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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115-2026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与考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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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03.180 CCS V54

团体 标

T/AOPA 0115—2026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培训与考核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raining and assessment of counter-drone operator

2026-07-24 发布 2026-07-24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泉州海洋职业学院、北京警察学院、西北工业大学、台州空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辰航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仪表工业学校、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王建平、屈先锋、何陈章、王美佳、马超、潘泉、吴家条、刘晓珏、刘晨晖、黄海军、陈觅、邓莎莎、陈鹏、夏铭、尹湲、贺嗣棚、袁英江、张生迪。

引言

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 ”)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其在民生服务、商业运营等领域的价值日益凸显,但同时违规飞行、“黑飞 ”等行为引发的空域安全风险也持续攀升,对公共安全、重大活动保障及关键设施防护构成严峻挑战。无人机防控员作为空域安全保障的一线实操力量,其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防控工作的有效性与规范性。当前无人机防控员培训内容缺乏统一标准、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从业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空域安全管理需求。为规范无人机防控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明确培训内容、教学要求及考核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实操技能,保障无人机防控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的实施可为相关单位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提供依据,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撑,助力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体系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 ”)防控员的等级划分、 申请培训的基本要求、培训及相关要求、考核要求、培训、考核及合格证书和资质保持。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无人机防控员培训、考核及能力评价的相关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018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及分级

GB/T 3815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

GB/T 3893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安全性通用要求

MH/T 1069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018、GB/T 38152、GB/T 38931 和 MH/T 106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探测 detection

用雷达、无线电频谱设备、光学设备或声学设备对空中无人机进行的探测。

反制 anti-measure application

对无人机采取的迫使其悬停、返回、改向、变速、降落、改变功能、毁损等措施。这种措施的采取需经主管部门授权或有主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的情况下才可实施。

防控 detection and anti-measure application

对无人机采取的探测或反制措施。

无人机防控员 counter-drone operator

具有对无人机违规飞行探测识别、行为分析、风险评估及合法处置能力,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无人机防控作业的技术人员。

无人机防控教员 counter-drone instructor

承担无人机防控知识传授、实操技能培训、行业法规和标准讲解、培训考核评估等任务的教员。

4 等级划分

无人机防控员等级应根据岗位职责、技术要求及指挥权限划分为下列等级:

a) 初级防控员:无人机防控工作的基础实操岗位人员,应掌握无人机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无人机系统基本原理、无人机防控基本原理,具备无人机探测装备的基础操作能力;

b) 中级防控员:无人机防控工作的现场核心处置人员,应具备系统的无人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无人机防控技术原理,具备规范操作无人机防控装备的操作能力;

c) 高级防控员:无人机防控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协调组织人员,应具备完整的无人机防控知识,具备丰富的现场处置经验,具备指挥决策、综合研判、教育教学及跨专业协同的能力。

5 申请培训的基本要求

5.1 申请防控员应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a) 在报名参加培训之时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b) 身体条件符合岗位需求,无色盲、色弱,具备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肢体活动能力,能适应户外及复杂环境下的防控作业;

c)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初级防控员可无相关工作经验要求,中级防控员应具备不少于1年无人机防控相关工作经验且取得初级防控员资质,高级防控员须具备不少于3年无人机防控相关工作经验且取得中级防控员资质;

d) 申请人近三年内无吸毒史并且无精神类疾病史;

e) 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5.2 申请防控员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a)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 工作经历证明或现有资质证明;

d) 工作单位推荐函;

e) 发证单位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完成证明;

f) 本文件要求的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与实操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g) 发证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5.3 培训机构应对申请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发证单位复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5.4 对复核不合格的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 培训及相关要求

6.1 初级防控员

6.1.1 理论知识培训

6.1.1.1 一般规定

初级防控员理论培训总学时不应少于 20 学时。理论培训宜包括基础理论、核心知识及系统应用三个模块。

6.1.1.2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a) 无人机定义、分类及发展概论;

b) 常见无人机机型(如多旋翼、固定翼、直升机等)的结构特点与性能差异;

c) 无人机主要系统组成,包括飞行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导航系统、通信系统及任务载荷系统;

d) 无人机的基本飞行原理,包括升力、重力、拉力、阻力的产生与平衡关系,匀速飞行、变速飞行、转向等基础飞行状态的原理;

e) 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及低空飞行管理要求;

f) 防控工作的法定职责与权限,界定防控员在无人机监测、识别、处置过程中的合法操作边界。

6.1.1.3 核心知识

核心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a) 无人机探测技术基本原理,包括雷达探测、无线电频谱探测、光学探测及声学探测等技术;

b) 常见探测设备类型及主要技术参数;

c) 无人机目标识别基本方法,包括基于外观特征的识别、基于飞行轨迹的识别、基于信号特征的识别, 以及多源探测数据融合识别技巧;

d) 复杂环境(如遮挡、干扰、低能见度)下探测与识别的难点及应对策略;

e) 无人机反制技术基本原理,包括电磁干扰、导航诱骗、物理拦截(如网捕、激光)等致使无人机悬停、返回、改向、变速、降落、改变功能、毁损等措施;

f) 不同反制技术的适用条件及安全使用要求,重点强调反制过程中的电磁环境安全、公共安全防护要求;

g) 反制后的无人机处置流程,包括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移交相关部门等规范要求。

6.1.1.4 系统应用

系统应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

a) 无人机防控体系构成及各子系统功能,包括探测预警、识别确认、反制处置及指挥调度系统;

b) 防控区域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区域重要程度、地形特点、人员密度等因素划分防控等级和防控设备布设方法;

c) 防控点位的布设原则与要求,确保探测与反制设备的覆盖范围无盲区;

d) 指挥调度流程,包括信息上报、指令传达、多部门协同(如公安、应急、通信)的联动机制;

e) 典型防控场景应用,包括机场周边、大型活动场所及重要基础设施防护等。

6.2 中级防控员

6.2.1 理论知识培训

6.2.1.1 一般规定

中级防控员理论培训总学时不应少于 20 学时。理论知识培训应包括防控技术深化、防控装备应用、防控体系应用及防控战术案例四个模块。

6.2.1.2 防控技术深化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与通信链路原理;

b) 无人机导航系统原理及抗干扰技术;

c) 无人机常见飞行模式及异常飞行行为特征识别,无人机飞行原理、飞行性能参数解读,锋面、强对流天气预判等航空气象进阶知识,无线电通话规范与应急通信技巧等知识;

d) 无人机信号特征识别与目标判别方法;

e) 电磁环境对无人机及防控系统的影响;

f) 针对飞行中突发阵风、电量预警、设备轻微故障、低空障碍物避让等非正常情况,讲解系统的应急处置流程、风险评估方法与规避策略;

g) 无人机在巡逻防控、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场景的应用逻辑、作业流程与安全规范,新增跨区域防控协同基础要求。

6.2.1.3 防控装备应用

a) 多种无人机探测技术协同应用原理;

b) 无人机反制技术深化,包括电磁干扰、导航诱骗、网捕等技术;

c) 无人机反制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限制;

d) 不同反制方式对通信系统、导航系统及飞行控制系统的影响;

e) 防控设备安全使用要求及无线电安全管理要求。

6.2.1.4 防控体系应用

a) 无人机防控体系运行机制;

b) 无人机探测预警、识别确认、反制处置各环节协同流程;

c) 防控系统运行管理与设备配置原则;

d) 防控区域风险评估方法;

e) 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

6.2.1.5 防控战术案例

a) 典型防控场景战术应用;

b) 无人机入侵事件处置流程;

c) 防控行动风险控制;

d) 国内外典型无人机防控案例分析。

6.2.2 操作技能培训

中级防控员实操培训总学时不应少于 10 学时,应遵循实际演练为主的培训模式,操作技能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员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防控设备综合操作训练,包括多种无人机探测设备及反制设备的协同操作训练;

b) 防控系统联动训练,开展探测、识别、反制一体化操作训练,提升系统联动能力;

c) 现场处置训练,通过模拟无人机入侵场景,开展目标识别、处置决策及反制实施训练;

d) 复杂环境处置训练,针对复杂电磁环境、遮挡环境及多目标场景开展处置训练。

6.3 高级防控员

6.3.1 理论知识培训

6.3.1.1 总则

高级防控员理论培训总学时不应少于 30 学时。培训内容宜包括防控体系建设、指挥决策协调、风险管理处置及教育教学指导等模块。

6.3.1.2 防控体系建设

培训内容应包括无人机防控体系规划与建设原则、防控系统架构设计、防控设备配置与部署策略以及防控运行管理机制等。

6.3.1.3 指挥决策协调

培训内容应包括无人机防控行动组织与指挥流程、态势信息分析与决策方法、突发无人机事件处置指挥机制以及多部门协同处置协调机制等。

6.3.1.4 风险管理处置

培训内容应包括无人机防控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防控行动安全管理、电磁环境安全管理以及反制行动公共安全风险控制等。

6.3.1.5 教育教学指导

培训内容应包括无人机防控培训教学方法、课程组织与实施、教学评估方法以及实操训练组织与指导要求等。

6.3.2 操作技能培训

高级防控员操作技能培训总学时不应少于 10 学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防控行动指挥与调度:无人机入侵事件现场指挥流程演练,防控任务中信息采集、研判、决策和指令下达流程、多部门协作指挥与现场协调机制、指挥决策中的安全与法律边界管理;

b) 综合研判与风险处置:多源信息综合分析与威胁研判方法、风险等级评估与处置策略制定,多目标入侵、复杂电磁干扰等模拟突发事件下的应急决策,防控行动后评估与改进措施演练;

c) 系统联动操作演练:探测、识别、反制设备协同操作训练,指挥下达指令与设备执行的流程化演练,复杂场景下系统运行与任务分配演练;

d) 教学与指导实操:培训组织与教学示范演练,实操训练指导方法与标准流程演示,学员操作纠错与评估实践。

7 考核要求

7.1 初级防控员

7.1.1 理论知识考核

7.1.1.1 考核形式:采用计算机考试,题型宜为选择题,考试时长 60 分钟,题目数量 100 道,合格分数线为 80 分。

7.1.1.2 考核范围:覆盖初级防控员理论培训全部核心内容,重点考核法律法规基础、无人机基础理论、基础防控规范、简单应急处置逻辑等。

7.1.1.3 考评要求: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 名监考人员。

7.1.1.4 补考规则:未通过者应接受不少于 10 学时的理论学习,补考日期与上一次考试间隔不少于28 个日历日,全年补考不超过 3 次。

7.2 中级防控员

7.2.1 理论知识考核

7.2.1.1 考核形式:按照 7.1.1.1。

7.2.1.2 考核范围:覆盖中级防控员理论培训全部内容,重点考核复杂法律法规应用、无人机进阶理论、防控业务逻辑、应急处置体系等深度内容。

7.2.1.3 考评要求:按照 7.1.1.3。

7.2.1.4 补考规则:同初级防控员理论考核补考要求,补考间隔不少于 28 个日历日。

7.2.2 操作技能考核

7.2.2.1 综合问答:考核考生对操作规范、安全要求、应急逻辑、业务流程的掌握程度,时长不少于30 分钟, 由2 名及以上考评人员共同提问打分。

7.2.2.2 实操考核:重点考核不同防控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掌握情况。

7.2.2.3 合格标准:综合问答准确率不低于 80%,实操操作规范、无安全事故,核心科目完成度不低于 90%,总分不低于 80 分。

7.2.2.4 报考与补考要求:同初级防控员操作考核相关要求,应通过中级理论考试并完成实操训练,补考间隔不少于 14 个日历日。

7.3 高级防控员

7.3.1 理论知识考核

7.3.1.1 考核形式:按照 7.1.1.1。

7.3.1.2 考核范围:覆盖高级防控员理论培训全部内容,重点考核复杂场景监管要求、防控体系构建、多机协同逻辑、教学法知识等高阶内容。

7.3.1.3 补考规则:选择题部分补考间隔不少于 28 个日历日,专题论述部分应与选择题部分同时补考,未通过科目应单独补充对应培训内容。

7.3.2 操作技能考核

7.3.2.1 采用“ 口试 + 高阶实操 + 教学演示”综合考核形式:

7.3.2.2 口试:考核复杂场景处置策略、技术难题解决方案、防控体系构建思路等,时长不少于 40分钟;

7.3.2.3 高阶实操:在极端模拟场景(如恶劣天气、复杂地形、通信中断)下开展专项任务考核,评估高阶应急处置与任务攻坚能力;

7.3.2.4 教学演示:考核实操教学指导能力,应现场演示基础操作教学流程并纠正模拟学员错误动作;

7.3.2.5 合格标准:各项单项得分不低于 80 分,总分不低于 80 分;

7.3.2.6 报考与补考要求:应通过高级理论考试,取得中级证书后满足相应工作年限,补考间隔不少于 14 个日历日,且应全部考核科目重新参加,全年补考不超过 2 次。

8 培训、考核及合格证书

8.1 培训实施

8.1.1 培训机构应具备发证单位认定的培训机构资质要求,配备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实训设备、专职教员及安全保障设施,严格按照本文件第 7 章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要求组织教学。

8.1.2 申请人应全程参与规定的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不应缺课、替课;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 10%的,应重新参加对应模块培训。

8.1.3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过程中建立教学记录, 内容应包括学员考勤、课堂表现、实训操作考核、阶段性测试等。

8.1.4 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应强化安全管理,制定实训安全操作规程,对学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防范实训过程中发生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8.2 考核组织

8.2.1 考核应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两部分, 由发证单位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由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过程接受发证单位的监督管理。

8.2.2 考核场景应贴合实际作业需求,初级防控员可全部在模拟环境下考核; 中级、高级防控员应包含不少于 50%的真实环境考核。考核核心覆盖静态设备操作、动态目标跟踪、特情处置三大类场景。

8.2.3 考核内容应聚焦各等级岗位核心能力要求:静态设备操作重点考核目标发现与分类识别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动态目标跟踪重点考核防控操作的规范性,防控区域划定、误伤风险控制等安全性;特情处置应考核设备失联、恶意入侵、次生灾害等突发场景的决策速度和应急响应流程规范性。

8.2.4 考试舞弊的,应取消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对待。

8.3 考核准考条件

8.3.1 理论考试准考条件:申请人应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同时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考勤合格、

阶段性测试合格等培训完成证明。

8.3.2 实践考试准考条件: 申请人应在理论考试合格后的 3 个日历月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培训机构出具的实训操作考核合格信息等实训完成证明;逾期未申请实践考试的,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应重新参加理论培训与考试。

8.4 合格证颁发

8.4.1 颁发流程: 申请人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均合格后,应由培训机构汇总考核结果报送发证单位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发证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防控员合格证》;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可在 6 个月内申请一次补考。

8.4.2 有效期与续期:合格证有效期应为 2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持证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交续期申请,并提供复训合格证明、近 2 年作业情况说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完成续期手续。逾期未续期的,合格证自动失效,失效期间不得从事无人机防控作业。

8.4.3 变更与补发:持证人员身份信息、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30 日内申请信息变更;合格证遗失或损坏的,可通过培训机构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8.4.4 等级调整:持证人员满足更高等级准入条件的,可申请等级升级。

8.4.5 存在严重违规作业、资质申报作弊等情形的,发证单位可予以降级或吊销合格证。

9 资质保持

9.1 持证人员在合格证有效期内,每 2 年应参加一次经发证单位认可的不少于 16 课时的复训。

9.2 复训内容应包含最新法律法规更新、防控技术发展动态、新型设备操作规范、复杂场景应急处置流程等。

9.3 未按要求完成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合格证不应续期。

9.4 合格证到期未完成复训的人员,应重新参加相应等级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重新取得合格证。

9.5 初级、中级和高级防控员,应每年参加由发证单位组织的网课,参加次数达到初级 3 次、中级 6次和高级 6 次的,可豁免次年的资质保持考试。

附录 A

(规范性)

各等级课程与学时要求

最低学时与学时分配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表 A 各等级课程与学时要求

参考 文献

[1]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 GB 42590-202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

[3] MH/T 1069—2018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作业飞行技术规范

[4] AC-61-FS-2018-20R2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5]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无〔2023〕252号)

[6]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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