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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4060.1-2025 民用航空VoIP语音通信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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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  别:航空航天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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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03.220.50CCSV 54

  MH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4060.1—2025

  民用航空VoIP语音通信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VoIP voice communication for civilaviation—

  Part1: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

  2025-12-23发布2026-01-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缩略语 1

  5总体要求 2

  6功能要求 3

  6.1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 3

  6.2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3

  6.3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 4

  6.4支持VoIP功能的通信传输网络 4

  6.5支持VoIP功能的监控设备 4

  7性能要求 5

  7.1无线通信 5

  7.2有线通信 5

  7.3 网络传输 5

  8环境要求 5

  9 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5

  9.1 可靠性要求 5

  9.2可维护性要求 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MH/T 4060的第1部分。MH/T 406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无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求;

  ——第3部分:有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求;

  ——第4部分:记录互操作性协议要求;

  ——第5部分:监控协议要求;

  ——第6部分:通信传输网络技术要求;

  ——第7部分:测试方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晓嘉、郭静、蔡晶、安文彦、吕方舟、董正宏、王鹏宇、范丹、金沙舟、曾衢、陈堃、晏明杨、王天宇、聂焱、张树剑、翟俊峰。

  引言

  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空管语音通信设备的技术体制正在逐渐向以VoIP技术为核心演进。VoIP语音通信技术在设备灵活组网、异地资源调用、设备建设及运行成本方面相比传统技术具有显著优势。同时,VoIP语音通信技术基于IP网络数字传输并具有完备的协议体系,可支撑未来空管语音通信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MH/T 4060是中国民用航空第一部VoIP语音通信技术行业标准,用于规范我国民用航空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设计、制造、集成、检测和检验,由7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目的在于确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环境要求、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第2部分:无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与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之间的无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

  求。

  ——第3部分:有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之间,以及与VoIP有线电话网络、VoIP拨号电话终端、其它有线电话网络接入网关设备之间的有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要求。

  ——第4部分:记录互操作性协议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与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之间的记录互操作性要求。

  ——第5部分:监控协议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支持VoIP功能的监控设备与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支持VoIP功能的通信传输网络之间的监控协议要求。

  ——第6部分:通信传输网络技术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支持VoIP功能的通信传输网络的组成、结构、功能、性能、协议和管理要求。

  ——第7部分:测试方法。目的在于明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功能、

  性能、无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有线通信互操作性协议、记录互操作性协议、监控协议和通信传输网络的主要指标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的编制,根据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中语音通信系统运行工作实际情况,基于民航相关设备现行技术规范,重点考虑了民航空管语音通信设备运行工作中现有技术体制和实现需求,结合行业未来的技术发展趋势,从总体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等方面,确定了VoIP语音通信技术规范的通用技术规范要求。

  特别感谢邓震同志在本标准编写过程中提供的指导和帮助。

  民用航空VoIP语音通信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功能、性能、环境、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等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设计、制造、集成、检测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 4001.1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系统第1部分:话音通信系统技术规范

  MH/T 4027 民用航空空中交管制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技术要求

  MH/T 4049 话音与监视数据记录仪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VoIP语音通信系统 VoIP voice communication system

  VoIP语音通信系统是指采用VoIP技术实现地空语音通信、地地语音通信功能的系统。

  注:一般包括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以及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通信传输网络和监控设备。

  3.2

  呼叫记录数据 call recorddata

  VoIP语音通信过程中与语音相关的数据和参数,包括呼叫属性数据和呼叫操作数据。3.3

  本地接入网 local accessnetwork

  用于接入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以及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的网络。

  3.4

  接入边缘节点 access edgenode

  用于本地接入网的接入、本地接入网之间互联、以及本地接入网与广域网之间互联的节点。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GC:自动增益控制(Automatic Gain Control)

  BFD:双向转发检测(Bidirectional Forwarding Detection)

  CLD:多载波偏置发射时延(CLIMAX Time Delay)

  C/N:载噪比(Carrier to Noise)

  DA:直接预设目标号码拨号(Direct Access)

  FID:频率标识(Frequency ID) FRR:快速重路由(Fast Reroute)

  IA:及时通信(Instantaneous Access)

  IP:网际协议(Internet Protocol)

  MPLS:多协议标签交换(Multi-Protocol Label Switching)

  MTBCF:平均致命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Critical Failures)

  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

  MTTR: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ean Time to Repair)

  NSR:不间断路由(Non-Stopping Routing)

  PSD:功率谱密度(Power Spectral Density)

  PTT:按键发射(Push-To-Talk)

  PTTS:PTT混音发射(Push-To-Talk Summation)

  RSSI:接收信号强度指示(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Indication)

  RTP:实时传输协议(Real-time Transport Protocol)

  SIP:会话初始协议(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

  SNMP:简单网络管理协议(Simple Network Management Protocol)

  SQU:静噪(Squelch)

  URI:统一资源标识符(Universal Resource Identifier)

  URL: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VLAN:虚拟局域网(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VoIP:基于IP的语音传输(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

  VPN:虚拟专用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

  5总体要求

  5. 1 VoIP语音通信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定义了VoIP语音通信系统的组成以及与VoIP语音通信系统外部设备的接入方式。VoIP语音通信系统总体技术框架图见图1。

  图1VoIP语音通信系统总体技术框架

  5.2 VoIP语音通信系统内部各组件之间应具备互操作能力。

  5.3 VoIP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外部授时功能,并具备外部授时接口。当外部授时源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至系统内部时钟工作。

  5.4 VoIP语音通信系统应至少支持SNMP V2并提供SNMP接口。

  5.5 VoIP语音通信系统应支持通过SNMP提供系统整体和系统内部各组件的工作状态信息和系统运行信息。

  5.6 支持VoIP的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应满足MH/T 4001.1要求。 5.7 支持VoIP的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满足MH/T4027要求。

  5.8支持VoIP的记录仪应满足MH/T 4049要求。

  6功能要求

  6.1 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

  6.1.1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中的收发信一体机、收信机、发信机统称为收发信机,收发信机应具备主备机切换功能。收发信机主备机配置模式时,正常工作状态应有且只有一个主机。

  6.1.2 收发信机URI应支持通过收发信机监控系统进行自定义配置。

  6.1.3 收发信机应具备VoIP音频和呼叫记录数据的对外输出能力。

  6.1.4 收发信机主备机切换功能至少应支持主备机状态位方式或甚高频虚拟 IP 冗余配置方式。主备机状态位方式时收发信机应具备通过主备机状态位向外输出主备机工作状态的能力。

  注:虚拟IP冗余配置方式是指收发信机主备机通过共用一个虚拟IP地址,实现主备机以同一IP地址与外部系统进行VoIP通信的配置方式。

  6.1.5 收发信机应支持根据RTP头部拓展信息域PTT type优先级信息实现超控功能。

  6.1.6 收发信机应支持根据RTP头部拓展信息域多载波偏置发射(CLIMAX)信息中CLD值实现多载波偏置发射延时功能。

  6.1.7 收发信机应支持根据RTP头部拓展信息域PTTS信息实现混音发射功能。

  6.1.8 收发信机应具备对外输出接收信号质量信息功能,接收信号质量信息至少应包括RSSI。

  6.2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

  6.2.1 无线通信

  6.2.1.1VoIP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以下简称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主备机状态位处理能力,并具备通过主备机状态位控制主备机配置模式的收发信机主备机工作状态的能力。

  6.2.1.2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URI应支持通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监控维护子系统进行自定义配置。

  6.2.1.3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VoIP音频和呼叫记录数据对外输出能力。

  6.2.1.4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RTP头部拓展信息域PTT type优先级信息实现超控功能。

  6.2.1.5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控制多载波偏置发射能力,应能满足至少5个不同的偏置频率同时发射。

  6.2.1.6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RTP头部拓展信息域CLIMAX信息中CLD值实现多载波偏置发射延时功能。

  6.2.1.7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发射时延补偿功能,且经过时延补偿后信号质量不应下降。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最大254 ms时延补偿。当满足多载波偏置发射且信号传输至不同无线站点的时延差大于10 ms时,应通过时延补偿配置将时延差保持在10 ms以内。

  6.2.1.8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RTP头部拓展信息域PTTS信息实现混音发射控制。

  6.2.1.9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仅与收发信机主机建立SIP连接的能力和同时与收发信机主备机建立SIP连接的能力。

  6.2.1.10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与收发信机持续建立SIP会话和仅使用时建立SIP会话两种方式。

  6.2.1.11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无线信号比选功能,且满足以下要求:

  ——无线信道应根据频率进行分组比选,每个比选组最少支持6个主备机模式的无线信道;

  ——应支持RSSI作为比选信号质量信息指标,比选信号质量信息指标宜包括C/N、AGC、PSD;

  ——应支持在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席位上取消一个或多个接收机参与信号比选的功能;

  ——应支持手动选择比选组内的某个无线信道进行单独发射的功能。

  6.2.1.12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终端席位应具备以下功能:

  ——收发信机接收状态信息指示,至少包括工作状态指示,逻辑链路状态指示;

  ——地面无线发信机发射功能信息指示与控制,至少包括主备机配置模式时主备机状态指示,主备

  机手动切换控制;

  ——地面无线收信机接收功能信息指示,至少包括静噪指示。 6.2.1.13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具备获取系统所接入收发信机状态信息的能力,状态信息至少应包括收发状态、系统运行状态、工作频率、SIP会话类型。

  6.2.1.14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网关实现非VoIP收发信机与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接入能力。

  6.2.2 有线通信

  6.2.2.1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SIP协议实现以下功能:

  ——呼叫转移功能,应支持转移到已接入VoIP通信网络的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席位或其他终端;

  ——呼叫转接功能,应支持转接到已接入VoIP通信网络的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席位或其他终端;

  ——席位监听功能,应支持监听已接入VoIP通信网络的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席位;

  ——呼叫保持功能,应同时支持5个以上的呼叫保持;

  ——IA拨号功能;

  ——自动重拨功能;

  ——席位电话会议功能;

  ——呼叫强插功能;

  ——群呼叫功能。

  6.2.2.2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支持通过网关实现非 VoIP 有线网络侧终端与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接入呼叫功能。

  6.3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

  6.3.1 支持VoIP功能的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应具备VoIP音频和呼叫记录数据的记录和处理能力。

  6.3.2 记录仪URL应支持通过记录仪管理与维护单元进行自定义配置。

  6.3.3 呼叫记录属性数据至少应包含时间戳信息、主被叫方信息、断链原因及断链方、终端设备 IP及URI信息。

  6.3.4 呼叫记录操作数据至少应包含时间戳信息、重定向号码、转移号码、收发信机工作状态、收发信机PTT及SQU信息、FID信息、收发信机比选组、比选方式及比选值。

  6.4支持VoIP功能的通信传输网络

  6.4.1 本地接入网应支持BFD功能。

  6.4.2 本地接入网应支持VLAN的划分。

  6.4.3 接入边缘节点应支持BFD、NSR以及FRR技术。

  6.4.4 接入边缘节点宜支持MPLS二层、三层VPN技术。

  6.4.5 接入边缘节点应支持服务质量/服务等级机制。

  6.5支持VoIP功能的监控设备

  6.5.1 VoIP语音通信系统宜进行统一的监控。

  6.5.2VoIP监控设备应对收发信机进行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应包括收发信机整体运行状态、收发状态、载波频率、静噪门限值、射频输出功率值、驻波比、功放温度、已建立的SIP会话。

  6.5.3VoIP监控设备应对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进行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应包括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核心业务服务器(板卡)运行状态、席位处理器运行状态、网关运行状态、供电情况、链路连接、已建立的SIP会话。

  6.5.4VoIP监控设备应对本地接入网进行监控。监控内容至少应包括网络内部交换设备、路由设备、传输设备的工作状态和网络连接状态。

  6.5.5 VoIP监控设备宜对收发信机进行管理,包括IP地址的注册,收发信机工作状态等。

  6.5.6 VoIP监控设备宜对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进行管理,包括 IP地址的注册,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工作状态、硬件工作状态等。

  6.5.7 VoIP监控设备宜对记录仪进行管理,包括IP地址的注册,服务器及附属设备工作状态等。

  6.5.8 VoIP监控设备宜对其他通信系统进行管理,包括 IP地址的注册,网关、数字程控交换机工作状态等。 7性能要求

  7.1无线通信

  7.1.1 无线通信收发信息过程中,应保持信令和语音之间关联的完整性。

  7.1.2 无线通信收发信息过程中,应保持持续不间断的物理连接和逻辑连接。

  7.1.3 无线通信发射机激活时延是指席位终端设备激活PTT至收发信机天线端口发射功率达到90%额定功率时的最大时间间隔。无线通信发射机激活时延应不大于100 ms。

  7.1.4 无线通信接收指示时延是指收发信机天线端口接收信号至席位终端设备显示接收的最大时间间隔。无线通信接收指示时延应不大于100 ms。

  7.1.5 无线通信话音地面发射时延是指席位终端设备话音输入至收发信机天线端口发射的最大时间间隔。无线通信话音地面发射总时延宜不大于130ms,其中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发射时延宜不大于50ms,地面无线发信机发射时延宜不大于40 ms。

  7.1.6 无线通信话音地面接收时延是指收发信机天线端口接收信号至席位终端设备话音输出的最大时间间隔。无线通信话音地面接收总时延宜不大于130 ms,其中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接收时延宜不大于50ms,地面无线收信机接收时延宜不大于40 ms。

  7.1.7 无线通信多载波偏置发射时,信号传输到不同无线站点的时延差应不大于10 ms。

  7.1.8 无线通信中单个收发信机至少应支持同时建立7个SIP会话。

  7.1.9 话音频率响应在300 Hz到2800Hz频率范围内,相对1 kHz时增益应在+0.7 dB和-3.0 dB之间。

  7.2有线通信

  7.2.1 有线通信单向话音总时延宜不大于150 ms,其中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单向时延宜不大于60 ms。

  7.2.2 话音频率响应在300 Hz到3400 Hz频率范围内,相对1 kHz时增益应在+1 dB和-3.0 dB之间。

  7.2.3 DA呼叫通信建立时间应小于2 s。

  7.3网络传输

  7.3.1 本地接入网的网络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典型160字节长度的无线语音数据包,网络的单向时延不超过1 ms,抖动不超过2 ms;

  b) 对于典型160字节长度的有线语音数据包,网络的单向时延不超过1 ms,抖动不超过2 ms;

  c) 对于无线信令数据包,网络的单向时延不超过1 ms,抖动不超过2 ms;

  d) 对于有线信令数据包,网络的单向时延不超过1 ms,抖动不超过2 ms;

  e) 对于录音数据包,网络的单向时延不超过1 ms、抖动不超过2 ms;

  f) 丢包率不超过0.01%。

  7.3.2 支持 VoIP 功能的通信传输网络的时延应满足无线通信和有线通信总时延的要求,丢包率不超过0.1%。

  7.3.3 冗余结构的网络出现故障且触发自动切换时,网络切换完成时间不宜超过2 s。

  8环境要求

  8.1 VoIP语音通信系统中,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工作环境应满足MH/T4001.1中对工作环境的要求。

  8.2 VoIP语音通信系统中,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工作环境应满足MH/T4027中对空管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工作环境的要求。

  9 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

  9.1可靠性要求

  9.1.1 VoIP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话音通信系统的MTBF应满足MH/T4001.1 中对MTBF及MTBCF 的要

  求。

  9.1.2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的可靠性和MTBF应满足MH/T4027 中对空管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可靠性的要求。

  9.1.3 记录仪的MTBF应满足MH/T 4049中对MTBF的要求。

  9.2可维护性要求

  9.2.1 语音通信系统交换系统的可维护性要求应满足MH/T 4027中对空管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可维性的要求。

  9.2.2 记录仪的可维护性要求应满足MH/T 4049中对MTTR的要求。

  A

7113849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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