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65.150 CCS B 52
T/ZNZ
浙江 省农 产品 质量 安全 学会 团体 标准
T/ZNZ 377—2025
遂昌棘胸蛙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Suichang Rana production base
2025-09-24 发布 2025-10-24 实施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发 布
T/ZNZ 377—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科学院、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海东、何颖、郑蔚然、徐珂音、罗小平、钱文婧、洪欠欠、张义勇、陈雪芳、吴善琪、郑子洪、包英良、周宝洪、蓝怡俊、刘毓萍、潘华彪、毛俊君。
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遂昌棘胸蛙生产基地的基地选址、基础设施、养殖设施、基地管理和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遂昌棘胸蛙生产基地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NY/T 2170 水产良种场建设标准
DB33/T 2288 淡水池塘养殖尾水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31 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 3 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幼蛙( young frog let)
蝌蚪变态后,个体体重≤50 g 的蛙。
3.2
青年蛙 (subadult frog)
体重>50 g,≤100 g 的蛙。
3.3
成蛙(adult frog)
个体体重>100 g 的蛙或性成熟的蛙。
4 基地选址
4.1 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应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区域建场。
4.2 养殖场地应水源充足、空气洁净、环境安静、冬暖夏凉、交通便利、排灌方便,有遮蔽物,没有污染源。
4.3 可选择溪涧山泉水、水库水、江河水和地下水作为水源,常年水温不高于 28℃为宜,冬暖夏凉的山泉水最佳。
4.4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 11607 的规定,pH 值为6.5~7.5。地下水溶解氧指标不达标的,可进行暴气增氧处理。可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面环境监测。
1
5 基础设施
5.1 建设规模
根据 4 月~10 月的水源条件确定建场面积和养殖规模,每亩养殖面积要求日换水量 50 m³ 以上。
注:1 亩≈667 ㎡,下同。
5.2 供水系统
取水点或高位蓄水池与养殖场地的标高落差大于10 m以上为宜,采用管道进水,进水口应设置过滤筛和沉淀池。
5.3 主体建筑
宜选用砖混或钢木建造棚架结构,棚顶采用树脂瓦, 内空高4 m以上,单棚面积因地势而定,应具备抗暴风雨,抗冰雪能力,有避雷措施。应符合NY/T 2170的要求。
5.4 照明设施
养殖区宜采用蓝光照明,夜间光照度不超过200 lx。
6 养殖设施
6.1 养殖单元
室内养殖设在养殖车间或大棚内,要求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室外养殖应搭设遮阳棚等设施。养殖区四周用砖砌2 m高的防逃墙,并用2 m高的墙体或彩钢瓦将养殖场分成若干个养殖单元,养殖单元内设养殖池或养殖沟渠,蝌蚪和幼蛙阶段养殖单元水陆比3:1,青年蛙和成蛙阶段养殖单元水陆比1:3~5。
6.2 养殖池
长方形,长10 m~20 m、宽1 m~2 m、深0.1 m~0.3 m,单池面积20 m2~50 m2为宜,养殖池底坡度以20 °为宜。纵向一端设进水口,另一端设排水口。养殖池均可作为蝌蚪池、蛙池。
6.3 养殖沟渠
一个养殖单元内可做2条~3条沟,要求沟内注水后,水陆面积比为3:1。沟内放置石块、石棉瓦或木板。沟渠底部向排水口倾斜,排水口宜设置在大棚的出口附近。养殖沟渠可用于幼蛙、种蛙培育及成蛙养殖。
6.4 隐蔽设置
养殖池设石穴、水草,并在石头上覆盖40 cm ×60 cm的木板或瓷砖,所有养殖区域上方按需设黑色遮阳网。
6.5 敌害防御设施
养殖区域整体呈全封闭但需保持足够的通风,外围围墙腰线位置贴一周30 cm宽的瓷砖或10 cm宽“「 ”形的反檐。进水口安装不大于60目的网袋,用于过滤螺、水蛭及其他有害生物和杂质。通风窗(孔)、檐口、出水口均安装网眼直径不大于2 cm的不锈钢丝网。
6.6 防疫设施
6.6.1 消毒设施
养殖场入口设置消毒池。养殖车间入口宜设置人员消毒区,包括更衣室和消毒室,养殖区内配备工具消毒设施。
6.6.2 隔离池
养殖基地下游设置病蛙隔离区,每个隔离池3 ㎡~5 ㎡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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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病死蛙暂存设施
病蛙、死蛙应有独立封闭的冷冻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
6.6.4 无害化处理池
靠近隔离区场外,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池,用于处理病蛙、死蛙。病蛙、死蛙的处理方法应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
6.7 尾水处理设施
养殖区出水口应设立沉淀池。沉淀池3 m3及以上的,池中进行水生植物种植如水草、水葫芦等,及滤食性鱼类和杂食性鱼类配套养殖。养殖用水经处理后排放,尾水排放应符合DB33/T 2288的规定。下游有稻田和自然水域鱼塘可直接利用稻田和鱼塘生物净化。
6.8 服务管理设施
基地应建设相应的管理用房、农资仓库、饵料车间等配套设施。
7 基地管理
7.1 组织管理
7.1.1 经营者应为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体养殖户。
7.1.2 应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等部门或岗位。
7.2 制度管理
7.2.1 应根据基地组织模式、生产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相适应的制度,并在相应区域内上墙明示。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文件、员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含抽样检测制度、追溯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程序)、内部自查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含废弃物处理程序);投入品(苗种、饲料和渔药等)管理制度(含采购、贮存、使用及处理程序);记录和档案的管理制度;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和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程序。
7.3 人员管理
7.3.1 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并建立人员的健康档案、相关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等记录。
7.3.2 应对基地所有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培训。生产关键岗位的人员(如质检员、配药员、仓库管理员等)应进行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3.3 每个生产区域至少应配备 1 名受过应急培训,并具有应急处理能力的人员。
7.4 维护管理
每年对所有基地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排查,排查需涵盖建筑结构、水电系统、防逃设施等,并及时记
录存档,每年对钢构建筑维护一次。
8 档案管理
8.1 管理要求
每月对记录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应遵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文件。
8.2 保存时间
档案应当保存至该批产品全部销售后 2 年以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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