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29.220 CCS F 19
团体 标准
T/CIAPS0055—2026
起动用钠离子电池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 and test method of sodium-ion starter battery
2026-07-26 发布 2026-08-01 实施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符号和缩略语 1
5 试验条件 2
6 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 2
7 型式检验 6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
参考文献 9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苏中兴派能电池有限公司、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超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电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成都)科技创新中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烟台力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兴储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电工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辉、杨庆亨、杨亦双、赵成龙、赵炜、王姝涵、周晓崇、董朝晖、戴海桃、
牟建、李兰强、徐国平、赵李鹏、李勇琦、闻有为、舒勇、陈召凡、林伟、杨乃兴、吴兵、王丹荻、陈永翀、冯彩梅、苏恒、王茂范、许少辉、苏恒、陈中华、吴应强、单冠华、刘全兵、康天星。
本文件为首次制定。
I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起动用钠离子电池的性能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摩托车、汽车、油机及其他需要高倍率起动的放电电源用钠离子电池单体(以下简称“ 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8.2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规格和端子尺寸、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钠离子电池 sodium-ion battery
依靠钠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往返移动实现化学能与电能相互转化的装置。注:通常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容器和端子等,是能量转化的最小单元。
[来源:SJ/T 12033-2025,4. 1]
3.2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C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输出容量。
注:单位为安时(Ah)或毫安时(mAh)。
[来源:SJ/T 12033—2025,6.2]
3.3
放电终止电压 end of discharge voltage制造商推荐的电池放电结束时的带载电压。
[来源:SJ/T 12033—2025,6. 17]
3.4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ing voltage
制造商规定的电池的额定最大充电电压。 [来源:SJ/T 12033—2025,6. 16]
3.5
起动能力 starting capability
电池在规定条件下给发动机的起动电机供电的能力。 [来源:GB/T 2900.41-2008,482-05-27]
4 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n:表示电池放电电流大小的参数。
Cn:n小时率额定容量(Ah)。
In:n小时率电流(A),其数值等于额定容量值(Ah)的1/n。
1
5 试验条件
5. 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试验环境温度为25 ℃±2 ℃ , 相对湿度为10%~90%,大气压力为86 kPa~106 kPa。
5.2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电压测量装置:±0.5% F.S.;
电流测量装置:±0.5% F.S.;
温度测量装置:±1 ℃;
时间测量装置:±0. 1 s;
质量测量装置:±0.5% F.S.。
5.3 测试过程误差
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误差要求如下:
a) 电压:±1%;
b) 电流:±1%;
c) 温度:±2 ℃;
d) 时间:±0. 1 s。
5.4 标准充电
若企业未提供充电方法,电池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充电。
充电前, 电池以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静置1h;在25 ℃±2 ℃试验环境下, 以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时,再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I20(A)为止。
6 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6. 1 外观
6.1.1 要求
电池外观应清洁,不应有变形及裂纹,表面应无毛刺、干燥、无外伤、无变形、无污物,且宜有清晰、正确的标志。
6.1.2 试验方法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视法检查电池的外观。
6.2 极性标识
6.2.1 要求
电池端子极性标识应正确、清晰,标识符号应符合 GB/T 5008.2中4.2的规定。
6.2.2 试验方法
目视检查标识外观,采用万用表检测电池的极性。
6.3 常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6.3.1 要求
电池的初始放电容量应在第三次或之前达到额定容量,初始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且不大于额定容量的1. 1倍。
6.3.2 试验方法
常温放电容量测试方法如下:
2
a) 在试验环境温度下,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b) 搁置 0.5 h;
c)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时,再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d) 搁置 0.5 h;
e)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f) 步骤 b)~ e)可重复进行 3 次,当其中有一次放电容量符合 6.3. 1 要求时,即可终止该项目测试。
注:放电和充电程序之间搁置合理时间,以降低放电产生的热量影响。
6.4 高温放电容量
6.4.1 要求
电池高温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95%。
6.4.2 试验方法
高温放电容量测试方法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完成 6.3 试验后,按照 5.4 对电池进行标准充电;
b) 电池在恒定温度下搁置 8 h;
c) 在恒定温度下,以 I2(A)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d) 计算电池的放电容量(以 Ah 计)。
注:恒定温度是55 ℃±2 ℃或制造商推荐的最高持续放电温度(环境温度),两者取最高值。
6.5 低温放电容量
6.5.1 要求
电池低温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90%。
6.5.2 试验方法
低温放电容量测试方法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完成6.3试验后,按照5.4对电池进行标准充电;
b) 电池在-18 ℃±2 ℃下搁置 12 h;
c) 在-18 ℃±2 ℃下, 以I2(A)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d) 计算电池的放电容量(以Ah计)。
6.6 不同温度下倍率充电
6.6.1 要求
电池在不同温度下倍率充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充电容量的90%,电池表面温升应不大于10 ℃。
6.6.2 试验方法
在25 ℃±2 ℃环境下,以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再以3I1(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记录初始充电容量,以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充放电之间搁置0.5 h。按照下列步骤分别在环境温度为(0 ℃±2 ℃) /(10 ℃±2 ℃) /(35 ℃±2 ℃) /(45 ℃±2 ℃) 下进行倍率充电测试:
a) 搁置 6 h;
b) 3I1(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记录充电容量;
c) 搁置 0.5 h;
d)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6.7 倍率放电
6.7.1 要求
3
电池在I1(A)下的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的95%;在10I1(A)下的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的90%;15I1(A)下的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的50%。
6.7.2 试验方法
电池完成6.3试验后,按照下列步骤依次进行I1(A)、10I1(A)、15I1(A)倍率放电试验:
a) 搁置 0.5 h;
b)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d) 以 I1(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录 I1(A)放电容量;
e) 搁置 0.5 h;
f)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g) 搁置 0.5 h;
h) 以 10I1(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录 10I1(A)放电容量;
i) 搁置 1 h;
j)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k) 搁置 0.5 h;
l) 以 15I1(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录 15I1(A)放电容量。
6.8 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6.8.1 要求
电池室温荷电保持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2%,恢复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
6.8.2 试验方法
室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完成 6.3 试验计算初始容量后,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b) 电池在 25 ℃±2 ℃下存储 90 d;
储存期满后,以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为荷电保持容量;
d)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f) 以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h) 重复步骤d)~g)3 次,取后 3 次平均放电容量为恢复容量。
6.9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
6.9.1 要求
电池高温荷电保持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85%,恢复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92%。
6.9.2 试验方法
高温荷电保持与容量恢复能力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完成 6.3 试验计算初始容量后,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终止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b) 电池在 60 ℃±2 ℃下存储 28 d;
c) 储存期满后,在室温环境下搁置 8 h;
d) 以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为荷电保持容量,计算容量保持率;
4
h) 以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i) 搁置 0.5 h;
j) 重复步骤f)~i)3 次,取 3 次平均放电容量为恢复容量,计算容量恢复率。
6.10 长期高温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6.10.1 要求
电池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90%。
6.10.2 试验方法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完成 6.3 试验计算初始容量后,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c) 以 I2(A)恒流放电至初始容量的 50%;
d) 电池在 60 ℃±2 ℃下存储 60 d;
e) 储存期满后,在室温环境下搁置 8 h;
h) 以 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j) 以 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l) 重复步骤 h)~k)3 次,取 3 次平均放电容量为恢复容量,,计算容量恢复率。
6. 11 循环寿命
6.11.1 要求
电池循环500次容量保持率应不小于90%(可作为判定标准),循环1000次容量保持率不小于80%。
6.11.2 试验方法
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循环测试:
a) 搁置 0.5 h;
b) I1(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c) 搁置 0.5 h;
d) I1(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e) 搁置 0.5 h;
f) I1(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记录放电容量 C1;
g) 搁置 0.5 h;
h) 步骤 d)~g)循环 1000 次,记录第 500 圈和第 1000 圈的放电容量 C500 和 C1000,容量保持率为C500/ C1 * 100%、C1000/ C1 * 100%。
6. 12 室温起动能力
6.12.1 要求
电池室温起动时最小放电电压应不小于2.0 V。
6.12.2 试验方法
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室温起动能力测试:
a)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0.5 h;
b)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c)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0.5 h;
5
d)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e)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12 h;
f)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 以 15I1(A)恒流放电 10 s。
6.13 低温起动能力
6.13.1 要求
电池低温起动时最小放电电压应不小于1.8 V。
6.13.2 试验方法
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低温起动能力测试:
a)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0.5 h;
b)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c)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0.5 h;
d) 在 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 I20(A)为止;
e) 在-18 ℃±2 ℃环境条件下,搁置 12 h;
f) 在-18 ℃±2 ℃环境条件下, 以 15I1(A)恒流放电 10 s。
6. 14 超低温起动能力
6.14.1 要求
电池超低温起动时最小放电电压应不小于1.8 V。
6.14.2 试验方法
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超低温起动能力测试:
a) 在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0.5 h;
b) 在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放电至放电终止电压;
c) 在25 ℃±2 ℃环境条件下,搁置0.5 h;
d) 在25 ℃±2 ℃环境条件下,I2(A)恒流充电至充电限制电压,转以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等于I20(A)为止;
e) 在-29 ℃±2 ℃环境条件下,搁置12 h;
f) 在-29 ℃±2 ℃环境条件下, 以10I1(A)恒流放电10 s。
7 型式检验
7. 1 试验规定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鉴定或产品的改型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后的生产定型时;
——产品停止生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或批量生产时;
——合同环境下用户提出要求时。
试验使用的样品的制造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型式试验的样品应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7.2 试验样本和试验程序
在无特殊要求时,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型式试验项目和程序按表1规定;样品数量: 电池28只,样品编号为1#~28#。
表 1 型式试验项目和程序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编号
外观
6. 1. 1
6. 1.2
1#~28#
极性标识
6.2. 1
6.2.2
室温放电容量(初始容量)
6.3. 1
6.3.2
高温放电容量
6.4. 1
6.4.2
1#、2#
低温放电容量
6.5. 1
6.5.2
3#、4#
6
不同温度下倍率充电
6.6. 1
6.6.2
5#~ 12#
7
倍率放电
6.7. 1
6.7.2
13#、14#
8
室温荷电保持和容量恢复能力
6.8. 1
6.8.2
15#、16#
9
高温荷电保持和容量恢复能力
6.9. 1
6.9.2
17#、18#
10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6.10. 1
6.10.2
19#、20#
11
循环寿命
6. 11. 1
6. 11.2
21#、22#
12
室温起动能力
6.12. 1
6. 12.2
23#、24#
13
低温起动能力
6.13. 1
6.13.2
25#、26#
14
超低温起动能力
6.14. 1
6. 14.2
27#、28#
7.3 试验判据
所有样品型式试验项目合格,则判定产品型式试验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 1 标志
8.1.1 外包装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有以下标志:
a) 制造厂名与厂址;
b) 产品名称(可标在产品或说明书上);
c) 型号规格(可标在产品或说明书上);
d) 产品执行标准(可标在产品或说明书上);
e) 数量;
f) 每箱净重与毛重;
g) “小心轻放”、“ 怕湿”等储运图示标志;
h)生产日期;
i) 联系电话。
8.1.2 合同环境下可按需方要求标志。
8.2 包装
8.2.1 出厂产品应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说明资料。
8.2.2 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及防振的要求。特殊情况,可根据需方(合同)要求确定。
8.3 运输
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按照 GB/T 191 规定的进行装卸和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应抛掷。在运
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不应日晒、雨淋,严禁与易燃物品和活性化学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环境温度为-5 ℃~35 ℃ , 相对湿度不大于 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并能防雨、雪的室内,不应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起尘物品存放在一起。不应受阳光直射,离火源和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应小于 2 m。
8.4.2 装有产品的箱体应放妥垫起,距地面应小于 1 m,堆垛高度不应大于 2 m。
参考 文献
[ 1] SJ/T 12033-2025 钠离子电池术语和词汇
[2] GB/T 2900.41-2008 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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