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51-202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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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65 . 020 . 40 CCS B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8951—2021代替 GB/T 28951—20 12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ForestcertificationinChina—Forestmanagement
2021-05-21 发布 2021-12-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8951—202 1
GB/T 28951—202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与 GB/T 28951—2012 相比,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 删除了“森林认证”和“产销监管链”的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2 . 1 和 2 . 2),增加了“森林以外树木”的定义(见 3 . 5) ;
— 修改了有关“权属文件”的要求(见 4 . 2 . 1 . 1,见 2012 年版的 3 . 2 . 1) ;
— 增加了“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见 4 . 3 . 2 . 2) ;
— 修改了森林经营方案宜包括的主要内容(见 4 . 4 . 1 . 4,见 2012 年版的 3 . 4 . 1 . 4) ;
— 增加了林区多种经营中“开发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的要求(见 4 . 5 . 3 . 1) ;
— 删除了有关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应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3 . 5 . 4 . 2) ;
— 删除了“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检疫证书”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3 . 5 . 4 . 3) ;
— 修改了对天然林(含次生林)转化为人工林,以及非林地转化为林地的森林的认证要求,增加了对时间期限的要求和转化比例不得超过 5%的要求(见 4 . 5 . 8 . 3,见 2012 年版的 3 . 5 . 8 . 3) ;
— 增加了森林以外树木开展认证的要求(见 4 . 5 . 10) ;
— 删除了森林监测中有关“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3 . 9 . 1 . 1) ;
— 增加了建立监测方案的要求(见 4 . 9 . 1 . 1) ;
— 增加了森林监测内容中有关“森林固碳能力”的要求(见 4 . 9 . 2 . 1) ;
— 增加了有关“内部审核”的内容(见 4 . 10 . 1) ;
— 增加了有关“管理评审”的要求(见 4 . 10 . 2) ;
— 增加了有关“不符合和纠正措施”的要求(见 4 . 10 . 3) ;
— 删除了附录 A 中部分与森林经营认证不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A) ;
— 删除了附录 C“相关技术规程和指南”的内容(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C) ;
— 增加了附录 C“森林以外树木(TOF)开展森林经营认证的附加要求”。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森林认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60)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发展中心、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守攻、赵劫、于玲、付博、李屹峰、丁晓纲、丰庆荣、陈青来。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8951—2012 。
GB/T 28951—202 1
引
言
开展森林认证有利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既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潮流和国际林业进程,也是我国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 本文件是为了促进我国森林经营单位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而制定的。 基于维护全球生命共同体及人与 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本文件的总体技术内容与国际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指标保持一致。
GB/T 28951—202 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满足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森林经营单位 forestmanagementunit
以森林资源及其产品为主要生产资料,具有明确边界、面积、组织和财务制度,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
3.2
当地社区 localcommunity
居住在森林经营单位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
3.3
森林权属 foresttenure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注: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4
利益方 stakeholder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注:如政府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
3.5
森林以外树木 treeoutsideforests;TOF
生长在林地之外区域(农业用地、城市或建设用地等)的树木。
注 1 :森林以外的树木一般包括铁路、公路沿线的树木;农田林网;城镇林木;农民 自 留地内的林木;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的树木。
注 2:森林以外的树木按照经营规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集约型经营和粗放型经营。
注 3:集约型经营的森林以外树木是指连片面积超过 10 hm2 或分布线长度超过 50 km,并且生长在林地之外区域的树木;不属于集约型经营的森林以外树木均属粗放型经营。
3.6
化学品 chemical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
GB/T 28951—202 1
3.7
环境影响分析 environmentalimpactanalysis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
4 指标体系
4 . 1 法律义务
4 . 1 . 1 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4 . 1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适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见附录 A)和国际公约(见附录B)得到了有效识别、获取和及时更新。
4 . 1 . 1 . 2 对违法行为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4 . 1 . 2 林地保护
4 . 1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违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4 . 1 . 2 . 2 不应违法改变林地用途。
4 . 2 森林权属
4 . 2 . 1 权属文件
4 . 2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应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4 . 2 . 1 . 2 森林经营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4 . 2 . 2 权属争议
4 . 2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处理有关森林权属的争议。
4 . 2 . 2 . 2 现有的权属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4 . 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益
4 . 3 . 1 当地社区
4 . 3 . 1 . 1 鼓励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提供就业、培训及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
4 . 3 . 1 . 2 森林经营单位应对林区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
4 . 3 . 2 劳动者健康与安全
4 . 3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4 . 3 . 2 . 2 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 3 . 2 . 3 应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的社会福利。
4 . 3 . 2 . 4 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制定应急医疗处理预案并确保在必要时得到有效实施。
4 . 3 . 2 . 5 应遵守中国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
GB/T 28951—202 1
4 . 3 . 3 职工权益
4 . 3 . 3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 . 3 . 3 . 2 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4 . 3 . 4 当地居民法定权利
4 . 3 . 4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承认当地社区合法的使用和经营其土地或资源的权利。
4 . 3 . 4 . 2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
4 . 3 . 4 . 3 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憩、通行、环境教育等。
4 . 3 . 4 . 4 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于众。
4 . 3 . 4 . 5 森林经营单位应为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提供参与讨论森林经营规划的机会。
4 . 3 . 5 特定意义的林地
4 . 3 . 5 . 1 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
4 . 3 . 5 . 2 应采取措施对具有特定意义的林地进行保护。
4 . 3 . 6 损失及赔偿
4 . 3 . 6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
4 . 3 . 6 . 2 在造成损失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4 . 3 . 7 传统知识
4 . 3 . 7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识别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
4 . 3 . 7 . 2 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合理利用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
4 . 3 . 8 社会影响
4 . 3 . 8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和规模,评估森林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
4 . 3 . 8 . 2 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应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
4 . 3 . 8 . 3 应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
4 . 4 森林经营方案
4 . 4 . 1 方案编制
4 . 4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
4 . 4 . 1 . 2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应建立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林业长期规划以及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
4 . 4 . 1 . 3 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
4 . 4 . 1 . 4 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宜包括以下内容:
GB/T 28951—202 1
— 森林经营目标;
— 森林经营组织;
— 森林培育、生态修复规划设计;
— 森林采伐和更新规划设计;
— 森林产品生产;
— 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 与森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图表。
4 . 4 . 1 . 5 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公开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经营的范围和规模、主要的森林经营措施等信息。
4 . 4 . 2 方案实施
4 . 4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应覆盖森林经营方案的全部内容。
4 . 4 . 2 . 2 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
4 . 4 . 2 . 3 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或者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科学研究。
4 . 4 . 3 方案修订
4 . 4 . 3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及时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林业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
4 . 4 . 3 . 2 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最新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不超过 10 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
4 . 4 . 4 员工培训
4 . 4 . 4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员工培训制度。
4 . 4 . 4 . 2 员工应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掌握作业要求,具备正确实施森林经营作业的能力。
4 . 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4 . 5 . 1 作业设计
4 . 5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方案和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并据此开展作业活动。
4 . 5 . 1 . 2 在保证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进行适当调整。
4 . 5 . 2 资金投入
4 . 5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到经营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
4 . 5 . 2 . 2 应保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4 . 5 . 3 多种经营
4 . 5 . 3 . 1 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开发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可持续利用非木质林产品(如林果、油料、药材等)。
4 . 5 . 3 . 2 应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4 . 5 . 3 . 3 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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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4 种子和苗木
4 . 5 . 4 . 1 森林经营单位对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 5 . 4 . 2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文件和检疫文件。
4 . 5 . 5 造林树种
4 . 5 . 5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
4 . 5 . 5 . 2 应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避免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纯林。
4 . 5 . 5 . 3 根据需要,可引进无入侵性、可带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外来树种。
4 . 5 . 5 . 4 用外来树种造林后,应适时监测林木生长情况及其生态影响。
4 . 5 . 5 . 5 不应使用转基因树种。
4 . 5 . 6 造林设计
4 . 5 . 6 . 1 森林经营单位造林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 . 5 . 6 . 2 造林设计应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并制定合理的造林、抚育、间伐、主伐和更新计划。
4 . 5 . 6 . 3 应采取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增强林分的稳定性。
4 . 5 . 6 . 4 在野生动物出没的地域,应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和野生动物的迁徙规律,建立野生动物廊道。
4 . 5 . 6 . 5 造林布局和规划应有利于维持、提高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
4 . 5 . 6 . 6 应促进荒废土地和无立木林地向有林地转化。
4 . 5 . 7 森林采伐
4 . 5 . 7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度采伐量。
4 . 5 . 7 . 2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4 . 5 . 7 . 3 应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录。
4 . 5 . 7 . 4 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不应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4 . 5 . 8 天然林保护与更新
4 . 5 . 8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4 . 5 . 8 . 2 在天然林经营过程中应保留一些空间分布合理的母树,以保证森林的天然更新。
4 . 5 . 8 . 3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之后,通过林地转化而建立的人工林或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非林业用地进行造林和再造林形成的森林,未满足下列合理转化要求的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a) 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利用及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并与有关利益方进行直接协商。
b ) 转化的比例很小,不应超过其天然林面积的 5%。
c) 未对下述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 受威胁的森林生态系统;
● 具有文化及社会重要意义的区域;
● 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分布区;
● 其他受保护区域。
d) 有利于实现长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4 . 5 . 8 . 4 在遭到破坏的天然林(含天然次生林)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根据其规模和经营目标,宜划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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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面积的林地使其逐步向天然林转化。
4 . 5 . 8 . 5 在天然林毗邻地区营造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人工林,应诱导其景观和结构向天然林转化,并有利于天然林的保护。
4 . 5 . 9 低影响作业
4 . 5 . 9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用对环境影响低的森林经营作业方式,以减少对森林资源和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森林生态系统退化的风险。
4 . 5 . 9 . 2 应避免林木采伐和造材过程中的木材浪费和木材等级下降。
4 . 5 . 10 森林以外树木
森林以外树木开展森林经营认证时应满足本文件的所有要求,并遵照附录 C 的规定。
4 . 5 . 1 1 基础设施
4 . 5 . 1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规划、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林道、集材道、桥梁、排水设施等),并维护这些设施的有效性。
4 . 5 . 1 1 . 2 基础设施的设计、建立和维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应最小。
4 .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4 . 6 . 1 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的保护
4 . 6 . 1 . 1 应确定本地区需要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及其栖息地,并在地图上标注。
4 . 6 . 1 . 2 根据具体情况,应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珍贵、稀有、濒危动植物种的保护区域。
4 . 6 . 1 . 3 应制定针对保护区域、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在森林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实施。
4 . 6 . 2 狩猎、诱捕及采集
4 . 6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的狩猎、诱捕及采集活动应依法申请狩猎证或采集证。
4 . 6 . 2 . 2 狩猎、诱捕及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猎捕量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量的限额管理政策。
4 . 6 . 2 . 3 森林经营单位应及时清理非法布设的捕猎陷阱和工具。
4 . 6 . 3 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4 . 6 . 3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通过调查确定其经营范围内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
4 . 6 . 3 . 2 识别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时,应考虑全球、区域、国家水平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自然分布区和景观区域。
4 . 6 . 3 . 3 应制定保护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的措施。
4 . 6 . 3 . 4 应实施保护措施,维持和提高典型、稀有、脆弱的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
4 . 6 . 4 森林经营与森林生物多样性
4 . 6 . 4 . 1 森林经营单位宜考虑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和提高森林生物多样性:
— 采用可降低负面影响的作业方式;
— 森林经营体系有利于维持和提高当地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多样性;
— 保持和提高森林的天然特性。
4 . 6 . 4 . 2 考虑到对森林健康和稳定性以及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应保留一定数量且分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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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立木、枯倒木、空心树、老龄树及稀有树种,以维持生物多样性。
4 . 6 . 4 . 3 应通过营林等方法恢复退化的森林生态系统。
4 . 7 环境影响
4 . 7 . 1 环境影响分析
4 . 7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强度及资源特性,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4 . 7 . 1 . 2 应根据分析结果,采用特定方式或方法,调整或改进森林作业方式,减少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避免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破坏。
4 . 7 . 2 土壤和水资源
4 . 7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整地、造林、更新、抚育、采伐和道路建设等人为活动对林地的破坏,维护森林土壤的自然特性及其长期生产力。
4 . 7 . 2 . 2 应减少森林经营对水资源质量、数量的不良影响,控制水土流失,避免对森林集水区造成重大破坏。
4 . 7 . 2 . 3 在溪河两侧和水体周围,应建立足够宽的缓冲区,并在森林作业设计图中予以标注。
4 . 7 . 2 . 4 尽量利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料增加土壤肥力,减少化肥使用量。
4 . 7 . 3 化学品
4 . 7 . 3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列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最新清单和文件,明确化学品的品名、有效成分、使用方法等。
4 . 7 . 3 . 2 不应使用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高剧毒杀虫剂。
4 . 7 . 3 . 3 不应使用氯化烃类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在食物链中残留生物活性和沉积的其他杀虫剂。
4 . 7 . 3 . 4 应保存使用化学品的过程记录。
4 . 7 . 3 . 5 应建立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以及事故性溢出后的应急处理程序。
4 . 7 . 3 . 6 应提供装备和技术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使用化学品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4 . 7 . 4 外来物种的引进
4 . 7 . 4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对外来物种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确保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才能引进外来物种。
4 . 7 . 4 . 2 应对外来物种的使用进行记录,并监测其生态影响。
4 . 7 . 4 . 3 应制定并执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措施。
4 . 7 . 5 森林环境服务
4 . 7 . 5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了解并明确经营区内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
4 . 7 . 5 . 2 应采取措施维护和提高森林的环境服务功能。
4 . 7 . 5 . 3 应确保以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无机垃圾和不可循环利用的垃圾。
4 . 7 . 5 . 4 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及时处理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容器。
4 . 7 . 5 . 5 应避免机械设备或储油容器泄露对林地水土造成的污染。
4 . 7 . 6 动物种群和放牧
4 . 7 . 6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动物种群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GB/T 28951—202 1
4 . 7 . 6 . 2 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过度放牧对森林更新、生长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4 . 8 森林保护
4 . 8 . 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4 . 8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4 . 8 . 1 . 2 应评估潜在林业有害生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防治计划。
4 . 8 . 1 . 3 应采取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林业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措施。
4 . 8 . 1 . 4 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森林的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自身抵御林业有害生物的能力。
4 . 8 . 2 森林防火
4 . 8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制度。
4 . 8 . 2 . 2 应按照划定的森林火险等级区建立火灾预警机制。
4 . 8 . 2 . 3 应制定和实施森林火情监测和防火措施。
4 . 8 . 2 . 4 应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立防火组织,组织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 . 8 . 2 . 5 应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4 . 8 . 2 . 6 林区内应避免使用除生产性用火以外的一切明火。
4 . 8 . 3 自然灾害
4 . 8 . 3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当地自然和气候条件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4 . 8 . 3 . 2 应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
4 . 9 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
4 . 9 . 1 监测方案
4 . 9 . 1 . 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确定森林监测的内容和指标,建立适宜的监测方案。
4 . 9 . 1 . 2 应按照监测方案连续或定期地开展各项监测活动,并保存监测记录。
4 . 9 . 1 . 3 应在编制或修订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体现森林监测的结果。
4 . 9 . 1 . 4 应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向公众公布森林监测结果概要。
4 . 9 . 2 监测内容
4 . 9 . 2 . 1 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监测,宜关注以下内容:
— 主要林产品的储量、产量和资源消耗量;
— 森林固碳能力;
— 森林结构、生长、更新及健康状况;
— 动植物(特别是珍贵、稀有和濒危的物种)的种类及其数量变化趋势;
— 林业有害生物和林火的发生动态和趋势;
— 森林采伐及其他经营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 森林经营的成本和效益;
— 气候因素和空气污染对林木生长的影响;
— 人类活动情况对森林的影响,例如过度放牧或过度畜养;
— 年度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4 . 9 . 2 . 2 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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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 . 3 档案管理
4 . 9 . 3 . 1 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4 . 9 . 3 . 2 应建立并保存森林经营的过程记录,以证明其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 . 9 . 3 . 3 应将这些记录至少保存 5 年 。
4 . 10 检查和改进
4 . 10 . 1 内部审核
4 . 10 . 1 . 1 森林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审核内容应涵盖本文件的所有要求。
4 . 10 . 1 . 2 应编制内部审核方案,形成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审核报告。
4 . 10 . 1 . 3 森林经营单位的内审记录应至少保存 5 年 。
4 . 10 . 2 管理评审
4 . 10 . 2 . 1 管理评审活动应至少每年实施一次。
4 . 10 . 2 . 2 管理评审的内容应包括:
a) 上次管理评审的整改情况;
b ) 与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或内部的变化情况;
c) 森林经营单位管理现状的信息,包括:
● 不符合项及整改措施;
● 监测的结果;
● 内审结果;
● 持续改进的机会。
4 . 10 . 2 . 3 管理评审的决定和改进措施应有专人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 . 10 . 2 . 4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评审记录应至少保存 5 年 。
4 . 10 . 3 不符合和纠正措施
4 . 10 . 3 . 1 应对不符合项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纠正。
4 . 10 . 3 . 2 应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明确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并确定是否有类似的不符合项存在或可能产生。
4 . 10 . 3 . 3 整改措施应与不符合项相适应,评估所有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GB/T 28951—202 1
附 录 A
(资料性)
相关法律法规
A.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A.2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GB/T 28951—202 1
附 录 B
(资料性)
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沙漠化的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GB/T 28951—202 1
附 录 C
(规范性)
森林以外树木(TOF)开展森林经营认证的附加要求
C.1 TOF的经营
C.1 . 1 TOF经营过程应包括调查、规划、实施、监测及评估,应对 TOF经营产生的社会、环境及经济影响进行合理评估。
C.1 .2 TOF经营方案应明确将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和毁坏的风险降到最低的方法。
C.1 .3 TOF经营方案应致力于维持、保护和提高景观、生态系统和物种基因水平的生物多样性。
C.1 .4 TOF 的经营应致力于在景观和生态系统服务方面维持或提高树木的面积、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在现有土地利用制度下增强经济、生态、文化和社会价值。
C.1 .5 TOF经营应维持或提高在中长期内通过平衡采伐率和生长率来提高吸碳和固碳的能力,并尽量减轻对生态系统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C.1 .6 TOF经营应利用适合当地条件的树种、农作物和家禽家畜种类,并使用使树种和土壤损害最小化的抚育、采伐和运输技术。
C.1 .7 在 TOF 系统中对农业的经营应遵循良好农业实践和操作指南。
C.2 TOF的保护
C.2. 1 在可行的条件下,应通过充分利用景观特点、自然过程和生态预防措施,以维持或提高 TOF 区域的健康和活力,恢复退化的土地。
C.2.2 应充分保持 TOF 区域在基因、物种和结构上的多样性,以提高 TOF 区域的稳定性、活力和恢复能力。
C.2.3 保护珍稀濒危植物。
C.2.4 保护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林分特别是鸟类做巢的树木。
C.2.5 应维持 TOF 区域的树木可持续地提供木材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以及服务的能力。
C.2.6 在考虑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平衡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对树木更新和生长、生物多样性和火灾控制的影响。
C.2.7 应维持或增强树木在农业和居住区中的防护功能。
C.2.8 鼓励在农林复合经营和 TOF经营中利用传统知识和最佳实践,并公平分享利用上述知识、创新和实践所获得的收益。
C.3 粗放型经营的 TOF
本文件中 4 . 2 . 2 . 1 、4 . 3 . 1 . 1 、4 . 3 . 1 . 2、4 . 3 . 8 . 3、4 . 4 . 1 . 3、4 . 4 . 1 . 4、4 . 4 . 1 . 5、4 . 4 . 4 . 1 、4 . 5 . 2 . 2、4 . 5 . 6 . 1 、4 . 5 . 6 . 2 、 4 . 5 . 6 . 3、4 . 5 . 11 . 1 、4 . 5 . 11 . 2、4 . 6 . 1 . 2、4 . 6 . 4 . 1 、4 . 7 . 2 . 1 、4 . 7 . 4 . 1 、4 . 7 . 4 . 2、4 . 7 . 6 . 1 和 4 . 7 . 6 . 2 不适用于粗放型经营的 T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