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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1759-2025 化学品 慢性毒性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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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300 CCS A 8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1759—2025代替 GB/T21759—2008

  化学品 慢性毒性试验方法

  Chemicals—Testmethod ofchronictoxicity

  2025-08-29发布 2025-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1759—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21759—2008《化学品 慢性毒性试验方法》, 与 GB/T 21759—2008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 “术语和定义 ”一章(见第 3 章) ;

  b)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一般原则(见 4. 1) 、试验方法的试验原理(见 4. 2) ;

  c) 更改了试验方法中饲养条件的规定(见 4. 3. 2,2008年版的 2. 2. 4) ;

  d) 更改了试验方法中动物准备的规定(见 4. 3. 3,2008年版的 2. 2. 2) ;

  e) 删除了试验方法的对照组(见 2008年版的 2. 3. 2) ,增加了试验方法中期间解剖动物 、卫星组和哨兵动物的规定(见 4. 4. 2) ;

  f) 删除了试验方法中的染毒柜(见 2008年版的 2. 4. 4. 1) 和物理测量(见 2008年版的 2. 4. 4. 2) 的规定 ;

  g) 增加了观察 、数据和报告中数据的规定(见 5. 2) ;

  h) 更改了试验报告的一些规则 ,增加了详细的规定(见 5. 3,2008年版的 3. 3)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 、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国检贸易便利化服务中心)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吴景武 、陈俊彬 、刘汉伟 、吴树颖 、陈有为 、刘冬 、禹伟腾 、孙运 、冯均利 、张孝先 、陈麒宇 、卢斌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8年首次发布为 GB/T 21759—2008;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Ⅰ

  GB/T 21759—2025

  引 言

  GB/T 21759—2008 自 2008年实施以来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评估方法的更新以及对动物福利的 日益重视 ,现需对其进行修订 , 以确保其符合当前动物福利和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 。本次修订旨在更全面地收集动物试验数据 ,并提供更详细的剂量选择指导 。本文件广泛适用于杀虫剂 、工业品等多种化学物质 。

  慢性毒性试验多数选 用 啮 齿 类 动 物 , 本 文 件 也 主 要 选 用 此 类 动 物 。 如 果 试 验 需 使 用 非 啮 齿 类 动物 ,则本文件所述原则与流程 , 以及 GB/T 21778也在适当调整后予以应用 。

  慢性毒性试验的染毒途径主要包括经口 、经皮和吸入三种 。具体选择取决于受试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和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径 。本文件着重关注经口途径 , 因其为慢性毒性试验中最为常用 。尽管在某些监管制度下 ,经皮和吸入途径也被视为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必要途径 ,但由于技术难度较高 ,相关研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本文件所述的经口慢性毒性评估方法可为经皮和吸入途径研究提供基础 ,如处理周期 、临床和病理学参数等 。

  慢性毒性试验通过研究选定试验动物在长时间重复染毒后可能产生的潜在健康危害 ,提供受试物毒性效应信息 ,识别靶器官以及生物积累的可能性 ,并估算无可见有害效应剂量水平(NOAEL)以用于制定人体暴露的安全基准 。本文件还强调对试验动物进行细致的临床观察 , 以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 。

  Ⅱ

  GB/T 21759—2025

  化学品 慢性毒性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化学品慢性毒性试验的试验方法 ,规定了数据和报告内容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品慢性毒性试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21753

  化学品 21天/28天重复剂量经皮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754

  化学品 28天/14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765

  化学品 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778

  化学品 非啮齿类动物亚慢性(90天)经口毒性试验方法

  GB/T

  21788

  化学品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联合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有害效应 adverseeffect

  生物体 、系统或(亚)种群在形态 、生理 、生长 、发育 、繁殖或寿命方面的不利变化 。

  注 : 这些变化导致其功能能力受损 、应对额外压力的能力下降 ,或对其他影响的敏感性增加 。

  3.2

  剂量 dose

  给予实验动物受试物的量 。

  注 : 以质量克(g)或毫克(mg)来表示 ,或以每单位体重实验动物所接受的受试物质量来表示 ,如 mg/kg。 3.3

  观察到有害效应最低剂量水平 lowest-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LOAEL

  在规定的条件下 ,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 、功能 、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小作用剂量 。 3.4

  慢性毒性 chronic toxicity

  由于摄入 、吸入 、皮肤接触或注射某种受试物 ,在暴露期为 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产生的有害效应 。 3.5

  起始点 pointofdeparture;POD

  剂量-反应曲线上标志着低剂量外推的起点 。

  注 : 通常是观察到的发病率或通过剂量-反应模型估计的发病率的上限 。

  1

  GB/T 21759—2025

  3.6

  染毒途径 routeofadministration

  受试物进入生物体内的具体方式 。

  注 : 例如灌胃 口服 、通过饮食口服 、皮肤接触 、吸入 、静脉注射等 。

  3.7

  未观察到有害效应剂量水平 no-observed-adverse-effect-level;NOAEL

  与对照组相比 ,在动物身上未造成任何可观察到的且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的有害效应的受试物最高剂量水平 。

  3. 8

  阈值 threshold

  针对特定有害效应的某一剂量或暴露水平 。

  注 : 低于它时不会观察到或者预期发生该效应 。

  4 试验方法

  4. 1 一般原则

  4. 1. 1 在评估化学品的毒理学特性时 ,实验室在试验前充分考虑受试物的所有可用信息 , 以更高效地评估其慢性毒性潜力 , 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使用量 。需考虑的受试物信息包括 :特性 、化学结构 、物理化学性质 , 毒性作用模式的相关信息 , 任何体内或体外毒性试验结果 , 预期用途及人体暴露的 可 能性 ,结构相关物质的(Q)SAR数据及毒理学数据 ,可用的毒代动力学数据(包括单剂量和重复剂量动力学)及其他重复暴露试验的数据 。 只有在通过 28天和/或 90天重复剂量毒性试验获得初步毒性信息后 ,方可进行慢性毒性的测定 。慢性毒性测试采用分步测试方法 ,并将其视为特定化学品潜在健康危害总体评估的一部分 。

  4. 1.2 根据试验设计和目标 ,在研究开始前确定最适合结果分析的统计方法 。需特别考虑以下情况 :在一组或多组试验提前终止时 ,是否应对生物存活的数据进行调整和分析 。

  4. 1.3 在重复染毒研究中 ,若动物表现出渐进式临床症状且病情持续恶化 ,就是否人道处死该动物做出明智决定 。该决定基于从该动物身上获取的信息价值与其整体生命健康状况的权衡 。若决定继续试验 ,增加对该动物的 观 察 频 率 。 在 不 影 响 试 验 目 的 的 前 提 下 , 可 暂 时 停 止 染 毒 以 缓 解 动 物 疼 痛 或 痛苦 ,或者减少染毒的剂量 。

  4. 1.4 慢性毒性与致癌性试验的剂量选择基于试验的主要目标或 目 的 。剂量选择需兼顾以下两方面 :危害筛查的需求 ;低剂量下毒性效应的表征及其实际意义 。 当需要同时研究慢性毒性与致癌性时 ,低剂量下的毒性效应尤为重要 。

  4. 1.5 在可能的情况下 ,优先考虑慢性毒性与致癌性的联合试验 , 而非单独试验 。联合试验在时间和成本上更为高效 ,且不会影响数据质量 。在进行联合试验时 ,需谨慎考虑剂量选择原则 , 同时确保符合相关管理框架的要求 。

  4.2 试验原理

  实验动物每天按设定剂量暴露于受试物 ,通常持续 12个月 ,但可根据管理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暴露周期 。暴露时间应确保累积的毒性效应显著 , 同时避免因动物衰老对实验结果产生干扰 。若暴露时间偏离 12个月(尤其是缩短暴露周期) ,需明确说明原因 。慢性毒性试验通常采用经口途径给予受试物 ,但在适用情况下也可选择吸入或经皮途径 。试验设计可包括一次或多次期间剖检(例如在第 3个月和第 6个月) ,此时需增加实验动物的数量 。在给予受试物暴露期间 ,需密切观察动物的毒性效应 。对试验期间死亡或处死的动物 , 以及试验结束时处死的动物 ,均需进行解剖 。

  2

  GB/T 21759—2025

  4.3 实验动物

  4.3. 1 动物选择

  4.3. 1. 1 慢性毒性评价优先选择啮齿类动物 ,如管理要求也可选用非啮齿类动物 。选择动物种属时应说明理由 。若选用非啮齿类动物 ,其慢性毒性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应遵循本文件中的一般原则 ,并符合GB/T 21778的相关规定 。

  4.3. 1.2 啮齿类动物优先选择大鼠 ,也可使用小鼠等其他啮齿类动物 。大鼠和小鼠因其寿命较短 ,在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中广泛使用 ,对肿瘤诱导敏感 , 以及具有充分表征的品系和清晰的生理学及病理学背景资料 ,一直是优先选择的模式生物 。实验应选用实验室常用品系中健康 、成年的年轻动物 。慢性毒性试验所用动物应与预实验中的品系和来源一致 。雌性动物应选择未生育且未怀孕的个体 。

  4.3.2 饲养条件

  实验动物可单笼饲养 ,也可将同剂量组同性别的多只动物同笼饲养 ;仅在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才考虑单笼饲养 。尽量减少笼子摆放位置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动物房的温度应控制在 22 ℃ ±3 ℃ ,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30%以 上 , 但 不 超 过 70%(清 洁 时 段 除 外) , 理 想 范 围 为 50% ~ 60% 。 采 用 人 工 照 明 , 保持 12 h光照和 12 h黑暗交替循环 。动物应饲喂常规饲料并自由饮水 。饲料应满足实验动物的营养需求 ,并尽可能减少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农药残留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植物雌激素 、重金属和霉菌毒素) 。应定期分析饲料中的营养成分和污染物含量 , 至少在研究开始时及饲料批号发生变化时进行分析 。最终报告中需包含饲料和饮用水的分析数据 。若受试物通过经口饲喂进行染毒 ,需确保含受试物饲料的均一性 ,并满足动物的营养需求 。

  4.3.3 动物准备

  应使用未经试验的健康动物 ,并在试验环境下至少适应 7 天 。 啮齿类动物应在断乳及适应期后尽快开始染毒 ,试验宜在动物 8周龄前开始 。应记录实验动物种属 、品系 、来源 、性别 、体重和周龄信息 。试验开始时 ,尽量减少同一性别动物的体重差异 ,偏差不应超过同性别所有动物平均体重的 ±20% 。动物应随机分配到对照组和试验组 。 随机分组后 , 同一性别动物各组的平均体重应无显著差异 ;若存在显著差异 ,应尽可能重新进行随机分组 。每只动物应分配唯一的识别号码 ,并通过文身 、植入微芯片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永久标记 。

  4.4 试验步骤

  4.4. 1 动物数量与性别

  试验应使用两种性别的动物 ,并确保动物数量足以满足研究结束时的生物学和统计学评价要求 。对于啮齿类动物 ,每个剂量水平每种性别不少于 20只动物 ;对于非啮齿类动物 ,每个剂量水平每种性别不少于 4 只动物 。若使用小鼠 ,可能需要增加每个剂量组的动物数量 , 以满足血液学测定的需求 。

  4.4.2 期间解剖、卫星组和哨兵动物

  为获取毒性效应变化和毒性机制的信息 ,可在试验中期(例如第 6 个月) 进行期间解剖(至少 10只动物/性别/组) 。此外 ,可设置卫星组以评估受试物引起效应的可逆性 ;卫星组通常被设置在最高剂量组和对照组 。如有必要 ,试验期间还可设置哨兵动物组(通常 5 只动物/性别) ,用于疾病监测 。若设置期间解剖动物 、卫星组或哨兵动物 ,试验设计需相应增加动物数量 , 以确保试验结束前计划处死的动物数量满足要求 。这些动物应与主试验动物进行相同的观察 ,包括体重 、食物/水消耗 、血液学和临床生化指标测量 , 以及病理学检查 ,期间解剖还可设置特定的检测项 目 ,如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等指标 。

  3

  GB/T 21759—2025

  4.4.3 剂量设计

  4.4.3. 1 试验应至少设置 3 个剂量组及一个对照组 , 限度试验(见 4. 4. 3. 7)除外 。剂量水平通常基于短期重复剂量试验或剂量筛选试验的结果 ,并参考受试物或相关物质的现有毒性及毒代动力学数据 。

  4.4.3.2 在剂量选择中 ,试验应确保试验数据(如危害与风险评估 、分类与标签 、急诊评估等) 能够满足国家监管要求 。 除非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效应限制 ,最高剂量水平应选择能识别主要靶器官和毒性作用 , 同时避免实验动物产生痛苦 、严重毒性反应 、发病或死亡的剂量水平 。最高剂量组应能产生明显的毒性效应 ,例如抑制动物体重增加约 10% 。然而 ,根据试验目的 ,最高剂量组可选择低于产生毒性作用的剂量 。例如 ,若某一剂量下动物出现有害效应但对寿命或体重影响很小 ,则可采用该剂量 。最高剂量不应超过 1 000 mg/(kg · d)(即限度剂量) 。

  4.4.3.3 剂量水平和剂量水平间隔可用于建立剂量-反应关系 、NOAEL或其他预期结果(如最低剂量水平下的基准剂量) 。设置低剂量时 ,考虑以下因素 :

  — 剂量-反应曲线的预期斜率 ;

  — 引发代谢或毒性作用模式显著变化的剂量 ;

  — 预期的阈值或参考点(POD) 。

  4.4.3.4 剂量水平间隔取决于受试物的特性 ,本文件未作具体规定 。 当设置递减的剂量水平时 ,2 倍 ~ 4倍的剂量水平间隔可提供良好的试验效果 。若设置 4个测试组 ,较大的剂量间隔(如 6 倍 ~ 10倍) 更为合适 。一般情况下 ,应避免使用大于 10倍的剂量水平间隔 ;若使用 ,需说明其合理性 。

  4.4.3.5 剂量选择时考虑以下因素 :

  — 已知或怀疑为非线性的剂量-反应曲线 ,或曲线的转折点 ;

  — 毒代动力学和剂量范围 ,包括外部剂量与内部剂量之间的代谢诱导 、代谢饱和或非线性关系 ;

  — 前体病变 、效应标志物或关键生物过程的指标 ;

  — 毒性作用模式的关键(或可疑)方面 ,如细胞毒性起始剂量 、激素水平扰动剂量 、稳态破坏剂量 ;

  — 剂量-反应曲线的关键区间(如基准剂量或阈值附近的曲线) ;

  — 预测的人体暴露水平 。

  4.4.3.6 对照组应为未染毒的组 ;若染毒时使用赋形剂 ,则对照组应为溶剂对照组 。 除了用受试化学品处理外 ,对照组的动物应与剂量组相同的处理方式 。若使用赋形剂 ,对照组的赋形剂投加量应与各剂量组中赋形剂体积最大 的 组 一 致 。 在 饮 食 中 投 加 受 试 物 ,若 因 饮 食 适 口 性 降 低 导 致 饮 食 摄 入 量 显 著 减少 ,可设置额外的配对喂养对照组 。

  4.4.3.7 根据预实验结果 ,若采用本文件所描述的程 序 能 够 预 测 在 某 一 剂 量 水 平[至 少 为 1 000 mg/ (kg · d)]下进行试验不会产生有害效应 ,并且基于结构相关物质的数据预测不会产生毒性 ,则可能无需采用 3个剂量水平进行全面试验 。 除非人体暴露表明需要更高的剂量水平 ,否则通常采用的剂量不应超过 1 000 mg/(kg · d) 。

  4.4.4 受试物准备与染毒

  4.4.4. 1 受试物通常通过掺入饲料 、饮水或灌胃方式给予 。若受试物影响动物饲料或饮水的适口性 ,应灌胃给予 。选择染毒途径时 ,需综合考虑试验目的 、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 、生物可利用度以及人群暴露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并提供选择该染毒途径和方法的依据 。

  4.4.4.2 必要时 ,将受试物溶解或悬浮于适用的赋形剂中 。考虑赋形剂及其他添加剂的以下特性 :对受试物的吸收 、分布 、代谢或保留的影响 ;是否会通过影响受试物的化学性质改变受试物的毒性特征 ; 以及对动物的饮食 、饮水或 营 养 状 况 的 影 响 。建 议 优 先 选 择 水 溶 液/悬 浮 液 , 其 次 为 油 类(例 如 玉 米 油) 溶液/乳液 ,最后考虑其他赋形剂形成的溶液 。对于非水溶剂 ,需了解其毒性特征 。 同时 ,需提供受试物稳定性 、在溶液中或染毒条件(如饮食)下的均一性信息 。

  4

  GB/T 21759—2025

  4.4.4.3 对于通过饲料掺入或饮水给予的受试物 ,需确保其用量不会干扰动物的正常摄食 、营养平衡及饮水量 。在采用饲料掺入法的慢性毒性研究中 ,饲料中受试物的掺入比例不得超过质量分数的 5% , 以避免营养 失 衡 。 当 受 试 物 通 过 饲 料 掺 入 给 予 时 , 其 剂 量 应 以 每 千 克 饲 料 中 所 含 受 试 物 的 毫 克 数(mg/kg)表示 。

  4.4.4.4 在经口染毒的情况下 ,动物需每天(每周 7 天)接受染毒 ,染毒周期通常为 12个月 ,但可根据相关要求延长 。若 采 用 其 他 染 毒 方 案 (如 每 周 5 天) , 需 提 供 其 合 理 性 的 依 据 。 在 经 皮 试 验 中 , 依 据GB/T 21753的规定 ,通常对动物进行每周 7 天 、每天至少 6 h 的受试物处理 ,染毒周期为 12个月 。 吸入试验的暴露时间为每周 7 天 、每天 6 h,但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 ,也可调整为每周 5 天 。暴露持续时间通常为 12个月 。对于除大鼠以外的啮齿类动物 ,若仅通过吸入途径暴露 ,可调整暴露时间以减少物种特异性痛苦 。若每日暴露时间少于 6 h,应符合 GB/T 21754的规定 。

  4.4.4.5 采用灌胃法染毒时 ,应使用胃管或合适的插管 ,并在每天相似的时间进行染毒 。通常每天染毒一次 。若受试物为局部刺激物 ,可采用分次染毒方式(每天两次 , 间隔 2 h~4 h) 。一次灌胃的最大液体体积取决于实验动物的体型 ,体积尽可能小 , 啮齿类动物通常不超过 1 mL/100 g。受试物剂量以每千克体重摄入的受试物毫克数(mg/kg)表示 。应通过调整液体浓度尽量减少体积偏差 , 以确保各剂量水平的灌胃体积一致 。对于潜在腐蚀性或刺激性物质 ,需通过稀释避免对局部产生严重毒性效应 ,并避免在可能腐蚀或刺激胃肠道的浓度下进行试验 。

  4.4.5 试验周期

  慢性毒性试验周期通常设计为 12个月 ,但可根据管理要求或特定的机制研究 目 的 ,适当缩短(如 6个月或 9个月)或延长(如 18个月或 24个月)受试物的给予时间 。若试验周期偏离 12个月 ,需提供其合理性的依据 ,尤其是在试验周期较短的情况下 。为监测受试物引起的毒理学变化的可逆性 ,可设置卫星组 。卫星组在暴露终止后需继续饲养不少于 4周 ,且不染毒的时间不超过总试验周期的三分之一 。

  5 观察、数据和报告

  5. 1 观察

  5. 1. 1 健康监测与行为观察

  5. 1. 1. 1 每日检查所有动物的病变或死亡情况 ,通常早晚各一次 ,包括周末和节假 日 。 临床观察宜在每天的固定时间进行 ,特别关注灌胃法染毒后可能出现的毒性效应峰值 。

  5. 1. 1.2 在首次暴露前 、研究第一周结束时以及此后每月对所有动物进行至少一次详尽的临床观察(以便进行组内比较) 。观察方案尽量减少观察者之间的差异 ,并确保其独立于各试验组 。动物应从笼中取出 ,在固定区域和固定时间点进行观察 。 观察结果应详细记录 , 宜使用测试实验室明确定义的评分系统 。尽量减少观察条件的偏差 。记录的现象应包括但不限于皮肤 、毛发 、眼睛和黏膜的变化 ,分泌物 、排泄物以及自主活动(如流泪 、立毛 、瞳孔大小和异常呼吸模式)的出现 。 同时记录步态 、姿势和对处理的反应的变化 , 以及阵挛或强直运动 、机械运动(如过度梳洗毛发 、重复转圈) 或怪异行为(如 自残 、反向行走)信息 。

  5. 1. 1.3 在首次染毒之前 ,应使用检眼镜或其他合适设备对所有动物进行眼部检查 。在研究结束时 ,至少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进行眼部检查 。若高剂量组动物出现眼部变化 ,则应对所有剂量组动物进行检查 。若结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存在眼部毒性 ,应增加眼部检查的频率 。

  5. 1. 1.4 对于在重复剂量 28天和/或 90天毒性测试中显示可能引起神经毒性作用且对不同类型刺激(如听觉 、视觉和本体觉刺激)具有感官反应的化学品 ,可在试验前 、试验第 3 个月 ~ 12个月及试验终止时(若试验持续时间超过 12个月)选择进行抓力测试和运动行为测试 。

  5

  GB/T 21759—2025

  5. 1. 1.5 对于在重复剂量 28天和/或 90天毒性测试中显示可能引起免疫毒性效应的化学品 ,可在试验结束时选择进一步研究其免疫毒性效应 。

  5. 1.2 体重、饮食、饮水与食物利用率

  所有动物应在试验开始时称重 ,并在前 13周至少每周称重一次 ,之后至少每月称重一次 。在前 13周内应至少每周测量一次食物消耗量 ,并计算食物利用率 。若受试物经饮水给予 ,前 13周内应至少每周测量一次水消耗量 , 之 后 至 少 每 4 周 测 量 一 次 。 对 于 可 能 改 变 饮 水 活 动 的 研 究 , 也 考 虑 监 测 水 消耗量 。

  5. 1.3 血液学与临床生化检查

  5. 1.3. 1 在啮齿类动物试验中 ,若在第 3个月 、6个月设置中期检查 ,12个月及试验终止时(若试验持续时间超过 12个月) ,应对每组至少 10只雄性和 10只雌性动物进行血液学检查 ,并确保使用相同的动物 。对于小鼠 ,可能需要增设卫星组以完成所有必需的血液学检查 。对于非啮齿类动物 ,血样应从较少数量的动物中采集(如犬类研究中每组每个性别取 4 只动物) ,像啮齿类动物一样在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终止时取样 。无论是啮齿类还是非啮齿类动物 ,如 90天毒性测试的剂量水平相当 ,且未观察到与血液学指标相关的毒性效应 ,则无需在第 3个月进行血液学检查 。血样应从指定部位采集 ,例如通过心脏穿刺或在麻醉下从眼眶后静脉窦采集 。

  5. 1.3.2 应研究以下参数 : 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计数 、红细胞计数 、血小板计数 、血红蛋白浓度 、血细胞比容(细胞压积) 、平 均 红 细 胞 体 积 (MCV) 、平 均 红 细 胞 血 红 蛋 白 (MCH) 、平 均 红 细 胞 血 红 蛋 白 浓 度(MCHC) 、凝血酶原时间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其他血液学参数 , 如亨氏小体或其他非典型红细胞形态或高铁血红蛋白 ,可根据受试物的毒性酌情测定 。 总之 ,应根据受试物观察到的和/或预期的毒性效应 ,采用灵活的方法 。若受试物对造血系统有影响 ,可能还需进行网织红细胞计数和骨髓细胞学检查等非常规检查 。

  5. 1.3.3 临床生化检查用于评估受试物对动物组织的主要毒性效应 ,尤其是对肾脏和肝脏的影响 。应对从每组至少 10只雄性和 10只雌性动物中采集的血液样本进行测定 ,与血液学检查一样 ,需使用相同的动物在相同的时间间隔进行测试 。对于小鼠 ,可能需要增设卫星组以完成所有必需的临床生化检查 。对于非啮齿类动物 ,血样应从较少数量的动物中采集(如犬类研究中每组每个性别取 4 只动物) ,像啮齿类动物一样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终止时取样 。在前期 90天毒性测试中使用相当剂量水平且未观察到临床生化相关的毒性效应 , (无论是啮齿类动物还是非啮齿类动物)则无需在第 3 个月进行检查 。采血前应对动物(小鼠除外)进行夜间禁食 。应研究以下参数 :葡萄糖 、尿素(尿素氮) 、肌酐 、总蛋白 、白蛋白 、钙 、钠 、钾 、总胆固醇 、至少两项合适的肝细胞功能指标(如丙氨酸转氨酶 、天冬氨酸转氨酶 、谷氨酸脱氢酶 、总胆汁酸) , 以及至少两项肝胆功能指标(碱性磷酸酶 、γ-谷氨酰转移酶 、5’-核苷酸酶 、总胆红素 、总胆汁酸) 。根据受试物的毒性 ,可酌情测定其他临床化学参数 ,如空腹甘油三酯 、特定激素和胆碱酯酶 。总之 ,应根据受试物观察到的和/或预期的毒性效应 ,采用灵活的方法 。

  5. 1.3.4 应对每组至少 10只雄性和 10只雌性动物进行尿液分析测试 ,并按照与血液学和临床生化检查相同的时间间隔收集样本 。若在前期 90天毒性测试中使用相当剂量水平且未观察到临床生化相关的毒性效应 ,则无需在第 3个月时进行检查 。建议在临床病理学研究中考察以下参数 :外观 、体积 、渗透压或比重、pH、总蛋白和葡萄糖 。其他指标包括尿酮体 、尿胆原 、尿胆红素和潜血 。

  5. 1.3.5 一般认为 ,在犬类研究中需要在处理前的基线期进行血液学和临床生化的基准值测定 ,但在啮齿类动物研究中则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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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1759—2025

  5. 1.4 病理学

  5. 1.4. 1 大体解剖

  5. 1.4. 1. 1 应对试验中的所有动物进行全面 、详细的剖检 ,包括 仔 细 检 查 身 体 的 外 表 面 、所 有 孔 窍 、颅腔 、胸腔和腹腔及其内容物 。然而 ,对于仅考察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等特定的关键指标的动物(如期间解剖或卫星组) ,可不进行剖检及后续程序 。 哨兵动物是否需要进行剖检 ,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5. 1.4. 1. 2 除意外死亡 、中间处死的动物以及排除的动物外 ,应对所有动物的器官进行称重 。 肾上腺 、脑 、附睾 、心脏 、肾脏 、肝脏 、卵巢 、脾脏 、睾丸 、甲状腺(固定后称重 ,包括甲状旁腺) 和子宫(垂死和/或期间死亡的动物除外) 尽 量 剔 除 附 着 组 织 , 并 在 解 剖 后 尽 快 称 取 湿 重 , 以 避 免 脏 器 干 燥 失 水 。若 使 用 小鼠 , 肾上腺称量为可选项 。

  5. 1.4. 1.3 应根据脏器类型和后续组织病理学检查的要求 ,将脏器保存在最合适的固定液中 ,详见表 1。表 1 应保存的动物组织

  组织

  所有肉眼可见病变

  心脏

  胰腺

  胃(包括前胃和腺胃)

  肾上腺

  回肠

  甲状旁腺

  牙齿a

  主动脉

  空肠

  外周神经

  睾丸

  大脑(包 括 大 脑 皮 质 、小 脑和延髓/桥脑部分)

  肾脏

  垂体

  胸腺

  盲肠

  泪腺(外眶)

  前列腺

  甲状腺

  子宫颈

  肝脏

  直肠

  舌头a

  凝固腺

  肺

  唾液腺

  气管

  结肠

  淋巴结(浅表和深部)

  精囊

  膀胱

  十二指肠

  乳腺(雌 性 必 须 检 查 , 如 果明显 可 解 剖 , 则 雄 性 也 需检查)

  骨骼肌

  子宫(包括子宫颈)

  附睾

  上呼吸道(包 括 鼻 腔 、鼻 甲和鼻旁窦) a

  皮肤

  输尿管a

  眼睛(包括视网膜)

  食道

  脊髓(颈 段 、胸 段 和 腰 段 三个水平)

  尿道a

  带关节的股骨a

  嗅球a

  脾脏

  阴道

  (除大鼠以外的物种)胆囊

  卵巢

  胸骨a

  骨髓活检或新鲜骨髓抽吸

  哈氏腺

  a 可选的 。

  5. 1.4. 1.4 肾脏 、肾上腺等脏器成对保存 。 临床和其他研究成果 可 能 提 供 需 要 检 验 其 他 组 织 的 信 息 。此外 ,根据受试物的已知特性 ,任何可能成为靶器官的器官都予以保留 。在经皮染毒试验中 , 除经口试验中要求 的 脏 器 外 , 染 毒 部 位 的 皮 肤 予 以 保 存 。 在 吸 入 试 验 中 , 呼 吸 道 组 织 的 保 存 和 检 查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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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1759—2025

  GB/T 21754和 GB/T 21765的规定 。对于其他器官/组织(以及呼吸道中专门保存的组织) , 除专门保留的呼吸道组织外 ,其保存要求与经口试验中要求的项目相同 。

  5. 1.4.2 组织病理学

  组织病理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来自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的所有组织 ;

  — 研究期间死亡或被处死的动物的所有组织 ;

  — 所有大体解剖异常的组织 ;

  — 来自所有其他剂量组动物的靶组织 ,或在高剂量组中与处理相关的毒性效应组织 ;

  — 成对的器官如肾脏 、肾上腺等 ,两个器官均应进行检查 。

  5.2 数据

  5.2. 1 对于每个动物个体 ,应提供所有需要评估的参数数据 。此外 ,所有数据应以表格形式汇总 ,需总结的项目包括 :每个测试组在试验开始时的动物数量 ,试验期间死亡或被处死的动物数量以及时间 ,呈现毒性效应的动物数量 ,对 观 察 到 的 毒 性 体 征 的 描 述(包 括 毒 性 效 应 的 产 生 时 间 、持 续 时 间 和 严 重 程度) ,显现病变的动物数量 、病变类型及每种病变类型的动物所占百分比 。数据表除病变分级外 ,还应提供呈现毒性效应或病变的动物的各指标平均值与标准差(适用于连续试验数据) 。

  5.2.2 历史对照数据可能对试验结果的解释有帮助 ,如当同期对照组数据与同一动物对照组的最新数据相比出现显著偏离时 。若使用历史对照数据进行评估 ,数据应来自于同一实验室 ,且为本试验前五年内使用的相同年龄和品系动物 。

  5.2.3 数值结果应通过适当且普遍接受的统计方法进行评估 。统计方法和需分析的数据应在试验设计期间确定 。选择统计方法时 ,考虑到动物死亡的影响(如有需要) 。

  5.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

  a) 受试物 :

  1) 物理性质 、纯度和物理化学性质 ;

  2) 识别数据 ;

  3) 物质来源 ;

  4) 批次 ;

  5) 化学分析证书 。

  b) 赋形剂(若使用)及选择赋形剂的理由(若不使用水) 。

  c) 实验动物 :

  1) 物种/品系及选择的依据 ;

  2) 测试开始时动物的数量 、年龄和性别 ;

  3) 来源 、饲养条件 、饮食等 ;

  4) 试验开始时动物个体的体重 。

  d) 试验条件 :

  1) 染毒途径和剂量选择的依据 ;

  2) 用于分析数据的统计方法(如果适用) ;

  3) 受试物配方/饮食准备的详细信息 ;

  4) 受试物最终配制的浓度 、稳定性和均一性的分析数据 ;

  5) 受试物的染毒途径和染毒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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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1759—2025

  6) 对于吸入研究 ,是仅鼻子吸入还是全身暴露 ;

  7) 实际剂量[mg/(kg · d)] , 以及饮食/饮水中受试物浓度(mg/kg或 mg/人)换算成真实剂量的换算系数(如果适用) ;

  8) 食物和水质量的详细信息 。

  e) 结果(以表格形式汇总 ,应呈现每只动物的数据) :

  1) 存活数据 ;

  2) 体重/体重变化 ;

  3) 食物消耗量 、食物效率计算(如果有)以及水消耗量(如果适用) ;

  4) 按性别和剂量水平划分的毒性效应数据 ,包括毒性体征 ;

  5) 临床观察的性质 、发病率(以及严重程度 ,如果赋分的话) 和持续时间(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 ;

  6) 眼科检查 ;

  7) 血液学检查 ;

  8) 临床生化测试 ;

  9) 尿液分析测试 ;

  10) 任何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研究的结果 ;

  11) 试验结束时的体重 ;

  12) 器官重量(及其比率 ,如果适用) ;

  13) 尸检结果 ;

  14) 所有与治疗相关的组织病理学结果的详细描述 ;

  15) 吸收数据(如果有) 。

  f) 对结果的统计分析(如果适用) 。

  g) 结果讨论 :

  1) 剂量-反应关系 ;

  2) 毒性作用模式的探讨 ;

  3) 任何建模方法的讨论 ;

  4) 基准剂量 、NOAEL或 LOAEL的测定 ;

  5) 历史对照组的数据 ;

  6) 与人类的相关性 。

  h)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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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1759—2025

  参 考 文 献

  [1] OECD(2018) , Chronic Toxicity Studies, TestGuideline No. 452, OECD Guidelines forthe Testing ofChemicals, OECD,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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