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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2138-2025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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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西省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2138-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江西省内涉及高氯酸盐的工业企业,包括​​高氯酸盐生产企业​​及​​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引火线制造)。
  • 管理范围涵盖现有企业(2025年3月前建成或环评获批)和新建企业(2025年9月后环评获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包括废水排放至法定边界外的行为。

​2. 术语定义​

  •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生产或使用高氯酸盐的企业。
  • ​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以2025年3月3日为分界。
  • ​排水量​​:企业向外界排放的废水总量(含生产相关废水及生活污水)。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排放浓度的单位产品废水排放上限值(如高氯酸盐生产为2 m³/吨)。

​3. 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直接排放限值​​:
    • 高氯酸盐生产企业:1.0 mg/L(以ClO₄⁻计)。
    • 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引火线):0.7 mg/L。
  • ​特别排放限值​​:两类企业均为0.35 mg/L(适用于需特殊保护地区,由省级政府规定执行范围和时间)。
  • ​监控位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企业类型 基准排水量
高氯酸盐生产 2.0 m³/吨
烟花制造 100 m³/万箱
爆竹制造 120 m³/万箱
引火线制造 0.5 m³/万米
​(3)排放浓度换算规则​
  • 当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需按公式换算基准排放浓度(C基),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C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基}} /cdot C_{/text{实}}
    • 若多工序/产品混合排放,按各产品基准排水量总和换算;若实际排水量低于基准值,直接以实测浓度判定。

​4. 监测要求​

  • ​责任主体​​:企业需建立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数据。
  • ​技术要求​​:
    • 采样点设置、方法遵循HJ 91.1、HJ 494等标准。
    •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按《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 ​测定方法​​:采用国家或省级认定的方法(如离子色谱法),需进行方法验证。

​5. 排放口规范​

  • 按HJ 91.1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性标志牌(符合GB 15562.1)。

​6. 实施与监督​

  • ​执行时间​​:
    • 新建企业:2025年9月1日起。
    • 现有企业:2026年3月1日起(过渡期半年)。
  • ​监督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可依据即时采样结果判定合规性。
  • ​企业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异常排水时需核定实际产量和排水量。

​7. 参考文献​

  • 引用多项国家标准(如HJ 819、HJ 944)及地方文件(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支撑标准执行细节。

​核心要点总结​​:

  • 通过分行业、分类型设定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水量,严格控制高氯酸盐污染。
  • 强调企业监测责任与排放口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可追溯。
  • 引入特别排放限值机制,针对生态敏感区域实施更严格标准,体现差异化管控。
  • 科学设计浓度换算规则,兼顾实际生产波动与环保要求,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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