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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96-2017 冶金焦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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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5 . 160 . 10 H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996—2017

  代替 GB/T 1996—2003

  冶 金 焦 炭

  Cokeformetallurgy

  2017-10-14 发布 2018-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996—20 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T 1996—2003《冶金焦炭》,本标准与 GB/T 1996—2003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 章);

  —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见 2003 年版的第 3 章);

  — 修改了硫分 st, d指标,将一级由 ≤0. 60%修改为 ≤0. 70%, 二级由 ≤0. 80%修改为 ≤0. 90% ,三级由 ≤1.00%修改为 ≤1.10%(见 3.1 中表 1) ;

  — 修改了抗碎 强 度 M25 指 标,将 二 级 由 ≥88. 0%修 改 为≥ 89. 0% , 三 级 由 ≥83. 0%修 改 为≥85.0%(见 3.1 中表 1) ;

  — 修改了 抗 碎 强 度 M40 指 标,将 一 级 由≥80. 0%修 改 为≥ 82. 0% , 二 级 由 ≥76. 0%修 改 为≥78.0%, 三级由 ≥72.0%修改为 ≥74.0%(见 3.1 中表 1) ;

  — 修改了耐磨强度 M10 指标,一级修改为 ≤7.0%(见 3 . 1 中表 1) ;

  — 修改了反应后强度(CSR)指标,将一级由 ≥55%修改为 ≥60%,二级由 ≥50%修改为 ≥55% (见 3 . 1 中表 1) ;

  — 增加了干熄焦水分含量(Mt ) ≤2.0%(见 3 . 1 中表 1) ;

  — 修改了湿熄焦水分含量(Mt ) 为 ≤7.0%(见 3 . 1 中表 1) ;

  — 修改了焦末含量为 ≤5.0%(见 3 . 1 中表 1) ;

  — 删除了“用户需要时,应提供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数据”的规定(见 2003 年版的 4 . 4) ;

  —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 5 章);

  — 删除了附录 A(见 2003 年版的附录 A) 。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化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炼焦化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69/SC 3)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钢集团有限公司、旭阳化工有限公司、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险峰、王文光、王凤民、李秉强、翟向军、张英伟、秦庆平、郑景须、杨洪庆、张慧、孙新达、刘建丰、陆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96—1980、GB/T 1996—1994、GB/T 1996—2003 。

  GB/T 1996—20 17

  冶 金 焦 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焦炭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供高炉冶炼用的焦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技术要求

  3 . 1 冶金焦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3 . 2 经供需双方协商,抗碎强度可按 M25 或 M40 供货,未注明时按 M40 供货。

  3 . 3 水分、焦末含量不作为质量考核依据。

  表 1 冶金焦炭技术指标

  GB/T 1996—20 17

  表 1(续)

  4 试验方法

  4 . 1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 GB/T 2001 的规定进行。

  4 . 2 全硫的测定按 GB/T 2286 的规定进行。

  4 . 3 机械强度的测定按 GB/T 2006 的规定进行。

  4 . 4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 GB/T 4000 的规定进行。

  4 . 5 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按 GB/T 2005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 . 1 冶金焦炭的质量检验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5 . 2 焦炭试样的采制样按 GB/T 1997 的规定进行。

  5 . 3 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5 . 4 当需方验收产品质量对质量有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GB/T 1996—20 17

  6 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6 . 1 产品用洁净的火车车箱、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

  6 . 2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标准编号、质量等级、批号、毛重、净重、车号、发货日期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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