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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2138-2025 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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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西省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 2138-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江西省内涉及高氯酸盐的工业企业,包括高氯酸盐生产企业及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引火线制造)。
- 管理范围涵盖现有企业(2025年3月前建成或环评获批)和新建企业(2025年9月后环评获批)的水污染物排放,包括废水排放至法定边界外的行为。
2. 术语定义
- 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生产或使用高氯酸盐的企业。
- 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以2025年3月3日为分界。
- 排水量:企业向外界排放的废水总量(含生产相关废水及生活污水)。
-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排放浓度的单位产品废水排放上限值(如高氯酸盐生产为2 m³/吨)。
3. 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直接排放限值:
- 高氯酸盐生产企业:1.0 mg/L(以ClO₄⁻计)。
- 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引火线):0.7 mg/L。
- 特别排放限值:两类企业均为0.35 mg/L(适用于需特殊保护地区,由省级政府规定执行范围和时间)。
- 监控位置: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 企业类型 | 基准排水量 |
|---|---|
| 高氯酸盐生产 | 2.0 m³/吨 |
| 烟花制造 | 100 m³/万箱 |
| 爆竹制造 | 120 m³/万箱 |
| 引火线制造 | 0.5 m³/万米 |
(3)排放浓度换算规则
- 当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值时,需按公式换算基准排放浓度(C基),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C_{/text{基}} = /frac{Q_{/text{总}}}{/sum Y_i Q_{i基}} /cdot C_{/text{实}}- 若多工序/产品混合排放,按各产品基准排水量总和换算;若实际排水量低于基准值,直接以实测浓度判定。
4. 监测要求
- 责任主体:企业需建立监测制度,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数据。
- 技术要求:
- 采样点设置、方法遵循HJ 91.1、HJ 494等标准。
-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按《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 测定方法:采用国家或省级认定的方法(如离子色谱法),需进行方法验证。
5. 排放口规范
- 按HJ 91.1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告性标志牌(符合GB 15562.1)。
6. 实施与监督
- 执行时间:
- 新建企业:2025年9月1日起。
- 现有企业:2026年3月1日起(过渡期半年)。
- 监督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可依据即时采样结果判定合规性。
- 企业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异常排水时需核定实际产量和排水量。
7. 参考文献
- 引用多项国家标准(如HJ 819、HJ 944)及地方文件(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支撑标准执行细节。
核心要点总结:
- 通过分行业、分类型设定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水量,严格控制高氯酸盐污染。
- 强调企业监测责任与排放口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可追溯。
- 引入特别排放限值机制,针对生态敏感区域实施更严格标准,体现差异化管控。
- 科学设计浓度换算规则,兼顾实际生产波动与环保要求,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