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下简称后处理厂)有关辐射安全的设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后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也可供放射性同位素提取等工程设计时参考。本标准未包括核临界控制要求。在设计与建造后处理厂时,必须严格执行核临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上一篇: EJ 701-1992 铀矿水化学编图规范(1:200000) 下一篇: EJ 913-1994 铀矿地质设施退役辐射环境 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