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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6177-2025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防非新生儿破伤风、狂犬病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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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6177—2025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防非新生儿破伤风、狂犬病处置技术规范

  2025 - 08 - 11发布

  2025 - 09 - 11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河北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HeB/TC 2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健康学会、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北省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建新、赵宜乐、张萌、赵瑜、郭玉、李建国、李静、卜保鹏、王成。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预防处置非新生儿破伤风及狂犬病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应具有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应具备伤口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能力和相应的区域并有明确标识,总使用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可共享医院相应资源,接种区域应符合有关工作规范要求。 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及设备。 应有疫苗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运行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应配备破伤风疫苗和两种及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接种程序的狂犬病疫苗;应配备破伤风及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 应提供24小时外伤处置、疫苗接种服务。 应公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

  5 预防处置技术要求 伤口处置、登记、预防接种、留观、记录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 外伤后预防非新生儿破伤风应按照《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处置。 狂犬病暴露者应按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处置。 疫苗接种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执行。

  6 工作要求 应按照GB 15982和WS/T 367的要求进行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

  DB 13/T 61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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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科室负责疫苗的购进和验收。验收标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执行,疫苗出入库应扫描追溯码并索取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同时应索取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电子文档,并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负责疫苗接种科室在领取疫苗时应使用冷藏箱(包)转运,对疫苗接种情况、损耗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和核实,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应在疫苗接种过程中扫描疫苗追溯码,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等信息。 疫苗的存储应按照说明书中的要求执行,医疗机构应对疫苗存储设施、区域进行日常维护和温度监测,其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科室应定期对疫苗使用科室的二级库储存条件及库存登记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应对相关科室的执业医师进行《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培训,并授予疫苗接种处方权。 疫苗接种科室应及时响应住院患者的疫苗接种处方信息,按照医院规定完成疫苗接种。对于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接种科室人员床旁接种,并与病房医护人员做好留观交接工作。 医疗机构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者应进行应急处置,同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疫苗接种科室应收集受种者信息,并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中登记,建立预防接种档案,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

  7 质量控制

  医疗机构应制定预防非新生儿破伤风和狂犬病暴露处置接种管理制度,明确专职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DB 13/T 617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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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06-29.

  [2]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 ,[国疾控综传防发〔2023〕14号],北京: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09-16.

  [3]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北京: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11-30.

  [4]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非新生儿破伤风诊疗规范(2024年版)》,[国卫办医急函〔2024〕381号],北京: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10-11.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2021年版)》,[国卫办医函〔2021〕417号,北京: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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