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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3590-2009 氟化镨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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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 120 . 99 H 6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3590—2009

  氟 化 镨 钕

  praseodymium-neodymium fluoride

  2009-04-23 发布 2010-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3590—2009

  前 言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由包头稀土研究院负责起草 。

  本标准由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参加起草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红 、琚建勇 、许涛 、解萍 、于雅樵 、尹祖平 、翁国庆 。

  Ⅰ

  GB/T 23590—2009

  氟 化 镨 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镨钕产品的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与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制得的氟化镨钕,供制作镨钕合金 、稀土材料等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2690(所有部分) 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非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635 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 稀土总量的测定

  3 要求

  3 . 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需方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

  表 1

  产品牌号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水分/% ,不大于

  REO ,不小于

  F ,

  不小于

  Nd2 O3 /

  REO

  Pr6 O11 /

  REO

  杂质含量,不大于

  稀土杂质

  非稀土杂质

  La2 O3

  CeO2

  Sm2 O3

  Y2 O3

  Fe2 O3

  SiO2

  CaO

  Al2 O3

  Cl-

  042080

  82

  27

  80±2

  20±2

  0 . 1

  0 . 1

  0 . 05

  0 . 05

  0 . 2

  0 . 07

  0 . 05

  0 . 1

  0 . 05

  0 . 8

  042075

  82

  27

  75 ± 2

  25 ± 2

  0 . 1

  0 . 1

  0 . 05

  0 . 05

  0 . 2

  0 . 07

  0 . 05

  0 . 1

  0 . 05

  042070

  82

  27

  70±2

  30±2

  0 . 1

  0 . 1

  0 . 05

  0 . 05

  0 . 2

  0 . 07

  0 . 05

  0 . 1

  0 . 05

  3 . 2 外观

  3 . 2 . 1 产品为淡粉红色粉末 。

  3 . 2 . 2 产品应洁净,无可见的夹杂物 。

  4 试验方法

  4 . 1 稀土氧化物总量的分析方法按 GB/T 14635 的规定进行 。

  4 . 2 氟 、氧化镨 、氧化钕 、水分含量及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

  4 . 3 非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照 GB/T 12690 的规定进行 。

  4 . 4 数值修约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

  4 . 5 产品外观用 目视检查 。

  5 检验规则

  5 . 1 检查与验收

  5 . 1 . 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

  1

  GB/T 23590—2009

  5 . 1 . 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

  5 . 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

  5 .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

  5 . 4 取样与制样

  化学成分仲裁取样方法按表 2 规定进行 。每件(袋)取样量不少于 10 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装入塑料袋(瓶)密封 。

  表 2

  件(袋)数

  1 ~ 5

  6 ~ 49

  50 ~ 100

  >100

  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 100%

  5

  件(袋)数的 10% ,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取正整数

  5 . 5 检验结果的判定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

  6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 1 标志 、包装

  6 . 1 . 1 每箱(桶 、袋)外应注明: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牌号 、批号 、净重 、毛重 、出厂 日期及 “防潮 ”等标志或字样 。

  6 . 1 . 2 产品装入双层塑料袋或塑料瓶中,每袋(瓶)净重 2 kg、5 kg、10 kg 。再将袋(瓶)置于桶或箱内,每桶或箱净重为 10 kg、20 kg、50 kg 。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

  6 . 2 运输 、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吸潮,应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 。

  6 . 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上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含量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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