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3593-2009 钇铕钆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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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20 . 99 H 6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593—2009
钇 铕 钆 氧 化 物
yttrium-europium-gadolinium oxide
2009-04-23 发布 2010-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3593—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由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
本标准由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志春 、邹彬 、金燕华 、张耀静 。
Ⅰ
GB/T 23593—2009
钇 铕 钆 氧 化 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钇铕钆氧化物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与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钇铕钆氧化物,供制作荧光材料等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 20170 . 1—2006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物理性能测试方法 稀土化合物粒度分布的测定
3 要求
3 . 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如需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
表 1
产 品 牌 号
171261
171257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REO,不小于
99 . 0
99 . 0
Y2 O3 /REO
61 ± 2
57±2
Eu2 O3 /REO
6 ± 1
8±1
Gd2 O3 /REO
33±2
35 ± 2
杂质含量,不大于
稀土杂质REO
La2 O3
0 . 000 2
0 . 000 2
CeO2
0 . 000 2
0 . 000 2
Pr6 O11
0 . 000 2
0 . 000 2
Nd2 O3
0 . 000 2
0 . 000 2
Sm2 O3
0 . 000 2
0 . 000 2
Tb4 O7
0 . 000 2
0 . 000 2
Dy2 O3
0 . 000 2
0 . 000 2
Ho2 O3
0 . 000 2
0 . 000 2
Er2 O3
0 . 000 2
0 . 000 2
Tm2 O3
0 . 000 2
0 . 000 2
Yb2 O3
0 . 000 2
0 . 000 2
Lu2 O3
0 . 000 2
0 . 000 2
非稀土杂质
Fe2 O3
0 . 000 3
0 . 000 3
SiO2
0 . 003
0 . 003
CaO
0 . 001
0 . 001
CuO
0 . 000 5
0 . 000 5
PbO
0 . 000 5
0 . 000 5
NiO
0 . 000 5
0 . 000 5
Cl-
0 . 01
0 . 01
灼减,不大于
1 . 0
1 . 0
1
GB/T 23593—2009
3 . 2 物理性能
产品的中心粒径值(D[V , 50])为 2 . 0 μm ~ 4 . 0 μm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
3 . 3 外观
3 . 3 . 1 产品为淡粉色粉末 。
3 . 3 . 2 产品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 1 产品中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 GB/T 14635 的规定进行 。
4 . 2 产品中氧化钇 、氧化铕 、氧化钆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
4 . 3 产品中非稀土杂质含量及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 GB/T 12690 的规定进行 。
4 . 4 产品中心粒径的测试方法按 GB/T 20170 . 1—2006 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方法采用其方法(1) 。
4 . 5 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
4 . 6 产品外观用 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与验收
5 . 1 . 1 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检验 。
5 . 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仲裁取样数量按表 2 规定进行 。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 10 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
表 2
件(袋)数
1 ~ 5
6 ~ 49
50 ~ 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 100%
5
件(袋)数的 10%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 、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6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包装
6 . 1 . 1 桶(箱 、袋)外注明: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牌号 、批号 、净含量 、毛重 、出厂 日期及 “防潮 ”标 志 或字样 。
6 . 1 . 2 产品分装于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 5 kg 、10 kg 、25 kg,再将袋(瓶)置于桶(箱)内,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
6 . 2 运输 、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得露天堆放 。
2
GB/T 23593—2009
6 .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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