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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411-2018 机动车产品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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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43 . 020 T 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841 1—2018

  代替 GB/T 18411—2001

  机 动 车 产 品 标 牌

  power-drivenvehiclesmanufacturer’s plate

  2018-06-07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84 1 1—2018

  GB/T 184 1 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8411—2001《道路车辆 产品标牌》,与 GB/T 18411—200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第 1 章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第 2 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相关的引用标准;

  —4 . 1 增加了产品标牌的形状要求;

  — 5 . 1 . 1 将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划分为规定项 目和 自选项 目,不再设置规定区域、自 由区域;

  — 5 . 2 规定项目要求,增加了表 1 及表 2,明确规定项 目 的内容和标示规范;

  — 6 . 1 整合产品标牌的标示位置要求;

  — 7 . 4 增加了防伪字体的要求并给出举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铮、朱彤、张威、荣胜军、程坤、李博程、何华珍、叶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411—2001 。

  GB/T 184 1 1—2018

  机 动 车 产 品 标 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产品标牌的型式、标示内容、标示位置和标示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及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T 18410 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

  GB/T 21085 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GB/T 25978 道路车辆 标牌和标签

  3 术语和定义

  GB 7258、GB 16735、GB/T 2108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产品标牌的型式

  4 . 1 产品标牌的轮廓应为矩形,可倒圆。

  4 . 2 产品标牌的尺寸及选用的字体、颜色由车辆制造厂 自行决定,但应保证标示内容清晰可辨,易于识读。

  5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

  5 . 1 基本要求

  5 . 1 . 1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分为规定项 目和可选项 目,其中规定项 目为制造厂应标示的内容,可选项目为制造厂根据需要在产品标牌上自行标示的其他项 目 。

  5 . 1 . 2 产品标牌的项 目名称与标示内容之间用空格或冒号分隔,或采用表格方式标示;带量纲的项 目,应标注单位(如 kg、r/min、km/h、kW、V、Ah 等),其中单位可与项目名称一同标示。

  5 . 1 . 3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当采用“VIN”作为车辆识别代号的项 目名称时除外)及品牌、生产厂名、制造国等标示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示。 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其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

  5 . 1 . 4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应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者数值。

  5 . 2 规定项目

  5 . 2 . 1 产品标牌上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

  GB/T 184 1 1—2018

  的其他项目见表 1,标示规范见表 2 。

  表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规定的标示项目

  表 2 规定项目的标示规范

  GB/T 184 1 1—2018

  表 2(续)

  GB/T 184 1 1—2018

  表 2(续)

  GB/T 184 1 1—2018

  5 . 2 . 2 非完整车辆产品标牌标示项目可参照同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标示项目要求执行。

  5 . 3 可选项目

  5.3. 1 如果车辆是在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制造厂可标示“车辆是在 ★★★★生产的 ☆☆☆☆型号的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基础上进行制造。”其中,“★★★★”处标示制造所购车辆的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名称全称,“☆☆☆☆”处标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型号。

  5 . 3 . 2 若产品标牌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中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不属于该车辆的制造厂,制造厂可标示 自 己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

  5 . 3 . 3 若制造厂在产品标牌上标示 自选项 目,则应同时标示出其中文的“项目名称”。

  6 产品标牌的标示位置

  6 . 1 车辆应至少标示一个产品标牌。 产品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且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其他位置。

  6 . 2 对于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多阶段车辆制造时,应保留上一阶段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产品标牌;并应为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标示相应的产品标牌,如空间允许,该产品标牌尽量标示在多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部件上。

  6 . 3 车辆制造厂也可在车辆多处标示产品标牌,但至少应有一处满足 6 . 1 的要求。

  6 . 4 至少应有一处满足 6 . 1 要求的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7 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

  7. 1 产品标牌上所用的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的字高应不小于 4 mm,若将标牌内容直接打印在车辆部件上则打印字体高不小于 7 mm。

  7 . 2 产品标牌应能永久保持地标示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 产品标牌若采用标牌形式,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应保证产品标牌不能被完整地拆下移做他处使用;若采用标签形式,应满足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7 . 3 产品标牌上至少应有一处使用防伪字体(如点阵字体,特殊加工字体等),见表 3 。

  表 3 防伪字体举例

  GB/T 184 1 1—2018

  表 3(续)

291410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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