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290.24-2024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24部分:珐琅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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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195 CCS Y 8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33290.24—2024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 24 部分:珐琅器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ng exit cultural relics—
Part 24 :Enamelware
2024-09-29 发布 2025-04-01 实施
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布
GB/T 33290.24—2024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审核程序 1
5 类别判定 1
5.1 判定要求 1
5.2 信息记录 1
6 年代判定 2
6.1 种类分析 2
6.2 制作工艺分析 2
6.3 珐琅釉料分析 2
6.4 造型分析 2
6.5 纹饰分析 2
6.6 铭文款识分析 2
6.7 综合判定 2
6.8 信息记录 2
7 价值评定 3
7.1 范围界定 3
7.2 历史价值评定 3
7.3 艺术价值评定 3
7.4 科学价值评定 3
7.5 综合评定 3
7.6 信息记录 3
8 审核结论形成 3
参考文献 4
Ⅰ
GB/T 33290.24—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GB/T 33290《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的第 24 部分。 GB/T 33290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度量衡;
—第3部分: 法器;
—第4部分: 仪器;
—第5部分: 仪仗;
—第6部分: 家具;
—第7部分: 织绣;
—第8部分: 陶瓷;
—第9部分: 生产工具;
—第10部分: 金属器;
—第11部分: 明器;
—第12部分: 钟表;
—第13部分: 兵器;
—第14部分: 漆器;
—第15部分: 乐器;
—第16部分: 笔墨纸砚;
—第17部分: 烟壶和扇子;
—第18部分: 少数民族服饰;
—第19部分: 少数民族建筑物实物资料;
—第20部分: 少数民族宗教祭祀和礼仪活动用品;
—第21部分: 少数民族名人遗物;
—第22部分: 玉石器;
—第23部分: 玻璃器;
—第24部分: 珐琅器;
—第25部分: 中国画及书法;
—第26部分: 壁画;
—第27部分: 油画、水彩画、水粉画;
—第28部分: 佩饰;
—第29部分: 车具马具;
—第30部分: 车船舆轿;
—第31部分: 首饰。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28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云南省博物馆、安徽博物院(安徽省文物鉴定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丁霏 、顾斌 、金志斌 、万文君 、 马嘉璇 、赵云 、李明 、魏宏伟 、段铃玲、李明铖、刘旭、马文斗、王道源、贺苏、赵伟程、周锦、王蓉。
Ⅲ
GB/T 33290.24—2024
引 言
文物进出境审核是我国加强文物保护、防止珍贵文物流失的重要举措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先后发布了《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等规定,为文物出境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依据 。为确保这些管理规定的实施效果,提升文物出境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国家文物局提出并组织制定了 GB/T 33290《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GB/T 33290 旨在确立文物出境审核的总体原则,规定文物出境审核程序、 内容及审核文件等的技术要求,拟由 56 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 总则。 目的在于确立各类文物出境审核需要遵守的总体原则。
—第2部分~第56部分: 度量衡,法器,仪器,仪仗,家具,织绣,陶瓷,生产工具,金属器,明器,钟表,兵器,漆器,乐器,笔墨纸砚,烟壶和扇子,少数民族服饰,少数民族建筑物实物资料,少数民族宗教祭祀和礼仪活动用品,少数民族名人遗物,玉石器,玻璃器,珐琅器,中国画及书法,壁画,油画 、水彩画 、水粉画,佩饰,车具马具,车船舆轿,首饰,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建筑实物资料(建筑模型、 图样,建筑物装修、构件) ,碑帖 、拓片,雕塑,甲骨,玺印、封泥,符契、勋章、奖章、纪念章,碑刻,版片,竹简、木简,书札、手稿,书籍、 图籍,文献档案,古钱币、古钞,近现代机制币、近现代钞票,钱范、钞版、钱币设计图稿,鞋帽、服装,民俗用品( 民间艺术作品、生活及文娱用品 ) ,笔墨纸砚外的其他文具,戏剧曲艺用品,木雕 、牙角器、藤竹器,火画、玻璃油画、铁画,邮票、 邮品,少数民族生产工具、 民俗生活用品,少数民族工艺品、文献、书画、碑帖、石刻。 目的在于规定文物出境审核人员对各类文物出境审核的程序、 内容及审核结论的要求。
本文件是 GB/T 33290 的第 24 部分,基于第 1 部分确立的总体原则,针对珐琅器文物的特点,规定珐琅器文物出境审核的类别判定 、年代判定 、价值评定及审核结论的要求,并重点明确珐琅器文物种类 、制作工艺 、珐琅釉料 、造型 、纹饰和铭文款识等年代判定特征分析对象,细化珐琅器文物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评定内容,使珐琅器文物出境审核的程序和内容更明确并更契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升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和审核结论的科学性。
Ⅳ
GB/T 33290.24—2024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第 24 部分:珐琅器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珐琅器文物出境审核程序,规定了类别判定、年代判定、价值评定及审核结论形成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珐琅器文物出境审核。
本文件不适用于文物临时进境复出境和文物临时出境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290.1 文物出境审核规范 第 1 部分: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3290.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应符合 GB/T 33290.1 的相关要求,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珐琅器文物的出境审核:
a) 类别判定;
b) 年代判定;
c) 价值评定;
d) 审核结论形成。
5 类别判定
5.1 判定要求
应查阅携运人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实物,通过材质、造型、纹饰等特征,判定申报出境物品类别。如果属于金属胎珐琅器,则应按照本文件的规定审核。
5.2 信息记录
5.2.1 应记录所获得的申报出境物品的名称、材质、数量和尺寸信息。
5.2.2 应留存申报出境物品的全形照片1 张。照片应清晰反映器物的典型特征,像素不小于 1 200 万。
1
GB/T 33290.24—2024
6 年代判定
6.1 种类分析
6.1.1 应通过观察、触摸珐琅器纹饰的线条和珐琅釉料,获取金属胎体起线方式和珐琅釉料填施方式的相关信息,进而判断其种类。
6.1.2 应根据珐琅器种类的区分结果,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常见种类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示例: 某申报出境珐琅器是在铜胎上绘制出龙纹图案,可判断其种类为画珐琅,对照国内画珐琅始见于清代康熙时期的情况,可初步将其年代上限定为清代康熙。
6.2 制作工艺分析
6.2.1 应观察珐琅器的制胎痕迹、起线痕迹、打磨痕迹、鎏金痕迹等方面的特点,并通过测量获取重量信息,分析其制作工艺特征。可借助放大镜、三维视频显微镜等仪器设备进行观察。
6.2.2 应根据珐琅器的制作工艺特征,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工艺水平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6.3 珐琅釉料分析
6.3.1 应通过观察获取珐琅釉料的颜色 、光泽 、透明度 、细腻度 、砂眼情况等信息,分析判断其釉料特征。
6.3.2 应根据珐琅釉料特征,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常见釉料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6.4 造型分析
6.4.1 应通过观察获取珐琅器的整体形态、结构、组合形式等方面信息,并通过测量获取尺寸信息,分析其造型特征,确定其造型类别。
6.4.2 应根据珐琅器的造型类别,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常见造型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6.5 纹饰分析
6.5.1 应通过观察获取珐琅器纹饰的位置 、题材 、组合方式 、表现方法 、 细节等信息,分析其纹饰特征。
6.5.2 应根据珐琅器的纹饰特征,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常见纹饰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6.6 铭文款识分析
6.6.1 如发现珐琅器有铭文款识,应通过观察获取铭文款识的位置、书体、风格、书写方式等信息,并通过释读文字内容,分析其铭文款识特征。
6.6.2 应根据珐琅器的铭文款识特征,对照不同历史时期常见铭文款识情况,推断其所属年代。
示例: 某申报出境珐琅器署 “ 老天利”款,由于老天利、宝华生、静远堂等专营掐丝珐琅的私人商号、堂号始见于清代晚期,可初步将其年代上限定为清代晚期。
6.7 综合判定
应根据种类分析(见 6.1)、 制作工艺分析(见 6.2)、 珐琅釉料分析(见 6.3)、 造型分析(见6.4)、 纹饰分析(见6.5) 和铭文款识分析(见6.6) 的结果,综合判定珐琅器的制作年代。
如果年代判定结果为 1911 年以后的,应对其进行价值评定(见第 7 章)。
6.8 信息记录
6.8.1 应记录年代判定的结果,并描述年代判定的过程和方法。
2
GB/T 33290.24—2024
6.8.2 应留存珐琅器的局部照片,数量不少于 2 张 。照片应清晰反映器物年代判定的关键特征,像素不小于 1 200 万。
7 价值评定
7.1 范围界定
制作于 1911 年以后的珐琅器,应评定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7.2 历史价值评定
7.2.1 应基于年代判定(见第 6 章) 结果,进一步通过观察、问询、文字释读、文献查证等方法,获取珐琅器的确切来源、制作年代、名人使用等历史信息。
7.2.2 应根据获得的历史信息,分析其与重要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相关程度,据此评定其历史价值。
7.3 艺术价值评定
7.3.1 应基于珐琅器制作工艺分析(见6.2)、 珐琅釉料分析(见6.3)、 造型分析(见6.4)、 纹饰分析(见6.5) 和铭文款识分析(见6.6) 获取的信息,从设计、技法、艺术性 3 个方面评定其艺术水平。
7.3.2 应通过观察、问询、文献查证等方法,获取珐琅器的完残状况、制作者、来源等信息,在艺术水平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在艺术史上的影响,据此评定其艺术价值。
7.4 科学价值评定
7.4.1 应基于珐琅器种类分析(见6.1)、 制作工艺分析(见6.2)、 珐琅釉料分析(见6.3) 和造型分析(见6.4) 获取的信息,从金属胎体起线、珐琅釉料填施、制作难度等方面评定其工艺水平。
7.4.2 应根据工艺水平评定结果,从珐琅的发展、传播等方面,分析其在科学技术史上的影响,据此评定其科学价值。
7.5 综合评定
应根据历史价值评定(见7.2)、 艺术价值评定(见7.3) 和科学价值评定(见7.4) 的结果,综合评定珐琅器的价值。
7.6 信息记录
7.6.1 应记录价值评定的结果,并描述价值评定的过程和方法。
7.6.2 应留存珐琅器的局部照片,数量不少于 2 张 。照片应清晰反映器物价值评定的关键特征,像素不小于 1 200 万。
8 审核结论形成
8.1 应根据年代判定(见第 6 章) 和价值评定(见第 7 章) 的结论,对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的规定,按照下列要求形成审核结论:
a) 制作年代为1911年以前(含1911年) 的珐琅器禁止出境;
b) 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珐琅器禁止出境;
c) 其他的珐琅器不禁止出境。
8.2 应记录珐琅器的审核结论。
3
GB/T 33290.24—2024
参 考 文 献
[1]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19 号)
[2]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2 号)
[3]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 和《 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 的通知(文物博发〔2003〕38 号)
[4]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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