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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150-20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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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150—2022
代替DB36/T 1150—2019,DB36/T 1151—2019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2022 - 08 - 02 发布2022 - 08 - 02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和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除结构调整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 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进行修改;
b) 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其中“基础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创新引领”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办、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锋、陈亚茹、黄军根、李其民、黄心悦、黄炜、余颐、吕雪金、冯铄涵、胡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
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
治格局形成的设区市和县(区)。
4 评价原则
4.1 全面科学
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应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创建城市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4.2 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深入调研、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应面向全社会公开。
4.3 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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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状,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引领高质量发展。
4.4 公众参与
评价工作应引导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满意度。
5 基本要求
5.1 参评的设区市、县(区)应至少经过2 周年建设期,方能申请评价。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
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2 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1 年。
5.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城市,不得参与评价:
——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
大损失;
—— 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 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
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 评价内容
6.1 指标体系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6.2 评价细则
6.2.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围绕基础工作、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
基础工作部分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共50
条评分细则,分值100 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即创新引领部分,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两个
三级指标,含10 条评分细则,分值10 分。
6.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应按照附录A《省级食品安
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开展。
7 评价程序
7.1 组建评价小组
评价工作启动前,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小组,成员由专家和业务
骨干组成(如图1)。其中,专家成员从省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业务骨干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选派。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 人。
7.2 制定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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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文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文件制定评价方案(如图1)。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时间、
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
表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2 项)
二级指标
(共5 项)
三级指标
(共19 项)
基础工作
(100 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
(15 分)
1.党政同责(4 分)
2.组织建设(1 分)
3.工作机制(2 分)
4.风险监测(3 分)
5.风险交流(2 分)
6.应急机制(3 分)
运行体系
(55 分)
7.源头治理(10 分)
8.粮食安全(5 分)
9.过程监管(25 分)
10.集中整治(10 分)
11.严惩违法(5 分)
支撑体系
(20 分)
12.投入保障(5 分)
13.信用监管(5 分)
14.智慧监管(5 分)
15.科技支撑(5 分)
评价体系
(10 分)
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
17.社会共治(5 分)
加分项
(10 分)
创新引领(10 分)
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
19.高质量发展(5 分)
7.3 确定评价方式
7.3.1 资料审查
7.3.1.1 申报创建城市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附录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
则》对应的相关材料。
7.3.1.2 评价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附录A.1 的要求评估
打分。
7.3.2 现场检查
7.3.2.1 创建城市应提前向评价小组提供本市(县、区)各相关业态总量的20%样本,提供的样本数量
应满足检查业态全覆盖的工作需要。之后再由评价小组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
本数量。
7.3.2.2 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指标应在抽到的最小单元(街道、乡镇或村、社区)进行,明查和暗访样
本数量原则上各占一半。
7.3.2.3 对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评分内容,可采用线上检查的方式,由工作人员现场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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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领导访谈
访谈对象是创建城市党政负责同志,评价小组可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开展延伸访谈,根据附录A 的要
求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
图1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程序
7.4 现场评价
7.4.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创建城市相关单位后,召开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创建城市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会议流程及内容如下:
—— 由评价小组组长向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 由创建城市负责人向评价小组介绍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自我评价情况以及
存在的问题。
7.4.2 综合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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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 评价小组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导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创建城市情况,并根据附录A
要求进行评价打分。不同评价方式之间应相互验证、互为补充。若某一指标同时用到三种评价方式,应
以资料审查结果为主,以现场检查和领导访谈为辅。
7.4.2.2 评价小组成员各自打分后,应参照附录B 进行得分汇总,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在基础得分
的指标体系中,涉及到辖区内业态缺失以及行政级别受限导致的信息平台(含数据库)无法建设或应用
的,经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致并综合判定,可视为合理缺项进行认定与赋分;剩余指标评
价得分进行“归一化”折算处理。
注:假设支撑体系“智慧监管”中有4分可认定为“合理缺项”,最终该创建城市的基础得分总分值为100-4=96分,
又假设该城市最终基础得分为90分,“归一化”处理后,实际得分为90×100/(100-4)=93.75分。
7.4.3 末次会议
由评价小组向创建城市反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如图1)。
7.5 结果上报
评价小组将各创建城市的评价结果(含发现的具体问题、各评价项得分)汇总报省食品安全办(如
图1)。
7.6 社会公示
7.6.1 省食品安全办根据评价结果,选取综合条件满足要求的城市列入候选名单(候选城市得分不低
于80 分),并向社会公示。
7.6.2 公示时间不少于15d。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交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情况核实、分析研判和复
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图1)。
7.7 命名授牌
社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复核合格的创建城市,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并命名授牌。
8 动态管理
应对已授牌的示范城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城市,
撤销命名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 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
—— 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
—— 属地发生涉及食品安全重大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被外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破获本地重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
—— 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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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附录A
(规范性)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一、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15 分)
1.党政同责
(4 分)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同时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
容,得1 分;仅纳入党委或政府之一跟踪督办内容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结合市县级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参考材料:
1.近三年市(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设置、跟踪
督办、履职检查、目标考核、成果展
示等相关佐证材料或新闻报道;
2.近三年市(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
风险交流等相关文件或新闻报道;
3.市(县)级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示
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机制、研
究部署等相关佐证材料。
(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
绩的重要指标,权重不低于3%,得1 分;权重2%~3%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
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1 分;如存在按规定应表扬
未表扬或应问责未问责情况,此项不得分。
2.组织建设
(1 分)
(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强化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公布一批达到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名单,
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工作机制
(2 分)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得1 分;否
则不得分。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得0.5 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4.风险监测
(3 分)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 分;否则不得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哨点医院)
参考资料: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分析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通报等相
关佐证材料。
(8)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得1 分;否则不得分。
(9)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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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5.风险交流
(2 分)
(10)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11)市场监管局在确保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点,市(县)食品安全
办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形势会商,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12)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相关技术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
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得1 分;否则不
得分。
(减分项)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规范》要求召开(国抽、省抽)二次以上不合格食品风险预警交流会项目覆盖未达
到60%的,减0.5 分。
6.应急机制
(3 分)
(13)市县级政府及时修订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得1 分;否则
不得分。
(14)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信息收集作用,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风险,对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发声,按照“快
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实事求是公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不迟报、缓报、谎报,得1 分;否则不得分。
(15)市县两级以政府或食品安全办名义每两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得1 分;否则不得分。
二、运行体系建设情况(55 分)
7.源头治理
(10 分)
(16)加强产地环境净化治理。(2 分)
—— 完成污染耕地排查整治、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年度任务的100%得1 分、90%以上得0.8 分、80%以上得0.5 分,80%以下不得分。
—— 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合理的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措施,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实行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资
经营单位和农业种养单
位
(17)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2 分)
—— 宣传引导或培训农户采用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高毒高残留的农兽药,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落实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各类禁限用药物,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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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7.源头治理
(10 分)
(18)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6 分)
——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有效运行,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加大高风险农产品排查和农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常规农兽药残留不得高于GB 2763、GB 31650 要求,得1 分;否则不
得分。
——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在集体团体购买和校园食堂采购中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现行标准或开展标准制修订,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制定并实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对带证农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或政策宣贯培训、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涉农县(市、区)达到90%以上,得0.5 分,50%以下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查
相关主体
资料审查为辅:佐证材料
8.粮食安全
(5 分)
(19)严控粮食收储质量安全。(5 分)
—— 粮食的烘干设施、仓库场所和温控设备应满足实际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
途销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粮食污染监控和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出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扣分项)针对受污染粮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如发现流入市
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粮食流出地每起减0.2 分。累计扣完5 分为止。
9.过程监管
(25 分)
(20)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 分)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
险防控力度。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
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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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9.过程监管
(25 分)
(2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 分)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
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含连锁企业总部、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市场主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
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均达到100%,得1 分;仅自查报告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含连锁企业总部、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市场主体)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B 14881、GB 31621、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 等卫生要求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GB 31651、GB 31654 的卫生要求,
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不低于40 学时培训考核,监督抽查考核合
格率达到95%以上,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并主动对接官方追溯平台数据,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企业与监管部门建立互信关系,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得1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查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
资料审查为辅:佐证材料
(22)提升检验检测水平。(10 分)
—— 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得2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得1.5 分;否则不得分。
——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年均抽样检验量达到3.3 批次/千人,得1 分;食品快速检测量达到年均20 批次/千人,得1
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量达到1.5 批次/千人,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抽检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正确率达到90%以上,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
分。
——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建成且运行良好,得0.5 分;市县两级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评审(CATL)的比例达到5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通过国抽信息
系统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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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9.过程监管
(25 分)
—— 不定期抽查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复检机构的合规性,规范管理食品安全抽检数据,分析数据年度动态变化规律,及
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开展风险评估,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3)强化重点业态监管。(满分5 分,无相关业态的适用于合理缺项)
重点业态应在满足第20 条主体责任要求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体系检查问题整改
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得0.5 分;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
自检。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得0.5 分;否
则不得分。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并定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得1 分;否
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
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资料审查为辅:企业佐
证材料
10.集中整治
(10 分)
(24)保障网络餐饮安全。(2 分)
——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严格落实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登录当地网
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随
机抽查入网餐饮服务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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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0.集中整治
(10 分)
(25)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护校”行动。(3 分)
—— 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详见第20 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
规范要求,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蔬菜水果等原料强化索证索票,确保校园
食材来源可追溯,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开展校园食品“你点我检”活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得0.5 分;否则不
得分。
—— 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和校(园)领导陪餐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实现100%全覆盖,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分别高于65%和80%,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HACCP 或ISO22000 管理体系的比例达到60%以上,得0.5 分,任何一条不满足则不得分。
——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反食品浪费等宣传活动,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
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
食品经营者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26)提升“四小”行业治理水平。(2 分)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全覆盖,得0.5 分;每发现一家未建立档案,扣0.1 分,扣完为止。
—— 明确“四小”监管事权,建立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帮扶“四小”改善发展环境,统一规划建设小作坊园区或小摊贩经营点,推进实施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管理,得0.5 分,
否则不得分;
—— 组织开展“四小”业主及其管理人员培训,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
查“四小”主体
资料审查为辅:相关佐
证
(27)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3 分)
—— 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持续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
每年听取2 次及以上专题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得0.5 分;仅1 次,得0.2 分,否则不得分。
—— 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建立乡镇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选拔、管理及经费保障相关制度,每个行政村均配备至少1 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定期组织食
品安全协管员业务培训,得0.5 分,仅有制度的得0.2 分;无制度和人员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DB36/T 1150—2022
12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0.集中整治
(10 分)
—— 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100%按时限要求进
行受理、核查处置和结果反馈,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结合乡村文化传播,常态化开展野生蘑菇中毒防控、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科普宣传
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每个区县新增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数量每年每新增2%且新增不少于5 家,得0.1 分,最高
不超过0.5 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严惩违法
(5 分)
(28)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5 分)
—— 坚持“突出重点、处罚到人、主观故意从重”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食用农产品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瘦肉精”及其
他违禁物质,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强化跨区域协同打击,全环节铲除犯罪利益链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
率和办结率达到100%,得2 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无程序违法等严
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得1 分;程序违法1 例则不得分。
—— 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加强输入性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要求和检验检疫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和食品
走私,对查获的走私冻品移交地方归口处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
三、支撑体系建设情况(20 分)
12. 基本保障
(5 分)
(29)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得1 分;增设刑事案件检验鉴定专项资金,得1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抽查
基层监管单位
资料审查:经费预算
及相关佐证
(30)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人才队伍。(2 分)
——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队伍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得0.5 分;
——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 学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1)基层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必要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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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3.信用监管
(5 分)
(32)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协作机制,得1 分;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
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专业模型,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现场检查:线上检查
(33)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得1 分;每发现1 家未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
归纳整合涉企信用信息(特殊食品注册、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等),得1 分;每发现1
家未全部归集的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
(34)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应向社会公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全部公
示得1 分;每发现1 家应予公示而未公示信用信息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未按规定要求归集公布不当的,该项不得分。
14.智慧监管
(5 分)
(35)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建立或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包含生产经营
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执法等功能模块,实现市场监管系统上下级、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风险交
流,得1 分;各系统未进行模块或信息整合,不得分;未及时上传本部门或本地区数据,不得分。
(县(区)级若因客观因素无法自建平台或应用数据库,可算作“合理缺项”。)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现场检查:查看进口冷
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
(36)建设智慧化农贸市场,提升农贸市场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可溯源,已建立并稳定运行
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包括上级政府建立并能在当地稳定运行的系统或平台),得1 分,未使用或未上传数据的,不得分。
(37)重点产品分级分类监管。(2 分)
—— 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宣传推广力度,消费者可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追溯平台”查询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信息,本
地推广和使用该平台的,得1 分。
——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食盐、大米、粮油等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和使用,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得1 分;否则不得分。
(38)开展食品安全舆情和企业动态监测,建立或使用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并投入使用,得分1 分,根据实现程
度予以评分。
15.科技支撑
(5 分)
(39)当地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从政策环境、人才队伍、资金投入、成果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支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
创新,得2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0)出台面向社会和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政策,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强新技术成果
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得2 分;否则不得分。
DB36/T 1150—2022
14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5.科技支撑
(5 分)
(41)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申报和筹建科技创新平台,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得
0.5 分;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四、评价体系建设情况(10 分)
16.食品安全状
况(5 分)
(42)群众满意度调查(2 分):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 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领导访谈
(43)创建知晓率(1 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44)抽检合格率(2 分):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5%以上得1 分、97%以上得0.5 分,97%以下不得分。市场监管部门国
家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得1 分、97%以上得0.5 分,97%以下不得分。
17.社会共治
(5 分)
(45)建立城市社区和农村网格化治理制度,建立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得1 分;否则不得分。
(46)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作用,建立权威、专业的谣言治理专家队伍,得0.5 分;行业协会建
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47)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科普日”“质量月”
等活动,综合运用微信、短视频、微电影、微直播等“指尖上”宣传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欺诈警示案例等宣传工作。
得1 分;否则不得分。
(48)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12315 热线接通率达到90%以上,得0.2 分;统一应用全国12315 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
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98%以上,得0.3 分;否则不得分。
运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辟谣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实现程度予以评分,得分0.5 分;否则不得分。
(县(区)级若因客观因素无法达到要求,可算作“合理缺项”。)
(49)重视食育工作,实施食育普及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研学检食育一体化建设,促进江西食育标准体系构建。已有食育工作方案或行动
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50)引导农村集体聚餐、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大宗食品配送企业等生产企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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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加
分
项
创新引领(10 分)
18.监管模式
创新(5 分)
(51)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健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涵盖政府层面、产业层面、社会层面多个维度,体现全面性。
—— 所设指标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权重分配合理,指标体系能够反映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体现科学性。
—— 所列指标能够体现当地产业特点和工作成效,体现创新性。
—— 形成本地区食品安全指数,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每年形成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
导访谈
(52)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机制,督促和激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实施创新举措,具备在全省或全市复制推广的价值。
(53)在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部署,共同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已实现有效衔接。
—— 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重点食品或农产品(至少覆盖畜禽肉、水果、蔬菜、水产品中的一类)的有效衔接,形成可复制经验。
(54)在健全行刑衔接制度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创新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增强案件查办合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下
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建立大要案提前介入机制并有成功案例;
—— 建立公安机关常驻市场监管办公机制并运行良好;
—— 建立涉刑案件涉案产品认定程序、机制并有效实施,设置绿色通道,保障检验费用;
—— 建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拘留处罚机制并有效实施;
—— 建立案件移送证据标准和程序并有效实施;
—— 建立线索通报标准和程序并有效实施;
—— 其他有利于开展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创新机制(如联合办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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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加
分
项
18.监管模式
创新(5 分)
(55)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检查队伍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得0.2 分;仅在本地区适用,得0.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领导访谈
(56)在实施“四小”行业规范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食品全程追溯、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智慧监管等方面,工作模式或方法相对
创新,具备复制推广价值,满分0.8 分,每项创新得0.2 分;否则不得分。
19.高质量发
展(5 分)
(57)在品牌挖掘、遴选培育、“老字号”传承升级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已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江西绿色生态”等公共品牌建设,获批“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试点县,参与制定品牌评价团体标准,开展品牌认证,得1
分;3 年内本地企业获得1 次省级以上质量奖,得1 分;否则不得分。
(58)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重点食品企业入园聚集,打造形成亿级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具备行业优势、辐射带动作用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重点龙头企业,有具体的政策或措施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59)在建设城市冷链物流体系、增加冷链配送服务站点、扩大城市冷链网络覆盖范围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鼓励商超、生鲜连锁店加大零售端冷链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能力,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推进冷链物流智慧监管,引导企业在冷库、冷藏集装箱、冷藏车等设施中安装温湿度监测、记录设备,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60)在农贸市场开展硬件设施改造,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改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改善,得0.5 分;否
则不得分。
注:评价过程中,资料审查的对应的“资料”应为近三年内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检查时收集的各种材料也可作为佐证。
DB36/T 1150—2022
17
AB
附录B
(规范性)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得分汇总表
一级指标
(2 项)
二级指标
(共5 项)
三级指标
(共19 项)
评价得分
基础工作
(100 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
(15 分)
1.党政同责(4 分)
2.组织建设(1 分)
3.工作机制(2 分)
4.风险监测(3 分)
5.风险交流(2 分)
6.应急机制(3 分)
运行体系
(55 分)
7.源头治理(10 分)
8.粮食安全(5 分)
9.过程监管(25 分)
10.集中整治(10 分)
11.严惩违法(5 分)
支撑体系
(20 分)
12.投入保障(5 分)
13.信用监管(5 分)
14.智慧监管(5 分)
15.科技支撑(5 分)
评价体系
(10 分)
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
17.社会共治(5 分)
加分项
(10 分)
创新引领
(10 分)
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
19.高质量发展(5 分)
DB36/T 1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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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订)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第12 号)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
[4]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5]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30 号)
[6]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 号)
[7]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食安办〔202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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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DB36/T 1150—2019,DB36/T 1151—2019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2022 - 08 - 02 发布2022 - 08 - 02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和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除结构调整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 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进行修改;
b) 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其中“基础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创新引领”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办、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锋、陈亚茹、黄军根、李其民、黄心悦、黄炜、余颐、吕雪金、冯铄涵、胡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
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
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
治格局形成的设区市和县(区)。
4 评价原则
4.1 全面科学
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应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创建城市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4.2 客观公正
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深入调研、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应面向全社会公开。
4.3 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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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状,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引领高质量发展。
4.4 公众参与
评价工作应引导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满意度。
5 基本要求
5.1 参评的设区市、县(区)应至少经过2 周年建设期,方能申请评价。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
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2 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1 年。
5.2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城市,不得参与评价:
——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
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
大损失;
—— 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 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
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 评价内容
6.1 指标体系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6.2 评价细则
6.2.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围绕基础工作、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
基础工作部分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共50
条评分细则,分值100 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即创新引领部分,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两个
三级指标,含10 条评分细则,分值10 分。
6.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应按照附录A《省级食品安
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开展。
7 评价程序
7.1 组建评价小组
评价工作启动前,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小组,成员由专家和业务
骨干组成(如图1)。其中,专家成员从省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业务骨干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选派。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 人。
7.2 制定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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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本文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文件制定评价方案(如图1)。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时间、
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
表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2 项)
二级指标
(共5 项)
三级指标
(共19 项)
基础工作
(100 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
(15 分)
1.党政同责(4 分)
2.组织建设(1 分)
3.工作机制(2 分)
4.风险监测(3 分)
5.风险交流(2 分)
6.应急机制(3 分)
运行体系
(55 分)
7.源头治理(10 分)
8.粮食安全(5 分)
9.过程监管(25 分)
10.集中整治(10 分)
11.严惩违法(5 分)
支撑体系
(20 分)
12.投入保障(5 分)
13.信用监管(5 分)
14.智慧监管(5 分)
15.科技支撑(5 分)
评价体系
(10 分)
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
17.社会共治(5 分)
加分项
(10 分)
创新引领(10 分)
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
19.高质量发展(5 分)
7.3 确定评价方式
7.3.1 资料审查
7.3.1.1 申报创建城市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附录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
则》对应的相关材料。
7.3.1.2 评价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附录A.1 的要求评估
打分。
7.3.2 现场检查
7.3.2.1 创建城市应提前向评价小组提供本市(县、区)各相关业态总量的20%样本,提供的样本数量
应满足检查业态全覆盖的工作需要。之后再由评价小组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
本数量。
7.3.2.2 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指标应在抽到的最小单元(街道、乡镇或村、社区)进行,明查和暗访样
本数量原则上各占一半。
7.3.2.3 对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评分内容,可采用线上检查的方式,由工作人员现场演示。
DB36/T 1150—2022
4
7.3.3 领导访谈
访谈对象是创建城市党政负责同志,评价小组可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开展延伸访谈,根据附录A 的要
求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
图1 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程序
7.4 现场评价
7.4.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创建城市相关单位后,召开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创建城市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会议流程及内容如下:
—— 由评价小组组长向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 由创建城市负责人向评价小组介绍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自我评价情况以及
存在的问题。
7.4.2 综合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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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7.4.2.1 评价小组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导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创建城市情况,并根据附录A
要求进行评价打分。不同评价方式之间应相互验证、互为补充。若某一指标同时用到三种评价方式,应
以资料审查结果为主,以现场检查和领导访谈为辅。
7.4.2.2 评价小组成员各自打分后,应参照附录B 进行得分汇总,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在基础得分
的指标体系中,涉及到辖区内业态缺失以及行政级别受限导致的信息平台(含数据库)无法建设或应用
的,经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致并综合判定,可视为合理缺项进行认定与赋分;剩余指标评
价得分进行“归一化”折算处理。
注:假设支撑体系“智慧监管”中有4分可认定为“合理缺项”,最终该创建城市的基础得分总分值为100-4=96分,
又假设该城市最终基础得分为90分,“归一化”处理后,实际得分为90×100/(100-4)=93.75分。
7.4.3 末次会议
由评价小组向创建城市反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如图1)。
7.5 结果上报
评价小组将各创建城市的评价结果(含发现的具体问题、各评价项得分)汇总报省食品安全办(如
图1)。
7.6 社会公示
7.6.1 省食品安全办根据评价结果,选取综合条件满足要求的城市列入候选名单(候选城市得分不低
于80 分),并向社会公示。
7.6.2 公示时间不少于15d。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交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情况核实、分析研判和复
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图1)。
7.7 命名授牌
社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复核合格的创建城市,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并命名授牌。
8 动态管理
应对已授牌的示范城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城市,
撤销命名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 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
—— 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
会影响的;
—— 属地发生涉及食品安全重大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 被外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破获本地重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
—— 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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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附录A
(规范性)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一、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15 分)
1.党政同责
(4 分)
(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同时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
容,得1 分;仅纳入党委或政府之一跟踪督办内容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结合市县级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参考材料:
1.近三年市(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
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设置、跟踪
督办、履职检查、目标考核、成果展
示等相关佐证材料或新闻报道;
2.近三年市(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
风险交流等相关文件或新闻报道;
3.市(县)级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示
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机制、研
究部署等相关佐证材料。
(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
绩的重要指标,权重不低于3%,得1 分;权重2%~3%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
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1 分;如存在按规定应表扬
未表扬或应问责未问责情况,此项不得分。
2.组织建设
(1 分)
(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强化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公布一批达到能力提升建设标准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名单,
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工作机制
(2 分)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法规制度健全,得1 分;否
则不得分。
(6)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得0.5 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4.风险监测
(3 分)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1 分;否则不得分。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哨点医院)
参考资料:近三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分析报告、食源性疾病事件通报等相
关佐证材料。
(8)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得1 分;否则不得分。
(9)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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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5.风险交流
(2 分)
(10)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领导访谈
(11)市场监管局在确保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点,市(县)食品安全
办组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形势会商,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12)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相关技术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
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得1 分;否则不
得分。
(减分项)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规范》要求召开(国抽、省抽)二次以上不合格食品风险预警交流会项目覆盖未达
到60%的,减0.5 分。
6.应急机制
(3 分)
(13)市县级政府及时修订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突发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得1 分;否则
不得分。
(14)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信息收集作用,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风险,对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发声,按照“快
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实事求是公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第一时间上报信息,不迟报、缓报、谎报,得1 分;否则不得分。
(15)市县两级以政府或食品安全办名义每两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得1 分;否则不得分。
二、运行体系建设情况(55 分)
7.源头治理
(10 分)
(16)加强产地环境净化治理。(2 分)
—— 完成污染耕地排查整治、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年度任务的100%得1 分、90%以上得0.8 分、80%以上得0.5 分,80%以下不得分。
—— 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合理的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措施,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实行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材料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农资
经营单位和农业种养单
位
(17)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2 分)
—— 宣传引导或培训农户采用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高毒高残留的农兽药,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落实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各类禁限用药物,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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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7.源头治理
(10 分)
(18)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6 分)
——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有效运行,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加大高风险农产品排查和农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力度,确保常规农兽药残留不得高于GB 2763、GB 31650 要求,得1 分;否则不
得分。
——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畜禽的屠宰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涉刑事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在集体团体购买和校园食堂采购中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实施现行标准或开展标准制修订,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制定并实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管理的政策措施,对带证农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或政策宣贯培训、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的涉农县(市、区)达到90%以上,得0.5 分,50%以下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查
相关主体
资料审查为辅:佐证材料
8.粮食安全
(5 分)
(19)严控粮食收储质量安全。(5 分)
—— 粮食的烘干设施、仓库场所和温控设备应满足实际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
途销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粮食污染监控和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出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扣分项)针对受污染粮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如发现流入市
场或用于食品生产,粮食流出地每起减0.2 分。累计扣完5 分为止。
9.过程监管
(25 分)
(20)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2 分)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
险防控力度。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
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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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9.过程监管
(25 分)
(2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8 分)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
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含连锁企业总部、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市场主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
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均达到100%,得1 分;仅自查报告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者(含连锁企业总部、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市场主体)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GB 14881、GB 31621、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 等卫生要求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GB 31651、GB 31654 的卫生要求,
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不低于40 学时培训考核,监督抽查考核合
格率达到95%以上,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平台并主动对接官方追溯平台数据,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企业与监管部门建立互信关系,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得1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查食
品生产经营企业
资料审查为辅:佐证材料
(22)提升检验检测水平。(10 分)
—— 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得2 分;否则不得分。
—— 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得1.5 分;否则不得分。
——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年均抽样检验量达到3.3 批次/千人,得1 分;食品快速检测量达到年均20 批次/千人,得1
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量达到1.5 批次/千人,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抽检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正确率达到90%以上,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得1 分;否则不得
分。
——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建成且运行良好,得0.5 分;市县两级检测机构通过资质认定(CMA)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评审(CATL)的比例达到5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通过国抽信息
系统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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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9.过程监管
(25 分)
—— 不定期抽查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和复检机构的合规性,规范管理食品安全抽检数据,分析数据年度动态变化规律,及
时发现潜在风险点,开展风险评估,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23)强化重点业态监管。(满分5 分,无相关业态的适用于合理缺项)
重点业态应在满足第20 条主体责任要求的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体系检查问题整改
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得0.5 分;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
自检。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得0.5 分;否
则不得分。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并定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得1 分;否
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
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资料审查为辅:企业佐
证材料
10.集中整治
(10 分)
(24)保障网络餐饮安全。(2 分)
—— 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严格落实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登录当地网
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随
机抽查入网餐饮服务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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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0.集中整治
(10 分)
(25)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护校”行动。(3 分)
—— 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详见第20 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
规范要求,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蔬菜水果等原料强化索证索票,确保校园
食材来源可追溯,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开展校园食品“你点我检”活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得0.5 分;否则不
得分。
—— 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和校(园)领导陪餐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实现100%全覆盖,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分别高于65%和80%,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HACCP 或ISO22000 管理体系的比例达到60%以上,得0.5 分,任何一条不满足则不得分。
——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反食品浪费等宣传活动,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中
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
食品经营者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26)提升“四小”行业治理水平。(2 分)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全覆盖,得0.5 分;每发现一家未建立档案,扣0.1 分,扣完为止。
—— 明确“四小”监管事权,建立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帮扶“四小”改善发展环境,统一规划建设小作坊园区或小摊贩经营点,推进实施小摊贩、小餐饮集中经营管理,得0.5 分,
否则不得分;
—— 组织开展“四小”业主及其管理人员培训,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随机抽
查“四小”主体
资料审查为辅:相关佐
证
(27)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3 分)
—— 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持续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
每年听取2 次及以上专题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得0.5 分;仅1 次,得0.2 分,否则不得分。
—— 村委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建立乡镇和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选拔、管理及经费保障相关制度,每个行政村均配备至少1 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定期组织食
品安全协管员业务培训,得0.5 分,仅有制度的得0.2 分;无制度和人员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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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0.集中整治
(10 分)
—— 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100%按时限要求进
行受理、核查处置和结果反馈,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结合乡村文化传播,常态化开展野生蘑菇中毒防控、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科普宣传
工作,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每个区县新增规范化农村食品经营店数量每年每新增2%且新增不少于5 家,得0.1 分,最高
不超过0.5 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11.严惩违法
(5 分)
(28)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5 分)
—— 坚持“突出重点、处罚到人、主观故意从重”原则,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食用农产品非法使用农药兽药、“瘦肉精”及其
他违禁物质,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强化跨区域协同打击,全环节铲除犯罪利益链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
率和办结率达到100%,得2 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无程序违法等严
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得1 分;程序违法1 例则不得分。
—— 深化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加强输入性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质量要求和检验检疫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和食品
走私,对查获的走私冻品移交地方归口处置。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普法教育,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
三、支撑体系建设情况(20 分)
12. 基本保障
(5 分)
(29)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职责,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得1 分;增设刑事案件检验鉴定专项资金,得1 分;否则不得分。
现场检查为主:抽查
基层监管单位
资料审查:经费预算
及相关佐证
(30)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人才队伍。(2 分)
——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队伍数量应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 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得0.5 分;
——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 学时,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31)基层监管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必要装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得1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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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3.信用监管
(5 分)
(32)制定出台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协作机制,得1 分;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
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专业模型,得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现场检查:线上检查
(33)本辖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100%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得1 分;每发现1 家未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
归纳整合涉企信用信息(特殊食品注册、食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行政处罚等),得1 分;每发现1
家未全部归集的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
(34)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应向社会公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将相关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全部公
示得1 分;每发现1 家应予公示而未公示信用信息企业,扣0.1 分,扣完为止。未按规定要求归集公布不当的,该项不得分。
14.智慧监管
(5 分)
(35)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建立或使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包含生产经营
许可、监督检查、抽检监测、稽查执法等功能模块,实现市场监管系统上下级、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风险交
流,得1 分;各系统未进行模块或信息整合,不得分;未及时上传本部门或本地区数据,不得分。
(县(区)级若因客观因素无法自建平台或应用数据库,可算作“合理缺项”。)
资料审查:相关佐证
现场检查:查看进口冷
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
(36)建设智慧化农贸市场,提升农贸市场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可溯源,已建立并稳定运行
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管理系统(包括上级政府建立并能在当地稳定运行的系统或平台),得1 分,未使用或未上传数据的,不得分。
(37)重点产品分级分类监管。(2 分)
—— 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宣传推广力度,消费者可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追溯平台”查询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信息,本
地推广和使用该平台的,得1 分。
——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食盐、大米、粮油等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和使用,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得1 分;否则不得分。
(38)开展食品安全舆情和企业动态监测,建立或使用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并投入使用,得分1 分,根据实现程
度予以评分。
15.科技支撑
(5 分)
(39)当地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从政策环境、人才队伍、资金投入、成果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支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
创新,得2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40)出台面向社会和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政策,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加强新技术成果
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用,得2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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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基
础
工
作
15.科技支撑
(5 分)
(41)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申报和筹建科技创新平台,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得
0.5 分;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四、评价体系建设情况(10 分)
16.食品安全状
况(5 分)
(42)群众满意度调查(2 分):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 分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领导访谈
(43)创建知晓率(1 分):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以上,根据实际测评结果进行折算。
(44)抽检合格率(2 分):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7.5%以上得1 分、97%以上得0.5 分,97%以下不得分。市场监管部门国
家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得1 分、97%以上得0.5 分,97%以下不得分。
17.社会共治
(5 分)
(45)建立城市社区和农村网格化治理制度,建立专兼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得1 分;否则不得分。
(46)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志愿服务队伍、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智库作用,建立权威、专业的谣言治理专家队伍,得0.5 分;行业协会建
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47)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全国科普日”“质量月”
等活动,综合运用微信、短视频、微电影、微直播等“指尖上”宣传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欺诈警示案例等宣传工作。
得1 分;否则不得分。
(48)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12315 热线接通率达到90%以上,得0.2 分;统一应用全国12315 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
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98%以上,得0.3 分;否则不得分。
运用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发布辟谣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根据实现程度予以评分,得分0.5 分;否则不得分。
(县(区)级若因客观因素无法达到要求,可算作“合理缺项”。)
(49)重视食育工作,实施食育普及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研学检食育一体化建设,促进江西食育标准体系构建。已有食育工作方案或行动
的,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50)引导农村集体聚餐、集中用餐配送企业、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大宗食品配送企业等生产企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DB36/T 11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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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加
分
项
创新引领(10 分)
18.监管模式
创新(5 分)
(51)在健全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健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涵盖政府层面、产业层面、社会层面多个维度,体现全面性。
—— 所设指标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权重分配合理,指标体系能够反映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体现科学性。
—— 所列指标能够体现当地产业特点和工作成效,体现创新性。
—— 形成本地区食品安全指数,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每年形成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
导访谈
(52)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度机制,督促和激励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实施创新举措,具备在全省或全市复制推广的价值。
(53)在创新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部署,共同明确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已实现有效衔接。
—— 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重点食品或农产品(至少覆盖畜禽肉、水果、蔬菜、水产品中的一类)的有效衔接,形成可复制经验。
(54)在健全行刑衔接制度机制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创新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增强案件查办合力,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下
列要求,可得1 分;未同时满足的,可根据实现程度评分。
—— 建立大要案提前介入机制并有成功案例;
—— 建立公安机关常驻市场监管办公机制并运行良好;
—— 建立涉刑案件涉案产品认定程序、机制并有效实施,设置绿色通道,保障检验费用;
—— 建立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行政拘留处罚机制并有效实施;
—— 建立案件移送证据标准和程序并有效实施;
—— 建立线索通报标准和程序并有效实施;
—— 其他有利于开展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创新机制(如联合办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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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续)
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
加
分
项
18.监管模式
创新(5 分)
(55)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检查队伍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具有复制推广价值,得0.2 分;仅在本地区适用,得0.1 分;否则不得分。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领导访谈
(56)在实施“四小”行业规范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食品全程追溯、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智慧监管等方面,工作模式或方法相对
创新,具备复制推广价值,满分0.8 分,每项创新得0.2 分;否则不得分。
19.高质量发
展(5 分)
(57)在品牌挖掘、遴选培育、“老字号”传承升级等方面有创新举措,已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江西绿色生态”等公共品牌建设,获批“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试点县,参与制定品牌评价团体标准,开展品牌认证,得1
分;3 年内本地企业获得1 次省级以上质量奖,得1 分;否则不得分。
(58)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重点食品企业入园聚集,打造形成亿级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具备行业优势、辐射带动作用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重点龙头企业,有具体的政策或措施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59)在建设城市冷链物流体系、增加冷链配送服务站点、扩大城市冷链网络覆盖范围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鼓励商超、生鲜连锁店加大零售端冷链设施改造升级力度,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能力,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推进冷链物流智慧监管,引导企业在冷库、冷藏集装箱、冷藏车等设施中安装温湿度监测、记录设备,得0.5 分;否则不得分。
(60)在农贸市场开展硬件设施改造,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改善环境卫生、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改善,得0.5 分;否
则不得分。
注:评价过程中,资料审查的对应的“资料”应为近三年内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检查时收集的各种材料也可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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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附录B
(规范性)
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得分汇总表
一级指标
(2 项)
二级指标
(共5 项)
三级指标
(共19 项)
评价得分
基础工作
(100 分)
组织和制度体系
(15 分)
1.党政同责(4 分)
2.组织建设(1 分)
3.工作机制(2 分)
4.风险监测(3 分)
5.风险交流(2 分)
6.应急机制(3 分)
运行体系
(55 分)
7.源头治理(10 分)
8.粮食安全(5 分)
9.过程监管(25 分)
10.集中整治(10 分)
11.严惩违法(5 分)
支撑体系
(20 分)
12.投入保障(5 分)
13.信用监管(5 分)
14.智慧监管(5 分)
15.科技支撑(5 分)
评价体系
(10 分)
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
17.社会共治(5 分)
加分项
(10 分)
创新引领
(10 分)
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
19.高质量发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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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订)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第12 号)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
[4]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5]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30 号)
[6]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 号)
[7]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食安办〔202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