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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7-2022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 名  称:DB11/T 137-2022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 下载地址2
  • 类  别:综合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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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本文件代替DB11/T 137—2008《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与DB11/T 137—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b) 删除了“在用汽车”术语和定义(见2008 版的3.1);
c) 增加了“汽车小修”术语和定义(见3.1);
d) 修改了术语“原设计”的定义(见3.2,2008年版的3.2);
e) 删除了维修项目的确定(见2008 版的第4 章);
f) 增加了汽车小修竣工出厂的通用要求(见第4章);
g) 修改了发动机性能要求(见5.1.1,2008版的5.1.1);
h) 删除了点火系中点火正时、高低压特性、断电器触头、点火信号发生器的要求(见2008 年版的5.1.2);
i) 删除了燃油系中对化油器外观及工作情况的要求(见2008 年版的5.1.3.4);
j) 增加了柴油发动机燃油供给系统除蜡装置的要求和燃气汽车燃气供给系统的要求(见5.1.2.5、5.1.2.7);
k) 增加了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的要求和排气系统催化转化装置、尿素供给系统、微粒捕集装置的要求(见5.1.3.2、5.1.3.3);
l) 删除了节气门体内外清洁的要求和进气系统真空度要求(见2008年版的5.1.4.3、5.1.4.5);
m) 修改了百叶窗的要求和冷却系节温器工作是否正常的判定要求(见5.1.4.2、5.1.4.4,2008 年版的5.1.5.2、5.1.5.5);
n) 增加了润滑系机油滤清器的型号、功能的要求(见5.1.5.2);
o) 修改了起动机的要求,增加了启停装置的要求(见5.1.6.1,2008年版的5.1.7.1);
p) 增加了气门弹簧、正时皮带、正时链条、正时齿轮、正时调节器的要求(见5.1.7.4、5.1.7.5);
q) 删除了可变配气相位控制机构的要求和曲柄连杆机构的要求(见2008 年版的5.1.8.4、5.1.9);
r) 修改了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减速器、分动器及附属机构的要求(见5.2,2008 年版的5.2、5.3、5.4、5.5、5.6);
s) 增加了离合器踏板力的要求和手动变速器的互锁、自锁和倒挡锁装置以及换挡杆及其传动杆件运
动无干涉的要求(见5.2.1、5.2.6);
t)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操纵装置位于P、N 档时的要求(见5.2.7);
u) 删除了转向系统装配后应进行车轮定位检查的要求、转向器中转向啮合副各零件及轴承滚道的要求和转向操纵机构中关于保险装置转向管柱的要求(见2008 年版的5.7.1.1、5.7.2.2、5.7.3.3);
v) 修改了转向传动机构中关于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的要求(见5.3.5,2008年版的5.7.4.1);
w) 增加了行驶过程中应有稳定直线行驶能力的要求以及在平坦的道路上和曲线行驶转向性能要求(见5.3.11);
x) 增加了空气弹簧和气泵系统的要求(见5.4.3.1、5.4.3.4);
y) 删除了“前桥及后桥”的要求(见2008版的5.9.8);
z) 修改了轮胎规格型号、花纹深度的要求,增加了季节性轮胎、雪地轮胎、翻新轮胎和胎压的要求(见5.5.2,2008 年版的5.10.2);
aa) 修改了防抱死制动系统和电子稳定程序等电子制动控制系统的要求(见5.6.5.1、5.6.5.3,2008年版的5.11.5.1、5.11.5.5);
bb) 增加了电子制动控制系统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有效报警的要求(见5.6.5.4);
cc) 删除了车架、车身修复、内外蒙皮、内外装饰的要求(见2008 年版的5.8.1,5.8.2,5.8.3,5.8.5);
dd) 删除了隔热装置、汽车防护板、导流板、防护装置、保险杠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5.8.4.16、5.8.4.17、5.8.4.18);
ee) 增加了车门应急控制器、行李舱约束装置、侧面防护装置、前下部防护装置、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等装置的要求(见5.7.9、5.7.13、5.7.14、5.7.15);ff) 修改了汽车玻璃的要求(见5.7.10,2008年版的5.8.4.11);
gg) 删除了车辆定位(见2008年版的5.10.3);
hh) 修改了喇叭性能的要求(见5.8.3.2,2008 年版5.12.3.2、5.12.2.3);
ii) 增加了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工作状况要求和燃气切换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5.8.4.4、5.8.4.5);
jj) 删除了线束与排气管路的距离要求,增加了导线规格及线色、裸露的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与燃油箱加油口和通气口距离的要求(见5.8.7.1,2008年版的5.12.7.1);
kk) 增加了电动汽车特殊技术要求(见5.9);
ll) 删除了质保期内纠纷处理相关要求(见2008年版的6.5、6.6)。
本文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书权、刘富佳、陈英、张磊、陈潮洲、杨小娟、邬果昉、陈晨。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1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37—2001,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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