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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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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35.240.60 CCS A 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Guidelinesforsimplification ofimportcustomsclearanceprocedures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No. 13: 1979,Facilitation ofidentified legal

  problemsin importclearanceprocedures,NEQ)

  2023-12-28发布 2024-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3520—2023

  目 次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原则 2

  5 无纸化通关 2

  6 提前申报模式 3

  7 两步申报模式 3

  8 两段准入模式 4

  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模式 6

  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 8

  11 其他可选措施 9

  参考文献 10

  GB/T 43520—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参考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No. 13:1979《关于进口清关程序中确定法律问题的简化措施》起草 ,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烟台嘉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科标准(宁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小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犇滕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 、东莞市起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四川九标认证有限公司 、惠州市标准化协会 。

  本文件主 要 起 草 人 : 郑 文 丽 、蔡 伊 娜 、程 立 勋 、包 先 雨 、章 建 方 、刘 光 富 、罗 焕 亮 、杨 余 久 、冯 均 利 、陈企石 、张逸纯 、石朝宏 、谢远波 、张冰 、潘小红 、陈聪 。

  Ⅰ

  GB/T 43520—2023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进口清关程序简化的一般原则 ,实施无纸化通关及相关清关简化模式 、其他可选措施需考虑的因素 。

  本文件适用于有关部门简化进口货物清关程序 ,也适用于指导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适用的进口清关模式 。

  本文件不适用于进口货物的运输 、仓储 、理货等物流环节的程序简化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清关 customsclearance

  进口货物进入关境向海关申报 ,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 ,办结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 。 3.2

  提前申报 pre-arrivaldeclaration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 ,货物抵达进 口 口岸前 , 向海关申报 。

  3.3

  概要申报 summarydeclaration

  企业凭提(运)单或载货 清 单(舱 单) 信 息 , 提 交 满 足 口 岸 安 全 准 入 监 管 需 要 的 必 要 信 息 进 行 简 要申报 。

  3.4

  完整申报 fulldeclaration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 14 日 内 ,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 、合格评定 、海关统计等整体监管需要的全面信息及单证 。

  3.5

  两步申报 two-step declaration

  进口货物申报过程可分 成 两 步 : 第 一 步 , 企 业 概 要 申 报(3. 3) 后 , 经 海 关 同 意 即 可 提 离 货 物 ; 第 二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3. 4) 。

  3.6

  两段准入 two-step access

  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为界 ,分段实施 “是否允许货物入境 ”和 “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 ”两类准入的监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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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3520—2023

  注 : 在入境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货物实施口岸检 查 ,判 定 “是 否 允 许 货 物 入 境 ”, 简 称 第 一 段 准 入 ;货 物 提 离 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抵达目的地实施海关检查 ,判 定 “是 否 允 许 货 物 进 入 国 内 市 场 销 售 或 使 用 ”, 简 称 第 二 段准入 。

  3.7

  分送集报 batch entry centralized declaration

  经海关批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与区域外企业之间多批次进出货物时 ,可先向海关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手续 ,后根据货物的不同流向 ,采取报关单或保税核注清单进行集中申报的通关方式 。

  4 一般原则

  进口清关程序主要包括进 口 申报 、查验 、征税 、放行等环节 。有关部门在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无纸化通关 ,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手续简化 、流程优化 、查验比例调整 , 或将部分业务环节前置或后移 ,或将业务流程由 “串联 ”改为 “并联 ”,创新申报模式 、查验监管模式 ,加强进境口岸与目的地口岸的业务衔接和联动 ,提高通关效率 ,促进贸易便利化 。

  进口清关程序简化的通关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

  a) 提前申报模式 ;

  b) 两步申报模式 ;

  c) 两段准入模式 ;

  d)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模式 ;

  e)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 。

  企业宜选择适用的通关模式 ,或选择若干适用的通关模式组合应用 。

  进口清关程序宜根据贸易便利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适时修订和调整 。

  5 无纸化通关

  5. 1 概述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利用现代通信和网络信息技术 , 向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传输电子报关数据 ,并根据反馈的审核及处理结果 , 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有关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 ,实现查验 、监管 、征税 、统计等业务一体化 。有关部门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 ,按风险等级对进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 ,运用信息化技术 ,对企业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审核及验放处理 。

  5.2 需考虑的因素

  5.2. 1 有关部门宜接受企业所传输的进口报关电子数据 ,如电子发票等 ,并按要求审核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

  5.2.2 企业需确保所传输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采用其他的技术手段 ,如电子签名等 ,需确保其真实性并明确相关责任 。

  5.2.3 有关部门宜根据监管实际需求 ,考虑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电子文件或单证 。

  5.2.4 对货物到达口岸未能及时提供少量纸质文件的情况 ,有关部门宜允许进口商承诺在指定时间内以电子传输数据方式或延长规定时限提供全部证明文件的前提下 ,先放行货物 。

  5.2.5 若业务系统 出 现 故 障 或 货 物 需 紧 急 清 关 的 情 况 , 有 关 部 门 宜 启 用 人 工 作 业 , 完 成 审 核 和 流 转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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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前申报模式

  6. 1 概述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前传输舱单数据后 、货物抵港前 ,提前向有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单证审核及税费征收 ,货物实际到港后即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 , 非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 。

  提前申报模式适用于进 口 申报手续的所有实际进境货物(含分拨货物) ,不限运输方式 、通关模式 。

  6.2 需考虑的因素

  6.2. 1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如实申报 ,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且符合以下条件 :

  a) 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并按有关部门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 、进口货物批准文件及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

  b) 在进口货物起运后 、抵港前 ,查询确认舱单数据已向有关部门传输 ,且进口货物的品名 、规格 、数量等要素确定无误(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 ;

  c) 在装载货物运输工具启运后 、运抵指定监管场所前 ,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报 ;

  d) 运输工具抵港后 ,办理放行提货/查验手续 。

  6.2.2 进出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可参照 6. 2. 1 办理 , 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

  7 两步申报模式

  7. 1 通则

  满足如下条件的境内收发货人宜考虑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

  a) 企业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 ;

  b) 货物申报口岸与实际进 口 口岸一致的 ;

  c) 货物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 。

  有纸申报报关单或使用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的 、通过特殊通道申报的报关单 、运输工具进境超过14 日 的进口货物 , 以及非海关金关工程(二期)账册的进口加贸类或特殊区域货物不适用该模式 。

  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有关业务系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 。两步申报基本流程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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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3520—2023

  图 1 两步申报基本流程

  7.2 需考虑的因素

  7.2. 1 企业按要求提前传输提(运) 单或载货清单(舱单) ,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同时需考虑进口货物是否 “涉证 、涉税 ”。若涉及监管证件 ,需实现联网核查 ;若属于应税货物 ,需提前向注册地有关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等 。

  7.2.2 企业申报时需考虑进口货物是否有口岸查验要求 。若有口岸查验要求 ,货物需查验合格后方可提离 ;若无口岸查验要求 ,货物可直接提离 。

  7.2.3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 内完成完整申报 ,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 。

  7.2.4 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在两步申报时 ,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 ,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

  7.2.5 在概要申报环 节 , 可 叠 加 使 用 提 前 申 报 模 式 , 即 企 业 提 前 取 得 提(运) 单 或 载 货 清 单(舱 单) 数据 ,在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 、运抵有关部门监管场所前进行概要申报 ,若货物不需查验 ,运抵后即可提离 ;涉税货物已提交税款担保的 ,或需查验且已完成查验的货物 ,也可提离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整申报 ,补充申报其他项 目 ,办理缴纳税款等通关手续 。

  8 两段准入模式

  8. 1 通则

  8. 1. 1 符合第一段准入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 5 种 。

  a) 无有关部门查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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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仅有口岸查验 要 求 且 已 完 成 口 岸 查 验 的 。其 中 , 进 境 地 口 岸 海 关 监 管 区 内 不 具 备 查 验 条 件的 ,收货人可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查验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查验 。

  c) 仅有目的地查验要求的 。

  d) 既有口岸查验又有目的地查验要求 , 已完成口岸查验 ,或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查验的 。

  e) 口岸查验要求为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 ,企业可在完成现场查验但取样送检结果未出具时申请将货物先行提离 。

  8. 1.2 符合第二段准入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 2种 :

  a) 有目的地查验要求 ,且有关部门已完成查验 ;

  b) 需进行合格评定的 ,且有关部门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

  两段准入基本流程见图 2。

  图 2 两段准入基本流程

  8.2 需考虑的因素

  8.2. 1 货物申报进境前需考虑是否属于禁止入境范畴 、是否有检疫及查验要求 、是否有 目 的地查验要求等 。运输工具抵达口岸后 ,有关部门对有检疫及查验要求的交通工具实施登临检查 ,对无布控或检查无异常的交通工具所装载的货物准许卸货 。

  8.2.2 口岸查验过程中 ,按如下情形采取不同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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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禁限管制(核生化爆 、毒品等) 、重大疫情 、高风险商品安全等重大紧急或放行后难以管控的风险 ,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确要求的 ,在口岸放行前实施 “准许入境 ”监管 ;

  b) 货物经口岸有关部门查验后 ,满足合规条件即可提离 ;

  c) 对口岸监管区不具备监管条件的隔离检疫 、冷链仓储 、粮谷加工 、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等 , 由企业申请提离至卡口外指定场所 ,实施转场查验 ;

  d) 对因检验或检疫目的需取样送检的货物 ,符合条件的 ,无需等待送样结果 ,在取样送检后即可附条件提离 ,检查结果确定前不准销售或使用 ;

  e) 对既有检疫或查验等口岸查验要求 ,又有检验等目的地查验要求的货物 ,宜在进境地口岸实施“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查验 ”。

  8.2.3 无目的地查验要求的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 , 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 ,需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凭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核销或使用 ,其他货物凭有关部门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 。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 ,对附条件提离的鲜活易腐等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召回 。非高风险商品检验 、风险可控的检疫等其他准入风险在口岸放行后实施 “合格入市 ”监管 。“合格入市 ”监管宜在口岸放行前与 “准许入境 ”监管合并实施 。

  8.2.4 有目的 地 查 验 要 求 的 货 物 运 抵 目 的 地 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向 目 的 地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查 验 手续 ,未完成查验前不宜销售或使用 。

  9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模式

  9. 1 通则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 内 企 业(以 下 简 称 “区 内 企 业 ”) ,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监 管 要 求 的 , 通 过 信 息 化 方式 ,按有关部门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宜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选择分送集报模式 。

  分送集报基本流程见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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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送集报基本流程

  9.2 需考虑的因素

  9.2. 1 设立电子账册手续

  区内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办理设立电子账册手续 ,记录商品的进 、出 、转 、存等情况 。货物首批次进出区前 ,需在业务系统中填报分送集报申报表 、备案企业及货物等信息 。

  9.2.2 许可证联网核查和税款担保

  进出区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 , 区内企业按规定提前办理联网核查事宜 ;涉及税款征收的 , 区内企业按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前提供税款担保 。

  9.2.3 两级审批

  有关部门对分送集报申请表进行两级核批 ,并按规定审核和收取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 ,加强对保金保函的监控 ,及时办理保金保函的延期 、核销和转税 。

  9.2.4 货物进出区

  货物分批进出区时 , 区内企业通过业务系统向有关部门填报分送集报出入库单 。业务系统对出入库单进行自动判别并反馈核准信息 。 区内企业凭业务系统审核通过的出入库单 ,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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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 。对于转人工审核的出入库单的审核 , 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 。

  9.2.5 货物查验

  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涉及查验的批次进出区货物实施查验 。对查验异常的不允许集中申报 ,按逐票申报方式通过业务系统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并办理报关手续 。

  9.2.6 集中申报

  区内企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业务系统将批次进出区货物的出入库单汇总为保税核注清单 ,并由区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

  10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

  10. 1 概述

  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直购进口商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9610)及适用 “网购保税进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 进口政策的商品 ,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 、注册或备案要求 ,但对相关部门命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

  适用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先以进口货物方式批量报关 ,在特殊监管区域指定仓库入仓存储 ,再按个人物品进境的管理流程进口至境内个人消费者 。

  适用 “网购保税进 口 A”(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 ,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流程见图 4。

  图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通关管理模式流程

  10.2 需考虑的因素

  10.2. 1 企业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特殊监管区域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 、支付企业 、物流企业(以下简称 “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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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

  10.2.2 商品申报

  跨境电商相关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 ,分别向有关部门传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交易 、支付 、仓储和物流等电子信息 。 当办理报关手续时 ,宜考虑以下情况 :

  a)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按要求传输 ,提交的电子信息施加电子签名 ;

  b)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

  c) 除特殊情况外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无纸化通关方式申报 。

  10.2.3 商品监管

  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 、包装物实施检疫 ,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若包裹被布控 ,有关部门宜将所布控的包裹挑出来 ,其他未布控的包裹放行 。

  11 其他可选措施

  其他可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a)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 的高级认证企业 ,宜提供更多的通关便利化措施 ,如绿色通道 、简化手续 、专人协调 、减少布控频次 、实施优先查验等 ;

  b) 对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入境货物 ,宜采取预约查验 、下厂查验 、入库查验等方式 ,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时间 ;

  c) 推进进口关税配额通关无纸化 ,实现关税配额线上申请 、自动核查核销和无纸化通关 ;

  d) 优化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 ,实施分级分类分节点多元化精准监管模式 ;

  e) 对境内运输方式为 “水路运输 ”、转关方式为 “联运中转 ”的进口货物 ,采取 “离港确认 ”模式 , 即当船舶抵港 、舱单确报后 ,无需等待码头理货及江船订舱就可直接申请转关 ,货物离港时再完善其境内运输相关信息 ,也可将 “离港确认 ”模式与 “船边直提 ”模式叠加应用 ,提高转关货物通关效率 ;

  f) 设立进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查检绿色通道 ;

  g) 优化公路一车多单布控模式 , 降低口岸查验率 ;

  h) 推进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合作 ,支持企业开展铁路 “快速通关 ”业务 ,提升中欧班列等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 ;

  i) 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实施 “先声明 、后验证 ”的便利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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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号)

  [2]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 104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

  [5] 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

  [6]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 12号)

  [7]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 “两步申报 ”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216号)

  [8] 海关总署关于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 “两步申报 ”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217号)

  [9] 海关总署关于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零 售 进 出 口 商 品 有 关 监 管 事 宜 的 公 告(海 关 总 署 公 告 2018年第 194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 86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103号令)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号)

  [13] 海关总署 原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50号)

  [14]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 74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 240号令)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 256号令)

  [17]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 106号)

  [18]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No. 13:1979 Facilitation ofidentifiedlegal problems in import clearance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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