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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3456-2025 花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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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林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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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65.020.01CCSB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3456—2025

  花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commerce service of ornamental plants

  2025-12-26发布 2026-04-01 实施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要求与证实方法 2

  5花卉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要求与证实方法 10

  6 其他类型平台经营管理与交易服务要求及证实方法 13

  参考文献 14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花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升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商务局、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环境园艺研究所、顺德职业技术大学、广州绿工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虬、朱根发、石林、周俊辉、张雪梅、龚振德、陈峰、李姗姗。

  花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花卉电子商务交易服务中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管理、交易服务及其他类型平台经营管理和交易服务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花卉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卖家(含自营业务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3527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35409 电子商务平台商家入驻审核规范

  GB/T39550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SB/T11132 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花卉产品 ornamentalplantsproduct

  用于交换的、满足人们观赏或食用、药用、工业等用途的植物或植物材料。

  注:包括鲜切花、盆花、盆栽观叶植物、观赏苗木、草坪及种子、种苗、种球、干花和永生花等。

  3.2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 e-commerceplatformofornamentalplants

  为花卉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交易产品信息发布、信息递送、数据处理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实现撮合交易的信息网络系统。

  3.3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businessdealerofe-commerceplatformofornamentalplants

  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实施撮合交易和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4

  用户user

  在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移动端商城和社交平台上使用各项服务的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包括登记注册的会员与未登录身份的访客。

  LY/T3456—2025

  3.5

  买家buyer

  在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移动端商城和社交平台上购买花卉产品的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6

  卖家seller

  在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移动端商城和社交平台上销售花卉产品的用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要求与证实方法

  4.1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

  4.1.1 经营资质与公示

  4.1.1.1经营资格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具备以下资格:

  ——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并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包含开设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范围。

  4.1.1. 2经营条件

  应具备与交易平台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固定场所、经营设施设备、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4.1.1. 3信息公示

  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4.1. 2经营管理

  4.1. 2.1制度制定

  应根据花卉产品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规范化网上交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平台服务协议;

  ——平台交易规则;

  ——用户注册制度;

  ——平台卖家资质审核备案制度;

  ——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用户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交易安全保障、数据备份及重要数据加密制度;

  ——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争议解决制度;

  ——投诉处理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

  ——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制度;

  ——花卉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花卉产品禁限售管理制度;

  ——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4.1. 2.2制度实施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应设专门人员或部门实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日志;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4.1. 2. 3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管理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如下:

  ——应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平台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修改内容应至少在实施前7日予以公示;

  ——应按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不接受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的平台卖家的退出事宜。

  4.1. 2. 4 平台卖家审核备案管理

  平台卖家审核备案管理要求如下:

  ——应有专业部门或专职人员对平台卖家进行资质审核及登记备案;

  ——应与通过资质审核的平台卖家依法签订平台入驻合同;

  ——至少每 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4.1. 2. 5审核管理与信息披露

  审核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如下:

  ——应监督和审核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各项信息;

  ——发现平台内的交易的商品或发布的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及时补充。

  4.1. 2. 6 用户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用户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要求如下:

  ——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应泄露、篡改、毁损,不应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1. 2. 7数据备份及加密管理

  数据备份及加密管理要求如下: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平台上所有数据信息的安全;

  ——应保存花卉商品进销台账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年;

  ——应保证卖家和买家在保存期限内具有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个人相关交易信息的权利。

  4.1. 2. 8广告发布与审核管理

  广告发布与审核管理要求如下:

  ——广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可信,内容健康;

  ——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发现卖家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必要时可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按流程要求卖家申诉,根据情况予以维持原状、修改或删除等措施。

  4.1. 2. 9 花卉产品质量管理

  宜对主要在售花卉产品制定质量等级标准;应制定投诉制度和质量争议处理规范。

  4.1. 2.10产品禁售管理

  4.1. 2.10.1 禁售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花卉产品,不应销售:

  ——土壤、基质或植物体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以及国家禁止的病毒或

  其他微生物的;

  ——可食性的花卉农药残留量不符合GB2763 的相关要求的;

  ——可食性的花卉污染物量不符合GB2762 的相关要求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Ⅰ、附录 Ⅱ中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具有入侵性质的或者被列入入侵物种的。

  4.1. 2.10. 2 禁售管理

  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花卉及其产品,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凡使用“下山”“野生”“原生”“原兜”“原种”等词汇的花卉产品,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对出现禁售产品的平台卖家实施产品屏蔽或限制访问,并应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固定证据;

  ——下架、查封账号或关闭网店等;

  ——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4.1. 2.11植物知识产权保护

  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下:

  ——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动态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数据库,实时动态监测,积 极预防;

  ——应建立畅通的知识产权侵权受理渠道,包括平台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邮箱、投诉受理信函地址及其他书面形式;

  ——发生知识产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争议纠纷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遵循GB/T39550要求的流程。

  4.1. 2.12交易争议解决

  宜建立花卉交易相应的争议处理规范,应建立便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渠道,明确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受理并处理。

  4.1. 2.13信用评价

  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对卖家与买家进行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4.1. 2.14平台的资金存管

  平台的资金存管应采用银行直接存管或接入国家批准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4.1. 2.15 信息统计与报送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送时间及相关要求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1. 2.16终止经营

  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提前 30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通知平台用户,并与平台卖家及买家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4. 2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要求

  4. 2.1 资格条件与公示

  4. 2.1.1资格条件

  4. 2.1.1.1基础资格

  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具有市场主体登记且经营范围包含花卉销售的自然人,以及经营范围包含花卉销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如信用中国)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平台卖家。

  4. 2.1.1. 2其他准入资格

  有以下性质的,应遵循:

  ——经营进口花卉产品的卖家提供该产品批次的输出国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和中国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从事种子进口贸易的卖家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产品批次的输出国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和中国海关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涉及品牌资质的卖家按GB/T35409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 2.1.2信息公示

  按《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平台卖家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应如实持续公示相关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应如实持续公示相关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4.2.2管理

  4. 2.2.1合同签订

  应与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签订入驻合同。

  4. 2.2.2资格备案

  应配合平台经营者定期核验提供备案资格条件证明,如不符合或更新,应重新提供合格有效的资格条件材料。不同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信息:

  ——销售自产花卉产品的、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具有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经营地址、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经营地址、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 2. 2.3用户隐私保护

  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4. 2.2.4质量管理

  应执行平台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产品质量。有对应国家或行业花卉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文件的,应根据标准性质按国家相关技术文件强制实施或推荐实施。

  4. 2.2.5终止经营

  卖家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平台提出申请,并提前 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因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变更等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在变更公告之日起 60日内书面通知电商平台经营者。

  4. 3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的证实方法

  4. 3.1 经营资质与公示

  4. 3.1.1经营资格

  平台经营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原件。

  4. 3.1.2经营条件

  平台经营者提供公司部门结构、人员名单、社保记录或第三方劳务合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设备图片等。

  4. 3.1.3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站首页及主要经营页面公示的实时截图和网页快照。

  4. 3.2经营管理

  4. 3.2.1制度制定

  平台经营者提供相关制度的文件或电子文本。

  4. 3.2.2制度实施

  平台经营者提供监督日志、违反制度处理记录。

  4. 3. 2. 3 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管理的证实方法

  平台经营者提供首页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公示截图与链接;平台提供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记录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截图、反馈意见处理表、修改内容公示截图;平台提供不接受相关修改的卖家的退出处理记录。

  4. 3. 2. 4平台卖家审核备案管理

  平台经营者提供对卖家的资质审核记录和登记备案记录,包括审核时间、审核结果、审核人员等信息;提供平台和卖家的合同签订记录;提供定期的资质核验更新记录。

  4. 3. 2. 5平台审核管理与信息披露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的自动化信息审核功能和违规信息识别功能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功能测试、数据统计、用户反馈等;提供人工审核部门人员名单;提供相应违规处理记录。

  4. 3. 2. 6 用户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在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委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及相应记录按GB/T35273执行。

  4. 3. 2.7 数据备份及加密管理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自动化数据备份功能的评估报告;提供不少于 3年的花卉商品的进销台账及交易记录备份;提供交易信息查询、下载、打印的功能测试路径。

  4. 3. 2.8 广告发布与审核管理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自动化的广告审核功能和内容过滤功能的评估报告;提供广告审核和处理记录。提供广告投诉记录与处理结果记录。

  4. 3. 2.9花卉产品质量管理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主要花卉产品质量分级标准、产品质量投诉制度、争议处理规范;提供买家投诉和争议处理记录。

  4. 3. 2.10产品禁售管理

  平台经营者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提供平台禁售花卉产品名录;

  ——提供平台禁售产品自动化筛查及管理功能的评估报告;

  ——提供禁售产品处理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处理人员、证据、处理结果等信息。

  4. 3. 2.11 植物知识产权保护

  为保护植物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应提供以下信息:

  ——植物新品种保护信息数据库链接;

  ——知识产权侵权受理渠道网页截图与链接(如在线投诉系统、投诉受理电子邮箱等);

  ——遵循GB/T39550要求的流程,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受理和处理记录。

  4. 3. 2.12交易争议解决

  平台经营者提供面向不同花卉产品的交易争议解决规范和流程文件;提供平台争议解决渠道网页截图与链接;提供争议处理记录,包括争议的提出时间、处理人员、处理结果、反馈时间、处理满意度调查等信息。

  4. 3.2.13信用评价

  平台经营者提供自动化信用评价系统的评估报告。

  4. 3. 2.14平台资金使用安全

  平台经营者提供与平台合作的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4. 3. 2.15 信息统计与报送要求

  平台提供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记录与相关文件。

  4. 3. 2.16终止经营要求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协议、入驻合同(标注关于终止经营要求的条款)。 正在终止经营或已经终止经营的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站首页公示终止经营信息的实时截图、视频记录、网页快照,并提供平台的清算报告。

  4. 4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要求的证实方法

  4. 4.1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资格条件与公示的证实方法

  4. 4.1.1资格条件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资格条件如下:

  ——销售自产花卉产品,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类型的卖家提供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具有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类型的卖家提供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经营地址、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类型的卖家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经营地址、银行开户证明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类型的卖家提供未被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如信用中国)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截图证明;

  ——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卖家,提供相应证书或证明材料。

  4.4.1.2公示

  卖家提供卖家主要经营页面公示信息的实时截图或视频记录。

  4. 4. 2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管理要求的证实方法

  4. 4. 2.1 合同签订的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签订的入驻合同原件或电子版合同。

  4. 4. 2. 2 资格备案的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资格备案与更新审核回复记录。

  4. 4. 2. 3 用户隐私保护的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前买家同意的截图或记录。

  4. 4. 2. 4 质量管理的证实方法

  卖家根据平台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提供产品质量记录与用户反馈记录;对于标准化批量生产的花卉产品,宜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抽查产品形成的产品质量报告。

  4. 4. 2. 5终止经营的证实方法

  自行终止经营的卖家,卖家提供向平台经营者提交的终止经营申请记录,提供在其经营首页显著位置提前 30日持续公示终止经营信息的截图或网页快照;因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变更终止经营的卖家,提供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变更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对平台经营者的终止经营书面通知及终止经营信息的公示网页截图或快照。

  5花卉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要求与证实方法

  5.1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求

  5.1.1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

  应建立和保持花卉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员注册、购物车、产品展示、产品信息管理、营销栏目管理、订单处理、自动配货处理、消费者购物信息反馈、退货或换货管理、产品入库管理、产品账目管理、财务数据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用户权限管理、各种业务统计分析报表。

  5.1. 2 交易信息展示

  对以下情况,遵循相应要求: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自营花卉产品,应显示自营标识;

  ——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竞价排名的花卉交易,应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5.1. 3订单服务

  应提供相关订单功能:

  ——买家订单确认的相关信息,包括订单明细、送货地址、支付方式、物流信息等;

  ——提供买家常用选项记录的功能,包括记录买家常用地址、送货方式、支付方式等;

  ——具有电脑客户端下单、手机客户端下单等多种下单方式;

  ——保证买家在提交订单前可更正输入错误、取消订单;

  ——在买家下单前,要求买家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提醒买家产品可售量、预期送货日期等;

  ——基于不同花卉产品的特性,提供多种退换货方式选项。

  5.1. 4 支付结算服务

  应提供相关支付结算功能:

  ——支付流程应简单、合理,便于操作;

  ——提供在线支付、货到付款、银行付款等多种支付方式供买家选择;

  ——提示买家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交易支付指令前,要求买家对交易进行确认;

  ——具有交易欺诈防范的安全措施和手段;

  ——宜提供订单险选项;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下,可对信用良好的买家、卖家提供相关分期付款等金融服务。

  5.1. 5投诉处理

  应提供投诉服务,记录投诉内容(包括录音、文字等),并按投诉相关规则进行回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降低信誉度、扣除保证金、补偿买家损失、公示警告、商品下架、限制上架、店铺屏蔽、终止合作等措施,处理流程记录保存。

  5.1. 6 信用评价服务

  应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对卖家和买家开展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做出相应奖励或处罚。

  5. 2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要求

  5. 2.1 产品信息展示

  5. 2.1.1一般性要求

  产品信息展示的一般性要求如下:

  ——花卉产品信息展示应符合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时效性的原则,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展示产品信息;

  ——以产品文字说明、实物样品、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展示产品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在售花卉产品的实

  际质量与展示相符;

  ——实时更新产品信息,无货时应作出相应的标示; ——不应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 2.1. 2 基础信息展示

  应包括花卉的商品品类、名称、等级、颜色、规格、数量、质量、价格、材质、包装、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支付与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具有品种名的应标注品种名,具有商标名的花卉可标注商标名,不可用商标名替代花卉名称。

  5. 2.1. 3 特殊信息展示

  对以下花卉产品,应遵循的要求:

  ——花卉种子销售,标签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

  ——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花卉产品,宜展示许可证信息;

  ——销售进口花卉产品,可标明进口许可证号或“进口”字样。

  5. 2.2咨询服务

  5. 2.2.1服务方式

  应提供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等服务方式,并有专职客服人员或智能小助手响应咨询;卖家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提供在线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并明确客服工作时间。

  5. 2.2.2服务响应

  应在客服时间内根据咨询业务类型、场景对咨询做出有效解答;客服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时应耐心细致,宜使用推荐服务用语;响应速度和服务态度等可关联卖家评级。

  5. 2.3订单服务

  应为买家提供以下选择:

  ——基于不同花卉产品的特性,可为买家提供退货补邮费、退货退款、不退货退款、不退货补产品等不同的退换货方式;

  ——提供发票供买家选择。

  5. 2. 4 物流配送服务

  订单生成后卖家应选择符合花卉产品特性的包装和物流配送方式,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发货,物流配送服务应符合SB/T11132 的要求。

  5. 2.5 售后服务

  5. 2.5.1技术服务

  应为买家提供线上线下技术指南、使用培训、常见问题答疑等花卉相关技术服务。

  5. 2.5. 2退换货服务

  应按相关退换货条款开展服务。

  5. 3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交易服务要求的证实方法

  5. 3.1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

  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功能测试及操作演示视频。

  5. 3. 2交易服务信息展示

  交易服务信息展示要求如下:

  ——平台经营者提供花卉电子商务平台自营花卉产品“自营”标识的页面截图;

  ——提供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区分标识的页面截图;

  ——提供竞价排名的花卉交易的“广告”标识页面截图。

  5. 3. 3订单服务证实方法

  平台经营者提供电脑端与手机端买家订单系统测试链接。

  5. 3. 4 支付结算服务证实方法

  平台经营者提供电脑端与手机端买家支付结算系统测试链接;提供交易欺诈防范技术测试报告。

  5. 3. 5 投诉处理证实方法

  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投诉记录与投诉处理流程记录。

  5. 3. 6 信用评价服务证实方法

  证实信用评价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提供以下信息:

  ——提供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实施文档;

  ——提供平台信用评价系统下的卖家和买家信用记录;

  ——提供平台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卖家和买家的奖惩记录。

  5. 4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卖家要求证实方法

  5. 4.1 产品信息展示

  5. 4.1.1一般性要求

  卖家需提供花卉产品信息展示页面截图及实物与展示图片的对比文件。

  5. 4.1. 2 基础信息展示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花卉产品信息展示页面截图。

  5. 4.1. 3 特殊信息展示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花卉种子、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花卉产品、涉及进口的花卉产品的展示页面截图。

  5. 4. 2 咨询服务证实方法

  5. 4.2.1服务方式

  卖家提供网页经营页面服务方式截图。

  5. 4.2.2服务响应

  卖家提供客服人员咨询记录。

  5. 4.3订单服务

  卖家提供产品订单页面截图。

  5. 4. 4 物流配送服务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产品包装、物流配送记录、客户反馈记录。

  5. 4. 5 售后服务证实方法

  5. 4.5.1技术服务

  卖家提供线上或线下技术指南、常见问题答疑等技术服务文本、图片、技术卡、花友群技术服务聊天记录等。

  5. 4. 5. 2退换货服务证实方法

  卖家提供退换货服务的记录和用户反馈。

  6 其他类型平台经营管理与交易服务要求及证实方法

  花卉电子商务平台外的自建商城、移动商城、社交平台等平台经营者和卖家,涉及花卉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和证实方法,参照本文件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参考文献

  [1] GB/T31524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与技术规范

  [2] GB/T35411 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信息展示要求

  [3] GB/T37675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 农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规范

  [4] GB/T38652电子商务业务术语

  [5] GB/T39550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整行办法

  [1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17]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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