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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917-2009 油污水分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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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 . 060 . 30 Z 6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2917—2009代替 GB/T 12917—1991

  油 污 水 分 离 装 置

  oily waterseparating equipment

  2009-03-09 发布 2009-1 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T 12917—2009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T 12917—1991《油污水分离装置》。

  本标准与 GB/T 12917—199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范围由 “处理油性污水的分离装置 ”改为 “处理矿物油性污水的装置 ”;

  — 修改了引用标准;

  — 对试验用油的密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分油元件部分;

  — 删去分油元件浸泡试验和耐久考核试验 。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 ○四研究所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培韻 、陈志斌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917—1991 。

  Ⅰ

  GB/T 12917—2009

  油 污 水 分 离 装 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污水分离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等 。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矿物油性污水的装置的设计 、制造和验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 , ISO 780:1997 , MOD)

  GB/T 9065 . 3 液压软管接头 连接尺寸 焊接式或快换式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4048 . 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总则(GB 14048 . 1—2006 , IEC 60947-1 : 2001 , MOD)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3 额定处理量系列

  装置额定处理量指装置每小时所处理的含油污水量 。其系列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额定处理量系列 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

  0 . 10

  0 . 25

  0 . 50

  1 . 00

  2 . 00

  3 . 00

  4 . 00

  5 . 00

  10 . 00

  15 . 00

  20 . 00

  25 . 00

  50 . 00

  100 . 00

  150 . 00

  200 . 00

  4 要求

  4 . 1 设计与结构

  4 . 1 . 1 装置应能自动排油或配置应急手动排油系统 。对多级处理的装置允许除第一级外,后面各级可采用手动排油 。

  4 . 1 . 2 装置自动或手动排油系统中,同油水界面传感器相齐的水平面上应设置探试旋塞或油水界面观察器 。

  4 . 1 . 3 装置的进出水管的垂直部分应设置取样装置 。

  4 . 1 . 4 装置应考虑设置供冲洗用的清水进入接 口 。

  4 . 1 . 5 装置底部应设置有效的 、操作简便的泄放阀 。

  4 . 1 . 6 用于接收船舶污水的装置,外接法兰应采用国际通用的通岸接头 。对一般用途装置,外接法兰可按 GB/T 9065 . 3 的有关规定 。

  4 . 1 . 7 装置电控箱应符合 GB 14048 . 1 的有关规定 。

  4 . 1 . 8 装置的排出水可用油分计进行监控;当排出水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停止向外排放 。

  1

  GB/T 12917—2009

  4 . 1 . 9 在油水分离过程中,采用的化学品不得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

  4 . 1 . 10 装置应尽量设在安全区内;若设在危险区,应符合该处安全要求 。

  4 . 2 性能

  4 . 2 . 1 经装置处理后的排出水中含油量应不大于 10 mg/L 。

  4 . 2 . 2 装置应能分离油污水中含(在 15 ℃时)密度为 0 . 83 g/cm3 ~ 0 . 98 g/cm3 的矿物油范围内的物品,经处理后排出水中含油量应符合 4 . 2 . 1 的规定 。其他密度油品可参照本标准规定 。

  4 . 2 . 3 装置应能分离含油量在 0% ~ 100%的油污水,且当分离装置的供入液发生从含油的水到油或从油到空气或从水到空气的变化时,其排出水含油量仍应符合 4 . 2 . 1 的规定 。

  4 . 2 . 4 凡加药的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水除符合 4 . 2 . 1 规定外,还应满足化学需氧量(CODcr) 不大于100 mg/L 的要求 。

  4 . 2 . 5 装置应设计成不仅在额定处理量时,且在 110%额定处理量时,装置的排出水中含油量仍符合

  4 . 2 . 1 的规定 。

  4 . 2 . 6 装置排出水流量不得低于装置额定处理量 。

  4 . 3 强度与密性

  4 . 3 . 1 装置的受压容器应能承受 1 . 5 倍设计压力的强度,无结构损坏和永久变形 。

  4 . 3 . 2 装置组装后应能承受 1 . 25 倍设计压力的液压密性,各部件应无渗漏 。

  4 . 4 安全性

  4 . 4 . 1 对压力式装置,容器设计应参照压力容器规范规定,并设置安全阀或超压保护装置,其开启压力可略大于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受压容器的设计压力 。

  4 . 4 . 2 对设置加热器的装置应设置超温保护设施 。 电加热器的热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 0 . 5 MΩ。

  5 试验方法

  5 . 1 性能试验

  5 . 1 . 1 试验应具备如下条件 。

  a) 试验使用下列试验液体进行:

  — 试验液体 A , 一种在 15 ℃时密度约为 0 . 98 g/cm3 的矿物油;

  — 试验液体 B , 一种在 15 ℃时密度约为 0 . 83 g/cm3 的矿物油;

  — 试验液体 C , 一种在 4 . 2 . 2 规定范围内其他密度的油品 。

  b) 试验用的淡水,在 15 ℃时的密度约为 0 . 998 2 g/cm3 。

  5 . 1 . 2 试验要求如下:

  a) 输入装置的油水混合液温度应在 10 ℃ ~ 40 ℃范围内 。

  b) 在整个试验期间,不得中途停顿,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

  c) 输入装置的油水混合液在处理过程中不得进行稀释 。

  d) 输入装置的油水比例可从装置前供液管路上的取样装置上,将混合液放入量杯静止片刻后,校验油水比例 。

  e) 每次取样前,应将取样旋塞打开,放泄 1 min,然后按等动力方式取样 。

  f) 取样瓶应为带密封盖细口径玻璃瓶,取样后贴标记 。如果样品不能在 24 h 内进行分析,应在试样中加入 5 mL、1 ∶ 1 盐酸保存,保存期不得超过 7 d 。

  5 . 1 . 3 试验步骤如下:

  a) 向装置供水,待各腔室充满淡水后,核定泵流量,不应超过额定处理量的 1 . 1 倍,并不低于额定处理量 。

  b) 向装置供入 100%的试验液体 A , 待排油阀 自动开启后,持续 5 min 以上 。

  c) 向装置供入含油量为 10%的油水混合液,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稳定状态应为通过装置的油水

  2

  GB/T 12917—2009

  混合液不少于装置容积的两倍之后所形成的状态 。然后在此状态下试验 30 min,在第10 min、第 20 min 和第 30 min结束时,从装置排水管的取样装置上取样 。

  d) 向装置供入 100%的水 。达到稳定状态后,用 5 . 1 . 1a)规定的 100%试验液体 B 待排油阀开启后,持续 5 min 以上;然后重复 5 . 1 . 3c)规定的试验 。

  5 . 1 . 4 对 于 其 他 密 度 油 品 的 处 理 装 置 或 额 定 处 理 量 为 5 m3 /h 以 上 的 装 置 或 加 药 的 处 理 装 置 可 按

  5 . 1 . 1a) 规定的试验液体 C进行性能试验 。

  5 . 1 . 5 型式试验结束后应用法定计量单位报告下列数据:

  a) 15 ℃时油的密度或 37 . 8 ℃时黏度(m2 /s),闪点 、灰分 、含水量;

  b) 15 ℃时水的密度及固体杂质情况;

  c) 进出口水温度;

  d) 分析结果 、含油浓度及 CODcr值 。

  5 . 1 . 6 水样分析

  5 . 1 . 6 . 1 水中含油量的测定分析方法按 GB/T 16488—1996 中规定的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 。结果应符合 4 . 2 . 1 的要求 。

  5 . 1 . 6 . 2 CODcr测定按 GB/T 11914—1989 规定的重铬酸盐法进行 。结果应符合 4 . 2 . 4 的要求 。

  5 . 2 强度和密性试验

  5 . 2 . 1 强度试验按 GB 150 的有关规定进行 。结果应符合 4 . 3 . 1 的要求 。

  5 . 2 . 2 强度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密性试验 。密性试验按 GB 150 的有关规定进行 。结果应符合 4 . 3 . 2的要求 。

  5 . 3 安全阀试验

  5 . 3 . 1 安全阀动作试验

  试验时将分离器灌满水,启动泵,将分离器出口截止阀调至压力表指示为预定动作值时,检查安全阀起跳情况,连续三次 。结果应符合 4 . 4 . 1 的要求 。

  5 . 3 . 2 电加热器热态电阻试验

  用 500 V兆欧表对电加热器进行绝缘测试 。结果应符合 4 . 4 . 2 的要求 。

  5 . 4 额定处理量试验

  测 定 排 出 水 的 流 量 ,用 称 量 法 或 精 度 为 2 . 5 级 的 流 量 计 核 定 装 置 流 量 。 结 果 应 符 合 4 . 2 . 6 的要求 。

  6 检验规则

  6 . 1 检验分类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

  6 . 2 型式检验

  6 . 2 . 1 检验时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成批生产每 4 a进行一次 。

  6 . 2 . 2 检验项目和顺序

  型式检验的项目和顺序按表 2 。

  3

  GB/T 12917—2009

  表 2 检验项目和顺序表

  序号

  检验项 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章条号

  试验方法章条号

  1

  含油量测定

  ●

  ●

  4 . 2 . 1

  5 . 1 . 6 . 1

  2

  100%的试验液体 A试验

  ●

  ●

  4 . 2 . 2 、4 . 2 . 3 、4 . 2 . 5

  5 . 1 . 3b)

  3

  10%的试验液体 A试验

  ●

  ●

  4 . 2 . 2 、4 . 2 . 3 、4 . 2 . 5

  5 . 1 . 3c)

  4

  100%试验液体 B试验

  ●

  ●

  4 . 2 . 2 、4 . 2 . 3 、4 . 2 . 5

  5 . 1 . 3d)

  5

  10%的试验液体 B试验

  ●

  —

  4 . 2 . 2 、4 . 2 . 3 、4 . 2 . 5

  5 . 1 . 3d)

  6

  CODcr测定

  ●

  —

  4 . 2 . 4

  5 . 1 . 6 . 2

  7

  额定处理量试验

  ●

  —

  4 . 2 . 6

  5 . 4

  8

  强度试验

  ●

  —

  4 . 3 . 1

  5 . 2 . 1

  9

  密性试验

  ●

  —

  4 . 3 . 2

  5 . 2 . 2

  10

  安全阀动作试验

  ●

  —

  4 . 4 . 1

  5 . 3 . 1

  11

  电加热器热态电阻试验

  ●

  ●

  4 . 4 . 2

  5 . 3 . 2

  注:●表示必检项 目;—表示不检项 目 。

  6 . 2 . 3 受检样品数

  对设计相同而处理量不同的系列产品,可以其中两档规格(处理量)的装置进行试验,以代替每个规格都进行试验;这两档装置是系列中最低 1/4 和最高 1/4 的规格范围内的装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任选两档规格进行试验 。

  6 . 2 . 4 合格判据

  当装置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合格;当装置未通过型式检验项 目 中的任何一项,允许加倍取样进行复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装置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

  6 . 3 出厂检验

  6 . 3 . 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 2 。

  6 . 3 . 2 合格判据

  当装置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装置为出厂检验合格;当装置未通过出厂检验项 目 中的任何一项,允许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全部项 目检验或只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检验 。若复验符合要求,仍判定该装置为出厂检验合格 。若复验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装置为出厂检验不合格 。

  7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7 . 1 检查合格的产品经清洗后用压缩空气吹干 。

  7 . 2 每台装置应在醒目部位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 、产品名称 、商标;

  b) 产品型号或标记;

  c)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d) 额定处理量 、分油效果 、最高工作压力 。

  7 . 3 配套电机应标明转向 。

  7 . 4 每台产品应箱装,箱上需标上“↑ ”记号 。装箱后切忌受潮 。

  7 . 5 下列文件需随机封存在不透水的袋内:

  a) 产品合格证;

  4

  GB/T 12917—2009

  b) 产品说明书;

  c) 装箱单;

  d) 随机附件清单;

  e) 电控箱原理图 。

  7 . 6 运输

  7 . 6 . 1 装箱完毕的装置应能用汽车 、火车或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 。

  7 . 6 . 2 应按 GB/T 191 的有关规定对装置进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7 . 7 贮存

  7 . 7 . 1 产品中转时,应堆放在库房内,临时露天堆放时应用毡布覆盖 。

  7 . 7 . 2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 、清洁 、通风的库房内 。

  7 . 7 . 3 产品入库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完好,并按产品制造厂使用说明书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定期保养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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