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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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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高品质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小区标识,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且自愿申请进行生态小区认定的住宅小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认定后授予的证书。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并完善生态小区标识制度,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小区进行认定并授予标识。
第五条 生态小区标识认定采用《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高品质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标识管理,强化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建标〔2020〕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小区标识,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且自愿申请进行生态小区认定的住宅小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认定后授予的证书。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负责制定并完善生态小区标识制度,对本市范围内的生态小区进行认定并授予标识。
第五条 生态小区标识认定采用《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以下简称《生态小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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