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浙 江 省 地 方 计 量 技 术 规 范
JJF(浙) 1230—2026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规范
The Rules for the Equipping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s in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2026 –03 – 11 发布 2026 –06 – 11 实施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The Rules for the Equipping and
Management of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s in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归 口 单 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本规范委托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仇 亿(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秦树伟 [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
心)]
王凯于(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参加起草人:
王文林(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黄腓力 [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
心)]
钟文翰(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
肖 敏(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引 言
本本规范参照了 JJF 1356《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7418《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059.2《用蒙特卡洛法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部分内容。
本规范所用术语,除在本规范中专门定义的外,均采用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本规范是首次制定。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边界和碳排放源,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碳计量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其他排放单位可参照使用。
注: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规范必不可少的条款。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及定义
GB 17167 、GB/T 321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3.2 碳计量 carbon measuring
关于碳排放量测量的科学及其应用,是实现碳排放量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3 碳计量器具 carbon measuring instrument
测量对象为温室气体排放相关量值的计量器具(系统)。
3.4 碳源流 carbon source stream
由于消耗或生产在一个或多个排放源产生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燃料类型、原材料或产品。
4 碳计量边界和碳排放源
4.1 碳计量边界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边界与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中确定的核算边界基本保持一致,宜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排放及含碳产品隐含的排放等。
4.2 碳排放源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源,应为下列碳源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a)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b) 能源作为原材料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c) 净购入的电力、热力消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d) 任何形式的固碳活动隐含的温室气体排放;
e) 其他形式的温室气体排放。
5 碳计量器具配备
5.1 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碳计量器具配备种类、数量、计量性能等应满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数据采集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5.2 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分类统计要求,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不应低于附录A规定的要求。
6 碳计量管理要求
6.1 碳计量管理制度
6.1.1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碳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碳计量的边界及范围,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关人员并执行。
6.1.2 碳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碳计量管理职责;
b) 碳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
c) 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
d) 碳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e) 碳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报告和应用制度;
f) 碳计量工作自查和持续改进制度。
6.1.3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保持和运行制度来规范碳计量人员行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数据的采集处理。
6.1.4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览表,对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获取提出明确要求,对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应配备相应计量器具。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见附录 B。
6.2 碳计量人员管理
6.2.1 重点排放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碳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6.2.2 碳计量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和保存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6.2.3 碳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6.3 碳计量器具管理
6.3.1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源流种类,确定碳流向和计量采集点,以此确认需配备的碳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应备有完整的碳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合格、准用、停用等)以及检定校准周期等信息。
6.3.2 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碳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a)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b)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c)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d) 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e)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6.3.3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检定/校准周期、检定/校准方式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a)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b)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排放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c) 对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且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作为依据。
d) 属于重点排放单位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等)作为依据。
6.3.4 重点排放单位应制定碳计量器具的作业指导书,指导碳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
a) 在用碳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态,不满足 6.3.3 要求的不应使用。
b) 碳计量器具使用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碳计量器具有效的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应保存完好并便于取用。
c) 碳计量器具应在受控或已知满足需要的环境中使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有效。
d) 对影响碳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e) 在用碳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加贴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查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f) 应保存不符合要求的碳计量器具在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检定/校准原始记录。如果检定/校准结果表明该器具在以往数据采集中出现明显的误差风险,应立即停用该器具并追溯以往的数据。
6.4 碳计量数据管理
6.4.1 碳计量数据采集
6.4.1.1 碳计量数据采集原则包括:
a) 碳计量数据采集应与碳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或按照规定的方法如实引用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的数据,不伪造或篡改碳计量数据;
b)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分类计量要求设置碳计量采集点,对不同源流相关参数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定期进行计量数据采集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以满足碳计量管理的要求。
6.4.1.2 碳计量数据采集要求包括:
a) 采集时间、方式、频次应相对稳定,以降低因采集不一致带来统计数据的不可比性;
b) 应使用有效的数据采集记录表格格式,记录表格格式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
c) 碳计量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 5 年;
d) 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碳排放管理的需要。
6.4.1.3 碳计量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下述内容:
a) 人工采集。使用规范的数据采集记录(抄表记录)格式,由数据采集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b) 自动采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碳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及时采集碳计量数据并备份归档;
c) 第三方公正计量。委托具备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公正的碳计量数据。
6.4.1.4 碳计量数据采集应按照文件、规范或程序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应包括:
a) 使用合格的碳计量器具;
b) 用经确认有效的采集文件、规范、程序和记录表格格式;
c) 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
d) 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
e) 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
6.4.1.5 采集者应实时记录碳计量采集结果,记录内容包括:
a) 使用的碳计量器具、采集依据、环境条件等相关信息;
b) 碳计量采集原始数据;
c) 数据计算方法及结果;
d) 采集、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有审核人员签字;
e) 采集日期。
6.4.2 碳计量数据处理
6.4.2.1 碳计量原始数据不应随意更改,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6.4.2.2 当碳计量器具损坏或安装、拆卸期间造成碳计量数据不准确或无法统计时,应制定相应的方案进行评估。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方法、程序、结论、数据可靠性论证、评估人员和批准人员、 日期等内容。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对碳计量器具进行维修或报废处理。
6.4.2.3 经处理后的碳计量数据应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6.4.3 碳计量数据应用
6.4.3.1 重点排放单位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的基础,碳排放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采集记录或权威机构的发布。
6.4.3.2 重点排放单位应将碳计量数据作为开展碳盘查、碳核查、碳交易、碳减排、碳审计等活动的依据。
6.4.3.3 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年度碳计量目标和实施方案,应以碳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
6.4.3.4 重点排放单位应利用碳计量数据进行碳排放分析。根据碳排放统计和考核期限,定期分析用于贸易结算、内部考核等碳报表数据并有分析记录或报告,为碳排放改造提供可靠依据。
6.4.3.5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通过燃料端计算或排放端实测获得碳排放量并进行报告,报告中碳排放量宜明确测量不确定度,数据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计量器具固有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b) 测量环境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c) 重复性测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附录 A
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按表A.1 、表A.2。
表 A.1 核算法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表 A.1 核算法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要求(续)
表 A.2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系统)最大允许误差要求
附录 B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格式)
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用表格式见表B. 1~表B.8。
表 B.1 碳计量人员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表 B.2 碳源流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表 B.2 碳源流一览表(续)
表 B.3 核算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表 B.4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一览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表 B.5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表 B.5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续)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6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统计汇总表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
表 B.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续)
表 B.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续)
表 B.7 计算法碳计量器具技术要求统计汇总表(续)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表 B.8 实测法碳计量器具(系统)最大允许误差统计汇总表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
JJF(浙) 1230-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