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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158-202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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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27 . 120 . 20 CCS F 6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 22158—2021代替 GB/T 22158—2008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nuclearpowerplant

  2021-10-1 1 发布 2022-05-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GB/T 22158—202 1

  GB/T 22158—202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22158—2008《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与 GB/T 22158—200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见第 5 章)、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要求(见 6.2)、火灾安全分析(见第 11 章)、内部防爆设计(见第 12 章)、部分重点区域的防火设计要求(见 13 . 7 、13 . 13 、 13 . 16 、13 . 17、13 . 18)等内容;

  b) 删除了水密封试验等不适用的规定(见 2008 年版的附录 C) ;

  c) 修改了防火设计总要求(见 4.4、4.5)、消防疏散(见第 7 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第 8 章)、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见第 9 章)、通风防火与防排烟(见第 10 章)等章节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8)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堵树宏、谭广萍、刘文华、王乐、马国建、张晨、郑广慧、祝赫、宋磊、任兆鹰、谭李师、冯金祺、李京、黄耀、王栋、袁炜、陈怀宇、李艳丽、陈琳、关炜、林武清、张璐、蔡宙、汪朝晖、王金龙、沈建宇、胡北。

  GB/T 22158—202 1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防火设计总要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消防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通风防火与防排烟、火灾安全分析、内部防爆设计,以及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国内新建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动力厂和核设施可参考本规范进行设计。

  本文件主要针对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系统泵房和廊道等)的内部防火和防爆设计,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消防设计在满足本文件第 4 章、第 5 章和第 13 章中的要求(专门特指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要求除外)基础上,遵照国内其他相关设计标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80(所有部分) 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T 19216(所有部分) 在火焰条件下电缆和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

  GB/T 40620 核动力厂火灾危害性分析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T 50294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GB 50745 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阻燃 fireretardant

  物体对某些物料的燃烧起熄灭、减少或显著阻滞作用的性质。

  3.2

  防火区 firearea

  为防止火灾在规定的时间内蔓延而构筑的厂房或部分厂房,防火区可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其边

  GB/T 22158—202 1

  界全部用防火屏障包围。

  3.3

  防火小区 firezone

  设置防火设施(如限制可燃物料的数量、空间分隔、固定灭火系统、防火涂层或其他设施)以隔离火灾的区域,通过该设置使被隔离的系统不会受到显著损坏。

  3.4

  火灾荷载 fireload

  空间内所有可燃物全部燃烧可能释放的热量总和。

  注:单位为兆焦(MJ)。

  3.5

  火灾荷载密度 fireloaddensity

  设定空间内按地面的单位面积计算出的火灾荷载。

  注:以兆焦每平方米(MJ/m2 )表示。

  3.6

  火灾持续时间 firedurationtime

  设定空间内可燃物全部燃尽,且过程中无任何灭火干预行动的燃烧时间。

  注:以分(min)或小时(h)为单位。

  3.7

  防火阀 firedamper

  安装在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道上或防火边界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管道内或防火边界上的烟气温度达到设定温度时关闭,或由消防控制系统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满足漏风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3.8

  防火屏障 firebarrier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屏障,包括墙壁、地板、天花板、防火风管或者在门洞、贯穿件和通风系统等通道的封堵装置(防火门、防火阀、防火封堵、防火贯穿件等)。

  3.9

  火灾共模失效 fire-relatedcommonmodefailure

  由于火灾而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系统、部件、电缆的多个系列同时丧失的后果。

  3 . 10

  疏散通道 evacuationpassageway

  主要用于火灾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走廊、通道、楼梯间、出口等主要疏散路线。

  3 . 1 1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内设置有加压送风系统或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为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3 . 12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protectedevacuationpassageway

  为了防止火灾和烟气侵入并确保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安全,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主要疏散通道。

  注:厂房室外区域也视为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GB/T 22158—202 1

  3 . 13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 nuclearsafetyimportantbuildingandstructure

  容纳核安全重要物项(系统和部件)的建(构)筑物。

  3 . 14

  非能动防火保护装置 passivefireresistantprotectionstructure

  为确保火灾情况下机组的安全功能,火灾安全分析后认为需要对部分设备或电缆进行补充防火保护所设置的装置,包括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防火箱体、隔热屏障等。

  3 . 15

  火灾就地模拟盘 firelocalmimicpanel

  就地火灾报警控制盘

  安装于核安全相关厂房入口或各层,带有模拟平面图和指示灯,用于操作和控制区域内消防系统设备,并能进行火灾报警的就地控制盘柜装置。

  3 . 16

  火灾安全停堆部件 post-firesafe-shutdowncomponents

  火灾后达到和维持安全停堆状态所需要的设备及电缆。

  3 . 17

  火灾危害性分析 firehazardanalysis;FHA

  评价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假想火灾对安全重要物项的潜在影响,验证防火设计满足核安全三大目标要求的分析工作,包括防火屏障耐火极限可靠性、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充分性等。

  3 . 18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firevulnerabilityanalysis;FVA

  为全面、系统地解决和处理火灾共模失效,针对每一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共模点识别,然后对共模点进行功能分析和火灾风险分析,并对分析后确认无法接受的共模点采取补充防火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不会引起共模失效而导致机组所必需的安全功能丧失,保证实现核安全目标。

  3 . 19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post-firesafe-shutdownanalysis;FSSA

  评价每个防火区假想火灾的潜在影响,验证防火设计保障工艺及相关系统实现和维持安全停堆功能的分析工作。

  3 . 20

  火灾安全分析 firesafetyanalysis

  为确保火灾后的核安全功能、验证防火设计充分性而进行的分析工作,包括 FHA、FVA、FSSA。

  3 . 2 1

  实体隔离 solidseparation

  物项之间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防火屏障进行隔离的方式,以避免火灾蔓延。

  3 . 22

  空间隔离 geographicalseparation

  物项之间采用距离相隔且隔离空间内不设置任何可燃物的方式,以避免火灾蔓延。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4 . 1 概述

  4 . 1 . 1 核电厂的消防设计,应充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设计应遵守“纵深防御”的原则,以实现下述目标:

  GB/T 22158—202 1

  — 防止火灾发生;

  — 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 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要安全功能系统的影响减至最小。

  4 . 1 . 2 核电厂的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布置,尽可能降低内、外部事件引发内部火灾的可能性,并缓解其后果。

  4 . 2 基本目的

  4 . 2 . 1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如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 控制反应性;

  — 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 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放射性释放。

  4 . 2 . 2 应在火灾发生时和发生后确保对核电厂状态进行监测的能力,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能。

  4 . 2 . 3 限制并尽早扑灭可能导致核电厂长期不可用的火灾。

  4 . 2 . 4 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在发生火灾时能使工作人员安全疏散,并且为火灾干预人员创造灭火救援条件。

  4 . 3 基本假设

  4 . 3 . 1 火灾可能在机组正常运行工况(从满功率到停堆状态)下发生。

  4 . 3 . 2 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存在固定或临时可燃物的场所。

  4 . 3 . 3 不考虑同一或不同机组厂房内同时发生 2 起及 2 起以上的独立火灾事件。

  4 . 3 . 4 不考虑火灾与独立的核安全事故(事件)、核安全相关设备故障、其他灾害的同时发生,除非火灾与上述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 3 . 5 火灾安全分析中,对于预计运行事件和设计基准事故,考虑机组达到安全停堆状态后发生一场独立火灾的可能性。

  4 . 3 . 6 火灾安全分析中,鉴于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核电厂工况的复杂性,仅考虑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后长期阶段发生独立火灾的可能性。 长期阶段的具体时间应根据设计扩展工况或地震被完全缓解、机组达到最终安全状态的保守假设时间进行确定,宜为 15 天 。

  4 . 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 . 4 . 1 在设计初期,宜尽可能通过非能动的防火隔离措施,将安全相关系统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确保一场火灾不会导致执行同一核安全功能的冗余系列同时丧失,即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4 . 4 . 2 在设计后期,应当运用成熟的、经过验证的准则和方法,对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开展专门的火灾薄弱环节分析或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根据分析结果,在必要的情况下补充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确保火灾情况下核安全功能的有效性。

  4 . 5 其他要求

  4 . 5 . 1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火灾不会引起设计基准事故或设计扩展工况的发生,并在火灾引起的预计运行事件下确保核电厂达到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

  4 . 5 . 2 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4 . 3 所述事故或地震后发生的火灾不会对维持机组安全状态所需的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4 . 5 . 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保护的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应满足附录 A规定的抗震要求,否则应证明地震后火灾不会对核安全功能造成影响。 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并按照附录 B 的

  GB/T 22158—202 1

  要求进行定期试验以确保其有效性。

  4 . 5 . 4 消防相关系统和设备的误动作或失效不应影响核安全功能的执行。

  4 . 5 . 5 当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时(无论是固定灭火系统还是消火栓),应在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由消防水引起的共模失效风险。

  4 . 5 . 6 消防供电电源应能满足设计火灾持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可靠供电的要求。

  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5 . 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 1 . 1 核岛建(构)筑物成组布置,相邻厂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 h 的防火屏障进行隔离,并按

  6 . 2 要求进行防护。

  5 . 1 . 2 核岛与常规岛之间应在符合核安全、工艺运行要求基础上保持合理的防火间距,并且核岛厂房与常规岛厂房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 2 h 的防火屏障,该防火屏障上所有开口应安装耐火极限不小于 2 h 的防火门、防火阀,工艺管道和电缆通道贯穿的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耐火极限不小于 2 h。由于工艺特殊要求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孔洞,应在孔洞处设置水幕系统,且系统作用时间不小于 2 h。

  5 . 1 . 3 其他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与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GB/T 50294 的相关要求。

  5 . 1 . 4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 GB/T 50294 的相关要求。

  5 . 2 消防车道

  5 . 2 . 1 核电厂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4.0 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 5.0 m,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4 .5 m。

  5.2.3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不宜小于 9 m。

  5 . 2 . 4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5 . 2 . 5 消防车道的路面以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够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5.2.6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 m。

  5 .2 .7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 。

  5 . 3 其他要求

  总平面布置的其他要求和规定遵守 GB/T 50294 。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6 . 1 材料选择

  为避免火灾潜在危险,核电厂建筑构件、系统设备宜选用不燃材料,并应限制可燃和易燃材料的数量。

  材料选用要求:

  — 保证厂房稳定性的建筑物承重构件(墙体、柱、梁、楼板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建筑物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 设备用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因工艺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时,允许使用少量的可燃材料或易燃材料;

  GB/T 22158—202 1

  — 塑料应经燃烧性能分级测试后使用;

  — 禁止使用石棉制品,以及含有石棉纤维的制品。

  6 . 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6 . 2 . 1 一般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设计,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进行设计。

  6 . 2 . 2 分区要求

  6 . 2 . 2 . 1 防火区/防火小区由一个或多个房间组成,可跨越多个楼层。

  6 . 2 . 2 . 2 厂房的所有房间(结构空间除外)应划分为防火区/防火小区,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应具有唯一编码,且宜在现场清楚标明。

  6.2.2.3 每个厂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边界部件与其他厂房进行实体隔离。某些因工艺或布置所限无法在厂房边界处实施实体隔离措施,或厂房之间无可燃物的情况除外。

  6 . 2 . 2 . 4 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宜利用电厂已有的建筑、结构布局。

  6 . 2 . 2 . 5 宜尽可能将核安全相关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避免一场火灾引起核安全功能的共模失效。

  6 . 2 . 2 . 6 火灾荷载集中的区域宜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如:集中布置的电气机柜间、仪控机柜间、电缆间、电缆竖井、油罐间、蓄电池间等)。减少其发生火灾后对其他区域(特别是容纳核安全设备和电缆的区域)所造成的影响。

  6 . 2 . 2 . 7 主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应分别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并采取措施防止一场火灾对两者同时造成影响。

  6 . 2 . 2 . 8 用于人员疏散的楼梯间和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该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

  6 . 2 . 2 . 9 因工艺布置、限制事故后氢气聚集及事故后泄压等要求,安全壳内无法按实体隔离要求划分防火区时,应划分为防火小区。

  6 . 2 . 3 边界要求

  6 . 2 . 3 . 1 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实体隔离屏障(墙、门、楼板、嵌缝、通风管道防火阀、机械和电气贯穿件封堵等)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火灾危害性分析结果且不应低于 1 h,用于确保核安全功能的防火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 h,并满足 4.5.3 要求的抗震、定期试验及质保要求,确保防火屏障的完整性,避免一个防火区/防火小区内发生的火灾蔓延到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

  6 . 2 . 3 . 2 防火区与其他防火区/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保持完整性,开口或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 . 2 . 3 . 3 防火小区与其他防火小区的边界应满足实体隔离要求或空间隔离要求,其实体的防火屏障耐火极限不低于 1 h。当因工艺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防火封堵的,应确保火灾不会蔓延至该防火小区外,或火灾蔓延不会影响核安全。

  6 . 2 . 3 . 4 边界防火部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阀、防火风管等)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其所在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耐火极限要求。

  6 . 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 . 3 . 1 电气设备和电缆选型

  6 . 3 . 1 . 1 应选用绝缘符合标准的电气设备,采用无油化设备,尽量减少使用可燃性物质;中压配电装置

  GB/T 22158—202 1

  宜选用真空开关,在特殊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还要选用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

  6 . 3 . 1 . 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所有电缆应为阻燃或耐火电缆,应符合 GB/T 18380(所有部分)中规定的至少一项阻燃试验要求或 GB/T 19216(所有部分)规定的至少一项耐火试验要求。

  6 . 3 . 2 电气设备布置和电缆敷设

  6 . 3 . 2 . 1 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之间应采取实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措施,并尽量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区/防火小区内,以避免一场火灾引起的共模失效。

  6 . 3 . 2 . 2 主控制室内部应将安全相关电气设备和电缆的冗余系列进行隔离,将其布置在不同机柜或控制盘内。 当由于运行或操作要求必须设置在同一个机柜或控制盘内时,冗余系列之间应保持如下的合理间距。

  a) 当盘台为阻燃材料时,则其最小水平分隔距离为 2.5 cm,最小垂直分隔距离为 15 cm。如果接线能经受下列最坏瞬态情况,最小垂直分隔距离可减少到 2 .5 cm:

  ● 非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 安全级电线受热将不会导致电线下垂并碰触到冗余通道的安全级电线或元件。

  b)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如金属板、金属罩、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其他不燃材料等手段对其中一个冗余系列进行有效的实体隔离。

  6 . 3 . 2 . 3 反应堆安全壳电气贯穿件的位置应远离机械贯穿件。

  6.3.2.4 电缆应与外表面温度大于 100 ℃或介质为易燃流体的管道和设备之间保持至少 1.0 m 的距离,除非这些电缆是上述管道或设备的供电、控制或测量电缆。 如果无法满足该项规定,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或隔离措施,以保证电缆与上述管道和设备的隔离。

  6.3.2.5 电缆桥架宜采用竖向与水平交替的敷设方式(台阶式),对于层高超过 6 m 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 5 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对于层高不超过 6 m 的楼层,竖向线路宜每隔 5 m 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或在穿越楼板处进行防火分隔。

  6 .3 .2 .6 对于距顶板小于 1 m 且未由固定 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多层水平电缆桥架,应至少每隔 25 m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断,以防止火灾蔓延。

  6 . 3 . 2 . 7 对电缆穿越防火边界处的墙体和楼板的实体部位处的孔洞进行防火封堵。

  6 . 3 . 2 . 8 如果可燃或易燃液体可能侵入电缆沟时(例如辅助锅炉房、柴油发电机和电源间等),则该电缆沟内禁止敷设与核安全相关的电缆。 当不能避免时,应在电缆沟覆盖防护盖板前用砂土填埋或衬上矿物吸收材料。

  6 . 3 . 3 管道布置

  6 . 3 . 3 . 1 尽量避免使用能吸附可燃液体的保温材料。 当必须使用时,保温材料外应加金属密封保护层以防止保温材料吸附可燃液体。 禁止任何沥青类材料作为密封保护层使用。

  6 . 3 . 3 . 2 当高温管道或设备附近可能存在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泄漏而引起火灾风险时,应对这些高温管道或设备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蒸汽排放阀应采用密封套进行隔热处理。

  6 . 3 . 3 . 3 为了限制可燃流体管路上的泄漏,管道连接应采取焊接方式。 当不得不用法兰连接时,应采用承插焊式法兰,所有螺母应锁紧。 宜尽可能减少管道的接头数量,不宜使用软管连接,当必须使用时应选择具有良好耐火性能的软管。

  6 . 3 . 3 . 4 对防火屏障的管道贯穿孔应根据贯穿孔的具体情况(如:一根或多根管道贯穿、管道直径或截面积、管道温度、是否有保温层、墙的壁厚及特性、环形间隙大小等)按下列要求执行:

  — 防火屏障上的所有贯穿孔应进行防火封堵。 但反应堆厂房某些区域由于要考虑事故工况下的卸压要求,允许有未封堵的孔洞,宜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贯穿相邻两个不同厂房的管道,应使用柔性耐火材料进行孔洞封堵或采用柔性耐火接头,以承

  GB/T 22158—202 1

  受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位移。

  6 . 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6 . 4 . 1 建筑物构件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应为不燃烧体。

  6 . 4 . 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 0.8 m 且设置有可燃

  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 . 4 . 3 管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不使用管沟、且存在可燃液体流入风险时,应在沟槽内装完管道后,在沟内填砂子或不燃性矿物纤维,然后盖上防护盖板,避免可燃液体意外流入发生火灾。 当上述管沟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时,应在该处设置允许水流通过但防止火灾蔓延的油水分离器或其他措施。

  6 . 4 . 4 吊顶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为不燃烧体。

  应限制天花板与吊顶空间内的可燃物数量。

  上述空间内应最远每 25 m 用不燃烧体隔开。如果吊顶内设有 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

  规定限制。

  6 . 4 . 5 防火嵌缝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各种类型嵌缝(包括但不仅限于:伸缩缝、变形缝、沉降缝、构造缝、预制缝等),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该防火屏障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

  2.0 h 的耐火极限要求。

  6 . 4 . 6 防火封堵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封堵,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其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

  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 2.0 h 的耐火极限要求。

  6 . 4 . 7 防火门

  6 . 4 . 7 . 1 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处应设置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边界耐火极限要求。

  6 . 4 . 7 . 2 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且与火灾 自动报警信号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其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

  6 . 4 . 7 . 3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其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 80 N。

  6 . 4 . 7 . 4 防火门应具备 20 万次启闭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

  GB/T 22158—202 1

  6 . 4 . 7 . 5 对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可设置开关状态指示装置反馈至主控制室。

  6 . 4 . 8 防火盖板

  6 . 4 . 8 . 1 防火盖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

  6 . 4 . 8 . 2 人员通行用(带助力)防火盖板的开启力应适于手动开启并配置助力开启推杆,其正常开启角度不小于 90°。

  6 . 4 . 8 . 3 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盖板应具备防冷烟性能并配置闭锁装置。

  6 . 4 . 9 电缆防火包覆

  6 . 4 . 9 . 1 电缆防火包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 . 4 . 9 . 2 对散热量较大的动力电缆,不宜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设计变更或路径修改的方式防止发生共模失效。 如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对电缆的影响。

  6 . 4 . 9 . 3 对于测量电缆、控制电缆以及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可采取全封闭防火包覆措施。

  6 . 4 . 9 . 4 当反应堆厂房外的低压动力电缆(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除外)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的影响,宜参考附录 C 确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对电缆承载电流及其启动相应设备的能力进行测定。

  6 . 4 . 9 . 5 带通风散热孔的防火包覆,通风散热孔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包覆内的电缆造成损坏。

  6 . 4 . 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6 . 4 . 10 . 1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 . 4 . 10 . 2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6 . 4 . 10 . 3 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6 . 4 . 10 . 4 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7 消防疏散

  7 . 1 一般要求

  7 . 1 . 1 在厂房整体布局的最初设计阶段,宜考虑火灾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及消防队员的灭火救援,对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7 . 1 . 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以确保任何可达房间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在火灾情况下及时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

  7 . 1 . 3 每个厂房疏散出口的设置应在满足核电厂实物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响应防火的需求。

  7 . 1 . 4 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应采取措施保护其不受外部火灾和烟气的影响。 该区域不应作为电缆敷设通道且不得存放其他可燃物,该区域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7 . 1 . 5 疏散通道应设置清晰的永久性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消防广播,以及必要的消火栓、移动式灭火器。 疏散通道内的火灾就地模拟盘、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报警设施和通信设施。

  7 . 1 . 6 主要用于人员通行的走廊、通道、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 . 1 . 7 一般情况下,控制区内的疏散是从放射性水平高的区域向放射性水平低的区域进行,当上述疏散无法实现时,可通过控制区与非控制区之间的通道进行疏散。

  7 . 1 . 8 电梯不能用作火灾情况下的人员疏散通道。

  GB/T 22158—202 1

  7 . 1 . 9 主控制室至远程停堆工作站应设置至少两个独立的疏散通道,确保发生火灾时,在必要情况下主控室操纵员能安全疏散至远程停堆工作站。

  7 . 2 疏散出口

  7 . 2 . 1 一般情况下,每个厂房设置至少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 当厂房功能单一且火灾风险小同时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 m2 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通向安全区域。

  7.2.2 人员经常使用的面积大于 180 m2 的房间应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

  7 . 3 疏散距离

  7.3. 1 人员工作地点到室外出口、受保护的疏散通道、其他防火区或另一厂房的距离不应大于 40 m。

  鉴于反应堆厂房内的特殊情况,当存在第二个疏散路线时,房间内任一点至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的距离

  可大于 40 m,但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员闸门等疏散出口附近的火灾荷载。

  7 . 3 . 2 除反应堆厂房外,首层楼梯间应直通室外或另一厂房,否则应在其与室外或另一厂房之间设置受保护的疏散通道。

  7 .3 .3 疏散通道不应设置超过 15 m 的袋形走道。

  7 . 3 . 4 对于长距离电缆廊道、综合廊道,其疏散距离宜考虑如下因素。

  — 未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 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80 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 10 m。

  — 设置固定灭火设施的电缆廊道和敷设多层电缆的综合廊道,两个疏散出 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350 m,且袋形走道长度不应大于 50 m。

  7 . 4 疏散宽度和高度

  7.4. 1 厂房内疏散通道、楼梯和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 人不小于 1.00 m 计算确定,并满足 7.4.2~7.4.4 要求。

  7.4.2 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 m,净高度不应低于 2.20 m。当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 m,净高度不应低于 1.80 m。不得降低首层主要疏散通道净宽度要求。

  7 . 4 . 3 每层楼梯净宽度应按其上层(地下楼梯按其下层)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经计算确定,且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 .10 m。对于因工艺原因确有困难且运行期间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进入的厂房(如:反应堆厂房等),其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 m。

  7.4.4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 m,净高度不应小于 2.10 m。对于不经常使用的房间和局部通道上的门,当满足上述要求确有困难时,其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 0.60 m,净高度不应低于 1.80 m。首层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20 m。

  7 . 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7 . 5 . 1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

  — 划分为独立防火区/防火小区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前室,照度不低于 5.0 lx。

  — 其他疏散通道,照度不低于 1.0 lx。

  7 . 5 . 2 消防疏散照明除正常供电作为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 疏散照明 自带蓄电池,其应急电源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5 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25 s,工作时间不应小于 90 min。

  7 . 5 . 3 厂房的如下区域应设置备用照明。

  GB/T 22158—202 1

  — 主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远程停堆工作站、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间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间。 其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主控制室通向远程停堆工作站的通道。

  7 . 5 . 4 备用照明除正常主电源外,还应设置可靠的应急电源。 其应急电源宜采用自备发电机组。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 1 一般规定

  8 . 1 .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于核电厂各厂房和建筑物中存在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

  8 . 1 .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8 . 1 . 3 为了综合考虑火灾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确保核安全功能,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8 . 1 .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8 . 1 . 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经过抗震鉴定并能承受安全停堆地震力引发的极限地震条件。

  8 . 1 . 6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部件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的质保分级要求,其设计阶段需满足质保等级要求并且系统在运行阶段要接受定期试验检查。

  8 . 1 . 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软件部分应满足其对应安全分级下对软件的相关要求。

  8 . 1 . 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电磁兼容试验。

  8 . 1 . 9 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机组主消防控制室,非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应设置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

  8 . 2 系统设计要求

  8 . 2 . 1 总体要求

  8 . 2 . 1 . 1 核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包括:核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规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配套设施厂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结构应为网络型架构。 每个火灾报警控制器作为火灾报警网络的一个节点,网络中任何一个节点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节点的正常运行和通信。

  8 . 2 . 1 . 2 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和配置应满足核电厂消防响应要求。 核电厂应设置核岛消防控制室、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常规岛可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或与核岛消防控制室合用,可根据需要设置厂房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与机组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控制区主出入口或生产办公楼。

  8 . 2 . 1 . 3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机组相关区域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其他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值班室根据核电厂消防程序管理要求显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多机组共用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号应至少送至其中一台机组核岛消防控制室,远程手动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由其中一台机组核岛消防控制室实现。

  8 . 2 . 1 . 4 核岛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及执行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分布式控制系统操纵员工作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宜包括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和多线控制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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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 . 2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

  8 . 2 . 2 . 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由核岛分布式控制系统或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火灾报警信号应经过确认后再启动相关消防设备。 确认火灾的方式可有以下几种:同一报警区域或探测区域内 2 只及以上独立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发出报警;现场人工确认或通过工业电视系统的视频图像人工确认。

  8 . 2 . 2 . 2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电控防火阀应由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控制,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 . 2 . 2 . 3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电控防火阀、防排烟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 . 2 . 2 . 4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 自动灭火系统,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8 . 2 . 2 . 5 需人工确认火灾后启动的固定灭火系统,应在主控室或就地实现手动控制。

  8 . 2 . 2 . 6 具有消防功能的安全级设备(灭火系统安全壳隔离阀、连锁安全级风机的防火阀),应由主控制室操纵员确认火灾后,根据系统设置和规程要求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设备对其进行远程手动控制。

  8 . 2 . 2 . 7 固定灭火设备、防火阀、排烟阀、防排烟风机的开启和关闭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或就地设备。

  8 . 2 . 2 . 8 反应堆冷却剂泵、上充泵、辅助给水电动泵、汽机厂房、循环水泵及重要厂用水泵、柴油发电机组燃油输送泵等区域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用于这些重要区域的火灾复核。

  8 . 2 . 2 . 9 常规岛及其他运行管理所辖厂房和区域的重要消防设备(如变压器、主油箱、电动给水泵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应在消防控制室直接手动控制。

  8 . 2 . 3 系统布置要求

  8 . 2 . 3 .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火灾就地模拟盘或火灾显示盘、火灾报警接线箱、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输出模块、输入模块、消防专用电话、电源装置及电缆等。

  8 . 2 . 3 . 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要求

  在任何存在火灾危险的区域(除水池、通风竖井、没有火灾风险的密闭空间、卫生间以及其他特殊场合外),均应安装可寻址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探测地点的环境(温度、湿度、电离辐射、腐蚀性气体、房间压力;爆炸危险;辐射剂量等环境)对火灾探测设备的影响,确定火灾探测器类型的选择,以保证其探测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a) 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b) 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宜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c) 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d) 因放射性而不易进入的强辐照场所以及反应堆主泵区域,安全重要电气柜、仪控柜等区域宜选择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e) 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f) 在易燃易爆区域,应采用本安防爆型火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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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h) 在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i) 高火灾风险区域的电缆间和电缆夹层的动力电缆托盘及变压器区域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或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j) 碘吸附器的上游宜选择温度传感器,下游宜选择感烟探测器或温度传感器。

  k) 高度大于 12 m 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时,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l ) 对火灾形成因素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8 . 2 . 3 . 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手动火灾报警功能可由设在火灾就地模拟盘上的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按钮或设置于主要出入口 、通道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实现。

  8 . 2 . 3 . 4 火灾就地模拟盘的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设置于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入口或各楼层主要楼梯口明显部位。

  火灾就地模拟盘应设置模拟平面图和报警指示灯装置,可快速识别着火的区域。 报警指示灯宜按探测区域设置。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设置防火区/防火小区报警按钮及现场操作员用于控制的按钮,应设防止误碰的措施。

  火灾就地模拟盘宜包含以下内容的部分或全部:

  a) 建筑平面图、房间编号等;

  b ) 防火区/防火小区的划分情况;

  c) 火灾探测器位置示意及状态显示;

  d) 防火阀、排烟阀和防排烟风机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

  e) 固定灭火设备的位置示意和状态显示,如主要管道、控制阀门、水流指示器等;

  f) 固定灭火系统阀门的启动控制按钮;

  g) 每个防火区/防火小区的防火阀集中关闭控制按钮;

  h ) 排烟阀、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的启动控制按钮;

  i) 就地模拟盘的运行、测试、故障、报警等状态显示信息。

  8 . 2 . 3 .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的设置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工作站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

  常规岛重要区域灭火系统(包括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喷雾系统、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能在主控室区域手动控制,手动按钮的控制采用硬接线控制方式。

  设置在主控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站应满足主控室噪声条件要求。

  8 . 2 . 3 . 6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电气厂房的电子设备间或主控室区域。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各个部件(包括探测器、声光警报器、输入输出模块等)状态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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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信息。

  8 . 2 . 3 . 7 电源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由 220 V 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并且应保证机组大修期间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供电。

  备用电源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装置或蓄电池组,在主电源中断时自动投入,输出功率应大于火

  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 120%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 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 3 h 以上。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

  1 h 以上。

  8 . 2 . 3 . 8 布线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功能要求。 电线电缆的截面积除应满足 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及传输距离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采用托盘内敷设方式或穿镀锌钢管明敷方式。 引至终端设备(火灾探测器底座盒、接线箱盒等)的电缆及电缆拐弯处均需加金属软管进行保护。

  8 . 3 消防广播系统

  核电厂的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由主消防控制室发出火灾紧急广播。 可进行全厂广播,也可分区广播。 在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可实现配套设施厂房各子项在火灾时应急广播的功能。

  8 . 4 消防专用电话

  8 . 4 . 1 核电厂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8 . 4 .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火灾就地模拟盘附近、火灾报警控制器附近、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8 . 4 . 3 消防专用电话的通信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

  8 . 4 . 4 主消防控制室、配套设施厂房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站应设置能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9 . 1 一般要求

  9 . 1 . 1 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

  9 . 1 . 1 . 1 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方式。 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9 . 1 . 1 . 2 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的总体原则要求基础上,其系统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常规岛厂房还应满足 GB 50745 的相关要求。

  9 . 1 . 1 . 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如因厂址布置或其他原因,确需与其他系统合用一座建筑物时,应确保其满足消防供水系统的抗震、布置等设置要求。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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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泵时宜设置在独立的消防泵房内。

  9 . 1 . 2 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9 . 1 . 2 . 1 灭火剂

  灭火剂的化学、物理性能(如活化性或临界反应条件等)应不致加速火情和危害核电厂及人员安全。

  当灭火系统设置在放射性区域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放射性污染的扩散,在灭火剂排放前对其进行收集和处理,经监测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通常在可能发生深位火灾或需要冷却的区域,应首先选择水基型灭火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等)。 当不能使用水作灭火剂时,可使用其他灭火剂,如:IG-541 混合气体、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热气溶胶、干粉灭火剂等。

  禁止使用哈龙灭火剂。

  9 . 1 . 2 . 2 系统设置

  灭火系统由固定式灭火系统(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组成。

  在不影响核安全前提下,应对如下设备和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含有 100 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储罐。

  — 含有 100 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泵、电动机等运转机械。

  — 含有 45 kg及以上的活性炭等快速燃烧固体的碘吸附器。

  —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火灾持续时间超过边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其他设备和区域,即:火灾荷载密度大于 400 MJ/m2的防火小区内的火灾风险集中区域,火灾荷载密度大于 900 MJ/m2 的防火区内的火灾风险集中区域。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选型和布置时,应考虑保护对象类型、火灾风险大小和类型、分布情况、区域可达性以及环境条件等,确保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9 . 1 . 2 . 3 控制方式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其启动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手动启动。

  对于机组安全和运行特别重要的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泵、仪控机柜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需经操纵员确认,采用手动启动方式。 其他火灾风险较大、且无人值班的区域,其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 自动启动方式。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 自动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符合 8 . 2 . 2 相关规定。

  9 . 1 . 2 . 4 其他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设置有水基型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考虑其水淹风险。

  9 . 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 . 2 . 1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10 L/s,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为 20 L/s。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消防供水系统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室外消防设计计入其供水来源相关系统。

  9 . 2 . 2 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以及生产区室外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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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水压、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 GB 50974、GB 50745 确定。

  9 . 3 消防水源

  9.3. 1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应设置至少两个 100%容量的独立的消防水池作为核安全相关区域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池按抗极限安全停堆地震震动(SL-2)荷载设计。

  9 . 3 . 2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所保护范围火灾延续时间(2 h)内室内最大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若室内外消防给水由同一系统供水,其有效容积需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 200 m3 。必要情况下,消防水源可作为核安全事故缓解系统的备用或应急补水水源。

  9 . 3 . 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宜设置两路补水水源,补水水源应具备 8 h 内将任一消防水池充满的补水能力。

  9 . 3 . 4 每个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连通管,以便消防水泵能从任一水池或同时从两个水池吸水。 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也可将所有消防水泵的吸水管道由装有隔离阀的连接管相互连通,以满足消防水池连通的功能。

  9 . 3 . 5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主控制室等地点显示水池水位,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水位报警。

  9 . 3 . 6 消防水池应设溢流水管和通气管,并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溢流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9 . 3 . 7 消防水池应考虑检修时排水。

  9 . 3 . 8 消防水源的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的功能要求。

  9 . 3 . 9 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9 . 3 . 10 消防水池应设置用于消防车取水的接口或设施,以保证在消防水泵失去动力源或故障时,由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取水。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 m。

  9 . 3 . 1 1 当消防供水系统和最终热阱共用同一高位水源时,应确保消防水源不作他用,且消防供水不应影响最终热阱的用水需求。 消防水源的容积、标高、抗震要求等参数应满足被保护安全重要物项的灭火需求。

  9 . 3 . 12 仅服务于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消防供水系统,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所保护范围火灾延续时间内最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9 . 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 . 4 . 1 固定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

  9 . 4 .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所保护区域内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在 SL-2 荷载时应仍能保持运行。

  9 . 4 . 3 设计扩展工况情况下,如果消防水泵可用,可为核安全事故缓解系统提供备用或应急水源。

  9 . 4 . 4 消防泵驱动机构可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等直接驱动,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采用多台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组合时,除了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应分别由不同系列的满足相应消防供水设备分级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

  — 采用电动机和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组合时,若备用泵为柴油机驱动消防水泵且其性能无法满足被保护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流量和压力要求时,电动消防水泵除了正常供电电源之外,应分别由不同系列满足相应消防供水设备分级要求的柴油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

  GB/T 22158—202 1

  9 . 4 . 5 当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泵应能根据消防水系统的管网压力值自动启动。 消防水泵也应能由就地手动或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启动。 由主控制室远程控制手动停止。

  9 . 4 . 6 当控制线路等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电动消防水泵应能通过配电柜或者控制柜应急启动。 应急启动时,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根据规程要求进行手动操作。

  9 . 4 . 7 消防水泵不应自动停泵,应由有权限的操作人员确认火灾扑灭后人工停泵。

  9 . 4 . 8 所有消防水泵的出水管道由装有隔离阀的连接管相互连通,以保证一根消防供水管道检修时可由其余供水管道提供全部消防设计流量。

  9 . 4 . 9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分别不应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管道应仍能提供全部消防用水量。 每台工作水泵均应有独立的吸水管。 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9 . 4 . 10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以保证安全启动。

  9 . 4 . 1 1 当厂址地形条件允许时可建造高位消防水池,此时可不配置消防泵,但应符合下列全部规定:

  —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要求;

  — 应设置至少两个 100%容量的高位消防水池,每个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 9.3.2 消防水池容积要求;

  — 高位消防水池在 SL-2 地震时仍能保持其完整性。

  9 . 4 . 12 为了保持整个消防管网的稳高压状态,并在发生管网泄漏时提供补水,系统应设置稳压装置。稳压装置可仅设置稳压泵,也可采用气压水罐和高位消防水箱等。

  9 . 4 . 13 当采用稳压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应设置备用泵。

  —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当没有管网泄漏量数据时,宜按 5 L/ s 计 。

  —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确保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的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不宜小于 0.04 MPa。

  9 . 4 . 14 准工作状态时,由稳压装置维持管网压力,发生火灾时,随着消防管网压力下降,位于消防泵房内的消防水泵自动启动,供给消防系统用水。

  9 . 4 . 15 仅服务于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的稳压装置,当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可设置气压供水设备。设置气压供水设备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按照消防供水系统 1 min最大流量确定。

  9 . 4 . 16 当核岛、常规岛和配套设施厂房共用稳压装置时,稳压装置可按非抗震设计,设计参数按 9 . 4 . 15进行设计,且稳压装置参数应包络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流量、压力等要求。

  9 . 5 消防供水管网

  9 . 5 . 1 当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消防供水管网与其他区域消防供水管网相互连通时,应在管网上设置抗震阀门等隔离措施,以确保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

  9 . 5 . 2 管网设计应保证在消防泵投运后向管网上最不利点提供其需要的压力和流量。 此外,管网应能承受消防水泵零流量时泵的压力与水泵吸水口最大静水压力之和。 当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锤措施。

  9 . 5 . 3 核岛厂房外的消防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环状管网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能满足全部设计流量;环状管网上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 个 。管网直径应根据流量、压力和流速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

  9 . 5 . 4 管道流速及管网水力计算可按 GB 50974 中有关规定确定。

  9 . 5 . 5 核岛厂房内消防水分配主管网应至少设置两条进水管,并形成闭合环路,采用阀门将环路分成

  GB/T 22158—202 1

  若干独立段,该阀门的布置应能满足维修要求且不会中断任一区域的消防供水。

  9 . 5 . 6 核安全相关厂房内消防竖管与室内闭合环路连接处应设阀门。

  9 . 5 . 7 室内消火栓竖管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其他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管网时,供水管路应沿水流方向在报警阀等控制阀前分开设置。 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

  9 . 5 . 8 消防管网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以保证在消防水泵失去动力源或故障时,由消防车或移动设备,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 向管网供水。 消防水泵接合器或其他消防供水接口的设置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当数量超过 3 个时,可根据消防车的现场停放等情况适当减少。

  9 . 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 . 6 . 1 设计要求

  不同系列设置的 自动喷水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应完全分开设置,即一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应服务于不同系列设备或房间。

  自动启动系统的控制装置下游管道应设置水流报警装置,将系统启动信号传至主控室。

  9 . 6 .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水幕系统。 喷头布置和水力计算可按 GB 50084 进行设计。

  a) 湿式系统

  系统主要由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如水流指示器)、闭式喷头、管道、系统隔离阀组成。

  一旦喷头的热敏元件受热,达到预定温度,喷头爆破,系统即投入运行。 通过手动关闭相应系统隔离阀停止喷淋。 系统隔离阀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处于开启位置。

  系统控制阀可采用湿式报警阀组或人工操作的手动阀门。

  系统控制阀、水流报警装置及系统隔离阀等控制设备应设置在被保护的防火区/防火小区以外。

  当采用常开手动阀门作为控制阀时,应在水流报警装置后设置试验喷头,用于水流报警装置定期试验及排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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