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387-2015 通用比色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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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7. 180.20 N 3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2387—2015
通 用 比 色 箱
Colorassessmentbooth
2015-12-31发布 2016-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32387—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0)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启鹏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唯平 、周明明 、裴晓禹 、郑炜 、陈岳飞 、刘平华 、苏朝阳 。
通 用 比 色 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比色箱的结构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包装 、运输和储存 。
本标准适用于目视颜色评价时 ,所需标准视觉环境的设备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979—2008 物体色的测量方法
GB/T 5698 颜色术语
GB/T 5702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 7921—2008 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JJG 245 光照度计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9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结构
通用比色箱的典型结构示意图如图 1。
说明 :
① — 光源控制面板 ; ④ — 观察空腔 ;
② — 光源调节旋钮 ; ⑤ — 箱体 。
③ — 光源 ;
图 1 通用比色箱典型结构示意图
GB/T 32387—2015
5 技术要求
5. 1 尺寸
通用比色箱的外形尺寸和有效观察空间尺寸应在产品规格书或图纸中给出 。
5.2 外观
通用比色箱的外观宜使用中性色 ,不应有目视可察觉的变形 、刮伤 、破裂等明显缺陷 。
5.3 光源选择
应至少采用一种模拟 CIE标准照明体的光源 ,其他光源可依据产品规格书选取 。通用比色箱正常工作时 ,光源不应出现可被察觉的闪烁或明暗现象 。
5.4 箱体背景
5.4. 1 通用比色箱箱体背景材料应采用漫反射材料 ,反射比应在 30% ~40% 。
5.4.2 通用比色箱箱体背景颜色应为中性色 ,彩度差 ΔC应控制在 1. 0 以内 。
5.5 光度性能
5.5. 1 照度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 ,箱内观察面的照度应在 1500lx~ 3000lx。箱内照度分布均匀 ,任意边缘照度与中心照度的比值应在 0. 8~ 1. 1 以内 。
5.5.2 色温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 ,光源的色温应在所标示色温的 ±5%以内 。
5.5.3 显色指数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 ,模拟 CIE标准照明体 D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Ra 应大于 90。
6 试验方法
6. 1 尺寸
使用分度值为 1. 0 mm 的标准量具对通用比色箱进行尺寸测量 。
6.2 外观
采用目视法对通用比色箱进行外观检验时 ,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a) 环境照度 :100 lx~ 500 lx;
b) 观察者眼睛与通用比色箱距离约为 0. 3 m。
6.3 光源
采用目视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观察光源是否有闪烁或明暗现象 。
6.4 箱体背景
应按照 GB/T 3979—2008中 5. 1 的 规 定 , 对 背 景 中 性 灰 反 射 比 进 行 测 量 。 彩 度 差 评 价 应 按 照GB/T 7921—2008 的规定进行计算 。
6.5 光度性能
6.5. 1 照度
6.5. 1. 1 照度应按 JJG 245的规定进行测量 。
6.5. 1.2 照度均匀性应按图 2进行测量 。
说明 :
○— 边缘照度测量点 ;
●— 中心照度测量点 。
图 2 照度测量点示意图
6.5.2 色温
应按照 GB/T 7922的规定进行测量 。
6.5.3 显色指数
应按照 GB/T 7922的规定进行测量 ,得到的数 据 应 按 GB/T 5702一 般 显 色 指 数 Ra 的 要 求 进 行计算 。
7 检验规则
7.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7.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形式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表
7.3 出厂检验
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当检验项 目 的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 ,应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
7.4 型式检验
7.4. 1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产时 ;
b) 产品的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满 1 年时 ;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
7.4.2 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7.4.3 抽样 :按照 GB/T 10111—2008规定的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批量为 50 台以上时 ,抽取样本数为 5 台 ;批量为 50台(含)以下时 ,抽取样本数为 3 台 。
7.4.4 判定规则 : 当所有项目指标合格时 ,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 当有任一项 目指标不合格时 ,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 。 当加倍抽样检验合格时 ,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 当加倍抽样检验不合格时 ,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8. 1 标志
8. 1. 1 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 :
a) 产品名称 、规格和型号 ;
b) 制造企业名称及地址 ;
c) 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
d) 光源种类和数量 ;
e) 安全标志 。
8. 1.2 包装箱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
8.2 包装
包装箱应有防潮 、防震措施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 、产品检验合格证 、产品规格书或图纸 、产品说明书等文件 。
8.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撞击 。
8.4 储存
包装好的产品应放置在室内通风 、干燥的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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