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燃料循环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及退役等阶段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铀纯化、铀转化、铀浓缩、元件制造、乏燃料贮存、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及相关研究设施。现有核燃料循环设施可参照使用。 上一篇: EJ/T 20077-2014 铅硼聚乙烯板规范 下一篇: HAF 101 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