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ICS 65.080 CCS G 21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团体标准
T/SOFlDPA0012—2025替代T/SOFIDPA0012--2023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Rice specific organic 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2025-11-19 发布 2025-11-19 实施
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 发布
替代 T/SOFIDPA0012--2023
替代 T/SOFIDPA0012--202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代替T/SOFIDPA0012-2023《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与T/SOFIDPA0012-2023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见4.4)。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四川省有机肥料产业发展促进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台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四川活升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农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县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松国、游贝、钟萍、曹均成、邹国兵、姬高升、许力山、庞孝勇、杜文平、林晓虎、杨莲芳、蒲奎、戴万萍、李梅、黄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T/SOFIDPA0012-2023。
替代 T/SOFIDPA0012--2023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配方要求、配方检验、施用、取样、检验规则、质量证明书、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禽畜粪便、秸秆等农业有机废弃物经腐熟发酵,添加无机肥料制成的适用于水稻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NY/T 497 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程
NY/T 525-2021 有机肥料
NY/T 1972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organic 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2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rice specific organic 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以土壤测试、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等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水稻需肥规律、土壤有机质及养分供应性能、肥料效应设计配方, 由此生产或配制成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有机原料应符合NY/T525-2021中附录A.1、B.1要求,有机原料水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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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养分原料符合对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质量控制要求。
4.2 外观
外观均匀,黑色、褐色、灰褐色等,颗粒状,无机械杂质,无恶臭。
4.3 技术指标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并应符合标明值。
表 1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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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限量指标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限量指标要求
5 配方要求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有机质和 N、P2O5、K2O 养分含量配方应满足对应区域土壤水稻生产需要,当配方不能满足对应的区域土壤水稻生产需要时则表明配方需进行优化调整。
配方的符合性按第6 章的规定进行。
6 配方检验
配方检验按照NY/T 497 的规定执行。
当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施用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区的产量比常规施肥区产量的增产量达到正量,则配方视为满足对应区域土壤水稻生产需要。
7 施用
用量用法,根据目标产量符合表 3 推荐用量用法的要求。
表 3 水稻专用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推荐施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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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取样
8.1 取样方法
取样方法应符合GB/T 18877-2020中5.1的规定。
8.2 样品缩分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或缩分器将样品缩分至约1.5 kg,分装于2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 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做产品检验,另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8.3 试样制备
将8.2中样品取一瓶,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 g,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mm或1.0 mm孔径试验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产品成分分析。余下样品供外观、粒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机械杂质测定用。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外观、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水分、粒度、酸碱度、氯离子含量、钠离子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4章中4.2、4.3、4.4要求的全部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应型式检验:
——专用肥料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配方更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专用肥料应用到适宜区域之前;
——专用肥料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微量元素锌、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缩二脲、砷、镉、铅、铬、汞每六个月至少检验一次,4.3中其他项目每两年至少检验一次;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政府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需求时。
9.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 t。
9.3 结果判定
9.3.1 本文件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 GB/T 817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 ”。
9.3.2 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
9.3.3 生产企业进行的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次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0 质量证明书
替代 T/SOFIDPA0012--2023
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净含量、总养分、配合式、有机质含量、氯离子含量、钠离子含量、酸碱度(pH值)和本标准编号。非出厂检验项目标注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的检测结果。
11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11.1 包装材料与规格: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产品每袋净含量(50±0.5)kg、(40±0.4)kg、(25±0.25)kg,平均每袋净含量应分别不低于 50.0 kg、40.0 kg、 25.0 kg。也可使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包装规格。
11.2 产品标识应符合 GB/T 18877-2020 中第 8 章的要求。
11.3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防破裂。
11.4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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