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436-2025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 名 称:GB/T 17436-2025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 下载地址2
- 下载地址:[下载地址2]
- 提 取 码:
- 浏览次数:3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夹
错误报告
目录| 新闻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资料介绍
ICS 47. 020.60 CCS U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17436—2025代替 GB/T 17436—1998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Selection ofexplosion proofelectricalequipmentin ship hazardousareas
2025-04-25发布 2025-1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17436—202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2
4. 1 防爆电气设备 2
4. 2 船舶危险区域 3
4. 3 船舶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 3
4. 4 船舶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 4
5 液货船通用要求 5
5. 1 液货船类型 5
5. 2 配电系统 5
5. 3 电源及配电设备 5
5. 4 电缆及其敷设 5
5. 5 可移动设备 6
5. 6 包含危险源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的机械通风 6
5. 7 电气保护 6
5. 8 船体电流 6
6 A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6
7 B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6
8 C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6
9 D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6
10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的附加要求 7
10. 1 危险区域 7
10. 2 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 7
11 运煤船的附加要求 8
11. 1 自卸煤船 8
11. 2 非自卸煤船 8
附录 A (资料性) 船舶危险区域示例 9
A. 1 A类液货船危险区域示例 9
A. 2 C类液货船(不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示例 9
A. 3 C类液货船(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示例 10
A. 4 D类液货船(闪点不高于 60 ℃)危险区域示例 11
Ⅰ
GB/T 17436—2025
A. 5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示例 11
A. 6 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 12
A. 7 非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 13
附录 B (规范性) 液货船用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 14
B. 1 通则 14
B. 2 隔爆型“d”电气设备 14
B. 3 增安型“e”电气设备 14
B. 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 15
B. 5 正压型“p”电气设备 15
Ⅱ
GB/T 17436—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T 17436—1998《船 舶 危 险 区 域 防 爆 电 气 设 备 的 选 用》, 与 GB/T 17436—1998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防爆电气设备类型划分(见 4. 1. 1. 1) ;
b) 增加了船舶危险区域三区划分原则(见 4. 2. 3) ;
c) 增加了正压型(“p”)电气设备(见 4. 3. 1、10. 2. 2及附录 B 的 B. 5) ;
d) 更改了按船舶危险区域三区划分原则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要求(见 4. 4,1998年版的 4. 4) ;
e) 更改了按船舶危险区域三区划分原则对液货船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要求(见第 6 章 、第 7 章 、第 8章 、第 9章 ,1998年版的第 6章 、第 7章 、第 8章 、第 9章)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1)提出并归 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 ○八研究所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 ○四研究所 、江苏扬子鑫福造船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程大学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航空电器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杜睿 、陈涛 、王宇航 、周祎隆 、赵宝祥 、智力 、刘渊 、陈俊杰 、吉宏飞 、司南 、刘宏达 、李世明 、田喜民 、金理 、施俊奇 、邓日熹 、廖望 、袁海通 、李留洋 、高昕 、王栋 、李嘉杰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1998年首次发布为 GB/T 17436—1998;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Ⅲ
GB/T 17436—2025
船舶危险区域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险区域划分及其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和特殊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 A、B、C、D类液货船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和运煤船 。散货/矿砂船 、集装箱船 、内河船舶参照使用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 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GB/T
3836. 1—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1部分 :设备 通用要求
GB/T
3836. 2—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2部分 :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
3836. 3—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3部分 :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T
3836. 4—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4部分 :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T
3836. 5—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5部分 : 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GB/T
3836. 8—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8部分 : 由“n”型保护的设
GB/T
3836. 9—2021
爆炸性环境
第 9部分 : 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 3836. 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 14部分 :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 15—2024 爆炸性环境 第 15部分 : 电气装置设计 、选型 、安装规范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942—2021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 分级
GB/T 22189—2008 船舶电气设备 专辑 液货船
IEC 60092-101:2018 船 舶 电 气 装 置 第 101部 分 : 定 义 和 一 般 规 定(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ships—Part101:Definitionsand generalrequirements)
IEC 60092—201:2019 船舶电气装置 第 201部 分 : 系 统 设 计 总 则(Electrical installationsin ships—Part201:System design—General)
IEC 60092—202:2016 船舶电气装置 第 202部 分 : 系 统 设 计 保 护(Electrical installationsin ships—Part202:System design—Protection)
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20)(InternationalCode for the Con- struction and Equipment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 , 国际海事组织
IG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6)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 struction and Equipmentof Ships Carrying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 国际海事组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1
GB/T 17436—2025
3. 1
液货船 tanker
为载运散装液态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远洋货船 。
[来源 :GB/T 22189—2008,3. 30] 3.2
危险区域 hazardousareas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是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
[来源 :GB/T 22189—2008,3. 15] 3.3
0 区 zone0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来源 :GB 3836. 14—2014,3. 6] 3.4
1 区 zone 1
在正常运行时 ,可能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
[来源 :GB 3836. 14—2014,3. 7] 3.5
2 区 zone2
在正常运行时 ,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 ,如果出现 ,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
[来源 :GB 3836. 14—2014,3. 8] 3.6
封闭处所 enclosed space
其内无人工通风 ,通风被限制且任何爆炸性气体不会自然消散的处所 。
[来源 :GB/T 22189—2008,3. 3] 3.7
半封闭处所 semi-enclosed space
被甲板或舱壁限制其内部自然通风的处所 ,其环境与露天甲板上显著不同 。
[来源 :GB/T 22189—2008,3. 28] 3. 8
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certified safe-typeelectricalequipment
已经通过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型式认可和试验的电气设备 。
注 : 在进行型式认可和试验时 , 已经考虑到了该种设备用于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时有爆炸危险 。
3.9
“n”型保护的电气设备 electricalequipmentbytypeofprotection“n”
在正常工作期间不含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蒸气的混合物 ,并且不会发生具有点燃作用的故障的防护型的电气设备 。
4 总体原则和要求
4. 1 防爆电气设备
4. 1. 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4. 1. 1. 1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以下简称 “电气设备 ”)应为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而不会引起周围爆炸
2
GB/T 17436—2025
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 。 电气设备分为 Ⅰ 、Ⅱ 、Ⅲ三类 。依 照 GB/T 22189—2008 中 6. 2. 4 的 规 定 , Ⅱ类电气设备按其所适用危险区域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 A、B、C三级 ,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 T1~T6六组 。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限制按照 GB/T 3836. 1—2021 中 5. 3. 2. 2 的规定 。
4. 1. 1.2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将设备内部和暴露于爆炸性环境的连接导线可能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能量限制在不能产生点燃的水平 ,其要求按照 GB/T 3836. 4—2021的规定 。
4. 1.2 防爆型式及标志
电气设备应采取各种专门措施的防爆型式 。
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及标志应满足 GB/T 3836. 1—2021、GB/T 3836. 2—2021、GB/T 3836. 3—2021、 GB/T 3836.4—2021、GB/T 3836. 5—2021、GB/T 3836.8—2021及 GB/T 3836. 9—2021的有关规定 。
4.2 船舶危险区域
4.2. 1 运载危险货物船舶的危险区域
按船舶类型及运载货物的物理属性 、化学属性以及爆炸危险存在的可能性 ,危险区域包括 :
— 危险货物区域 ;
— 危险货物区域的延伸或相关区域及处所 ;
— 危险货物区域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 ;
— 蓄电池室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 油漆间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 油灯间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 氨装置室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 乙炔贮藏室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 其他具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及其延伸区域及处所的通风管道(若有) 。
4.2.2 运载机动车辆的客船及滚装货船的危险区域
运载机动车辆的客船的特种处所 、装货处所及货船的闭式滚装装货处所 、装货处所及其通风导管 。
4.2.3 船舶危险区域举例
各类船舶危险区域示例见附录 A。
根据 GB 3836. 14—2014的要求 ,危险区域划分为 0 区 、1 区 、2 区 。
4.3 船舶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
4.3. 1 电气设备防爆型式
船舶危险区域应选用合格的 Ⅱ类电气设备 ,包括如下 。
a) 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
● 隔爆型“d”;
● 增安型“e”;
● 本质安全型“i”;
● 正压型“p”;
● 浇封型“m”。
b) “n”型保护的电气设备 。
3
GB/T 17436—2025
4.3.2 电气设备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4.3.2. 1 船舶危险区域所允许安装的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的类别 、级别与温度组别的最低要求见表 1。
4.3.2.2 化学品船电气设备的类别 、级别与温度组别应满足 IBC规则(2020)第 17章的有关规定 。
4.3.2.3 液化气体船电气设备的类别 、级别与温度组别应满足 IGC规则(2016)第 19章的有关规定 。表 1 船舶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
危险区域 、处所
类别 、级别
温度组别
蓄电池室
Ⅱ C
T1
油漆间
Ⅱ B
T3
油灯间
Ⅱ A
氨装置室
T1
乙炔贮藏室
Ⅱ C
T2
危险货物区域的延伸或相关区域及处所
按危险货物类别
按危险货物类别
60 ℃及以下闪点液货管及管隧
注 : 危险货物类别 、级别与温度组别见 IBC规则(2020)第 17章或 IGC规则(2016)第 19章 。
4.3.3 标志
船舶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 ,其外壳明显处应有永久性的防爆标志或铭牌 。
4.3.4 防护外壳
船舶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 ,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应与安装的场所相适应 ,应满足 GB/T 4208—2017或 GB/T 4942—2021(适用时)的相关要求 。
4.4 船舶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
4.4. 1 通用要求
船舶危险区域电气设备选用时宜考虑以下信息 :
— 危险区域划分 ;
— 在船上的位置 ;
— 有关运载气体或蒸气的温度组别或引燃温度 ;
— 适用区域 ,运载气体或蒸气的类别 、级别与电气设备类别的关系 ;
— 外部影响和环境温度 。
对于一些防护类型 ,如正压型 、充油型 、充砂型和增安型 ,气体或蒸气的等级不作要求 。
由货物和其他物质反应引起危险的区域 , 电气设备的选择取决于点火温度和产生气体的分类 。
考虑限制充砂型和充油型设备的使用 。如果船舶运动导致填充物质运动 ,从而减少电气部件覆盖物的深度 ,充砂型和充油型设备的防护有可能失效 。
4.4.2 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4.4.2. 1 如果电气设备或电缆安装在危险区域内 ,可考虑选用 4. 4. 2. 2~ 4. 4. 2. 4 规定的电气设备和电气设备运行所需要的电缆类型 ,其选用应根据这些电气设备和电缆所安装的危险区域来确定 ,并被有关主
4
GB/T 17436—2025
管部门接受 。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可行的相对安全的区域 。
4.4.2.2 0 区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6. 5. 2 的规定 。
4.4.2.3 1 区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6. 5. 3 的规定 。
4.4.2.4 2 区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6. 5. 4 的规定 。
4.4.2.5 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 B 的附加要求 。
4.4.3 “n”型保护的电气设备的选用
具有“n”型保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3836. 8—2021的规定 。
在正常运行时可保证无火花 、电弧和 “热点 ”且经主管部门认可可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 ,可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中 。
5 液货船通用要求
5. 1 液货船类型
按照运载液态货物的种类 ,液货船分为下列类型 。
—A类 。散装运输闪点(闭杯试验)不高于 60 ℃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油船 。
—B类 。散装运输闪点高于 60 ℃的可燃性液体的液货船 。
—C类 。散装运输可燃性液化气的液货船 。此类液货船运载液态货物在 IGC规则(2016) 第 19章中规定 。
—D类 。散装运输与其他产品或材料发生反应而产生可燃性气体的货物(例如酸)的液货船 。此类液货船运载液态货物在 IBC规则(2020)第 17章中规定 。
第 6章 ~第 9章中规定了适用于 A、B、C、D 四类液货船的危险区域 。
5.2 配电系统
配电系统应符合 IEC 60092—201:2019的规定 。配电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绝缘和接地 。 除按 5. 8 的规定外 ,不应利用船体或结构作为导体形成电流回路 。
5.3 电源及配电设备
主电源 、应急电源和联用的变压设备(若有) , 以及主配电板 、应急配电板 、临时应急配电板 、临时应急电源(若有)及应急照 明 配 电 板 , 均 应 只 安 装 在 非 危 险 区 域 以 及 区 域 划 分 不 依 赖 机 械 通 风 和 过 压 的区域 。
5.4 电缆及其敷设
5.4. 1 电缆的结构与试验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3. 1 的规定 。
5.4.2 除对运行必不可少且按第 6 章 、第 8 章 、第 9 章规定外 ,在危险区域尽量避免敷设电缆 。在危险区域的所有电缆及其敷设应符合 5. 4. 3~ 5. 4. 7 的规定 。 电缆敷设系统及 其 部 件 应 适 用 于 危 险 区 域 环境 ,包括化学和腐蚀因素 。
5. 4.3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 ,安装在 0 区和 1 区的所有电缆 ,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4. 1 的规定 。
5.4.4 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4. 2 和 7. 4. 3 的规定 。
5.4.5 长期浸没在货物中的电缆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4. 4 的规定 。
5.4.6 可移动电气设备的可弯曲电缆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4. 5 的规定 。
5.4.7 金属保护性覆盖层应符合 GB/T 22189—2008中 7. 4. 6 的规定 。
5
GB/T 17436—2025
5.5 可移动设备
用于危险区域的可移动电气设备应根据 4. 4 进行选择且被有关主管部门接受 ,应能手提或能移动使用 。
5.6 包含危险源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的机械通风
5.6. 1 包含危险源的封闭或半封闭处所的通风系统的风机 ,其驱动电动机应设置于通风管道外 。
5.6.2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合格防爆型通风机的电动机可设置于通风管道内 ,但该电动机至少应有防护等级为 IP44的附加罩壳 , 以防止管道气流侵袭 。
5.7 电气保护
5.7. 1 保护装置应符合 IEC 60092—202:2016的要求及 5. 7. 2~ 5. 7. 4 的要求 。
5.7.2 对于绝缘配电系统和接地配电系统 ,应安装一个或多个用于连续监测对地绝缘的装置 。一旦出现异常低绝缘电阻或高漏电流 ,在有人的位置应发出声光报警 。
注 : 本条款不适用于 5. 8 中提及的系统 。
5.7.3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 , 当通过任 一 0 区的任何电路发生异常低绝缘电阻或漏电流高时 ,应 自动断开或应防止带电 。
5.7.4 通过任一 0 区的电路 ,保护系统的布置应能对由于短路 、过载或接地故障而引起断开的电路的重新连接进行必要的人工干预 。
5. 8 船体电流
下列利用船体或结构作为导体形成电流回路的系统不受 5. 2规定的限制 :
— 任何危险区域外的有限局部接地系统 ;
— 本质安全系统 ;
—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 。
6 A 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A类液货船 0 区 、1 区和 2 区危险区域应满足 GB/T 22189—2008中 4. 2 的规定 。
7 B 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B类液货船非加热货物或货物加热温度(TH) 低于其闪点(FP) 15 ℃以上 、加热温度(TH) 高于其闪点(FP)和加热温度在闪点(FP) 15 ℃以内的货物(TH≥FP-15 ℃) 危险 区 域 应 满 足 GB/T 22189— 2008中 4. 3 的规定 。
8 C 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C类液货船 0 区 、1 区和 2 区危险区域应满足 GB/T 22189—2008中 4. 4 的规定 。
9 D 类液货船的特殊规定
D类液货船 1 区和 2 区危险区域应满足 GB/T 22189—2008中 4. 5 的规定 。
6
GB/T 17436—2025
10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的附加要求
10. 1 危险区域
10. 1. 1 客船的危险区域包括下列区域 。
a) 舱壁甲板以上的特种处所(如车辆处所)在离车辆甲板 450 mm 高度内的区域 。
b) 舱壁甲板以下的特种处所 。
c) 装货处所(除特种处所外) 。
d) 特种处所及装货处所的排气通风导管内 。
e) 邻近特种处所及装货处所且在舱壁和甲板上设有诸如非气密门 、货舱口 、窗等开 口 的半封闭处所 。
f) 舱壁甲板以上的特种处所在离车辆甲板 450 mm 以上的区域 。若该区域设有每小时至少能更换 10次的有效动力通风 ,可不作为危险区 。
10. 1.2 货船的危险区域包括下列区域 。
a) 闭式滚装装货处所在离车辆甲板 450 mm 高度内的区域 。
b) 装货处所(除闭式滚装装货处所外) 。
c) 闭式滚装装货处所及装货处所的排气通风导管内 。
d) 邻近闭式滚装装货处所及装货处所且在舱壁和甲板上设有诸如非气密门 、货舱口 、窗等开 口 的半封闭处所 。
e) 闭式滚装装货处所在离车辆甲板 450 mm 以上的区域 。若该区域设有每小时至少能更换 10次的有效动力通风 ,可不作为危险区 。
10.2 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
10.2. 1 危险区 域 原 则 上 不 应 安 装 电 气 设 备 , 若 由 于 操 作 上 的 要 求 需 安 装 电 气 设 备 , 应 限 制 为 最 少数量 。
10.2.2 危险区域中的任何电气设备 ,应为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选用下列类型 :
— 本质安全型“ia”“ib”;
— 隔爆型“d”;
— 增安型“e”;
— 正压型“p”。
10.2.3 安装在装货处所内的探火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的电气设备及电路 ,均应为本质安全型 。
10.2.4 装货处所内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 ,应在该处所之外设有多极隔离开关 ,并设有将开关锁定在分断位置的措施 ,但如探火系统 、可燃气探测系统等本质安全电路除外 。
10.2.5 危险区域中所有电气设备均应固定安装 。原则上不应安置可携式或由软线供电的电气设备 ,若需安置 ,应由主管部门批准或船上无车辆时才可使用 。
10.2.6 10. 1. 1f) 、10. 1. 2d)规定的区域可安装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 IP55 的电气设备或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
10.2.7 危险区域中的有关电缆应设有保护 , 以防止遭受机械损伤 。
7
GB/T 17436—2025
11 运煤船的附加要求
11. 1 自卸煤船
11. 1. 1 危险区域
危险区域包括下列处所 :
a) 煤舱及煤舱料斗 ;
b) 机械运输管道内腔 ;
c) 距煤舱开口 、煤粉尘出 口 、通风开 口 3 m 之内露天甲板区域或露天甲板上半封闭处所 。
11. 1.2 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
11. 1.2. 1 在危险区域中通常不宜安装电气设备 ,若需安装电气设备 ,应为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选用下列类型 :
— 本质安全型“ia”“ib”;
— 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格防爆型 。
11. 1.2.2 电气设备所有电路应在设备处所之外设有多极隔离开关 ,并设有将开关锁定在分断位置的措施 。
11. 1.2.3 电缆应敷设在厚壁钢管内 ,并在两端密封 。
11. 1.2.4 除采取措施外 ,宜考虑煤粉尘及其堆积对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及外壳防护等级的要求 :
— 温度组别不低于 T4;
— 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5。
11. 1.2.5 如果煤舱采用机械通风而不是自然通风 ,应满足下列要求 :
— 通风机电动机不装在气流中 , 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6;
— 通风机的功率选用适中 ,既满足对煤表面通风而又不致因风量过强而扰乱煤的表面 。
11.2 非自卸煤船
11.2. 1 危险区域
危险区域包括下列处所 :
a) 煤舱 ;
b) 煤舱开 口 、通风出 口 3 m 之内露天甲板区域或露天甲板上的半封闭处所 。
11.2.2 危险区域中的电气设备
11. 1. 2 中规定的电气设备 。
8
GB/T 17436—2025
附 录 A
(资料性)
船舶危险区域示例
A. 1 A 类液货船危险区域示例
A类液货船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1。
单位为米
a) 剖面图
b) 俯视图
标引序号说明 :
a— 风管出 口 3 m 球形区域 ;
b— 透气管(高速排气)出 口 10 m 半球形体 ;
c— 透气管(自由排出式)出 口 10 m 半球形圆柱体 ;
d—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艏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图 A. 1 A 类液货船危险区域
A.2 C 类液货船(不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示例
C类液货船(不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2。
9
GB/T 17436—2025
单位为米
a) 剖面图
b) 俯视图
c) 纵剖面图
标引序号说明 :
a— 距露天液货围护系统外表面 2. 4 m 以内区域 ;
b— 液货泵舱通风出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c— 液货舱阀等通风 口 3 m 区域 ;
d— 液货舱蒸气 ,液货总管阀出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e— 液货区上方距离露天甲板的高度 2. 4 m 以内区域 ;
f—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艏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g—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艉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图 A.2 C 类液货船(不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
A.3 C 类液货船(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示例
C类液货船(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举例见图 A. 3。
10
GB/T 17436—2025
标引序号说明 :
a— 液货压缩机室通风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b— 液货舱蒸气出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c— 液货总阀等通风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d— 液货区上方距离露天甲板的高度 2. 4 m 以内区域 ;
e—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艏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f—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艉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g— 舱室(装有货物围护系统的船舱) 。
图 A.3 C 类液货船(要求次屏壁货物围护系统)危险区域
A.4 D 类液货船(闪点不高于 60℃)危险区域示例
D类液货船(闪点不高于 60 ℃)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4。
单位为米
标引序号说明 :
a— 液货泵舱入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b— 货泵舱通风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c— 任何液货舱蒸气出 口 10 m 半球形圆柱体 ;
d— 液货区上方(含压载舱)距离露天甲板的高度 2. 4 m 以内区域 ;
e—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艏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f— 液货区上方露天甲板向艉延伸 3 m、高度 2. 4 m 区域 。
图 A.4 D 类液货船(闪点不高于 60℃)危险区域
A.5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示例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5。
11
GB/T 17436—2025
单位为毫米
a)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客船)
b)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液装货船)
c)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示意图)
标引序号说明 :
a— 客船特种处所(车辆舱)距离车辆甲板高度 450 mm 以内的区域 ;
b— 客船装货处所距离车辆甲板高度 450 mm 以内的区域 ;
c— 客船通风管道 ;
d— 滚装货船闭式滚装装货处所距离车辆甲板高度 450 mm 以内的区域 ; e— 滚装货船装货处所距离车辆甲板高度 450 mm 以内的区域 ;
f — 滚装货船通风管道 。
图 A.5 运载机动车辆的船舶危险区域
A.6 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
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6。
12
GB/T 17436—2025
单位为米
标引序号说明 :
a— 煤粉尘出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b— 斗式货舱及料斗区域 ;
c— 距煤粉尘开 口 3 m 之内露天甲板区域 ;
d— 通风管道 口 3 m 球形体区域 。
图 A.6 自卸煤船危险区域
A.7 非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
非自卸煤船危险区域示例见图 A. 7。
标引序号说明 :
a— 距煤粉尘开 口 3 m 之内露天甲板区域 。
图 A.7 非自卸煤船危险区域
13
GB/T 17436—2025
附 录 B
(规范性)
液货船用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的附加要求
B. 1 通则
本文件给出的 、用于液货船用合格防爆型电气设备 ,除满足 GB 3836. 15—2024外 ,还应满足本附录所列要求 。
B.2 隔爆型“d”电气设备
B.2. 1 通用要求
B.2. 1. 1 隔爆型设备的外壳的结构间隙和材料 ,在预定的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 必要时还应有适当防护 , 以防止潮气侵蚀和进水 。
B.2. 1.2 隔爆型外壳的铝合金的含镁量应不大于 6% 。
B.2. 1.3 电气设备宜标记为在环境温度 50℃及以下使用 。如果电气设备是适用于较低环境温度的 ,例如在 40 ℃以下使用 ,而电气设备拟安装处所的环境温度高于电气设备预定的环境温度时 ,应验证电气设备的温度等级不会超过实际使用的环境温度要求 。
B.2. 1.4 电气设备设计时宜优先考虑整个单元及组件的更换而不是修理 。此外 ,制造厂应指明电气设备在使用期间需维修的性质和周期 , 以及保证其安全性能的措施 。
B.2.2 具体要求
B.2.2. 1 照明灯具
B.2.2. 1. 1 在铭牌上应清楚标明灯具中能使用的灯泡的最大功率 。
B.2.2. 1.2 制造厂应清楚标明在灯具灯泡的最大功率下工作时端子的温升 , 以便适当地选择连接电缆 。
B.2.2. 1.3 必要时玻璃罩应有适当的机械防护 。
B.2.2. 1.4 “隔舱式 ”照明灯具不应损害装有这种灯具的舱壁的完整性 。
B.2.2.2 接线盒
应采取防止在外壳内聚集潮气(包括凝露效应) 的措施 。若无相关措施 ,外壳内组件应为增安型 。在紧固时 ,应采用合适的防水剂处理外壳内组件 。
B.2.2.3 电动机
B.2.2.3. 1 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6的电动机 ,其所有连接部位应有保护 , 以防止潮气影响和进水 。 转轴应备有适当的密封装置 ,设于隔爆密封装置外面 。
B.2.2.3.2 如果风扇在隔爆外壳之外 ,风扇与外壳所采用的材料在相碰撞时不应产生危险的火花 , 同时还应适当考虑制造风扇的合成材料的抗静电特性 。
B.2.2.3.3 应设置适当的装置去除外壳内聚集的潮气 。该装置即使在排水孔打开时 ,也不应损害外壳的隔爆性能 。
B.3 增安型“e”电气设备
B.3. 1 通用要求
B.3. 1. 1 除另有规定外 ,增安型设备的性能应至少与矿用的增安型设备相同 。
14
GB/T 17436—2025
B.3. 1.2 增安型设备安全性能基础的所有组件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
B.3. 1.3 电气设备宜标记为在环境温度 50℃及以下使用 。如果电气设备是适用于较低环境温度的 ,例如在 40 ℃以下使用 , 当电气设备拟安装处所的环境温度高于电气设备预定的环境温度时 ,应验证电气设备的温度等级不会超过实际使用的环境温度要求 。
B.3. 1.4 气隙和爬电距离应不小于按 GB/T 3836. 5—2021规定的 2倍额定电压计算 。
B.3. 1.5 电气设备设计时宜优先考虑整个单元或组件的更换而不是修理 。此外 ,制造厂应指明设备在使用期间需维修的性质和周期 , 以及保证其安全性能的措施 。
B.3.2 具体要求
B.3.2. 1 照明设备
照明灯具按其安装位置 ,应具有按 IEC 60092-101:2018 中 3. 18. 9 和 IEC 60092—201:2019 中 4. 2表 1 确定的合适的防护等级 , 以防止包括机械损伤在内的外部影响 。 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44。
B.3.2.2 接线盒
B.3.2.2. 1 应根据所连接电缆的温度等级选择绝缘部件 。
B.3.2.2.2 壳内的组件紧固时 ,应采用合适的防水剂处理壳内的组件 。
B.3.2.3 电动机
B.3.2.3. 1 电动机的同步转速不应超过 1 800 r/min。
B.3.2.3.2 在停机时内部应能适当加热(宜用低压电源供电给定子绕组) 。应设置联锁装置 , 以保证在电动机起动前断开加热电路 。所设加热装置及加热温度值不应对绕组产生有害影响 。
B.3.2.3.3 定子导体的绝缘覆盖层应不少于一层 ,其中一层应是玻璃纤维编织层 。对于小型电机 ,若所有绕组全部密封 ,可使用双漆层漆包线 。极限温度及定额应以环境温度 50 ℃为基准 。
B.3.2.3.4 为确保温度不超过极限 ,在绕组中应装设温度检测器 。在起动器内应安装具有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和断相保护装置 ,该装置可为组合式 。
B.3.2.3.5 宜避免使用圆柱形滚柱轴承电动机 。
B.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
B.4. 1 电缆敷设应按 5. 4. 4 的要求 。
B.4.2 为保持电气设备及系统的本质安全性能 ,通常该型设备及系统只包括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以及必要的附属件 。
B.5 正压型“p”电气设备
B.5. 1 若使用空气作为充压介质 , 系统的空气入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并尽可能远离 , 以确保供气不被污染 。
B.5.2 无论充压介质为空气或是惰性气体 ,均应装有适当的联锁装置 , 以确保电气设备内部空气或惰性气体的换气量至少为该电气设备壳体净容积的 10倍 ,且在达到规定的压力时才能通电 。封闭的电气设备对外部影响的防护应与充压设备无关 。
B.5.3 无论介质为空气 、惰性气体或水 , 当壳内介质失压时均应自动断开电气设备 。如果断开会使船舶增加危险 ,在特定情况下 ,可允许失压时仅发出声光报警 。
15
相关推荐
- GB∕T 40791-2021 钢管无损检测 焊接钢管焊缝缺欠的射线检测
- GB/T 12223-2023 部分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
- GB/T 36544-2018 变电站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供电系统
- GB/T 997-2022 旋转电机结构型式、安装型式及接线盒位置的分类(IM代码)
- 超清版 GB/T 22069-2024 燃气发动机驱动空调(热泵)机组
- GB/T 32350.1-2015 轨道交通 绝缘配合 第1部分:基本要求 电工电子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 GB/T 14984.3-2010 铁合金 术语 第3部分:筛分
- GB/T 699-2015 优质碳素结构钢
- GB 11291.1-20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
- GB/T 18570.3-2005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评定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