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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6639-2011 液压机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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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77. 140. 85 J 3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6639—2011

  液压机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specificationsforopen die forgingson hydraulicpress

  2011-06-16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26639—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4)提出并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 :亚洲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宏鑫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金跃进 、董珠生 、王忠安 、胡海英 。

  Ⅰ

  GB/T 26639—2011

  液压机上钢质自由锻件 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压机上钢质自由锻件的通用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质量合格证书 。

  本标准适用于常规用途的碳钢和合金钢锻件 。对于特定用途或有特殊要求的锻件 , 以专用材料技术标准为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所有部分)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0(所有部分)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GB/T 231(所有部分)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1221 耐热钢棒

  GB/T 1298 碳素工具钢

  GB/T 1299 合金工具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814 钢材断口检验法

  GB/T 1979 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GB/T 6402 钢锻件超声检测方法

  GB/T 7736 钢的低倍缺陷超声波检验法

  GB/T 10561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含量的测定标准评级图显微检验法

  JB/T 4009 接触式超声纵波直射探伤方法

  JB/T 8466 锻钢件液体渗透检验方法

  JB/T 8468 锻钢件磁粉检验方法

  1

  GB/T 26639—2011

  JB/T 9179(所有部分) 水压机上自由锻件 机械加工余量与公差

  3 技术要素

  3. 1 订货条件

  3. 1. 1 需方应提供所需锻件的数量 、材质和锻件尺寸 。

  3. 1. 2 需方应提供零件图或粗加工图 ,并提供交货状态及采用的验收标准 。如需方仅提供零件图 ,则需在图样上注明热处理要求(余量) 、工艺夹头及试棒的尺寸和位置 ;如需方仅提供粗加工图 ,则需在图样上注明零件尺寸 、工艺夹头及试棒的尺寸和位置 ;对需方图样无上述规定时 ,则按本标准和供方工艺规定 。

  3. 1. 3 锻件力学性能验收分组见表 1,需方应在合同中规定锻件验收级别 ,如无规定级别 ,则按表 1 中Ⅴ级锻件交货 。

  3. 1. 4 需方如要增加附录 A 中的附加要求 ,可在订货时提出 ,并在合同中注明 。

  3. 2 锻件制造

  3. 2. 1 锻 造 用 钢 应 是 镇 静 钢 , 其 化 学 成 分 应 符 合 GB/T 699、GB/T 700、GB/T 1220、GB/T 1221、 GB/T 1298、GB/T 1299、GB/T 1591及 GB/T 3077的规定 。上述规定以外的钢号按合同规定 。

  3. 2. 2 锻造用钢锭或钢坯应有合格证明书 。

  3. 2. 3 钢锭和钢坯在锻造前必须将影响锻件质量的表面缺陷全部清除 。钢锭锻造时两端应有足够的切除量 。

  3. 2. 4 锻件生产过程中加热 、锻造 、锻后冷却及热处理 、校正等 ,均按供方的工艺规范执行 。生产过程应有必要的生产质量记录 ,做到可追溯性 。

  3. 2. 5 锻件应有足够的变形量 , 以确保达到相应的锻造比要求 。锻造比要求如下 :

  a) 用钢锭或连铸坯未经镦粗锻造时 ,其主体部分锻造比一般不小于 3,带法兰轴的法兰或凸台部分锻造比不小于 1. 75。

  b) 经镦粗且镦粗比不小于 2 者 ,其主体部分锻造比不小于 2. 5,带法兰轴的法兰或凸台部分锻造比不小于 1. 7。

  c) 用已经锻造的钢坯(锻造比不小于 1. 5)或轧材锻造时 ,其主体部分锻造比不小于 2. 0,带法兰轴的法兰或凸台部分锻造比不小于 1. 5。

  3. 3 技术要求

  3. 3. 1 锻件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锻件图的规定 。

  3. 3. 2 锻件图上的机械加工余量 、公差按 JB/T 9179的规定 。需方有特殊要求者按合同规定 。

  3. 3. 3 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 、缩孔 、折叠 、夹层 、锻伤等缺陷 。如有缺陷 ,按以下规定处理 :

  a) 不需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 ,经修整后其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最小实体尺寸 。

  b) 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 ,经测定 , 如锻件上剩余的单边机械加工余量不小于公称单边余量的 50%时 ,此缺陷可不清除 ;小于 50%时必须予以清除 。

  c) 锻件表面缺陷深度超过单边机械加工余量时 ,在需方同意的前提下 ,可将缺陷清除后按供方的工艺规范予以焊补 。焊补的质量要符合需方对锻件质量的要求 。

  3. 3. 4 发现有白点的锻件应予报废 ,且与该锻件同一熔炉号 、同炉热处理的锻件均应逐个进行检查 。

  2

  GB/T 26639—2011

  表 1 锻件级别的试验项目及检验数量

  锻件级别

  级别的基本标志

  验收的力学性能指标

  检验数量

  检验特征

  组成批的条件

  拉伸 、冲击试验

  硬度试验

  Ⅰ

  测 定 每 一锻 件 的 力 学性能和硬度

  每 一 锻 件均单个试验

  Rm , ReL (Rp0. 2 ) , A5 , Z,AK , HBW

  每一锻 件 均 受 检 验 , 取 一组试样 即 一 个 拉 伸 , 2 个 冲击 。需方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可增加试样数量

  每一锻件均受检验(作参考)

  Ⅱ

  测 定 每 一锻 件 的 硬 度和 每 批 中 被检 锻 件 的 力学性能

  同 炉 热 处理 且 同 一 熔炼 炉 号 的锻件

  Rm , ReL (Rp0. 2 ) , A5 , Z,AK , HBW

  每 批 抽 检 数 量 2% , 但 不得少于 2 件 , 被 检 锻 件 只 取一组试样 , 即 1 个拉伸 ,2 个冲击 。需 方 有 特 殊 要 求 时也可增加试样数量

  每 一 锻 件 均 受 检 验 ,硬度差不超过 40 HBW ,每处 测 2 点,锻 件 较 长或 形 状 复 杂 , 在 头 、尾和中间 各 测 一 处(作 参考)

  Ⅲ

  测 定 每 一锻件的硬度

  每 一 锻 件均单个试验

  HBW

  —

  每 一 锻 件 均 受 检 验 ,硬度差不超过 40 HBW ,每处测 2 点 。锻件较长或 形 状 复 杂 , 在 头 、尾和中间各测一处

  Ⅳ

  测 定 每 批中 锻 件 的硬度

  同 一 热 处理 炉 次 同 一钢 号 , 外 形 尺寸 相 同 或 相近的锻件

  HBW

  —

  每 批 检 验 5% , 但 不少于 2 件 , 同 一 锻 件 硬度 差 不 超 过 40 HBW ,同一批锻件硬度差不超过 50 HB, 试 验 至 少测 一 处 , 每 处 测 2 点 。锻件 较 长 或 形 状 复 杂 ,则在锻件的头 、尾 、中间各测一处

  Ⅴ

  不试验

  —

  —

  —

  —

  注 1: Ⅰ 、Ⅱ级锻件的硬度值不作为验收依据 。

  注 2: 除表中的规定外 ,其验收的力学性能指标项目和数量另有要求时 ,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

  注 3: 试棒一般留在锻件本体上 ,特殊情况经需方 认 可 可 以 单 独 锻 造 ,但 必 须 和 它 所 代 表 的 锻 件 使 用 同 炉 钢 水 ,具有相同的锻造比和锻造方法 ,并同炉热处理 。

  注 4: 冲击功 AK 含 U 型缺口和 V型缺 口 ,其缺口深度和形状按材料验收标准规定 。

  3. 3. 5 锻件的力学性能以合同规定标准为准 。通常以纵向为标准指标 ,径向 、横向 、切向力学性能允许降低的百分数按表 2规定 。

  3. 3. 6 根据需方要求 ,锻件交货时可进行超出本章要求之外的附加试验(见附录 A) ,但均需在合同中注明验收条件 。

  3

  GB/T 26639—2011

  3. 3. 7 试样一般应留 在 相 当 于 钢 锭 的 冒 口 端 , 如 一 锭 生 产 多 件 , 则 应 留 在 相 当 于 钢 锭 的 冒 口 端 和 底部端 。

  3. 3. 8 对需无损检测的锻件 ,其检测面或部位必须经机械切削加工 ,并达到相应的表面粗糙度要求 。

  表 2 切向、横向、径向力学性能允许降低的百分数

  力学性能

  试样方向

  电炉钢

  (或经钢包精炼钢)锻造比

  转炉或平炉

  ≤30 t钢锭锻造锻件

  >30 t钢锭锻造锻件

  锻造比

  锻造比

  ≤5

  >5

  2~ 3

  >3~ 5

  >5

  2~ 3

  >3~ 5

  >5

  Rm

  切向

  5

  5

  5

  5

  5

  5

  5

  5

  横向

  5

  5

  10

  10

  10

  10

  10

  10

  径向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ReL (Rp0. 2 )

  切向

  5

  5

  5

  5

  5

  5

  5

  5

  横向

  5

  5

  10

  10

  10

  10

  10

  10

  径向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A5

  切向

  25

  40

  25

  30

  40

  35

  40

  45

  横向

  25

  40

  25

  35

  40

  35

  40

  50

  径向

  25

  40

  30

  35

  40

  35

  40

  50

  Z

  切向

  20

  40

  25

  30

  40

  40

  40

  45

  横向

  20

  40

  25

  35

  40

  45

  50

  60

  径向

  25

  40

  30

  35

  45

  40

  50

  60

  AK

  切向

  25

  40

  30

  30

  30

  30

  40

  50

  横向

  25

  40

  35

  40

  40

  40

  50

  60

  径向

  25

  40

  35

  40

  40

  40

  50

  60

  4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 1 化学成分分析

  4. 1. 1 熔炼成分应在出钢后浇注前每炉钢水的钢包内取块样或片样分析 。对于多炉合浇的大钢锭或连铸坯 、粗轧坯 ,应报告权重法结果的化学成分 ,如果上述钢包中取样不成功时 ,可在钢锭或连铸坯 、粗轧坯近表面的适当部位取替代样 。

  4. 1. 2 成品成分分析可在锻件上从 1/2半径至外径的部位取样分析 。也可以从力学性能试样上取样分析 。成品分析的化学成分与合同或图样指定的标准要求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3 和表 4 规定 ,成品分析可代替熔炼分析 。

  4. 1. 3 化学分析方法按 GB/T 223规定 。

  4

  GB/T 26639—2011

  表 3 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积/cm2

  元素

  600 >2 600~ 5 200 >5 200~ 10 400 >10 400

  +0. 03

  ±0. 05 ±0. 06 ±0. 06

  -0. 02

  ≤0. 80

  Mn

  >0. 80

  ≤0. 35

  Si

  >0. 35

  S ≤0. 050 +0. 005 +0. 005 +0. 005 +0. 005 +0. 006 +0. 006

  P ≤0. 050 +0. 005 +0. 005 +0. 008 +0. 008 +0. 010 +0. 015

  注 1: 截面积指锻件处理前未经粗加工(不包括中心孔)时的最大横截面面积 。

  注 2: 成分范围指锻件规定钢号的成分范围 。

  截 面

  >650~ 1 300 >1 300~ 2

  +0. 05 -0. 03

  +0. 10 -0. 08

  成分

  范围/%

  ±0. 04 ±0. 04

  ±0. 07

  ±0. 12

  ±0. 05

  ±0. 07

  ±0. 04

  ±0. 07

  ±0. 08

  ±0. 13

  ±0. 04

  ±0. 06

  ±0. 06

  ±0. 12

  ±0. 06

  ±0. 09

  ±0. 03

  ±0. 05

  ±0. 03

  ±0. 05

  ±0. 05

  ±0. 11

  ±0. 05

  ±0. 10

  ≤0. 40

  ≤650

  C

  4. 2 锻件的检验

  4. 2. 1 锻件外观 、形状尺寸的检验 ,按锻件图的要求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

  4. 2. 2 其他试验项 目 ,如供方缺乏条件时 ,也可由需方的质量检验部门执行 ,但应在合同中注明 。必要时由双方进行复验 。

  4. 3 锻件力学性能试样的切取位置

  4. 3. 1 圆轴类 :纵向取样取自端面距外圆 1/3半径处 ,但试样轴线距外圆表面距离不得大于 90 mm;径向试样取自端面半径方向 ;切向试样取自端面外圆处 。见图 1a) 。

  4. 3. 2 矩形类 :纵向与横向试样均取自端面距外表面 1/6对角线处 ,但试样轴线距外表面距离不得大于 90 mm。见图 1a) 。

  4. 3. 3 筒体类 :壁厚在 100 mm 及以下时 ,纵向试样取自端面 1/2壁厚处 ;壁厚超过 100 mm 时纵向试样取自端面距外圆 1/3壁厚处 ;切向试样均取自端面外圆处 ,并以两倍壁厚作为截面尺寸来确定力学性能数值 。见图 1b) 。

  4. 3. 4 圆盘类 : 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在加大部位的 1/2高度上 ; 当在加高部位取样时 ,试样取自端面外圆处 。见图 1c) 。

  4. 3. 5 环类 :环类件与圆盘带孔类件 ,在加大部位取样时 ,试样应在加大部位的 1/2高度上 ;在加高部位取样时 ,试样取自端面外圆处 。见图 1d) 。 以壁厚与高度尺寸中的小者作为截面尺寸来确定力学性能数值 。

  4. 3. 6 特殊形状的锻件 :如需方图样没有对切取位置作出规定 ,则由供方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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