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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454-2025 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 名  称:LY/T 3454-2025 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 下载地址2
  • 类  别:林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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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79.060. 20CCSB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54—2025

  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Structural bamboo-LVL composites for heavy-duty packing

  2025-12-26发布 2026-04-01 实施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东南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常州工学院、南京警察学院、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南京森工生物质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中加低碳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路运业有限公司、江西飞宇竹材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祥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金竹竹业有限公司、泰顺安希瑞竹业有限公司、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玉蓉、黄子睿、赵茂程、周爱萍、李健男、黄东升、王建和、徐英熙、王新洲、李忠、朱嘉、崔兆彦、刘燕燕、唐思远、邱振宇、王正、田伟、何东、周天麟、包茜虹、周梦婕、余柯、许应甲、许嘉诺、傅长军、苏毅、居荣华、曹福兵、李小贤、吴旭平、何东发。

  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并对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作出了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重型包装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生产、销售和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13942. 1—2009 木材耐久性能 第1部分: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T17657—2022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9367—2022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GB/T20241—2021 单板层积材 GB/T36394—2018 竹产品术语 GB/T36408—2018 木结构用单板层积材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型包装 heavy-dutypackaging

  为自重不小于 5 000 kg机械装备而设计的一种包装。

  3.2

  单板层积材 laminatedveneerlumber;LVL

  由多层整幅(或经拼接的)单板按照顺纹为主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方材。

  [来源:GB/T20241—2021,3. 1]

  3.3

  结构用单板层积材 structurallaminatedveneerlumber

  以承重为目的,整幅或拼接单板按照顺纹为主组坯,采用结构胶粘剂加压成型的结构用板材。[来源:GB/T36408—2018,3. 1]

  3.4

  结构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structuralbamboo-LVLcomposites

  以竹、木单板类材料为构成单元,经顺纹组坯胶合而成的,能作承载构件使用的板方材和型材。

  LY/T3454—2025

  4分类

  4.1按用途分

  a) 非结构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b) 结构用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4. 2 按是否防腐处理分

  a) 未经防腐处理的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b) 经防腐处理的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

  5 技术要求5.1分等

  按产品理化性能分为结构用和非结构用构件。

  5. 2 原材种类

  5. 2.1常用木材种类

  常用树种:杨木、桉木、桦木、落叶松、马尾松、云南松、欧洲赤松、辐射松、南方松、花旗松、北美黄杉、云杉等。

  5. 2. 2常用竹材种类

  常用竹材种类:毛竹、麻竹、慈竹等,宜选用4年~6年生竹。

  5. 2.3胶黏剂

  常用胶黏剂为酚醛树脂胶黏剂或性能不低于酚醛树脂的其他胶黏剂。

  5. 3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表面缝隙 宽度≤1 mm

  1 mm<宽度≤3 mm,填补牢固 宽度≤2 mm;

  2 mm<宽度≤3 mm 表面污染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 1%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 5% 边角缺损 不准许 芯层缝隙 宽度≤5 mm,填补牢固 叠层 厚度≥2 mm的竹篾,重叠宽度≤2 mm 腐朽 不准许 表1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外观质量要求(续)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鼓泡 直径 ϕ≤0.5 mm,每块板不超过 2个 分层 不准许 5. 4 规格尺寸及偏差

  5. 4.1规格尺寸

  常见尺寸规格为:

  a)长度为 1350 mm~6 000mm;

  b)宽度为 50mm、100mm、150mm、200mm、250mm、300mm;

  c)厚度为 50mm、100mm、120mm、150mm、180mm、200mm、240mm。注: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议。

  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尺寸及偏差要求

  检验项目 允许偏差 长度 ±2 mm(长度≤2500 mm)

  ±4 mm(长度>2500 mm) 宽度 ±2 mm(宽度≤400 mm)

  ±0.5%(宽度>400 mm)

  厚度 -(0.4+0.03 t)

  +(0.8+0.03 t)

  但不超过±3.0 mm 边缘直度 1.0 mm/m 垂直度 1.5 mm/m 翘曲度 1.0% 注:t为材料厚度,mm 5. 5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理化性能指标

  检验项目 单位 结构用 非结构用 含水率 % 6.0~14.0 静曲强度 MPa ≥70 ≥50 弹性模量 GPa ≥10.0 ≥6.0 水平剪切强度 MPa 垂直胶层加载≥4;平行胶层加载≥6 浸渍剥离

  —— 试件两端面层板间胶层的总剥离率在 5% 以下,且任一胶层的最大剥离长度不超过该

  胶层长度的 1/3 甲醛释放量 mg/cm3 应符合 GB/T17657—2022 中4.61 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在自然光或光照度 300lx~600lx 范 围 内 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 700mm~1 000 mm内,采用目测或用钢板尺(分度值为0. 5 mm)测量外观缺陷。

  6. 2 尺寸检验

  6. 2.1厚度

  按 GB/T19367—2022 中4. 3 的规定进行。

  6. 2. 2 长度和宽度

  按 GB/T19367—2022 中4. 2 的规定进行。

  6. 2.3 垂直度

  按 GB/T19367—2022 中4. 4 的规定进行。

  6. 2. 4 边缘直度

  按 GB/T19367—2022 中4. 5 的规定进行。

  6. 3 理化性能

  6. 3.1含水率

  按 GB/T17657—2022 中4. 3 的规定进行。

  6. 3. 2 浸渍剥离

  按 GB/T17657—2022 中4. 19 的 Ⅰ类规定进行。

  6. 3. 3甲醛释放量

  按 GB/T17657—2022 中4. 61 的规定进行。

  6. 3. 4水平剪切强度

  6. 3.4.1 方法描述

  确定在短跨距条件下,采用三点弯曲试验测定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水平剪切强度,见图 1。

  -l/2-l/2-

  -l-

  一L

  标引符号说明:

  h——试件厚度,mm;

  l——支座跨距,mm;

  L——试件长度,mm。

  图1水平剪切强度测定(三点弯曲试验)示意图

  6. 3. 4.2 仪器设备

  6. 3. 4. 2.1 木材万能力学试验机,分度值 10 N;

  6. 3. 4. 2.2 游标卡尺,分度值 0. 1mm。

  6. 3. 4.3 试件要求

  6. 3. 4. 3.1 试件尺寸,通常试件尺寸为宽 b=(50±1)mm,长L=(8 h±2)mm,高 h 为试件公称厚度,试件数量为 10。

  6. 3. 4. 3. 2 试件平衡处理,将试件置于温度(20±2)℃、相对湿度(65±5)%的环境中平衡至质量恒定,即相隔24 h两次称量所得质量之差小于试件质量的0. 1%。

  6. 3. 4.4 试验步骤

  6. 3. 4. 4.1测量试件的宽度和厚度。宽度在试件长边中心处测量,精确至 0.1 mm;厚度在试件长边中心距边 10 mm处测量,每边各测一点,计算时采用两点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 01 mm。

  6. 3. 4. 4. 2 试验加载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垂直加载,加载方向与胶层垂直(见图2(a)),试件宽度为50 mm;第二种为水平加载(见图 2(b)),加载方向与胶层平行,试件宽度等于试件公称厚度。

  (a)垂直加载(b )水平加载

  图2水平剪切强度试验加载方向示意图

  6. 3. 4. 4. 3 调整试件两支座跨距为试件厚度的 6倍,按图 1所示测定水平剪切强度。

  6. 3. 4. 4. 4加载辊和支承辊具体要求为:

  a) 加载辊轴线应与支承辊轴线平行;

  b) 支承辊一端采用刀铰,另一端采用球铰,见图 1;

  c) 加载辊和支承辊的长度应大于试件宽度。 6. 3. 4. 4. 5 试验时加载辊轴线应与试件长轴中心线垂直,应匀速加载,从加荷开始在 5 mim~10 min内使试件破坏,记下最大载荷值F,精确至 10 N。

  6. 3. 4.5 结果计算与表示

  6. 3. 4. 5.1 试件的水平剪切强度按公式(1)计算,精确至 0. 01 MPa。

  3F

  式中:

  τ ——水平剪切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F——最大试验力,单位为牛顿(N);

  b ——试件宽度,单位为毫米(mm);

  h ——试件厚度,单位为毫米(mm)。

  6. 3. 4. 5. 2 竹木复合单板层积材的水平剪切强度是所测全部试件的水平剪切强度算术平均值,精确至0. 01 MPa。

  6. 3. 5 静曲强度和弯曲弹性模量测定

  按 GB/T20241—2021 中 6. 3. 5 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2 出厂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质量检验;

  b)尺寸检验;

  c)理化性能中的含水率、浸渍剥离、水平剪切强度、弹性模量和静曲强度。

  7.1. 3 型式检验包括全部相关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 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

  b)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

  c)停产 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

  d) 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 2检验批

  基本相同时间段内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为一个检验批,简称为一批。

  7. 3抽样方法

  7. 3.1尺寸检验

  尺寸检验采用 GB/T2828. 1—2012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 S-4,接收质量限(AQL)为6. 5,检查批接收和拒收的方案见表4。

  表4尺寸检验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15 2 0 1 2 16~50 3 0 1 3 51~90 5 1 2 4 91~150 8 1 2 7 151~280 13 2 3 11 281~500 13 2 3 11 501~1200 20 3 4 17 1201~3200 32 5 6 27 注:当一批产品数量超过 3 200件,应划分多个不大于 3 200件的批。 7. 3. 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 GB/T2828. 1—2012 中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查水平为 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 0,检查批接收和拒收的方案见表 5。

  表5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15 3 0 1 2 16~50 5 0 1 4 51~90 8 1 2 7 91~150 13 1 2 12 151~280 20 2 3 18 281~500 32 3 4 29 501~1200 50 5 6 45 1201~3200 80 7 8 73 注:当一批产品数量超过 3 200件,应划分多个不大于 3 200件的批。 7. 3. 3 理化性能检验

  7. 3. 3.1理化性能(除甲醛释放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6。若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样本性能(第一次不合格项)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表6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200 2 4 201~500 3 6 501~1000 4 8 表6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续)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001~3000 5 10 ≥3001 6 12 注:当试样数量无法满足检测要求时,应追加测样量。

  7. 3. 3. 2 甲醛释放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 7。如不合格,则复检数量加倍,复检样本性能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

  表7 甲醛释放量检验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 复检抽样数 ≤1 000 2 4 1001~2000 3 6 2001~3000 4 8 ≥3001 5 10 7. 4判定规则

  7. 4.1单项判定规则

  7. 4.1.1 含水率试验、浸渍剥离、水平剪切强度符合指标规定的试样数不低于有效试样总数的 90% 判为合格,小于 70% 则判为不合格;当符合指标规定的试样数不低于有效试样总数的 70%,但小于 90%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其结果符合指标要求的试样数不低于有效试样总数的 90%,判其为合格,小于 90%则判其为不合格。

  7. 4.1. 2 静曲强度、弹性模量符合表 3 中规定的相应级别指标,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4.1. 3 甲醛释放限量符合指标要求或复检试样都合格时,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4. 2综合判定规则

  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和理化性能三项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等级的技术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8.1标识

  产品在出厂时应在包装单元的合适位置做出标识或加挂标签,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等级、规格尺寸、数量、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等。当产品用于专门的部件时,还应对使用场所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按需自行添加的额外标识,其标识内容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规格、等级分别包装。包装应做到产品免受磕碰、破损、划伤、沾染污物,且具有一定的防潮能力。

  8.3运输

  产品运输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运输过程中应避免表面划伤和磕碰,且防雨、防潮、防晒及防变形等。

  8.4贮存

  产品的存放基础应平整,码放应整齐,板面不能与地面直接接触,并且应有防止变形的措施,避免堆叠过高和板材不均匀受力。产品应按不同规格尺寸及等级分别堆放,每垛应有相应的标记。贮存地点应防雨、防潮、防晒且远离火源。

8813849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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