

  6.6.2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和现地控制室宜铺设防静电地板,地板铺设高度应考虑电缆敷 设的需要

  6.6.3 现地控制操作台台面上的各类信号指示灯和操作按钮应选用不同颜色或不同形 状的元器件,按不同区域分别布置,并应设置标识牌。

  6.6.4 现地控制操作台、控制柜后宜留有不小于Im 的操作和维修通道。

  6.6.5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宜与船闸运行调度中心同址设置。

  6.6.6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面积和布局应按照船闸运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宜配置大屏显 示系统、控制操作台、音视频系统及机房等。

  6.6.7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机房的设备布置、环境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 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6.6.8 船闸集中控制中心设计应根据需要对房建装饰、供配电、传输网络等配套设施建

  设提出要求。

  6.7 船闸群远程集中控制

  6.7.1 区域和梯级多座船闸可采用远程集中控制

  6.7.2 船闸远程集中控制系统宜由远程运行控制子系统、远程视频监控子系统、远程综 合语音子系统、远程控制通信网络、远程集中控制中心等组成

  6.7.3 远程运行控制子系统宜由远程控制设备、主机与存储设备、通信网络设备等组成, 具备对区域和梯级内各船闸的闸门、阀门等远程控制和监测功能。

  6.7.4 远程运行控制子系统应采用分层分布式架构。控制权限应分为远程集中控制级、 船闸集中控制级、闸首现地控制级三级。闸首现地控制权限应高于船闸集中控制,船闸集 中控制权限应高于远程集中控制

  6.7.5 远程视频监控子系统宜由视频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视频工作站、视频管理平台 软件等组成,具备根据控制权限远程调看、遥控区域和梯级各船闸现场视频图像的功能

  6.7.6 远程综合语音子系统宜由数字甚高频设备和中继台、网络广播主机、对讲机、网络 语音电话平台等组成,具备远程广播、对讲的功能

  6.7.7 远程控制网络宜采用独立的网络设备组网,并采用双通道方式,具备自动切换主 通道和备用通道的能力

  6.7.8 船闸远程集中控制系统软件宜由操作系统软件、支撑软件、通信软件、数据库软 件、应用软件等组成

  6.7.9 船闸远程集中控制中心应符合第6.6节的有关规定。

  6.7.10 船闸远程集中控制中心与各船闸网络间应采用认证、加密等技术手段实现身份 认证、访问控制和数据加密传输。

  7 视频监控系统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互联互通、经济合理的设计原则

  7.1.2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船闸运行管理的要求,保证视频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 时性。

  7.1.3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支持通用标准协议,具有智能移动终端设备 访问接口。视频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应满足系统连接要求。

  7.1.4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与船闸运行控制系统智能联动的能力。

  7.1.5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 范 》(JTS/T 160)和《船闸信息系统设计规范》(JTS/T 161)的有关规定。

  7.2 系 统 功 能

  7.2.1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船闸全天候、运行区域全覆盖的监视要求,具有视频实 时显示、存储回放、大屏展示、网络管理和用户管理等功能,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

  表7.2.1 系统功能技术要求

  7.2.2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可根据船闸管理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视频智能分析、GIS 应用、 智能运维等功能

  7.2.3 视频智能分析功能宜包括对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过闸安全违章行为等自动

  识别与智能分析。

  7.2.4 GIS 应用功能宜包括船闸摄像机或摄像机群组视频在GIS 地图上调用与显示,并 宜与北斗、AIS等技术融合支持船舶轨迹的回放显示等。

  7.2.5 智能运维功能宜包括视频点位在线率、录像完整率、视频完好率、视频质量、离线 原因等。

  7.3 系统组成与网络结构

  7.3.1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7.3.2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宜由前端、传输、存储、控制、显示和视频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 宜选用标准化和开放性软硬件产品,选用系统设备时,各设备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7.3.3 前端设备宜包括网络摄像机、镜头、云台、防护罩、机箱、摄像机杆件及基础等,可 包括拾音器、补光灯等。

  7.3.4 传输设备宜包括有线网络交换设备、光传输设备、无线数字传输设备及其通信 线路

  7.3.5 存储设备宜包括网络视频录像机、磁盘阵列、云存储等。

  7.3.6 存储设备配置应遵循按需配置、适当富裕的原则,可选择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 或两种存储方式的组合

  7.3.7 船闸视频监控图像的存储时长不应少于3个月。涉及船闸安全事件和生产事故 的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宜长期保存

  7.3.8 控制设备宜包括视频拼接控制设备、视频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高清解码设 备等。

  7.3.9 船闸视频拼接控制设备应支持多种显示方式且显示方式切换时间不大于1s, 具 有高清多媒体接口(HDMI)、 数字视频接口(DVI) 等接口,具备高清视频信号和计算机信 号的切换、控制和拼接能力

  7.3.10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的视音频编解码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频编解码支持H.264 、H.265 或 MPEG-4 等标准;

  (2)系统具有不同分辨率、帧率等参数的双码流及其以上码流输出功能;

  (3)音频编解码支持G.711 、G.723.1 或 G.729 等标准

  7.3.11 显示设备可选择小间距LED 显示屏、液晶拼接显示屏、液晶显示器、视频工作 站等。

  7.3.12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实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

  (2)单路显示视频帧率不小于25帧/s;

  (3)图像画面的灰度不低于8级;

  (4)峰值信噪比不低于32dB

  7.3.13 视频监控管理软件宜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 架构,功能应满足表7.3.13的 要求

  表7.3.13 视频监控管理软件功能要求

  7.3.14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网络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星形结构,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支持TCP/IP 协议;

  (2)网络带宽利用率不大于70%

  7.3.15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有线网络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时延小于400ms;

  (2)时延抖动小于50ms;

  (3)丢包率小于1×10⁻³。

  7.4 监 控 布 设

  7.4.1 船闸视频监控范围宜包括闸首、闸门、闸室、靠船墩、引航道、远调站、闸首机房、现 地控制室、集中控制中心、变配电所等。

  7.4.2 视频监控应根据船闸设施设备工作环境和过闸船舶的通航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 摄像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无辅助照明且图像色彩要求较高时,宜采用星光级及以上摄像机

  7.4.2.2 监视目标环境照度在1.0lx 以下时,宜采用低照度或红外低照度摄像机

  7.4.2.3 监视水下目标应采用高灵敏度摄像机

  7.4.2.4 多雾环境下应采用透雾摄像机。

  7.4.2.5 环境照度变化大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7.4.2.6 观察船闸闸室全貌宜采用全景摄像机。

  7.4.2.7 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宽动态或背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7.4.3 摄像机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JTS/T 160)的有关规定。

  7.4.4 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摄像机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船闸现场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 50115)的有关规定

  7.4.4.2 监视固定目标时,宜选用定焦镜头。

  7.4.4.3 监视目标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宜采用广角镜头

  7.4.4.4 监视目标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距镜头

  7.4.4.5 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视角范围时,宜选用变焦镜头。

  7.4.4.6 昼夜使用的摄像机应采用自动光圈镜头或遥控电动光圈镜头

  7.4.5 需要监视不同角度的场景时,宜选用遥控球形摄像机或带遥控云台的枪式摄像机

  7.4.6 船闸视频监控部分点位需同步监听现场声音时,应与摄像机同址设置拾音器

  7.4.7 摄像机的现场位置、安装高度、角度等应满足船闸运行对监视目标的采集范围、清 晰度和完整性等要求。

  7.4.8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室内摄像机宜采用壁装或吊装等安装形式

  7.4.8.2 室外摄像机宜采用船闸建筑物附着或立杆等安装形式。立杆安装时,摄像机 宜便于检修。

  7.4.9 摄像机采用的防护装置应与监视目标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室外摄像机及配套设 备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6

  7.4.10 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带屏蔽电缆或光缆传送视频信号的传输方式。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7.4.10.1 前端网络摄像机与接入交换机之间的线缆长度不大于90m 时,宜采用超5 类及以上双绞电缆接入

  7.4.10.2 前端网络摄像机与接入交换机之间的线缆长度大于90m 时,宜采用光缆 接入

  7.4.10.3 线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

  7.4.11 船闸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接地与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 程设计标准》(GB/T 50115)的有关规定

  7.5 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7.5.1 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根据管理需求宜分为船闸本地视频监控系统、区域级或多 梯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省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等(图7 .5 . 1),各层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 应具备互联互通能力

  图7.5.1 船闸视频监控平台层级架构

  7.5.2 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应做好前端摄像机IP 地址的统一规划,并按照标准的编 码格式和控制信令实现互联。

  7.5.3 各层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的监控资源调用宜遵循单向分级调用的原则,上级 系统应能连接并调用下级系统所辖的视频资源。

  7.5.4 各层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的视频资源编码应采用分级分域的编码方法,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JTS/T 160)的有关规定。

  7.5.5 各层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宜通过视频接入单元实现视频图像信息调用和共 享功能

  7.5.6 各层级船闸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的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 有 关 规定。

  8 通信和广播

  8.1 一 般 规 定

  8.1.1 船闸通信应设置对外通信设施和内部通信设施,通信方式可分为有线通信和无线 通 信

  8.1.2 船闸宜采取综合语音通信方式,具备甚高频、广播、电话、对讲等多种通信方式的 融合和便捷切换能力。

  8.1.3 船闸广播宜包括船闸运行区域广播和远调站广播,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0526)的有关规定。

  8.2 通 信

  8.2.1 船闸对外通信设施可包括程控交换机、数字甚高频电台、AIS基站等,内部通信设 施宜包括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

  8.2.2 船闸有线通信可设置IP 语音软交换、租用运营商虚拟程控交换机或数字程控交 换机,程控交换机设备用户端口的备用量可按实际用户的10%考虑

  8.2.3 有线电话线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船闸业务的需要,可按交换设备初装用户数量的 130%~160%考虑。

  8.2.4 船闸无线通信宜配备数字甚高频电台、AIS基站、无线对讲机等无线通信设施

  8.2.5 数字甚高频电台应采用水上无线电专用频段,并符合无线电主管部门的使用许可 规定。

  8.2.6 船闸宜根据运行调度需求设置AIS 基站,AIS 基站覆盖半径不应小于5km,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技术要求》(GB/T 20068)的有关规定

  8.2.7 船闸宜根据运行管理需求设置不少于5套无线对讲机

  8.3 广 播

  8.3.1 船闸广播宜采用数字广播。

  8.3.2 船闸广播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GB/T 50526)的有关规定

  8.3.3 船闸广播应具有下列功能:

  (1)现地广播、分区广播、集中广播和紧急广播;

  (2)与船闸运行控制系统智能联动,自动播放相应过闸提醒语音;

  (3)白天、夜间等不同场景自动调节广播音量。

  8.3.4 船闸广播应采用单声道播放,宜由广播主机、功率放大设备、扬声器和通信线路等 组成

  8.3.5 广播主机宜设置在船闸集中控制中心,功率放大设备宜设置在现地控制室和远 调站

  8.3.6 驱动无源终端的功率放大设备应选用定压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 系统工程技术标准》(GB/T 50526)的有关规定。

  8.3.7 船闸广播传输频率为1000Hz 时,功率放大设备的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端扬声器 间传输线路衰耗不应大于2dB

  8.3.8 广播主机、功率放大设备等的布置应考虑散热和维护需要。

  8.3.9 扬声器布设应满足船闸运行管理需要,选型除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和播放 效果要求外,还应考虑船闸闸室回声影响,并符合下列规定。

  8.3.9.1 扬声器宜采用无源扬声器,传输距离大于100m 时,宜选用70V 或100V定 压 式扬声器

  8.3.9.2 多线船闸、多级船闸各扬声器间应防止相互干扰

  9 线 路

  9.1 一 般 规 定

  9.1.1 船闸线路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便于安装、维护;

  (2)线路路径合理;

  (3)减少线路穿越道路、管路的次数;

  (4)防止线路在安装和使用中因机械性损害、振动和地基沉降等造成损害;

  (5)避免线路因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强烈日光辐射造成损害;

  (6)避免遭受腐蚀或污染物造成损害。

  9.1.2 船闸电力线路敷设应考虑下列因素:

  (1)与船闸建筑物和场所环境特征相适应;

  (2)能承受导线的自重;

  (3)能承受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4)能承受安装期间和运行中线路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

  9.1.3 船闸架空线路应综合考虑线路通过地区的气象、地形、地貌、地质、交通运输和通 信设施等因素。

  9.1.4 负荷电流较大时,电力线路应考虑不同形式的电力电缆在不同敷设方式下载流能 力的差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电缆形式和截面。

  9.1.5 电缆穿过船闸建筑物墙壁、隔墙等建筑物构件时,其孔隙应按建筑构件耐火等级 封堵;封堵材料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等。

  9.1.6 采用钢质材料的电缆支架应采取防腐措施。

  9.2 电 力 线 路

  9.2.1 船闸电力线路导体材料应根据负荷性质、环境条件、敷设方式等选择。

  9.2.2 船闸电力线路导体截面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确定导体载流量不小于计算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和启动端电压的要求;

  (3)线路保护要求;

  (4)动稳定与热稳定要求;

  (5)机械强度要求。

  9.2.3 电力线路采用单相二线制或铜导体截面不大于16m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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