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1658-2025 动物无害化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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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ICS 13.040.99

CCSZ60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658—2025

动物无害化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规范
Specificationforodorpollutantscontrolontheanimalinnocuous
treatment
2025-12- 23 发布2026- 04- 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1/T1658-2025
目次
1前言 II
2范围 1
3规范性引用文件 1
4术语和定义 1
5总体要求 3
6控制要求 3
7排放限值 5
8监测要求 6
附录A(规范性)恶臭(异味)污染物分析方法 7
参考文献 8
DB31/T1658-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上海建科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微微、杨虹、屠益平、郑玲芳、周华珍、谈晨、沙燕明、张春锋、陈良忠、胡亦晨、李叶杰、龚逸唯、瞿晨杰、印健翔、苏杰、张紫琳、邵雪纯、李西平。
动物无害化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无害化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的总体要求、排放控制、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动物无害化收集场所、转运过程及处理场所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76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 环境空气和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1262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1388 固定汚染源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31/T 953 动物无害化收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DB31/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1550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innocuoustreatment
用焚烧法处理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3.2
动物无害化收集场所animalinnocuouscollectingvenues
用于暂时存放病死动物尸体的建筑物或场所,包括规模化养殖场自设的收集和区域性集中收集场所。以下简称收集场所。
[来源:DB31/T953—2015,3.3]
3.3
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animalinnocuoustreatmentvenues
依法设立的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场所。以下简称处理场所。
[来源:DB31/T1550—2025,3.1]
3.4
恶臭(异味)污染物odorpollutants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来源:DB31/1025—2016,3.4]
3.5
物料material
国家或本市规定应该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相关物品。
[来源:DB31/953—2015,3.4]
3.6
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来源:DB31/1025—2016,3.5]
3.7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DB31/1025—2016,3.6]
3.8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恶臭(异味)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单位kg/h。
[来源:DB31/1025—2016,3.9]
3.9
周界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DB31/1025—2016,3.10]
3.10
周界监控点referencepointat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异味)污染源的法定边界线上。根据恶臭(异味)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恶臭(异味)污染源周界内靠近边界的位置。
[来源:DB31/1025—2016,3.11]
3.11
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controlfacilitiesforodorpollutants
用于减少恶臭(异味)污染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焚烧装置、催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等离子体装置、光解装置、光催化装置或者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来源:DB31/1025—2016,3.13]
4总体要求
4.1选址布局
4.1.1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的相关管理规定。
4.1.2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不应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1.3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选址于集中式居民生活区等环境敏感区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下风向。
4.1.4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与集中式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域、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1.5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的冷库、车辆清洗消毒区、卸料及进料区、物料切割处理区、物料储坑、焚烧设施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恶臭(异味)污染源应合理布局,远离场内办公生活区及周边环境敏感区。
4.1.6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周界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或隔离栏,墙外宜设绿化缓冲隔离带。
4.2物料储存
4.2.1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配备冷库对动物尸体进行防腐暂存。冷库应密闭设置。
4.2.2物料容器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4.3日常管理
4.3.1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建立恶臭(异味)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和除臭设施运维、人员巡查台账,保存相关记录。
4.3.2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应建立恶臭(异味)污染物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具体监测要求按照DB 31/1025 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4.3.3恶臭(异味)污染源采用在线监测方法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控制要求
5.1收集场所 5.1.1物料应及时清运。
5.1.2物料暂存区和装卸区应喷洒除臭剂。
5.1.3物料暂存区和装卸区恶臭(异味)污染物应经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5.1.4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如不能达到15 m,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按照6.3.1 执行。
5.2运输过程
5.2.1物料专用运输车辆不应运输本文件涉及的物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车厢密闭、防水、防渗、耐腐蚀,易于清洗和消毒并防止恶臭(异味)外逸;
——配备能够接入主管部门监管监控平台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
——配备人员防护、清洗消毒等应急防疫用品;
——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5.2.2车辆驶离收集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清洗、消毒。
5.2.3车辆应合理规划运输路线,避免驶经人口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2.4车辆驶离处理场所前应对车厢内外部及车轮进行清洗、消毒、烘干。
5.2.5收集场所和处理场所内的运输道路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
5.3无害化处理过程
5.3.1卸料区进出口应设置风幕和自动门。物料应直接卸入料仓,不能及时处理的物料应卸至物料容器运入冷库暂存。
5.3.2卸料区和料仓间应密闭负压。卸料区应喷洒除臭剂。
5.3.3料仓为密闭结构,仅在投料时打开。
5.3.4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集中收集并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处理设施。
5.3.5破碎后的物料应密闭输送并焚烧处理。
5.3.6物料输送系统出口与焚烧炉投料口应密闭连接。
5.3.7卸料区、料仓间、破碎区、焚烧炉投料口恶臭(异味)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洗涤、生物过滤等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5.3.8焚烧物料产生的恶臭(异味)应经焚烧炉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5.3.9污水处理站各产臭单元和污泥脱水间、污泥暂存间恶臭(异味)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5.3.10脱水污泥应密闭运至污泥暂存间。
5.3.11恶臭(异味)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5.3.12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恶臭(异味)收集及处理系统运行状态良好:
——采用吸附法除臭的,定期更换吸附剂;
——采用洗涤法除臭的,定期更换洗涤液;
——采用离子法除臭的,定期更换离子灯;
——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投加营养物质,保证微生物活性满足要求。
5.3.13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不应低于15m。焚烧炉烟气排气筒不应低于45 m。 5.4应急处置
5.4.1除臭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主要产臭单元的作业或及时启用备用的除臭系统。
5.4.2卸料区、破碎区等主要恶臭(异味)源应配备应急处理系统。
6排放限值
6.1有组织排放限值
恶臭(异味)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应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分析方法应按附录A执行。
表1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

控制项目 排气筒高度H(m) 排放限值(无量纲) H<15 800 15≤H<30 1000 H≥50 3000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 H≥15 表2所列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
表2 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akg/h 1 氨 30 1 2 硫化氢 5 0.1 3 甲硫醇 0.5 0.01 4 甲硫醚 5 0.1 5 二甲二硫 5 0.26 6 三甲胺 5 0.2 a当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95%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6.2无组织排放限值
6.2.1周界监控点的臭气浓度应执行表3 规定的排放限值。
6.2.2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表4 规定的排放限值。
6.2.3无组织排放分析方法应按附录A 执行。 表3 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工业区 非工业区 1 臭气浓度(无量纲) 20 10 表4 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控制项目 工业区mg/m3 非工业区mg/m3 1 氨 1.0 0.2 2 硫化氢 0.06 0.03 3 甲硫醇 0.004 0.002 4 甲硫醚 0.06 0.02 5 二甲二硫 0.06 0.04 6 三甲胺 0.07 0.05 6.3其它要求
6.3.1排气筒高度如不能达到规定,则表2 中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或者恶臭(异味)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不应低于98%。
6.3.2恶臭(异味)污染源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同一恶臭(异味)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
7监测要求
7.1排气筒监测
7.1.1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2恶臭(异味)污染源采样口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7.1.3排气筒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照GB/T 16157、HJ373、HJ/T397、HJ732、DB31/1025、HJ1405的规定执行。
7.2周界监控点监测
7.2.1应根据现场条件(气象、季节、周围污染源等)安排周界恶臭(异味)污染物监测方案。
7.2.2监控点应设置在污染源的下风向侧或者恶臭(异味)源的邻近边界上,并在上风向设置参照点,其他要求按HJ/T 55、HJ/T194、DB31/1025的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
恶臭(异味)污染物分析方法
恶臭(异味)污染源分析方法见表A.1。
表A.1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臭气浓度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1262 2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3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4
3
硫化氢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
法 GB/T14678 固定汚染源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1388
4
甲硫醇、甲硫
醚、二甲二硫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
法 GB/T1467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
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HJ1078 5 三甲胺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1042 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6
参考文献
[1]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2]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3]DB31/T821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通用技术规范
[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5]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