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JJF 1051—2009
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
2009-08-18发布 2010-02-18实施
国家 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发布
计量器具
命名与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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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 JJF 1051—1996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9年 8 月 18 日批准 , 并自2010年 2月 18 日起施行。
归口 单位 : 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 :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
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
郑春蓉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江鲲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蒋和平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参加起草人 :
马爱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朱美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计量器具的法制管理 , 规范计量器具命名 , 便于计量器具信息化管理 , 特制定本计量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 (以下简称型式批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以下简称强制检定目 录) 等依 法管 理的 计量 器具 的命 名与 分类 编码 , 其他 计量 器具 可参 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及标准物质的命名与分类编码。
2 命名原则
2.1 计量器具的命名应简明、科学、合理、易懂并兼顾习惯。
2.2 计量器具的命名应能表征其功能、用途 , 必要时可用它的结构、原理、材质、测量范围或专用测量对象等基本特征加以描述。
2.3 计量器具的命名一般由主题词、测量对象和若干项基本特征词组合而成。
2.3.1 主题词— 由反映计量器具基本形貌的词或词组构成 , 例 : “仪 ”、“表 ”、“计 ”、 “器 ”、“机 ”、“尺 ”、“规 ”、“装置” 等。
2.3.2 测量对象— 由被测对象包括可测量的量及修饰被测对象的定语组成。
2.3.3 基本特征词— 由测量原理 (一般可后续 “式 ”)、特征描述词 (一般指必须强调的结构、材质、功能、准确度、测量范围、灵敏度等词) 构成 , 用来区别不同用途或不同要求的计量器具。
2.3.4 计量器具命名时 , 一般可选用 1 个主题词、测量对象、2 个及以下基本特征词组成 , 一般不应超过 20个汉字。排列顺序一般基本特征词在前 , 主题词在后 , 测量对象居中。
2.3.5 具备型式批准目录和强制检定目录中计量器具主要功能的产品 , 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命名。
2.4 计量器具不得以计量单位命名。
3 命名范例
例 1:
例 2:
例 3:
例 4:
例 5:
4 分类及排序原则
4.1 分类
计量器具按四个层次分类 , 第一层次体现计量器具所属计量专业大类 ; 第二层次体现其可测量的不同对象 ; 第三层次优先体现其相同测量对象的不同材质、结构、原理等特征 , 也可体现相同测量对象的不同属性 ; 第四层次体现其可能具有的若干具体型式或专门名称。
4.2 排序
4.2.1 第一层次计量专业排序以兼顾习惯为主要原则 , 按长度、热学、力学、 电磁学、无线电、时间频率、声学、光学、 电离辐射、物理化学等依次排序。
4.2.2 第二、第三层次计量器具排序优先与型式批准目录一致 , 其他计量器具参照强制检定目录排序 ; 第四层次由用户自行排序。
4.3 对涉及多个计量专业的多参数计量器具 , 列入其所属的第一序位的计量专业进行分类排序。
5 编码原则
5.1 计量器具的代码为四个层次 , 每个层次均用 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 共八位。
5.2 代码的第一层次分三个区 , 即通用计量器具区 (代码为 01~ 49)、备用区 (代码为 50~89) 及用户自定义区 (代码为 90~99)。
5.2.1 通用计量器具区收录长度、热学、力学、 电磁 学、无线 电、 时间 频率、声学、光学、 电离辐射、物理化学等专业计量器具。
5.2.2 备用区为计量新专业预留区域。
5.2.3 用户自定义区为用户在使用本规范时 , 为反映本部门的特殊需求 , 可以自行编制、延拓的码位 , 其代码仅在用户系统内使用 , 不进入外界数据交换。
5.3 第二、三层次分为从型式批准目录中收录计量器具区 (代码为 01~ 69)、从强制检定目录中收录且未列入型式批准目录的计量器具区 (代码为 70~ 89) 及本规范未收录的新列入 “型式批准目录” 或 “强制检定目录” 的计量器具区 (90~99)。
5.4 各层次代码若不再细分 , 在它们的代码后面补 “0”, 直至第八位。
5.5 各层次均留有空码 , 以备增加新的类目。
6 分类及编码范例
6.1 分类范例
6.2 编码范例
例 1: 红外耳温计
例 2: 玻璃体温计
例 3: 铁路轨距尺
7 税则号
为兼顾我国海关等管理部门对计量器具产品的进出口管理 , 本规范同时对应给出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中相应计量器具税则号。
8 计量器具名称及分类代码
见附录 A。
附录 A
计量器具名称及分类代码
表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