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3312-2025 企业应对337调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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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B43
湖南 省地方标准
DB43/T 3312—2025

企业应对337调查管理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enterprises torespond
tosection 337investigations
2025-08-15发布2025-11-15实施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基本原则 2
5预防措施 3
6调查程序 3
7应对策略 6
8评估 7
附录A(资料性) 337调查基本程序及时间 8
参考文献 9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湖南省发明协会、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株洲时代华鑫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耿立刚、言琳芝、贺俊宾、余昌瑾、曹梦颐、李若璇、黄伟才、哈斯、张永红、鲁鹏、张步峰、戴孙强、肖坤立、邱飞云、武文琴、江柳。
企业应对337调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应对337调查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措施、调查程序、应对策略、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应对337调查全过程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337调查 337 Investigations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应申请或自行决定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制度。
3.2
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Judge;ALJ
由ITC任命的官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及对被告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定。3.3
证据开示 Discovery
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依据ITC程序规则,通过强制性信息交换获取与案件相关证据的程序。3.4
听证会 Evidentiary Hearing
由ALJ主持,通过举证、质证、询问、辩论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的程序。
3.5
初步裁定 Initial Determination
在听证会结束后,由ALJ就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的裁定。
3.6
复审 Review
在ALJ作出初步裁定后,ITC应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初步裁定进行审查的程序。3.7
总统审查 Presidential Review
若ITC裁定被告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将裁定提交美国总统审查的程序。总统的审查权在2005年被授予了美国贸易代表(U.S. Trade Representative)。
3.8
最终裁定 Final Determination 经初步裁定、复审、总统审查等程序后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
3.9
有限排除令 Limited Exclusion Order;LEO
最终裁定被告违反337条款后,禁止被告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强制性措施。
3.10
普遍排除令 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
最终裁定被告违反337条款后,禁止涉案知识产权所涵盖的所有侵权产品(不论由谁生产)进入美国市场的强制措施。
3.11
禁止令 Cease and Desist Order;CDO
最终裁定被告违反337条款后,针对已经进入美国的侵权产品禁止被告继续销售、库存、宣传或广告的禁止性措施。
3.12
“百日审”程序 100-Day Program
ALJ在立案后的100天内对案件的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事项作出初步裁定的快速审理程序。
3.13
和解裁定 Consent Order
由被告单方面申请或由各当事人共同申请,被告表达可满足原告的救济措施要求的意向,由ITC批准后终止对获得和解裁定的被告的案件调查的法律文件。
3.14
临时救济措施 Temporary ReliefMeasures
应原告申请,ITC在初步认定被告存在违反337条款行为的前提下,为防止美国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的涉嫌侵权行为而遭受立即的、实质性的损害或国内产业设立受威胁采取的临时性救济手段。包括临时排除令和临时禁止令。
3.15
国内产业要求 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
原告提起337调查时,对于法定的知识产权而言,需证明其本身或其授权人在美国存在与涉案知识产权相关的、正在运行或正在建立中的产业,包括经济和技术两个要素。经济要素,需证明在美国存在实质性或重要的经济活动,如对工厂和设备的重大投资、雇佣大量劳工或投入大量资本、对其开发进行的大量投资等。技术要素,需证明原告的经济活动与涉案知识产权之间是否存在技术上的关联性和一一指向性。
4基本原则
4.1 前置防控,全链合规
建立覆盖研发、采购、生产及出口的全流程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技术、产品与供应链的侵权风险筛查,源头阻断潜在纠纷。
4.2 高效反应,机制先行
制定标准化应急流程,明确跨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收到调查通知后迅速启动证据收集、律师对接等核心应对动作。 4.3 协同联动,整合资源
联合行业协会、政府机构及产业链伙伴,共享信息与应对经验,借力政策工具与专业支持,形成多层次防御合力。
4.4 底线思维,依法博弈
恪守国际规则与相关法律,平衡合规经营与权益维护,避免因不当抗辩引发次生风险,同时捍卫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5预防措施
5.1 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主动布局,提前在美国完成核心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5.2 企业应构建市场动态风险评估体系,通过知识产权检索分析、监控相关市场竞品技术动态、分析供应链上下游合规性等,预判潜在风险,及时调整产品策略。
5.3 企业应完善供应链合规管控机制,与供应商签订包含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担保协议,明确侵权责
任划分,并对关键供应商开展技术来源合法性尽调,要求其提供自由实施分析文件,确保供应链全链条合规。
5.4 企业应建立337调查应急相应预案,提前组建包括法律、技术、知识产权、市场和财务的跨部门应对小组,制定快速决策流程,储备专业律师资源,确保案件触发后及时启动法律反制程序。
5.5 企业应加强合规培训与内部风控,定期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法规培训,强化员工风险防范意识,规范研发文档(如实验记录、技术日志)管理,确保遭遇调查时可高效举证自主创新证据链。
5.6 企业应高度重视337调查应对过程中的预算管理工作,统筹考虑和解金额与律师费用之间的动态关系。
5.7 企业应熟悉337调查的基本程序及时间要求,参见附录A。
6调查程序
6.1 被起诉后至调查启动前管理
6.1.1 企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决定是否应诉:
——美国市场对企业的重要程度;
——是否存在不侵权的可能性和/或侵权的程度;
——败诉、胜诉的可能性;
——原告的真实意图;
——不应诉对企业的影响和风险;
——企业应诉的准备能力;
——企业诉讼费用的承受能力。
6.1.2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主要包括:
——由企业负责人领导的跨部门的内部团队,包括法律、技术、知识产权、市场和财务,明确分工
(如证据收集、技术分析、市场数据整理、文件管理等);
——熟悉中美知识产权法律差异、具备337调查经验的外部律师团队,评估侵权风险和应诉可行性。
6.1.3 企业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选定专家证人: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个人信誉度; ——技术水平和诉讼经验;
——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独立思考和抗压能力;
——是否与原告或原告关联方存在未披露的历史合作或经济关联。
6.1.4 企业应准备证据开示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被控产品对美出口数量及价格数据;
——被告企业的生产能力数据;
——被控产品的美国进口报关记录;
——被控产品的美国海关关税编码;
——被控产品零部件/原料供应商名录;
——相关技术授权协议;
——被控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文档;
——涉及专利权利要求功能的部件供应商信息;
——与涉案技术相关的现有专利及文献;
——与原告方的往来函件及会谈记录;
——负责相关业务的核心人员信息;
——技术专家聘用记录及沟通资料。
6.1.5 企业应谨慎对待和非美国律师就案件内容进行讨论与交流,避免这些交流内容因不具备律师与客户保密特权而被要求作为证据提供。
6.1.6 企业应通知相关员工禁止删除与诉讼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避免被指控有意删除敏感文件而受到惩罚。
6.1.7 企业应提前着手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如答辩状、证据清单、现有技术抗辩、证据开示请求等)。
6.2 调查中管理
6.2.1 答辩阶段
6.2.1.1 企业应在收到起诉书后20日内提交答辩状(若诉状文件以快递形式送达,则美国境外被告需在诉状送达之日起25日内答辩)。
6.2.1.2 若原告同时申请临时救济措施,企业应在收到申请书后10日内(复杂案件为20日)提交针对临时措施的答辩状。
6.2.1.3 答辩状应包含以下内容:
——对起诉书中的每一项指控作出回应,且每条答辩意见中须简要陈述所依据的事实;
——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每一项事实予以承认、否认,或者解释说明,或者指出并不知晓相关事实详情;
——关于涉案产品对美出口量、出口金额及企业生产能力的数据,以及关于美国市场对企业的重要性的陈述;
——其它任何积极抗辩并尽可能具体阐明,如不满足国内产业要求抗辩、不侵权抗辩、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不可获得救济抗辩等;
——涉案产品并非由企业制造的需提供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6.2.2 调查取证阶段
6.2.2.1 调查公告在《美国联邦纪事》上公布后,企业可以向任何其他方送达调查取证的要求。整个 调查取证的过程包括事实调查取证、专家证人调查取证和第三方调查取证等。
6.2.2.2 企业在收到书面质询的要求后10日内或ALJ规定的日期内,应予以答复:
——在答复之前把书面质询的问题重复一遍;
——每一个问题都应该有单独完整的书面答复;
——若反对该问题则应当陈述反对理由以代替回答该问题;
——答复应当由答复人签字,对问题的反对应当由提出该反对意见的律师签字;
——如果详细、具体的文件或记录可以直接得出问题的答案,可以用该文件或记录作为答复。
6.2.2.3 企业在收到出示文件的要求后10日内或ALJ规定的日期内,应予以答复:
——应按照“日常业务运营中保存的一样”的要求出示;
——或者“和文件要求的具体类别相对应”的要求出示。
6.2.2.4 企业在收到承认某些事实的要求后10日内或ALJ规定的日期内,应予以答复:
——对要求承认某些事实的请求中所描述的事项进行整体性承认;
——对要求承认某些事实的请求中所描述的事项进行整体性否认;
——承认部分事项,否认其余事项;
——反对或者否认承认某些事实的请求,必须对为何不能承认或否认该事项作出详细的解释。
6.2.2.5 企业在收到进入现场勘察的请求后10日内或ALJ规定的日期内,应予以答复:
——同意进入其土地或者工厂进行勘察;
——或者反对进入其土地或者工厂进行勘察并作出详细的解释。
6.2.2.6 证人询问通常在出示文件基本完成后进行,应注意:
——不能让非美国律师协助证人准备证人询问程序;
——不能将非由自己亲历的事实通过别人讲述的方式变成自己的经历;
——不能对别人准备的证人证言进行死记硬背;
——对事实情况的陈述不能与书面陈述不一致;
——应熟悉对方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类型。
6.2.2.7 企业应在事实调查结束后的1至2周内提供专家报告,在这之后的1至2周内对对方提供的专家报告提交反驳意见。
6.2.2.8 专家询问通常在反驳意见提交后进行:
——发表的证言不得超出之前提交的专家报告记载的范围;
——当对方专家证人发表了之前未披露的证言时,应申请排除;
——应熟悉对方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类型;
——应聘请熟悉涉案技术所在领域中英文专业技术术语的翻译团队。
6.2.2.9 当无法从对方当事人获得相关信息之后,企业可以申请ITC通过传票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同信息。
6.2.2.10企业可以拒绝提供在调查取证中与美国律师之间的交流内容。
6.2.3听证会阶段
6.2.3.1 听证会开始前,企业应提交审前陈述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
——证人名单;
——证物附件清单;
——共同约定事项;
——关于争议问题的主张;
——拟定的审前会议议程; ——为达成和解而作出善意努力的陈述。
6.2.3.2 企业应在听证会的下列程序中提前统筹证人证言与证据材料:
——开庭陈词;
——原告举证;
——被告举证;
——公职方陈述立场;
——原告反驳;
——被告反驳。
6.2.3.3 听证会结束后,企业应按照ALJ的要求提交补充代理意见和针对对方补充代理意见的回复意见书。
6.2.4 复审阶段
6.2.4.1 企业可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复审:
——对重要事实的认定或者结论明显错误;
——法律结论错误,没有先例、规则或者法律依据,或者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该决策会影响ITC的政策。
6.3 调查结束后管理
6.3.1 在总统审查期内,企业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暂停ITC的LEO、GEO、CDO等制裁措施的执行。
6.3.2 企业可在最终裁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不会停止对ITC已生效救济措施的执行,企业应避免违反规定而遭受罚款。
7应对策略
7.1 企业可联合多家涉案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费用分摊等机制共同应诉。
7.2 企业可向ALJ申请启动“百日审”程序,就是否满足国内产业要求、是否满足进口要件、原告是否适格等决定性问题快速作出裁决。
7.3 企业可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规避设计,以避免其新的产品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企业可在调查期间进行规避设计,请求ITC裁定其规避设计的新产品是否侵权;
——企业可在调查程序结束后进行规避设计,请求ITC出具咨询意见书以明确该规避设计的新产品是否侵权。
——企业可在调查程序结束后进行规避设计,请求美国海关作出决定以明确该规避设计的新产品是否侵权。
7.4 企业可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向ITC申请终止调查。
7.5 企业可向ITC申请和解裁定而终止调查程序。
7.6 企业可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AppealBoard,PTAB)发起多方复审、授权后复审或单方复审等专利无效程序,对原告的专利进行无效挑战。
7.7 企业可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原告的专利提出无效诉讼,或者确认企业的不侵权之诉。
7.8 企业可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原告提起反垄断审查。
7.9 企业可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对原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7.10 企业可作为新的投诉人向ITC针对原告相关产品提出新的337调查申请。 8评估
8.1 企业应在调查终结后及时进行系统性复盘评估,重点分析应对策略是否合理、全链合规体系是否健全、资源整合是否系统全面,评估内部跨部门应对机制的协作效能、外部资源选择匹配利用度及诉讼成本与预算偏差等。据此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制度修订建议与风险防控改进方案。
8.2 企业应全面收集整理各阶段的相关资料、建立保存全流程资料的专项档案库,包括法律文件、内部决策记录、财务凭证、技术证据、通讯记录及评估成果等。
附录A
(资料性)
337调查基本程序及时间
337调查基本程序及时间参见图A.1所示。

图A.1 337调查基本程序及时间
参考文献
[1] 法律出版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律师实践指南》(第四版)
[2] 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337调查”实务指引》

[3]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和企业应对策略研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