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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6082-2025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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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河北省《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082-2025)主要内容总结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储油库(原油、成品油仓储)的油气排放管理,涵盖现有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全生命周期管控,生产企业内罐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 核心标准: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其他标准:GB 37822(VOCs无组织排放)、HJ 38(总烃检测)、HJ 604(环境空气检测)等30余项国家及行业标准。
3. 关键术语定义
- 储油库:通过汽车、铁路、船舶或管道收发油品的仓储设施,不含生产企业内部罐区。
- 油气:储运过程中挥发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NMHC)为控制指标。
- 密闭要求:设备与环境空气完全隔离的状态,如底部发油快速接头、油气回收管线法兰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收油环节
- 汽车罐车:采用密闭管道系统,置换油气回收到罐车内。
- 铁路罐车:除拆卸鹤管外全程密闭,扫仓油气需收集处理。
- 油船:输油臂与船舶管线法兰密闭连接,油仓保持密闭。
- 管道:全程密闭输送。
4.2 储油环节
- 储存方式:汽油必须使用内浮顶罐,航空煤油可采用等效措施。
- 浮顶罐运行要求:
- 浮盘与罐壁采用浸液式或机械式鞋形密封。
- 罐体无孔洞,浮盘附件(采样口、支柱等)需密闭且浸入液面下。
- 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需定期检查密封性及压力设定。
- 维护要求:每年检修期检查浮顶罐,延迟修复需报备生态环境部门。
4.3 发油环节
- 汽车罐车:底部发油,快速接头公称直径100mm,油气收集系统压力≤6.0kPa,断开接头油品滴洒量≤10mL。
- 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出口距罐底<200mm)或底部发油,鹤管全程密闭。
- 油船:万吨级以上码头需配套油气处理装置。
- 油气处理装置:
- 排气筒高度≥4m,与建筑物距离依环评确定。
- 进出口需安装流量监测系统,禁止稀释排放。
4.4 VOCs泄漏控制
- 设备与管线:按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 密封点检测:红外摄像法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500μmol/mol。
5. 排放限值
| 控制项目 | 限值要求 | 备注 |
|---|---|---|
| 油气处理装置NMHC浓度 | ≤20 g/m³,处理效率≥95% | 连续监测,小时均值超标即报警 |
| 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 | ≤500μmol/mol | 红外检测无泄漏 |
| 罐顶通气孔VOCs浓度 | ≤4000μmol/mol | 非收油时段检测,3次平均值 |
| 企业边界NMHC浓度(1h均值) | ≤4.0 mg/m³ | 避开铁路收发油时段监测 |
6. 监测要求
- 企业责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按HJ 1249制定方案,保存数据并公开。
- 采样点设置: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预留采样孔(图A.1),符合GB/T 16157规范。
- 检测方法:
- NMHC:HJ 38(气相色谱法)或在线监测(HJ 1286)。
- 泄漏点:HJ 733(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 企业边界:HJ 604(环境空气直接进样法)。
- 在线监测:
- 系统需实时联网,数据保存≥2年,符合HJ 212传输协议。
- 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安装NMHC在线监测仪(检出限≤0.6 g/m³,量程>100 g/m³)。
7. 实施与监督
- 企业责任:确保达标排放,未满足控制要求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 监管要求:
- 手工监测数据不得超过限值,泄漏检测以单次测量值为准。
- 罐顶通气孔检测取3次均值,企业边界监测避开铁路作业时段。
- 记录与报告:检修记录、检测数据(附录C表格)需存档备查。
附录要点
- 附录A: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方法(采样、分析及处理效率计算)。
- 附录B:在线监测技术要求(设备组成、数据上传协议)。
- 附录C:检测记录表模板(涵盖处理装置、泄漏点、滴洒量等)。
注:本标准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与GB 20950-2020并行执行,河北省内储油库需同时满足两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