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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6504-2025 集成电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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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97. 040.20 CCS Y 6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46504—2025

  集 成 电 灶

  Integrated electricalcooking ranges

  2025-10-05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46504—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分类 2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7

  7 检验规则 12

  8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12

  Ⅰ

  GB/T 46504—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文件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浙江安德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浙江森歌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米技电子电器(上海) 有限公司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钱胜 、陈伟 、李波 、王莹莹 、张建军 、季残月 、邢军 。

  Ⅲ

  GB/T 46504—2025

  集 成 电 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集成电灶(以下简称 “器具 ”) 的分类 、要求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 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集成电灶的生产 、检验和销售 。

  本文件不适用于燃气器具 , 以及器具的燃气部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4343. 1 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部分 :发射

  GB/T 4343. 2 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2部分 :抗扰度

  GB/T 4706. 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4706. 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2部分 :驻立式烤箱灶 、灶台 、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 22—202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2部分 : 驻立式烤箱灶 、灶台 、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 2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8部分 : 吸油烟机及其他烹饪烟气吸排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4706. 10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07部分 :整体厨房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5296. 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2部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 17625. 1 电磁兼容 限值 第 1部分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A)

  GB/T 17625. 2 电磁兼容 限值 对每相额定电流 ≤16A且无条件接入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 、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GB/T 17713—2022 吸油烟机及其他烹饪烟气吸排装置

  GB/T 22939. 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第 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2293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 第 8部分 :集成电灶的特殊要求

  GB/T 35758 家用电器 待机功率测量方法

  GB/T 38051. 2—2019 家用烹饪电器 第 2部分 :灶台 性能测试方法

  QB/T 4404—2024 电灶台

  QB/T 5508—2021 家用和类似用途驻立式电烤箱

  QB/T 5908—202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蒸箱

  1

  GB/T 46504—202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集成电灶 integrated electricalcooking range

  由电灶台和/或电磁灶台功能单元作为主体 ,与蒸 、烤 、烹饪烟气吸排等功能单元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的一体化器具 。

  注 1: 适用于集成在本器具上的其他功能单元正在考虑中 。

  注 2: “一体化 ”是指将多个功能独立的个体整合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 ,使其形成紧密联系 、相互配合 、互相促进的状态 。

  3.2

  功能单元 functionalunit

  具有某类厨房电器功能的单一设施 。

  注 : 单一设施能以独立的器具形式存在 。

  3.3

  电灶台功能单元 electrichob functionalunit

  带有控制单元 ,包含一个或多个灶头及烹饪区域的功能单元 。

  3.4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 induction hob functionalunit

  含有至少一个电磁灶头或一个凹面电磁灶头的功能单元 。

  3.5

  烤功能单元 bakingfunctionalunit

  带门的箱内装有电热元件 ,通过热辐射 、自然对流 、强制空气对流或这些加热方式的组合烹饪腔内食物的功能单元 。

  3.6

  蒸功能单元 steamingfunctionalunit

  通过电能加热水产生的蒸汽以冷凝的方式烹饪腔内食物的功能单元 。

  注 1: 器具自带蒸汽发生器 。

  注 2: 蒸汽指的不是负载蒸发的水分 。

  3.7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 cookingfumeextractfunctionalunit

  带有风机和过滤器 ,能在循环或外排模式下用来收集 、处理烹饪油烟的功能单元 。

  4 分类

  按控制方式分 :

  — 电子式 ;

  — 机械式 。

  5 要求

  5. 1 正常工作环境

  本文件规定的产品 ,在下列室内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

  2

  GB/T 46504—2025

  — 电源 :额定电压(1±10%) 、额定频率 ±1 Hz;

  — 环境温度 :5 ℃ ~40 ℃ ;

  — 空气湿度 :不超过 95% ;

  — 海拔 :不高于 1 000 m ;

  — 无明显振动 、腐蚀性气体 、易燃易爆粉尘及气体 。

  5.2 电器安全

  器具各功能单元应符合 GB/T 4706. 1、GB/T 4706. 22、GB/T 4706. 28和 GB/T 4706. 107等标准的要求 。

  5.3 电磁兼容

  器具应符合 GB 4343. 1、GB/T 4343. 2、GB 17625. 1 和 GB/T 17625. 2 的要求 。

  5.4 工作噪声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 ,在最高转速挡下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 73 dB(A) 。

  不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 68dB(A) 。

  5.5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

  器具的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不应大于表 1 的规定 。

  — 对于单个功能单元能处在关/待机模式的 ,应按单个功能单元进行考核 。

  — 对于单个功能单元不能处在关/待机模式的 ,应按功能单元的总数进行考核 。

  表 1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限值

  单位为瓦

  功能单元数量

  单个

  2个

  3个

  4个及以上

  关机功率

  0. 5

  1

  1. 5

  2

  待机功率

  1

  2

  3

  4

  注 : 对带有诸如无线(局域)网(WI-FI) 、蓝牙等通信协议功能的 器 具 ,则 关 机 功 率 和 待 机 功 率 的 要 求 不 适 用 于 开 启该功能的状态 。

  5.6 容积偏差

  对于宣称容积的功能单元 ,其计算容积与额定容积的偏差不应超过 -5% 。

  5.7 定时偏差

  带有定时功能的器具 ,其定时偏差不应超过 :

  — 对于机械式定时器 : ±5% ;

  — 对于电子式定时器 : ±3% 。

  5. 8 联动功能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器具 。

  — 与电灶台和/或电磁灶台功能单元应具有联动功能 。灶台功能单元启动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运行 ,灶台功能单元关闭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停止运行

  3

  GB/T 46504—2025

  或延时一定时间后自动停止运行 。

  — 与蒸 、烤功能单元宜带有联动功能 。若带有该联动功能 ,则蒸 、烤功能单元启动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运行 ,蒸 、烤功能单元关闭后,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风机应自动停止运行或延时一定时间后自动停止运行 。

  5.9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5.9. 1 升温时间

  器具应至少有一个灶头 ,使水温上升 75K所需时间不应大于 10 min。

  5.9.2 能耗

  对于单灶头式电灶台功能单元 ,其基于每千克水的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

  — 烹饪区域直径小于 160 mm:200W · h;

  — 烹饪区域直径大于或等于 160 mm :195W · h。

  对于多灶头式电灶台功能单元 ,其平均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195W · h。

  5.9.3 功率调节范围

  用于烹饪的电灶台功能单元的每个烹饪区域应具有一定的功率调节能力 。其最小输入功率不应大于该烹饪区域最大输入功率的 8% 。

  5.9.4 低功率挡位控制性能

  用于烹饪的电灶台功能单元 ,应至少有一个烹饪区域具有低功率挡位控制能力 , 在该挡位下进行6. 9. 3 的试验 ,试验最长时间不应超过 45 min,且应符合 :

  —0 min~ 18 min,油温低于 53 ℃ ;

  — 30 min以后 ,油温不低于 40 ℃ ;

  — 当油温达到 50 ℃后的 15 min内 ,油温低于 75 ℃ 。

  5.9.5 余温警示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的每个烹饪区域都应具有余温警示功能 。警示信息应在烹饪区域的余温不低于 60 ℃时保持可识别 。

  注 : 警示信息形式如声音信号或指示灯等 。

  5. 10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5. 10. 1 最大输入功率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最大输入功率实测值与其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应超过表 2规定的值 。

  对于多个烹饪区域的电磁灶台 ,如果能单独工作 ,则其每个烹饪区域均应符合本要求 。

  表 2 最大输入功率偏差

  负偏差

  正偏差

  -10%或 -40W(两者中取绝对值较大者)

  +5%或 60W(两者中取较大者)

  5. 10.2 功率调节范围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最小输入功率不应大于最大输入功率的 30% 。

  4

  GB/T 46504—2025

  对于多个烹饪区域的电磁灶台功能单元 ,如果能单独工作 ,则其每个烹饪区域均应符合本要求 。

  5. 10.3 卸载性能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不应因锅具快速离开或移动而损坏 。

  按照 6. 10. 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试验后电磁灶应能正常工作 。

  5. 10.4 能耗

  对于单灶头式电磁灶台功能单元 ,其基于每千克水的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

  — 烹饪区域直径小于 160 mm:200W · h;

  — 烹饪区域直径大于或等于 160 mm :195W · h。

  对于多灶头式电磁灶台功能单元 ,其平均加热能耗不应大于 195W · h。

  5. 10.5 加热均匀性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的加热均匀性不应小于 60% 。

  5. 11 蒸功能单元性能

  5. 11. 1 升温时间

  对于额定容积不大于 40 L 的蒸功能单元 ,升温时间不应大于 9 min。

  对于额定容积大于 40 L 的蒸功能单元 ,升温时间不应大于 12 min。

  5. 11.2 温控性能

  蒸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 、温幅 、温度均匀性均不应大于 5 ℃ 。

  5. 11.3 外排蒸汽量

  器具应具有防止蒸汽外排的能力 ,按 6. 11. 3 的方法进行试验 ,其外排蒸汽量不应大于 350 g。 或者具有预设且用户不参与操作的用于吸排或收集蒸汽的结构或装置 。

  注 : 属于本结构或装置的示例有用于外排蒸汽的封闭通道 、与吸油烟机联动且不由用户参与操作的功能等 。

  5. 11.4 开门保护

  蒸功能单元的结构应具有开门防护措施 ,按 6. 11. 4 的方法进行试验 , 门不应被打开或开门应立即停止加热 。

  5. 11.5 密封性

  在蒸功能单元正常工作过程中 , 门与前板之间的缝隙不应有蒸汽泄漏 。

  注 : 从设计预留的蒸汽排气出口处排出的蒸汽不考核 。

  5. 12 烤功能单元性能

  5. 12. 1 能效指数

  烤功能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加热功能的能效指数不高于 121。

  5. 12.2 升温时间

  烤功能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加热功能 ,其腔体中心温度从 25 ℃升至 180 ℃所需时间不应大于以下

  5

  GB/T 46504—2025

  数值 :

  — 对于额定容积大于 85 L 的器具 :18 min;

  — 对于额定容积不大于 85 L 的器具 :12 min。

  5. 12.3 温控性能

  烤功能单元的温控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表 3 温控性能

  加热功能

  温度设定值℃

  温控精度K

  温幅℃

  机械式器具

  电子式器具

  机械式器具

  电子式器具

  传统加热功能 、强制空气对流功能a

  150

  ±20

  ±15

  30

  15

  200

  250b

  ±25

  若器具无表中温度设定值 ,则选择与表中 温 度 设 定 值 最 接 近 的 设 置 进 行 测 量 ,按 照 表 中 最 接 近 该 设 置 的 温 度 设定值对应的限值进行判定

  a 仅开启底部电热元件的传统加热功能和强制空气对流功能除外 。

  b 如果器具的最高温度设定值低于 250℃ ,则在最高温度挡下测量 ,按表中最接近该设置的温度设定值对应的限值进行判定 。

  5. 12.4 热分布

  烤功能单元应至少有一个加热功能 ,在该功能下烘烤小蛋糕 ,其热分布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

  表 4 热分布评价指标

  上表面有效褐变率

  %

  上表面褐变差值

  下表面褐变差值

  上表面平均褐变值

  下表面平均褐变值

  上下表面褐变差值

  >70

  ≤6

  ≤6

  9. 5~ 10. 5

  8~ 14

  ≤6

  5. 13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性能

  5. 13. 1 空气性能

  5. 13. 1. 1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在额定电压 ,额定频率下 , 以最高转速挡运转 ,其明示值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

  表 5 空气性能限定值

  指标名称

  限定值

  最大全压效率/%

  ≥19

  工作风量/(m3 /min)

  ≥7

  6

  GB/T 46504—2025

  5. 13. 1.2 工作风量 、最大风量 、最大静压(如用户使用说明书中标注了最大风量与最大静压值) 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明示值的 -10% 。最高转速挡下最大全压效率的实测值不应低于明示值 。

  5. 13.2 气味降低度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瞬时气味降低不应小于 60% 。

  5. 13.3 油脂分离度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的油脂分离度不应小于 85% 。

  5. 14 其他功能单元性能

  其他功能单元的性能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

  6 试验方法

  6. 1 试验的一般条件

  6. 1. 1 试验环境

  除特殊要求外 ,试验应在以下环境中进行 :

  a) 环境温度 :能耗测试时环境温度保持在(23±2) ℃ ,其他试验的环境温度保持在(20±5) ℃ ,且无明显气流及热辐射影响 ;

  注 : 为了保证测量不受到器具本身或其他器具的影响 ,环 境 温 度 测 量 点 置 于 与 试 验 样 品 的 高 度 一 致 且 位 于 器 具 对角线方向上距器具 0. 5 m 处 。

  b) 大气压 :86kPa~ 103kPa;

  c) 相对湿度 :45% ~ 75% 。

  6. 1.2 试验用仪器、仪表

  本文件所用的仪器和仪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

  表 6 仪器、仪表的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

  参数

  单位

  分辨力

  最大允许误差

  质量

  g

  0. 5

  ±1g(仪器量程 ≤1 000 g)

  ±3g(仪器量程 >1 000 g)

  温度

  K

  0. 1

  ±0. 5

  时间

  s

  1

  ±5 s/d

  能量

  W · h

  —

  ±1%

  电压

  V

  —

  ±0. 5%

  气压

  hPa

  1

  ±1%

  6. 1.3 试验电源

  器具额定电压(1±1%) ,额定频率 ±1 Hz,总谐波失真不超过 5% 。

  7

  GB/T 46504—2025

  6.2 电器安全

  按照 GB/T 4706. 1、GB/T 4706. 22、GB/T 4706. 28和 GB/T 4706. 107的规定进行试验 。

  6.3 电磁兼容

  按照 GB 4343. 1、GB/T 4343. 2、GB 17625. 1 和 GB/T 17625. 2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4 工作噪声

  6.4. 1 试验环境

  试验在 GB/T 17713—2022中附录 C规定的试验环境中进行 ,器具的布置参考吸油烟机和其他烟气吸排装置最接近的状态布置 。

  6.4.2 试验条件

  按 GB/T 17713—2022中 C. 2规定的试验条件 。

  6.4.3 试验步骤

  按以下步骤进行试验 。

  a) 将器具按使用说明的规定安装在模拟厨房实验室中 。将噪声测量仪放置在灶台前方器具中线处 ,探头距安装壁面 700 mm ,距地面 1 500 mm。

  b) 在噪声测试前 ,器具各功能单元以最高挡位预热运行至少 30 min。 在每组噪声测试前 ,在最高挡位下运行 10 min以达到稳定状态 。

  c) 器具在以下工作状态下进行 A计权声压级噪声采集 :

  — 带有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功能单元的器具,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在最高转速挡下且其余各功能单元在最不利状态下同时运行 ;

  — 不带有烹饪烟气吸排装置功能单元的器具 ,各功能单元在最不利状态下同时运行 。

  观测期不小于 30 s,声级取观测期间最大和最小声级的平均值 。

  6.5 关机功率和待机功率

  按照 GB/T 35758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试验 。

  6.6 容积偏差

  按照 QB/T 5508—2021中 6. 4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7 定时偏差

  接通电源使器具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将时间设定设置到最大时间 tmax,启动定时功能 ,用 6. 1. 2 规定的计时器测量定时工作开始到结束的时间 t1 ,计算其与最大时间 tmax 的偏差 。

  每个功能单元的定时器分别进行测试 。

  按公式(1)计算定时器偏差 :

  …………………………( 1 )

  式中 :

  σ — 定时偏差 ;

  8

  GB/T 46504—2025

  t1 — 器具定时器的实际工作时长 ,单位为秒(s) ;

  tmax— 器具定时器最大定时时间 ,单位为秒(s) 。

  6. 8 联动试验

  通过视检和功能操作检查其符合性 。

  6.9 电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6.9. 1 升温时间

  按照 GB/T 38051. 2—2019中 7. 6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9.2 能耗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4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9.3 功率调节范围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7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9.4 温度适应性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8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9.5 低挡位控制性能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9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9.6 余温警示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10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0 电磁灶台功能单元性能

  6. 10. 1 最大输入功率

  按照 GB/T 4706. 22—2024中 10. 1规定的试验方法 ,在最大功率挡下测得的功率值即为最大输入功率 。

  6. 10.2 功率调节范围

  按照 GB/T 4706. 22—2024中 10. 1规定的试验方法 ,在最小功率挡下测得的功率值即为最小输入功率 。

  6. 10.3 卸载性能

  采用电磁灶台随机提供的配锅或使用说明推荐的配锅作为试验容器 ,如果未提供也未推荐 ,则采用GB/T 4706. 22—2024中 3. 1. 9. 101规定的容器 。

  将已放入适量水的试验容器置于烹饪区域 ,将电磁灶台功率调至最大 ,并设定在连续工作的状态 ;按以下操作进行试验 。

  a) 抬锅试验 :使器具以最大加热功率进行加热,将试验容器向上抬起 ,每次抬高试验容器距离灶面中心不少于 10 cm ,持续时间不小于 6 s;然后将试验容器放下 , 电磁灶台应重新启动 ,加热功率达到设定功率 ,为一个操作循环 。

  9

  GB/T 46504—2025

  b) 移锅试验 :待功率稳定后缓慢地将试验容器移开烹饪区域 ,尽量将试验容器在功率基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移到烹饪区域的一侧 ,然后迅速把试验容器移开烹饪区域 。 当器具关闭加热功能后重新放回试验容器 ,重新启动加热功能并达到原功率为一个操作循环 。

  按照以上方法进行试验 ,抬锅试验 、移锅试验各进行 1 500次 。

  注 : 凹灶采用随机提供的配锅或说明书推荐的配锅 。

  6. 10.4 能耗

  按照 QB/T 4404—2024中 6. 4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0.5 加热均匀性

  电磁灶台起始温度应在(25±5) ℃范围内或至少静置 6 h。

  使用直尺测量出电磁灶头的线圈盘有效直径 ,并做出相应标识 ,按照表 8选择测试圆盘的规格 。将测试圆盘放置烹饪区域上 ,确保测试圆盘的中心与线圈盘有效直径的中心点重合 。

  圆盘为厚度为 6 mm±0. 2 mm ,牌号为 10Cr17型不锈钢 。 为了保证锅具底部的磁导率 , 圆盘应进行退火处理 。上述圆盘规格见表 7。

  注 : 退火是在约 650 ℃的氮化炉进行的 ,持续约 2 h。

  表 7 用于测量加热均匀性的圆盘规格

  单位为毫米

  烹饪区域大小范围

  圆盘直径(外部)

  圆盘平整度

  ≥100

  <130

  120±0. 5

  ≥0

  <0. 2

  ≥130

  <160

  150±0. 5

  ≥0

  <0. 2

  ≥160

  <190

  180±0. 5

  ≥0

  <0. 2

  ≥190

  <220

  210±0. 5

  ≥0

  <0. 5

  ≥220

  <250

  240±0. 5

  ≥0

  <0. 5

  ≥250

  <280

  270±0. 5

  ≥0

  <0. 5

  ≥280

  <310

  300±0. 5

  ≥0

  <0. 7

  ≥310

  ≤330

  330±0. 5

  ≥0

  <0. 7

  在测试圆盘上通过圆心选取一条水平测温线 。在圆心处布置测温点,以圆心为中心点,从圆心向外两侧等距布置 n 个测温点,布点的范围不应超出线圈盘有效直径和圆盘直径的范围 。相邻两个测温点的间距为(20±0. 2) mm。所有测温点的起始温度应在(20±5) ℃范围内 ,且各点之间温差不超过 1 ℃ 。

  启动电磁灶并迅速调节到使用说明中规定的最大功率挡 , 同时开始记录各点温度值 。 当任意一个

  10

  GB/T 46504—2025

  测温点的温度达到 230℃时 ,关闭电磁灶 。记录第一个测温点的温度达到 230℃时 ,所有测温点的瞬时温度值 。如果受温控器保护不能达到 230℃的 , 电磁灶启动保护时关闭电磁灶 ,记录测温点达到最高温度时所有测温点的瞬时温度值 。

  按公式(2)和公式(3)计算加热均匀性 :

  …………………………( 2 )

  式中 :

  δ — 加热均匀性 ;

  n — 选取测试点的个数 ;

  Tn — 每个测试点的温度 ,单位为摄氏度( ℃) ;

  T —n 个测试点的平均温度 ,单位为摄氏度( ℃) ;

  Tmax —n 个测试点的温度最大值 ,单位为摄氏度( ℃) ;

  Tmin —n 个测试点的温度最小值 ,单位为摄氏度( ℃) 。

  6. 11 蒸功能单元性能

  6. 11. 1 升温时间

  按照 QB/T 5908—2023中 6. 7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1.2 温控性能

  蒸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和温度均匀性分别按照 QB/T 5908—2023 中 6. 8 和 6. 9 的规定进行试验 。在测量温控精度期间 ,最后 5 min工作期间的温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即为温幅 。

  6. 11.3 外排蒸汽量

  按照 QB/T 5908—2023中 6. 10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1.4 开门保护

  按照 QB/T 5908—2023中 6. 12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1.5 密封性

  按照 QB/T 5908—2023中 6. 13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2 烤功能单元性能

  6. 12. 1 能效指数

  按照 QB/T 5508—2021中 6. 5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2.2 升温时间

  按照 QB/T 5508—2021中 6. 7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2.3 温控性能

  烤功能单元的温控精度按照 QB/T 5508—2021中 6. 8 的规定进行试验 。在测量温控精度期间 ,最

  11

  GB/T 46504—2025

  后 5 min工作期间的温度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即为温幅 。

  6. 12.4 热分布

  按照 QB/T 5508—2021中附录 B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3 烹饪烟气吸排功能单元性能

  6. 13. 1 空气性能

  按照 GB/T 17713—2022中附录 A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3.2 气味降低度

  按照 GB/T 17713—2022中附录 D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3.3 油脂分离度

  按照 GB/T 17713—2022中附录 E 的规定进行试验 。

  6. 14 其他功能单元性能

  参考相应功能单元对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 。

  7 检验规则

  7. 1 例行检验

  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器具进行的 100%的检验 。

  例行检验的项目至少应包括外观 、标志 、输入功率 、电气强度 、接地电阻(适用时) 。

  例行检验的方法可参照 GB/T 4706. 1、GB/T 4706. 22、GB/T 4706. 28和 GB/T 4706. 107等 ,结合生产状况的相关规则由企业自行规定 。

  7.2 型式检验

  7.2. 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时 ;

  b) 产品停产六个月后 ,重新恢复生产时 ;

  c) 正式生产后 ,如工艺 、设计 、材料 、结构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d) 国家市场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第 5 章及 8. 1规定的适用项 目 。 除新产品外 ,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抽取数量由企业自行决定 。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 1 标志

  8. 1. 1 器具主体和使用说明的标志应符合 GB/T 4706. 1、GB/T 4706.22、GB/T 4706.28、GB/T 4706. 107和GB/T 5296.2 的相关要求 ,器具的烹饪区域还应标有明确标识 。

  8. 1.2 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和 GB/T 5296. 2 的要求 。

  12

  GB/T 46504—2025

  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B/T 22939. 1 和 GB/T 22939. 8 的相关要求 。

  8.3 运输

  运输器具所采用的方式 ,不应导致器具因振动和碰撞而损坏 。

  8.4 贮存

  包装好的器具应储存在具有通风良好 ,环境温度范围在 -10 ℃ ~40 ℃ ,相对湿度不大于 80%的无酸 、无碱及无其他有害物质侵蚀的仓库中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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