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39-2022 杉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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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9 . 040 CCS B 6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5039—2022代替 GB/T 5039—1999
杉 原 条
Chinesefirlongpole
2022-07-1 1 发布 2023-02-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503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5039—1999《杉原条》,与 GB/T 5039—1999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增加了杉原条的术语和定义(见 3 . 1) ;
— 删除了篦尺检量工具(见 1999 年版的 4 . 1 . 3) ;
— 更改了梢径的尺寸,由 6 cm~12 cm修改为 6.0 cm~8.0 cm(见 4.2.1 , 1999 年版的 3.1.1) ;
— 更改了分等,改为缺陷允许限度(见 4 . 3 , 1999 年版的 3 . 3) ;
— 更改了部分缺陷的允许限度,边材腐朽二等由 15%修改为 10%;外夹皮、外伤、偏枯一等 15%修改为 10%,二等 40%修改为 20%;(见表 1 , 1999 年版的表 1) ;
— 删除了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制作及相关内容(见 1999 年版的 4 . 1 . 4) ;
— 删除了水眼的内容(见 1999 年版的 4 . 3 . 1) ;
— 更改了直径检量的内容(见 5 . 2 . 2 , 1999 年版的 4 . 3 . 2) ;
— 更改了等级评定,改为材质评定(见 5 . 3 , 1999 年版的 4 . 4 . 4) ;
— 增加了死节、纵裂、大头抽心缺陷指标及检量方法(见表 1、5 . 3 . 2、5 . 3 . 6、5 . 3 . 11) ;
— 更改了心材腐朽的检量与计算方法,由面积比改为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相比(见 5 . 3 . 5 , 1999 年版的 4 . 4 . 7) ;
— 更改了虫眼的检量方法和允许限度,任意 1 m 长范围内查定个数,一等不许有修改为允许5 个,二等不限修改为限制 20 个(见表 1 、5 . 3 . 7 , 1999 年版的 4 . 4 . 8) ;
— 更改了外夹皮、偏枯检量计算方法(见 5 . 3 . 9 , 1999 年版的 4 . 4 . 10、4 . 4 . 11) ;
— 删除了树瘤、啄木鸟眼、白蚁蛀蚀的内容(见 1999 年版的 4 . 4 . 13、4 . 4 . 14、4 . 4 . 15) ;
— 删除了归楞、储存保管和交接的内容(见 1999 年版的第 5 章);
— 增加了抽样、判定方法(见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维都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浙江云峰莫干山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桂林市林业产业行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派阳山林场、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国营平乐县广运林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松武、罗玉芬、陈桂丹、刘晓玲、戴军、陈文军、王军锋、贾东宇、陈艳、黄善忠、许斌、张华、栾洁、黄腾华、庞赞松、樊吉尤、陈义堂、李晶光、王金元、邱炳发、兰俊、覃隆毅、邓卓华、刘欣、冯沁雄、林家纯、施红良、宋恋环、张欣、陈震乾、刘毅、李晓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1984 年首次发布为 GB/T 5039—1984 ;
— 1999 年第一次修订时,并入了 GB/T 4816—1984《杉原条检验》的内容;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
GB/T 5039—2022
杉 原 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杉原条的要求、检验方法和抽样、判定方法及材积计算。
本文件适用于杉原条的生产、销售和流通领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 原木缺陷
GB/T 4815 杉原条材积表
GB/T 15787 原木检验术语
GB/T 17659 . 1 原木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第 1 部分:原木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GB/T 157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杉原条 chinesefirlongpole
杉木、柳杉经打枝后未进行横截造材的伐倒木。
4 要求
4 . 1 树种
杉木、柳杉。
4 . 2 尺寸及进级
4.2. 1 梢端直径:6.0 cm~8.0 cm。
4 . 2 . 2 检尺长:自 5 m 以上,以 1 m 进级,足 1 m 进级,不足 1 m 舍去。
4 . 2 . 3 检尺径:自 8 cm 以上。 检尺径小于等于 14 cm 的,按 1 cm 进级,四舍五入至厘米;检尺径 自14 cm 以上的,按 2 cm进级,尺寸不足 2 cm 时,足 1 cm 进级,不足 1 cm 舍去。
4 . 3 缺陷允许限度
缺陷允许限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1
GB/T 5039—2022
表 1 缺陷允许限度
缺陷名称
检量方法
允许限度
一等
二等
死节
任意材长 1 m 范围内的个数
≤2 个
≤4 个
漏节
在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
不准许
≤2 个
边材腐朽
在检尺长范围内腐朽厚度与检尺径的比
不准许
≤10%
心材腐朽
在全材长范围内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的比
不准许
≤30%
纵裂
长度与检尺长的比
≤30%
≤60%
虫眼
任意材长 1 m 范围内的个数
≤5 个
≤20 个
弯曲
最大拱高与该弯曲内曲水平长的比
≤3%
≤5%
外夹皮、偏枯
深度与检尺径的比
≤10%
≤20%
外伤
深度与检尺径的比
≤5%
≤10%
大头抽心
抽心直径与检尺径的比
≤30%
≤60%
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计。
5 检验方法
5 . 1 检量工具
推荐使用下列工具:
— 钢卷尺,精度 1 mm;
— 围尺,精度 1 mm;
— 卡尺,精度 1 mm;
— 钢直尺,精度 1 mm。
5 . 2 尺寸检量
5 . 2 . 1 长度检量
从大头锯口(或斧口)至梢端短径足 6 cm处的最短距离取直检量,以 1 m 进级,不足 1 m 的由梢端舍去,经进舍后的长度为检尺长。 长度检量以米(m)为单位,量至厘米(cm)。
5 . 2 . 2 直径检量
5 . 2 . 2 . 1 在距大头锯口(或斧口)最短侧到 2 . 5 m处去皮检量,自 14 cm 以上的按 2 cm 进级,不足 2 cm时,凡足 1 cm 的进级,不足 1 cm 的舍去;不足 14 cm 的按 1 cm 进级,凡足 0 . 5 cm 进级,不足 0 . 5 cm 舍去,经进舍后的直径为检尺径。 直径检量以厘米(cm)为单位,量至毫米(mm)。
5 . 2 . 2 . 2 检量直径处遇有节子、树瘤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向梢端方向移动至正常部位检量;如直径检量部位遇有夹皮、偏枯、外伤和节子脱落而形成凹陷部分时,应将直径恢复其原形检量。
5 . 2 . 2 . 3 用卡尺检量直径时,其长短径均量至厘米,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5 . 2 . 3 劈裂材尺寸检量
5 . 2 . 3 . 1 大头劈裂未脱落的,其中最大劈裂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
2
GB/T 5039—2022
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的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5 . 2 . 3 . 2 大头劈裂已脱落的,其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到相当于检尺径处的长度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5 . 2 . 3 . 3 大头劈裂长度 自 2 . 5 m 以上的,其检尺径在离大头 2 . 5 m 处检量。 劈裂未脱落的,以原直径(扣除裂隙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劈裂已脱落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原检尺长不变。
5 . 2 . 3 . 4 梢端劈裂,不论是否脱落,其材长均量至所余最大一块厚度(实足尺寸)不小于 6 cm 处为止。
5 . 3 材质评定
5 . 3 . 1 评定原则
5 . 3 . 1 . 1 材质指标按表 1 的规定执行。
5 . 3 . 1 . 2 评定等级时,自两种以上缺陷或同一种缺陷分布在不同部位的,应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5 . 3 . 1 . 3 检量各种缺陷的尺寸单位规定为:外夹皮长度、弯曲内曲水平长度、弯曲拱高、纵裂、外伤及偏枯深度,量至厘米,不足 1 cm 的舍去;其他缺陷均量至毫米,不足 1 mm 的舍去。
5 . 3 . 1 . 4 检尺长范围外的缺陷除漏节和心材腐朽外,其他缺陷不予计算。
5 . 3 . 2 死节
5 . 3 . 2 . 1 节子计算起点:检尺径自 20 cm 以上,节子直径大于或等于 30 mm 计算;检尺径小于 20 cm,节子直径大于或等于 20 mm计算,节子直径应检量颜色较深、质地较硬部分。
5 . 3 . 2 . 2 节子个数统计:是在检尺长范围内选择节子数量最多的任意 1 m 长范围内查定,但跨在该 1 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不予计算,统计 1 m 长范围内节子个数时,死节、漏节相加计算。
5 . 3 . 3 漏节
漏节不论其尺寸大小,均查定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
5 . 3 . 4 边材腐朽
5 . 3 . 4 . 1 断面上的边材腐朽,以通过腐朽部位径向量得的最大厚度(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计;材身上的边材腐朽,以腐朽弧长最宽处量得的厚度(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计;边材腐朽弧长不超过该断面圆周长的一半者,则以该腐朽厚度(深度)二分之一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4 . 2 表现在端头断面或材身同一横断面上的多块边材腐朽,其同一横断面上的多块边材腐朽弧长应相加计算。
5 . 3 . 4 . 3 表现在材身上的多块腐朽,以弧长最大一块的最宽处量得的腐朽厚度(深度)为准。
5 . 3 . 4 . 4 材身、断面均有边材腐朽(含贯通到断面的)应以降等最低的一处为准。 断面上边材腐朽与心材腐朽相连的,按边材腐朽评等;断面边材部位的腐朽未露于材身外表的,按心材腐朽评等。
5 . 3 . 4 . 5 检量材身上的边材腐朽厚度(深度),以钢直尺顺材长方向贴平材身表面径向量取。
5 . 3 . 5 心材腐朽
5 . 3 . 5 . 1 在同一断面上的各种形状或分散的心材腐朽均合并相加,调整成相当于腐朽的实际圆形直径,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3
GB/T 5039—2022
5 . 3 . 5 . 2 已脱落劈裂材的劈裂面上的腐朽,如贯通到材身表面的,按边材腐朽计算;未贯通到材身表面的,按心材腐朽计算。 检量时应与材长方向成垂直检量其腐朽最大宽度作为心材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相比;如腐朽露于断面的,以断面上的心材腐朽直径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6 纵裂
纵裂是检量裂纹长度与检尺长相比。 材身上的纵裂宽度大于或等于 3 mm 以上计算,自两条以上的纵裂,彼此相隔的木质宽度不足 3 mm 的,应合并为一条计算长度,大于或等于 3 mm 的,应分别计算其长度。 检量材身方向的长度,沿材身方向的裂纹长度与检尺长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7 虫眼
在检尺长范围内,任意选择虫眼最多的 1 m 长范围内查定个数。 查定虫眼个数时,跨在 1 m 长交界线上和检尺长终止线上及断面上的虫眼均不计;直径小于 3 mm 的虫眼和表面虫沟不计。 虫眼直径以贴平原木材身表面检量最小直径为准。
5 . 3 . 8 弯曲
5 . 3 . 8 . 1 检量弯曲时,应从大头锯口(或斧口)拉一直线至小头检尺长终点,其直线贴树干两个落线点间的距离为内曲水平长,与该水平长成垂直量取最大弯曲拱高,以最大弯曲拱高与该内曲水平长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8 . 2 检量弯曲拱高时,如有几个弯曲,评等时应以最大弯曲拱高为准;遇有两处弯曲拱高相等,应以降等最低的一处为准。
5 . 3 . 8 . 3 检量内曲水平长时,遇有节子、树瘤或凸包、外伤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移到正常部位检量。
5 . 3 . 9 外夹皮、偏枯
5 . 3 . 9 . 1 外夹皮、偏枯深度不超过 3 cm 的不计;深度超过 3 cm 的,以其径向量得的深度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9 . 2 外夹皮、偏枯处有木质腐朽的,按边材腐朽计算,如腐朽进入树干内部的,按边材腐朽和漏节降等最低的一种计算。 精确至 1%。
5 . 3 . 10 外伤
5 . 3 . 10 . 1 外伤包括刀斧砍伤、锯伤、烧伤、震伤和其他机械损伤(刨钩眼不计)。
5 . 3 . 10 . 2 外伤检量是与材长方向成垂直量得的径向深度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精确至 1%。
5 . 3 . 1 1 大头抽心
检量大头断面上各种形状的抽心,应调整为相当于圆形的抽心直径与检尺径相比,用百分率表示。精确至 1%。
5 . 4 标志
5 . 4 . 1 产品的标志:用号印、色笔、毛刷等标志在原条大头断面或离大头断面 50 cm 的材身上。
5 . 4 . 2 标志的顺序:等级、长级、径级,必要时加盖检验责任号印。
5 . 4 . 3 等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 2 。
4
GB/T 5039—2022
表 2 等级号印代表符号
等级
一等
二等
等外
代表符号
5 . 4 . 4 长级可用色笔、毛刷等方法,以阿拉伯数字标志检尺长度。
5 . 4 . 5 径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 3 。
表 3 径级号印代表符号
径级/cm
符号
10 20 30 40 50 ……
0
12 22 32 42 52 ……
2
14 24 34 44 54 ……
4
16 26 36 46 56 ……
6
8 18 28 38 48 ……
8
6 抽样、判定方法
按 GB/T 17659 . 1 规定执行。
7 材积计算
按 GB/T 4815 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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