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 本专用标准详述了在2.101~2.105中所定义的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以下简称:设备)的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 ——-头灯; ——-内窥镜及内窥镜用光源,该类设备在GB 9706.19—2000标准中已作规定; ——-牙科用照明灯,由ISO 9680规定; ——-普通用途照明灯,由 GB 7000.10—1999和 GB 7000.11—1999规定; ——-应急照明灯,由GB 7000.2—1999规定。 注:在医院临床领域使用的照明灯,除本标准2.101~2.105中定义的以外,其余的由GB 7000.16—2000作规定。 目的 替换: 本专用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的安全专用要求。 代替YY 0102~0103-1993,YY 05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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