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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5117-2025 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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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综合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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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安徽省非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规定(DB34/T 5117-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 针对生产、销售、贮存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非医疗机构(如工业辐照、探伤、核仪表、科研等机构),规范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
2. 核心原则
- 放射防护三原则:正当性判断、最优化防护、个人剂量限值。
- 机构责任:
- 设立安全防护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 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明确职责。
-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需通过放射防护培训并考核合格。
3. 防护要求
- 场所布局:
- 划分控制区(严格限制进入)和监督区(定期监测),非密封源场所按污染等级布局。
- 入口设电离辐射标志、警示说明及报警装置。
- 设施与设备:
- 放射性设备需标明放射性标识,配备联锁装置(如辐照室门与源升降联锁)。
- 室外作业时需划定安全区域并设警戒。
- 贮存场所需具备防火、防盗、防泄漏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
- 监测与防护用品:
- 配备个人剂量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设备。
- 强辐射场所须使用个人剂量报警仪。
4. 检测与评价
- 分类管理:
- III类射线装置、IV/V类密封源等属“一般项目”,其他为“严重项目”。
- 严重项目每3年开展一次现状评价,所有机构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 自主监测:按DB34/T 4571规范执行,发现问题立即停工整改。
5. 健康管理
- 个人剂量监测:
- 外照射按GBZ 128、内照射按GBZ 129执行,全程记录并终生保存档案。
- 离开非密封场所前需检测体表污染。
- 职业健康监护:
- 上岗前、在岗(每2年一次)、离岗时需体检,应急照射后医学随访。
- 孕妇、哺乳期妇女禁止内照射及应急处理。
- 个体防护:提供有效防护用品,定期维护更新,禁止无防护接触放射源。
6. 应急处置
- 预案要求: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应急物资和响应流程。
- 事故处理: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严格按预案行动,禁止擅自处置。
7. 档案管理
- 防护档案:
- 包括管理制度、检测报告、设施维护记录、培训资料等。
- 保存职业健康检查、事故处理等全流程资料。
- 个人档案:
- 终生保存剂量监测数据、健康检查结果(含职业史、诊疗记录)。
8. 配套制度
- 需制定12项以上管理制度(附录A),涵盖责任划分、监测、应急、培训等,如:
- 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
9. 重点引用标准
- 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基本要求。
- GBZ 117/128/129:工业探伤、内外照射监测规范。
- GB/T 17568/HJ 979:辐照装置及加速器的安全设计。
注:机构需严格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义务,公示检测结果,确保防护设施“三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同步),违规需停业整改至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