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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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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要求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申请单位应在建筑或小区公共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摆放绿色建筑标识(标牌或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监督设区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并负责制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进行推荐。
认定和标识授予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评审费用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三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新建民用建筑认定二星级、一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118等标准,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
第七条 省住建厅负责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设区市可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也可直接使用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
第八条 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业务培训,提高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审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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